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攀
虚拟的网络、海量的信息、数以亿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不断呈现的新模式、新业态,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管部门需要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运用网络智能,创新网络监管手段,提高网络监管水平。
随着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其中。网络经营者、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物流配送以及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都要被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中。面对网络市场监管对象的多元化趋势,网络监管部门必须有效地利用各个网络交易平台,整合各类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监管。
网络的虚拟性使交易的双方突破了原来的物理空间限制,网络市场交易使所有的参与者在物理空间都是存在的,这种跨区域性导致监管的难度不断增大,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跨区域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市场交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前的属地管理原则很难进行监管。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需要针对网络市场的新形势制定新的监管方式。对网络交易的现有监管内容已经包括了对经营主体的审查、交易风险的预防、经营行为的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等全过程,需要多个行政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配合协作,才能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实现监管目标。
网络商品的交易方式是通过物流企业的配送实现的。随着物流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市场交易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随之而来的商品安全风险也在增加,损失也会更严重。就网络交易中的食品来说,物流的配送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显得至关重要,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随之增加。如生鲜类食品对存储条件和时间要求极高,在配送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再加上网络世界里的虚拟性和交易双方的匿名性,这些所有的问题给监管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第一,网络信用监管和惩戒机制不健全。因网络具有特殊性,数字信息容易被修改,加之网络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致使很多网店经营者在出现问题后立即销声匿迹,或是改头换面后继续违法经营,使监管部门难以追踪查处。信用监管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有,网络失信信息很大一部分没有计入信用系统,失信的成本比较低。第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由于近年来“刷单”现象的大量存在,信用评价已经不能真实反映网店的信用状况,甚至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作用。信用评价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信用评价指标比较单一,综合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经营主体资格、产品的质量、消费者的满意度、投诉举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是否存在“刷单”现象等。
一是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网络交易是跨区域的,这为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增加了难度,其交易管辖权究竟是违法交易地、实际交付地、损害结果地还是IP地址所在地,尚有待明确。二是监管部门内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还未能实现数据的共享与实时交换,各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联系会议的机制,没有实现联合检查协作、执法的查处移送,难以形成监管的合力。三是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协同性不够。第三方平台拥有亿万的海量信息和数据资源,在数据的数量、分析研判能力以及获取渠道方面远远超过监管部门。由于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协同性不够,使得监管部门在获取网络交易主体相关方面的信息、交易额以及投诉种类和数量等处于劣势,严重地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一是移动的网络监管手段相对滞后,如对于在抖音、微信、快手等新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缺少有效的监管,由于海量的经营销售主体和交易双方变化的瞬时性、不确定性,在没有可靠的大数据库信息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执法人员主要依靠自建的网络监测系统进行人工的逐一排查,难以有效地监测到网络平台上出现的违法行为,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二是全国的网络市场监管平台还没有建成,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经营的线索能力比较弱,特别是网络数据的取证方式和技术难以实现,使得在查处网络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不仅成为人们生活交流沟通的重要工具,更成为线上商品交易的重要场所,这样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等等便成为许多手工品、土特产、自制商品的卖场。主播们方便快捷地就能卖出自己的商品,但是,通过这些社交平台很容易产生像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过关、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侵权等等这些问题。鉴于目前法律还没有关于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经营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更何况这些平台不能严格意义上定为第三方平台,对这些平台的监管就相对困难,因此,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对网络市场中的商品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投入有限的监管资源,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记录、汇总网络市场经营者的等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市场商品的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根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安全事故应对、投诉举报等产品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网络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及时研判把握风险因素发展态势,有效排查商品安全风险隐患,增强风险管理的靶向性和精准度。
诚信经营是网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凸显了信用在网络市场中的重要性。在商事制度改革的环境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宽市场准入,对信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网络市场监管须从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不断完善网络信用体系,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第一,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信息,使违规企业处处受限,凸显市场监管中的失信惩戒作用。第二,指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在其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经营者的信用指标,将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制作成预警信息,消费者搜索、浏览产品信息时,网页会呈现预警信息,显示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和失信认定结果。
第一,加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作。统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明确网络监管业务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线上检查标准、监测方式以及网络案件的查处,解决部门间在网络环境下的分散监管、重复执法。第二,加强跨部门间的协作。建立网络监管的跨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明确网络市场监管的协作方式。定期地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在监管执法、调查取证、案件移送等密切配合。第三,建立跨区域的协作。建立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的网络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共享网络主体信息、同步线上线下行动、共享违法线索,加大对网络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第四,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通过规章制度破除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垄断,第三方平台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第五,加强与网络公司的合作。监管部门应该与网络公司进行合作,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大数据等技术资源,为线索信息搜索、违法信息拦截提供技术支持,提高网络监管的效率。方式
一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应当以业务对口、紧密配合为原则,做到线上和线下监管同部署、同落实,形成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网监机构应当对综合性制度、技术性问题加强研究,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提升监管政策针对性、监测方法有效性,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处置监测中普遍存在的取证、固证等重点难点问题。二是注重在线投诉举报。由于网络市场的产品信息多样,庞大的消费群体,仅靠监管部门的监管难以应对,在线投诉举报使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给监管部门提供了问题线索。
第一,整合网络数据资源。整合监管部门之间的网络监管平台数据,通过网络平台数据的报送,及时导入新增数据;通过省局国家局网络系统平台及时获取本地的网络数据。沟通通信管理部门,获取ICP备案网站数据。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得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数据信息。监管部门通过企业的注册、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更新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督促第三方平台及时上报网店经营者的信息。通过实地核查、对比网络数据登记信息以及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对接,核实梳理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完整。第二,督促第三方平台要求其经营者在网站上公开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用户评价结果以及监管部门的评定结果。第三,强化数据技术与网络监管的融合,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做好数据的分析研判。提前掌握信息数据,及时发现违法线索,跟踪调查网络违法行为,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总之,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提升网络监管效能,实现智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