杨 阳
中国共产党诞生于产业工人集中的大城市。建党初期,中共主张的革命道路是以城市为中心、组织工人阶级开展革命斗争,待时机成熟后发动工人暴动,占领中心城市。由于党员群体长期活跃并生活在大城市,中共中央在1921年即建立起生活费制度。该制度对保障党员日常生活,实践列宁提出的“职业革命家的组织”,起到一定作用。以往学界主要关注早期中共组织经费的整体收支状况,(1)学界对中共早期组织经费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主要论文参见杨奎松:《共产国际为中共提供财政援助情况之考察》,《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4期;何益忠:《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的活动经费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7期;刘小花:《中共创建时期的经费来源情况考察》,《上海革命史资料与研究》第1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徐元宫:《关于中共诞生初期活动经费来源的历史考察》,《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3年第4期。未将党员生活费作为专题探讨,甚至笼统地将生活费等同于党的组织经费,对生活费制度的由来、扩大与调整,缺乏系统研究。(2)目前学界对中共组织经费中具体类别经费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尤其缺乏对生活费制度的专题论述,仅在整体研究中偶有提及生活费问题,参见陈彩琴:《中共地方组织早期经费情况考察——以上海地方党组织为中心》,《上海党史与党建》2016年第9期。笔者综合利用多方档案文献,试图解答:中共因何且如何确立生活费制度?生活费制度对革命职业化和中共早期组织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对生活费制度衍生出的消极现象中共中央如何应对?由此,进一步探析革命者的日常生活、政党制度建设和革命职业化三者间的互动关系。
在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之前,党的经费来源不稳定,一是依靠苏俄(共产国际),二是党员自筹。经俄共(布)代表维经斯基与共产国际驻远东代表舒米亚茨基等人之手,苏俄向中共提供过几笔经费,(1)《舒米亚茨基致柯别茨基的信摘录》(1921年1月21日),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编:《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档案资料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92页;《施存统在警视厅的供述概要》(1922年2月),《中共建党前后革命活动留日档案选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35页。数目不等且不固定。中共早期尚未建立党费制度,组织筹款方式有三:一是党员捐献稿酬。据早期党员李达回忆,1920年12月维经斯基离沪后,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于“在上海的党员卖文章”。(2)李达:《中国共产党的发起和第一次、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的回忆》(1955年8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中国革命博物馆党史研究室编:《“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9页。早期党员陈望道也提到,他与李达、李汉俊等人合力翻译稿件,“一夜之间可译万把字”,每千字售得四或五元,凭借稿费收入支持建党活动。(3)宁树藩、丁凎林:《关于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活动的回忆——陈望道同志生前谈话纪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李汉俊主持的上海《新青年》社“营业赢利计4 000元”也用于建党工作。(4)K·B·舍维廖夫:《张国焘关于中共成立前后情况的讲稿》,《百年潮》2002年第2期,第57页。二是职业薪酬较高的党员贡献部分月薪。广州共产党早期组织是“每月从党员的收入中抽百分之十”。(5)《广州共产党的报告》(1921年7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7页。李大钊从月薪中拿出八十元作为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的经费。(6)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106页。三是个别家庭富裕的党员奉献。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成员金家凤说,因见到陈独秀“生活无着,贫苦之至,活动费、招待费都没有”,于是他捐助了个人六千银元的留学费用。(7)金家凤:《我的历史上的思想情况摘录》(1956年10月14日),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编:《觉悟渔阳里: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建史料选辑》下,第1339页。中共领导的上海外国语学社成立时,在商务印书馆工作的沈雁冰捐款建立学社图书室,并捐献稿费定期支付该室管理员的月薪。(8)《周伯棣回忆外国语学社的情况》(1961年6月19日),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筹)编:《上海革命史研究资料》,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299页。
随着建党工作日趋繁杂、支出增加,自筹经费难以满足组织发展的需要,党的活动被迫停顿,党员生活贫困等问题日益突出。自1921年1月起,中共早期组织因经费支绌导致“工作出现停滞”,(9)《舒米亚茨基致柯别茨基的信摘录》(1921年1月21日),《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 档案资料集》,第92页。在上海开办的工人学校停办,(1 0)《马林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报告》(1921年7月11日),《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 档案资料集》,第397页。《共产党》月刊仅出版两期后也被迫中止。老渔阳里2号的《新青年》社与新渔阳里6号的外国语学社均无力支付房租,“有的青年离开了”。(1)徐承武访问整理:《李达谈1920年—1923年的社会主义青年团》(1957年1月),《觉悟渔阳里: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建史料选辑》下,第1343页。与此同时,党员生活贫困化现象突显。李达说,中共早期组织每月经费“仅需大洋二百元”,但党员群体“却无力负担”,原因是党员忙于建党而“不能挣钱”。(2)李达:《中国共产党的发起和第一次、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的回忆》(1955年8月2日),《“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9页。据青年团成员袁同畴回忆,当时上海党员的生活“都很苦”,党组织代理书记李汉俊长期“苦撑外国语学社非常吃力”,生活“很简朴”;(3)张朋园、马天纲、陈三井访问:《袁同畴先生口述历史》,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3年,第7页。在经济压力下,李汉俊不得不“暂时把机关部停止活动”。无独有偶,其他地方党组织也陷入窘境。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负责人包惠僧“在武昌几乎无钱举火”,只好带人到上海,但上海党员也正“打饥荒”,心有余而力不足,包惠僧又转赴广州,请陈独秀商筹解决办法。(4)包惠僧:《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前后的回忆》,《“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321页。而陈独秀亲自指导的广州共产党早期组织也面临经费困难,已被迫将《劳动界》停刊,“两个工人工会也得停办”。(5)《广州共产党的报告》(1921年7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7页。可见,经费问题和党员贫困化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党组织的正常运作。
1921年6月初,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抵达上海。他针对中共组织发展停滞与党员生活贫困化问题,提出由共产国际向中共提供经常性的经费援助,并发放党员薪资。在马林看来,共产国际向各国共产党的党务人员提供薪资属于工作惯例且合乎情理。当时,活跃于上海的朝鲜革命者每月可从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领取200元;(6)此款项原档标注币种为“上海元”。《马林致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的信》(1921年7月7—9日),《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 档案资料集》,第144页。中共党员张太雷出任远东书记处中国支部书记后,也依照三级政治工作人员的标准领取月薪。(7)《第41号命令》(1921年3月23日),《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 档案资料集》,第103页。但是,马林的提议并要求李汉俊提供中共经费预算方案时,却遭到后者的拒绝。李汉俊对中共接受共产国际定期提供的组织经费,和给党员发放薪资的提议,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中共正式宣告成立以前,向共产国际提交经费预算方案为时尚早,况且中共党员应当义务为党工作而不应领取报酬,“反对吃革命饭、领薪水”。(8)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33页;蔡和森:《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提纲)》,《蔡和森文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14页。李汉俊的回绝使该问题被暂时搁置下来。
中共一大闭幕后,马林再次向新成立的中央局提出经费与党员薪资问题。马林指出,中共正式建立后“工作愈开展所需经费愈多”,仅凭自筹“以后将何以为继”?既然“共产国际有帮助各国共产党的义务”,“中共也应当坦然接受”国际的资助,同时,马林还提出了党员“按月支领薪金”的计划。新当选的中央局成员对此意见不一。组织委员张国焘认为马林的提议合乎现实,应当予以采纳,并率先以“赞成的口吻”向中央局作了报告。代理书记周佛海也认同向马林提交经费预算是党成立后“应有的举措”,以“迅速展开工作起见,不必等待”。宣传委员李达则持“从长考虑”的保留意见,认为党员领取薪资“可能发生雇佣观念的流弊”,他建议该问题留待书记陈独秀决定。陈独秀抵达上海后,对张国焘率先向马林送交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计划草案与经费预算一事表示不满,认为“对于工作人员还规定薪给,等于雇佣革命”,中共应当坚持“所有党员都应无报酬的为党服务”的立场。(1)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 150—152,159页。其间,陈独秀还数次拒绝与马林见面,认为“没有共产国际的帮助,我们也能够干”,最终“在拟定预算时也没有找他商量”。(2)刘仁静:《回忆党的“一大”》,《“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212,216页。
1921年以前,陈独秀、李汉俊并未拒绝共产国际给予的经济援助,但何以此时产生激烈的反对意见呢?他们前后态度的差异反映出党的主要成员在若干问题上的观点分歧,首先是对共产国际与中共关系的认知。在陈、李二人看来,中共是否加入共产国际“还待研究”,二者之间并无组织关系,共产国际提供的经费是支援中国革命的临时协助,但如果这种临时性的支持变为常态型的制度,尤其是建立党员薪资制度,将会改变中共与共产国际的关系与地位,限制中共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陈独秀明确说:“革命要靠自己的力量尽力而为”,中共应当“独立自主地干,不能受制于人”,党员也“应该一面工作,一面搞革命”,否则“拿人家钱就要跟人家走”。(3)包惠僧:《我所知道的陈独秀》(1979年5月),《“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384页。李汉俊在与马林接洽时也表达了相同看法:中共“是否加入共产国际也还没有决定”,因此唯有在经费“感到不足时才接受(共产国际)补助”,但“并不期望靠共产国际的津贴来发展工作”,即便接受了经费,也须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形去自由支配”。(4)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33页。李汉俊始终认为,共产国际应只作中共的协助者,后者接受前者的理论指导而非组织领导,这种观点与马林的预期相距甚远。(5)杨阳:《中共一大代表与共产国际代表关系之研究——以张国焘、李汉俊与马林的三者互动为对象》,《苏区研究》2020年第1期,第106页。陈独秀、李汉俊所代表的主张,是在共产国际与中共的关系形态尚未确定以前,原则是组织领导不应构成经济援助的前提条件。
关于建立党员薪资制度的争论还反映出“革命职业化”观念尚未在党内形成共识。根据列宁提出的共产党是“职业革命家的组织”的建设原则,党员干部应作职业革命家。列宁认为,“职业革命家的组织”是一种“联系的酵母的组织”,(6)《我们是否应当组织革命?》,《列宁全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45页。参加这种组织的“主要应当是以革命活动为职业的人”。(7)《怎么办?》,《列宁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434—435页。在无产阶级革命中,“没有职业革命家,事情总是寸步难行”。(1)《给叶·德·斯塔索娃》,《列宁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25页。中共是根据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成立的无产阶级政党,造就全身心为党工作的职业革命家队伍是政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何谓“职业革命家”?留俄归国的党员罗亦农曾作出阐释,即“将所有的精神对付革命,没有一切非革命的牵挂,无论在什么时候都绝对自由,可以随时迁徙,可以在一定的时候变更他自己的私人生活”的人,“总而言之,革命是这种人唯一的职业。”(2)罗亦农:《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之建设〉的序言》(1926年7月),档号:D4-0-7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既然革命是职业革命家“唯一的职业”,他们便无余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谋取经济收益,需要组织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基于上述原则,革命者在艰苦的斗争环境中需要摒除一切非革命的营利工作,专心一意为党工作,结成职业革命家的组织。陈独秀等人持有的“反对职业革命论”显然不符合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建设方向,因此被党内成员指为受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张国焘进而提出:“党的工作人员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须无顾虑,才能专心致力于工作”,“党员向党拿了少数的生活费用”不能称之为雇佣。(3)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59页。中共早期重要理论家蔡和森后来也批评李汉俊“反对领薪水”的观点,是“根本不了解职业革命家的意义,以为每个党员应另有职业”。(4)蔡和森:《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提纲)》,《蔡和森文集》下,第814页。经过此次争论,陈独秀放弃了“反对职业革命论”,接受了党的主要干部应当是职业革命家的主张。
在中央局会议上,陈独秀最终接受了马林的提议,决定首先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确立生活费制度,为从事工人运动的党员、团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不过,该津贴名义上不称“薪给”或“工资”,“统称之为生活费”。(5)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 159,165页。陈独秀本人的生活费也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开支。(6)包惠僧:《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前后的回忆》,《“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308页。由于中共建立生活费制度之初便含有对党员艰苦奋斗的期许,因此最初提出的生活费标准是每人每月20至35元,实施范围限制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内,保障范围是针对“一部分非此即不能维持生活的工作同志”。中共中央在审议该标准时,将原定的最高标准再次降低至每月20至25元,决定超越自巴黎公社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各国共产党“薪给数额任何最低规定的前例”。这个数额较之党员干部原先的社会职业收入要“低得很多”,“大致约为一与十之比”。(7)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52—153,166页。自此,生活费制度开始在较小范围内有限施行,开启了党员干部的革命职业化进程。
生活费制度正式建立后,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实施范围的变化。该制度在创设之初,主要针对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员,覆盖人数较少。1922年中共二大后,党的经费由中央统一开支,生活费一项从原先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劳工运动名义下支出”改为由中共中央开支。(1)包惠僧:《党的一大前后》,本社编:《一大回忆录》,北京:知识出版社,1980年,第43页。其覆盖范围也溢出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向各组织机构倾斜,但涉及对象仍然有限,没有普及到所有党的工作者。比如,1926年在北方区委工作的王凡西称,当他“开始成为一个职业革命家”后,仍“必须自筹生活费用”,区委其他成员也“都不是靠此吃饭的”,“由组织维持生活的大概只有地委的工作人员”。(2)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30页。生活费制度在青年团内也仅涉及少数专职从事工运的团员。1922年时任团中央书记的施存统说自己“起初是不拿薪金”,后来团中央也仅他一人“每月领取30元生活费”。(3)施复亮:《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立前后的一些情况》,《“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第73页。
1922年以后生活费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促成的,首先是党员干部的革命职业化进程。1921年中共正式成立后,除中央局成员以外,党内“并没有专任事务工作的人员”,中央机关也无集中的办公场所。(4)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50页。随着组织发展与党务增多,党对专职人员的需求增加,一些党员开始辞去社会职业,转变为职业革命者。对专职人员给予生活费是必然趋势,否则党员既从事党务又担任社会职业,其间难免有抵牾之处。以上海工人党员徐梅坤为例,1923年6月后,他既担任上海区委代理委员长兼任劳动运动专职委员,又在印刷厂作排字工。由于“工作太忙,兼顾不过来”,中央责令徐梅坤“脱产工作,生活费由党组织补贴”。(5)徐梅坤:《九旬忆旧——徐梅坤生平自述》,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31页。不仅城市党员如此,受党组织委派到乡村领导农运的党员也面临无法兼顾物质生活的困境。1927年,四川临时省委农民部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总结,党员领导农运时面对的“第一困难就是他的生活问题”,因本人需要吃饭,其家庭也“需要他们拿钱回去养家口”;他们受“生活逼迫而去另谋职业”,地方上“不易得到”从事农运的党员。党组织如欲解决,就“非给生活费不可”。(6)《四川临时省委农民部致中央报告》(1927年10月31日),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6年—1927年)》甲1,1984年,第257—258页。面对上述情况,为避免削弱党在基层的组织效能、保障党员专心为党工作,向专职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建立生活费制度的另一个初衷是为遭遇特殊困难、失去经济自立能力的党员提供一种生活保障。如党员被捕入狱、疾病损伤等,“党应予以积极的照顾”。(7)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66页。上海是中共中央长期驻扎地,也是早期革命斗争的桥头堡,(8)张仰亮:《中国共产党早期支部制度及其实践——以大革命时期上海党组织支部建设为例》,《党的文献》2019年第4期,第85页。因此常有革命者被捕事件发生。党员陷狱后,党组织如何营救并接济日常饮食、安抚家属,此类问题需要制度性的解决方案。1923年9月,上海地委兼区委会议专门讨论了“接济在狱同志”问题,决定接济陷狱党员的生活,“每月应送食物及衣服”。由于接济“需款约在二十元左右”,不仅陷狱者个人无力支付,地方组织亦感乏力,唯有“决请中央任之”。(1)《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五次会议记录——国民运动问题、改编小组及整顿纪律等问题》(1923年9月27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1989年,第31页。11月,上海地委兼区委会议再次讨论了营救陷狱党员方案,决定除“每星期送食物(约一二元)”外,还需要筹划“从根本的救援在狱同志”的办法,比如“用家属打禀”(2)动员家属向监狱方送报告。“说项”等。为尽力保障被捕党员的人身安全及生活,党组织需要设法募集资金。地委兼区委候补委员瞿秋白提议,由上海地委“酌定派捐一次”款项以营救之。(3)《上海地委兼区委会议记录——审讨论地委经济独立和组织国民外交委员会等问题》(1923年11月23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54—55页。党员在严酷的斗争中还可能因革命而失业,比如有的因组织工人罢工而被厂方开除,有的革命者“因宣传主义”而“被撤差”,(4)《仲毅关于个人情况致国昌的信》(1922年4月),中央档案馆、河北省档案馆:《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第1册(1922年3月—1926年7月)》甲,1983年,第31页。由此陷入生活困境的失业党员,向组织提出生活补助的请求。不过,中共设立生活费制度的目的不是为失业党员提供救济,失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并非领取生活费的前提条件。例如,1923年11月上海地委劳动运动委员会委员曾宪明因华丰停工而失业,他向地委表达“要求团体补助意”。为此,上海地委兼区委会议讨论了“曾宪明问题”,会议决定“资助其最近一月内之生活,给洋五元”,但给予的原因是“留吴淞帮办组织工会”而“非因他失业”。党组织“对于失业同志,势不能给以津贴”。(5)《上海地委兼区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记录——审查批准候补党员及曾宪明、林伯渠问题》(1923年11月22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50页。可见,党组织对失业党员提供生活费仍是根据所事工作发放,而不是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生活费制度提供的物质保障作用也促使一些党员在遭遇生活困难时,派生出依赖组织维持生活的心理,这在青年学生中表现尤为明显。由于早期党员中有大量学生,青年团更“可说完全是‘学生团’”,(6)《对于青年团的意见》,《先驱》第6号,1922年4月15日。学生无社会职业,其生活多数需要仰赖家庭或学校提供支持。他们离开家庭与学校后,如果未能及时就业或进一步入学深造,经济上难以为继,时常“因为生活不能遂意而陷于烦闷”。中共试图“将此感觉生活困难的人联合起来,各就力之所及,共同促进革命,以谋社会经济之根本改正”。(7)《答问》,《中国青年》(第76—100期),第2页,档号:D2-0-14-196,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当大量贫苦学生响应中共号召参加革命,并转变为职业革命者后,他们的生活问题便发展成为需要组织解决的经济问题。同时,一些脱离乡土社会农业生产的革命者,在物价高昂的城市维持生活殊属不易,陷入经济困境后也会向党组织求助,因此上海中央时常接到各地方的求援信件。1922年4月,唐山青年团员梁鹏万因处“在穷困烦恼中”,急需“找工作赚钱养家”,(1)《舒关于唐山情况及不同意梁鹏万出席会议致国昌的信》(1922年4月14日),中央档案馆、河北省档案馆:《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第1册(1922年3月—1926年7月)》甲,1983年,第22—23页。于是“动身去沪谋生”,请求中央提供帮助。(2)《彝关于赴广旅费及唐山青年团成员情况致国昌的信》(1922年4月10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第1册(1922年3月—1926年7月)》甲,第19—20页。团中央机关刊物《中国青年》也接到革命青年的经济求助,编辑部因之感慨说:“我们既投身革命,自己的生活都是漂泊艰苦,安有余力为感生活困难的青年解决生活问题呢?”(3)《答问》,《中国青年》(第76—100期),第2页,档号:D2-0-14-196,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924年12月,江西安源党组织负责人贺昌向上海中央发信,称党员胡士廉因党务繁忙无暇从事社会职业,导致“生活尚无着落”,而地方党组织“又无钱开支一人生活费”,请中央设法提供“最低限制之生活费”。(4)《致钟英的信——关于安源地方取消小组,请津贴胡士廉生活费及增发〈中国青年〉等》(1924年12月3日),穆生高主编:《贺昌文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89—90页。同月,安徽芜湖团地委负责人专门致信上海,提出因“生活困难关系,致不能用全副精神来活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地方工作。他建议,团地委书记的“生活费由中央供给”,使之“能用全副精神来工作,无生活压迫之忧虑”,尽量减轻地方组织的经济压力。(5)《刘一清致恽代英并团中央的信——关于芜湖团的状况及建议(1924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早期党团组织史料选》,1987年,第89页。这个时期,大批投身革命的青年团员、党员在面对现实困境时向组织求助,也促使中共中央考虑增加生活费的部分实施对象。
综上三种因素的推动,生活费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1925年中共四大和“五卅”运动以后,党的经费有所增加,为生活费范围的扩大并标准提高提供了客观条件。以中共中央为例,1925年以前“包括中央委员在内”的党员干部,每月生活费标准大体为“约20元至30元”。(6)陈碧兰:《我的回忆——一个中国革命者的回顾》,香港:十月书屋,1994年,第167页。1925年以后,在中央工作的陈独秀、蔡和森、彭述之“每月领40元”,张伯简、向警予、郑超麟“每月领30元”。(7)郑超麟:《郑超麟回忆录》(上),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213页。又如上海地方组织,根据1923年7月《中央核准上海区预算案》显示,区委每月生活费合计68元;(8)《上海地委兼区委第一次会议记录——委员分工及党内教育、训练等问题》(1923.7.9),《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6页。至1925年10月,区委生活费预算已增至415元。此外,区委下辖七个部委生活费合计为320元,外埠生活费为90元。(9)《上海区委组织系统、组织关系、经费预算表及党内负责人名单》(1925年10月1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文件(1925年8月—1927年4月)》乙3,1989年,第50页。可见,党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生活费覆盖范围的持续扩大,生活费总量和个体标准均有所提高。
再将生活费置于党组织的财政结构中观察,可见其在整体经费开支中占据了较高比例。1923年7月,上海区委每月经费总预算为140元,其中生活费68元,占比接近1/2。1925年10月,上海区委经费总预算已增至1 374元,其中区委及辖下各部委与外埠党员生活费预算合计825元,占经费总数的60%。1927年10月,四川省委经费总开支为641.77元,11月经费总预算为830元,其中生活费分别为170元和200元,约占经费总数的1/4,为各项开支中最大一笔。由于生活费直接关系到党员的日常生活,地方组织在压缩各项经费开支时,将生活费列入“万难减少”的行列,“否则当有绝食旷工之虞”。(1)《四川临时省委给中央报告——关于十月份政治及校务工作概况》(1927年11月),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6年—1927年)》甲2,第335页。因此,生活费一项在党组织经费中始终占有较高比例。
生活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尽管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及人数增多,但对个人的发放标准长期仍处于较低数额。党员干部领取“每月约20元至30元”的生活费仅相当“一个工作的薪金”,甚至有的党员每月仅支数元,远低于技术熟练工人的收入。而且,在组织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减少或迟发党员生活费的现象亦不鲜见。例如,1923年9月,上海地委由于收缴党费不足,唯有根据中央拨款重拟预算,发给3名党员的生活费分别缩减至5元、9元和10元。(2)《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三次会议记录——地方预算、批准党员和决定演讲人名单(1923年9月17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24页。因支付机关房租,发给周启邦的10元生活费再次缩减至5元。(3)《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五次会议记录——浦东工人请求援助与国民运动委员会工作(1923年9月20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31页。杭州支部原定自1925年9月起每月额定经费50元,其中生活费30元,但当月即欠发20元,迟至10月补齐。(4)《杭州支部黄纶关于民校工作报告(1925年11月1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地区(1925年—1927年)》甲6,1988年,第17页。可见,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党员实际获取的生活费可能低于额定标准,且时间并不稳定。
国共合作期间,中国国民党的党员薪资要比中共党员的生活费“多至三四倍,有的甚至十倍以上”。(5)陈碧兰:《我的回忆——一个中国革命者的回顾》,第167页。例如,周佛海担任国民党宣传部长戴季陶的秘书,“每月薪水大洋二百元”,同时他受聘兼任广东大学教授,每月“送大洋二百四十元”。收入之多,周佛海本人亦感叹“实在是始料所不及”。(6)周佛海:《往矣集》,上海:古今出版社,1944年,第34页。二者比较,更见共产党员生活费的微薄。为照顾情况特殊的党员,中共也会安排他们到国民党控制下的广东工作,借此改善生活状况。如留苏党员袁庆云回国后,原拟到中共中央宣传部任职,中央考虑“在党内工作生活费甚少,最高的每月不过三十元”,“其次的二十五元或二十元不等”,因此委派他到广东担任俄国顾问的翻译,薪资远高于党员生活费。尽管一些中共党员在国民党内身居要职,但他们并未改变艰苦奋斗的作风,“仍旧保持克已、朴素的生活”。据早期党员陈碧兰回忆,当时的共产党人“有一种普遍的倾向,就是只顾革命工作,而不顾自己的生活和健康”,“自觉地吃苦、近乎清教徒式的”生活习惯是共同标准。党员在日常饮食上异常简单,尤其是干部“吃苦耐劳和极端朴素的生活态度”给她留下深刻的印象。恽代英、苏兆征、董必武和谭平山等人率先垂范,彰显了共产党人的优良作风。(7)陈碧兰:《我的回忆——一个中国革命者的回顾》,第129—131,167页。
生活费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业革命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党员专心一意为党工作。不过,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与困难。大体而论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党员滋生依赖党组织维持生活的观念,出现雇佣劳动化和贪污腐化现象;二是地方组织过度依赖中央拨款,独立筹款能力降低。
生活费制度保障了党员干部的基本生活,但在城市生活压力下,少数地方党组织借生活费吸引失业群众入党,宣称“全世界都有组织,走到任何地方具不至无饭”,(1)《四川临时省委给中央报告》,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8年—1929年2月)》甲3,第344页。由此“因失业穷无所归”的人,便“专门找党来解决生活问题”。(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1928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党史史研究室,中央党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第1003页。依靠党组织维持生活的观念,使一些投机分子乘机混入党内。同时,随着“五卅”运动后各级党组织经费的增加和生活费制度的扩大,一些党员干部在金钱诱惑下出现雇佣劳动化和贪污腐化现象。比如,上海法租界部委会议指出,某些组织中“有支干薪而丝毫不管事的同志”,认为此类作风与“军阀官僚的位置私人是如出一辙”。(3)《上海法界部委对中央扩大会议案的意见书》(1926年8月29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文件(1925年8月—1927年4月)》甲3,1986年,第363—366页。有的地方还出现多拿多占现象。中共中央收到外地党组织的检举信,弹劾个别党员“领P生活费又在Y支钱用”,即同时领取党和团的生活费。(4)《关向应关于王辩问题致郑容信》(1925年10月),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4—1933)》乙,1996年,第7页。
生活费制度经过数年实践后,党内对雇佣化、腐化现象及其影响已有较清晰的认识。中共中央认为,在“党的发展和工作中”出现“雇佣劳动化和贪官污吏化的缺憾”这样“很严重的问题”,将会导致“党的质量的恶化”,因此亟待矫正。(5)《上海法界部委对中央扩大会议案的意见书》(1926年8月29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文件(1925年8月—1927年4月)》甲3,1986年,第363—366页。对此,1926年8月4日中央扩大会议发布通告,指出大革命高潮兴起后,“在比较接近政权”或在军事、政治工作较快发展的地方,有一些投机与腐败分子趁势混入党内,其“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对党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6)《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6年8月4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48页。遵照中央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开始审查党员的不良倾向、清洗腐化分子。8日,上海区委通告指出,地方组织中“雇佣劳动化”“贪官污吏化”现象是“应有尽有”,中央扩大会议通告是针对“本党党员过去以及目前所犯弊病的一个重要针砭”,这一警示“纯关系于党的整个的存亡问题”。(1)《上海区委通告 枢字第七十号——关于执行中央扩大会议通告严格审查同志的不良倾向》(1926年8月8日),中央档案馆、上海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文件(1925年—1926年)》甲1,1986年,第313—315页。在一些党员看来,雇佣化、腐化现象的出现与生活费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关。9月,施存统在上海区委主席团会议上将生活费问题与“雇佣化现象”联系起来,批评上海的党员应当纠正的一大“毛病”是“雇佣性质”,所谓“雇佣性质”即“是指拿生活费的”。不过,施存统的意见并不是针对生活费制度,而是反对少数党员将为党工作获取生活费看作个人的谋生手段。上海总工会委员长兼上海区委职工部主任汪寿华也指出,基层组织的党员“雇佣性质格外厉害,你骂他也好,打他也好,只要不裁他生活费,此种人永远不会提起精神,到了裁掉生活费,他就发现各种不好的景象”。(2)《上海区委主席团会议记录——关于政治工作、干部状况、人员分配和小沙渡工潮问题的讨论》(1926年9月10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6年7月—1926年9月)》乙3,1989年,第387—389页。
生活费制度实践中产生的雇佣化、腐化现象是需要防止的主要问题,然而在促进党员干部“革命职业化”过程中如何杜绝“雇佣劳动化”现象?党内认为,党员的主观因素较为重要。据浙江区委组织部长赵世炎的分析,“党的工作人员有腐化的倾向”是因为有投机分子混入党内,“在工作人员中发现雇佣劳动化、揩油化、欺骗化的不是为革命而加入队伍的恶劣分子”。(3)《中共江浙区第一次代表大会赵世炎关于党务报告》(1927年2月12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江浙区第一次代表大会有关文件(1927年2月)》乙7,1990年,第107页。意即消极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吸纳了动机不纯者。为严肃党纪起见,中共采取的主要惩戒措施是将投机腐化分子剔除出党,维持肌体的健康与纯洁性。如汪寿华提出,建党初期“党的权威尚未建立,对同志不好的没有加以严重的惩戒”,如欲维护党的权威,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应“下决心整顿纪律”、淘汰腐化堕落分子,“从办事人做起,以三个月的功夫,做完此洗刷工作”。(4)《上海区委主席团会议记录——关于政治工作、干部状况、人员分配和小沙渡工潮问题的讨论》(1926年9月10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6年7月—1926年9月)》乙3,1989年,第388页。根据中共中央扩大会议的决议,各级党组织开始“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对雇佣劳动化、贪污腐化分子“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5)《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6年8月4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48页。就此,全党开始了一场清洗落后分子的运动,各区委、地委、部委、独支、支部对具有雇佣劳动化、贪污腐化现象的党员,“绝对不客气地无条件开除”。(6)《上海区委通告 枢字第七十号——关于执行中央扩大会议通告严格审查同志的不良倾向》(1926年8月8日),中央档案馆、上海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文件(1925年—1926年)》甲1,1986年,第313—315页。各级党组织对涉及多拿多占问题的党员也出台了坚决的清除措施。如上海区委提出:“揩油的开除”,“一面发展,一面开除”。(7)《上海区委召开党的部委和团的部委书记联席会议记录——关于准备“九七”纪念活动》(1926年9月1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6年7月—1926年9月)》乙3,1989年,第336页。
生活费制度实践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组织过度依赖中央拨款,独立筹款能力降低。党员生活费包含在党组织经费之内,而经费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中央拨发,二是党员缴纳党费。不过,各地党费往往缴纳不足。1923年6月,马林在写给共产国际执委会的报告中称,全党“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到十分之一”,(1)马林:《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1923年6月20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477页。实际上有时地方组织的党费“缴来者不过百分之一”。(2)《上海区委组织部通知第十号——关于征收党费问题》(1926年2月4日),中央档案馆、上海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文件(1925年8月—1927年4月)》甲3,1986年,第129页。一旦中央停止拨款,地方组织便缺乏资金开展日常工作,甚至需要举债度日。以上海区委为例,1923年原定由中央每月津贴75元,由地方自收党费每月约30元,但地方党费“能否照数收齐,实一问题”,唯有依赖中央拨发的经费酌情作分配。(3)《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三次会议记录——地方预算、批准党员和决定演讲人名单(1923年9月17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24页。7月,“中央停止津贴一个月”,上海区委便不得不向外借钱。通过地委兼区执委会委员长邓中夏“借到垫款五十元”,又经执行委员沈雁冰“借到垫款三十元”,此两笔借款计划是“由地方陆续筹还”。(4)《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次会议记录——邓中夏离职前移交工作(1923年9月5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3年7月—1926年3月)》乙1,第20页。中央未及时拨发经费,党员便无从支领生活费,陷于无米入炊的困境,唯有频频向上级机关讨要。1924年8月,山东党组织向中央发信,催促汇款“以济燃眉之急,否则受困矣”;(5)《邓恩铭关于速寄八月份津贴事致宗兄信》(1924年8月14日),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4—1933)》乙,1996年,第2页。同月,济南团地委因“借下了好多的账”,请中央速寄生活费“以救急需”。(6)《团济南地委关于速寄津贴事致爱英信》(1924年8月),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4—1933)》乙,1996年,第3页。1925年11月,杭州支部党员黄纶发信给上海地委,述其“在杭有妻子、女儿、房租等”支出压力,无奈已将个人“衣服付质库”典当,催促汇寄生活费。(7)《杭州支部黄纶关于民校工作报告(1925年11月1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地区(1925年—1927年)》甲6,1988年,第16页。同月,南京团地委也向团中央发信,称地委办公费、交通费及书记华少锋的生活费全靠“东挪西借”维持,“已至一钱莫名之境”,尚“负债至二十元之谱”,请求上海方面“先汇寄若干,以应急需”。(8)《团南京地委给曾延的信》(1925年11月13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团江苏各地委、特支、独支(1923年—1926年)》甲9,1986年,第79页。地方组织在经济上对中央的过度依赖,不仅降低了自筹经费的能力,且令大量脱产的党员干部完全仰赖中央提供的经费维持生活,丧失灵活应对能力。徐州团地委在报告中感慨:“我们总在谋生活,不过能够自活的很少”,待中央拨款用毕,地委成员领不到生活费,连“吃饭和租房子都未付钱”。(9)《团徐州地委关于经费及委员情况的报告》(1925年9月27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团江苏各地委、特支、独支(1923年—1926年)》甲9,1986年,第215页。
为矫正地方组织经济上过度依赖中央的观念,中共试图降低生活费标准并收缩生活费的覆盖范围。1926年8月中央扩大会议后不久,上海法租界部委就中央决议案致区委意见书中提出建议:“训令同志们尽可能的降低生活单位”,“各地党部,不得特殊待遇少数同志,供其高生活单位的挥霍”,“训令同志减低生活单位,党部应采取不迁就妥协的态度处理之”。(1)《上海法界部委对中央扩大会议案的意见书》(1926年8月29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文件(1925年8月—1927年4月)》甲3,1986年,第363—366页。上海区委赞成此看法,并首先尝试削减了上海总工会和各部委的经费预算,提出:“现在我们要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如果我们不苦就不会革命,决不是革命党员的态度。”(2)《上海区委特别会议记录——全国及上海政治状况与党的工作方针、策略》(1926年9月14日),中央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上海区委会议记录(1926年7月—1926年9月)》乙3,1989年,第422页。1927年,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训令,要求“党内最高生活费不得超过三十元”。各地方党组织遂遵照此标准执行。如,湖北省委第七次常会根据中央命令重新规范党员生活费标准,自省委常委、秘书长以至各科主任、干事、秘书、交通员等职务的生活费均限制在30至20元的范围内。(3)《中共湖北省委通告(第十号)——关于省、市,区,县各级干部生活费的规定》(1927年12月31日),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编:省委文件(1926—1927)》,1983年,第466页。四川临时省委也遵示降低标准,省委至县委或市委委员每月生活费压缩为20至10元不等。(4)《四川临时省委通告(第九号)》(1927年8月30日),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6年—1927年)》甲1,1984年,第69页。
1928年11月,中共中央在经历了大革命失败和党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后,向全党发出通告,进一步收缩生活费的领取人数。中央申明,“党只需要少数的革命职业家担负日常的党务”,“在群众中工作的党员”不应放弃社会职业,防止“人人都派作一党部工作”,纠正“支部干事也要津贴”的错误倾向。(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1928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第1003页。在重建党员组织关系时,有的地方组织还明确规定党员必须“有一定的职业”。(6)《中共广济县代表大会组织问题决议案》(1929年6月),《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0,第84页。诸如此类的设定,即是针对中央指出的某些“因失业穷无所归”者“专门找党来解决生活”的问题。中央鼓励党员深入群众而非留在党部工作,这样既能进一步缩减生活费的覆盖范围,又能保持一般党员与群众的紧密联系,有效杜绝党员过度依赖党组织维持日常生活的观念,防止雇佣劳动化倾向的发生。
革命者并非生活在真空中,生活费制度之于职业革命家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正如有学者提出,革命活动“是以金钱为基础”,缺乏资金支持会导致“包括革命在内的任何政治活动都寸步难行”。(7)何益忠:《论土地革命时期中共活动经费来源及影响》,《史林》2010年第6期,第155页。相较于普罗大众而言,尽管革命者更为关注精神层面的理想追求,但他们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活,开展革命活动是建立在必要的物质生活基础之上。中共一大召开前夕,革命者专注于建党工作,面对大城市经济压力却无法兼顾社会职业,生活贫困问题趋于严峻,客观上降低了组织工作效能。根据共产国际与各国共产党向党务人员发给薪给的惯例,与列宁强调的“职业革命家的组织”建设要求,中共中央采纳了共产国际代表马林的建议,在党内初步确立了党员生活费制度。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助于党员克服物质生活困难,也促进了职业革命家群体形成,保障了中共早期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这项制度得以长期延续,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仍发挥了积极作用。
曾做过码头工人的美国学者埃里克·霍弗认为,许多人参加革命的最初期待是“革命可以急速而大幅地改变他们的生活处境”,革命于是成为“一种追求改变的工具”,但在真诚的革命者看来,革命运动中任何的自利心理都是“堕落邪恶的”,“任何出于为己谋的行为”都是不足取的。(1)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梁永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5、39页。革命是一件神圣的事业,共产党员的人生因共产主义革命事业而崇高,为解放全人类而奋斗所带来的自信、自豪、使命感和价值感,是超越物欲和利益需求的。中共中央在确立生活费制度之初,便积极主张共产党员原则上应不计报酬地为党工作,非党务工作者不领取生活费、党务工作者只领取极少量的生活费,主动降低个人生活消耗,“尽量发挥刻苦的精神”,使“一般党员更接近劳苦大众的生活”。(2)张国焘:《我的回忆》第一册,第166页。一些经济上宽裕的党员甚至时常捐献个人财物,以补贴同志生活和支持党组织的发展,如建党初期的李大钊、沈雁冰等人,体现了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与奉献品质。
作为一个在政治上代表无产阶级劳苦大众的革命政党,共产党员应作为普通劳动者的表率,“当然要十分刻苦,以防止有腐化之倾向”。(3)《四川临时省委通告(第九号)》(1927年8月30日),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6年—1927年)》甲1,1984年,第69页。艰苦朴素、无私奉献、“用钱少而工作好”成为党员对自身的期许。(4)《小沙渡日厂罢工的经过和教训》(1926年9月20日),中央档案馆、上海档案馆:《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中共上海区委文件(1925年—1926年)》甲1,1986年,第363页。自中共宣告成立后,革命者对共产党员这一光荣身份的认同不仅是政治身份的界定,而且形成一种基本群体的归属感。在面对“自己如何被别人看待,以及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问题时,身份代表了一种行为标准和价值理念,(5)哈罗德·伊罗生:《群氓之族: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邓伯宸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页。促使共产党员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使用艰苦奋斗、深入劳苦大众等革命的标准来塑造自身的行为模式。同时,党组织也通过对生活费制度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加以省思与调适,摒除雇佣化现象、清洗腐化分子,不断加强对党员的观念引导,维护组织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