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宗秋生
每年初,市总工会与市税务局商谈当年代收工会经费计划,并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税务部门往往将代收计划下达给基层税务分局作为代收标准,并不要求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足额代收,导致部分企业少缴工会经费。如,扬中市总工会经审会委派审计组对一家市“三十强企业”某年度工会经费计提、上解等内容进行审计和检查,共查出挤占工会经费、截留挪用上解经费等各类问题67条,查出截留上解经费225.1万元,当年由基层工会组织根据审计结论补缴工会经费125.7万元,其中:税务部门依据审计结论补收105.7万元,占84%;市总工会直接补收20万元,占16%。
根据扬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扬中市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事业单位也是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对象。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重企业工会经费代收,轻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收的问题比较突出,原因在于有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在有关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工会经费留有情面,能不收就不收,能少收就少收,导致事业单位普遍缺乏主动足额交纳工会经费的意识,拖欠、少缴工会经费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税务部门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基金(费)较多,重视程度高、征收力度大,而对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作力度相对较弱,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轻稽查、无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偷漏税费基金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无视少缴工会经费的问题,导致部分企业认为偷漏税费属违法行为,少缴工会经费不算违法的错误观念,这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少数企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歪风邪气。
税务人员代收工作的随意性,一方面源于对代收工会经费缺少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基层工会顾及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存在“一委托就了之”的问题。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各市、县(市)及与各总工会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及工会系统内部的经费上缴、下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而扬中市现行的做法是: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直接交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市总工会,有悖于上述文件规定。
把工会经费等同于地方财政收入管理,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
资金界限,不利于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和管理使用,削弱了工会组织对工会经费监管的作用。
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为强化工会经费收缴而采取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解决靠基层工会收缴工会经费手段有限、数额不足的突出问题,各级税务代收单位及其人员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彻底摒弃以计划任务数替代法定收缴数的工作思路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依据法律法规足额收缴到位的新思维,以维护工会经费代收的权威性。
一方面,建议由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促使基层税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依规足额代收工会经费。
另一方面,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纳的审查力度、扩大经审覆盖面,一旦发现工会经费代收不足或者税务机构及其人员代收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领导沟通交流、反馈信息,敦促其纠正整改。
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关键在于调动代收机构及其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从制度层面设计奖惩制度。一方面,对代收行为规范、代收成绩显著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正面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另一方面,对代收行为混乱、代收工作不力的机构及人员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责问责,以体现代收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与审计部门协作审查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拨。2010年,扬中市总工会与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机制的通知》,总工会借助审计平台,了解到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情况,进而与税务部门深入沟通。二是与税务部门联合督查工会经费缴拨情况。
2004年2月,扬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扬中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2012年初,扬中市总工会联合市地税局下发《关于对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
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市总工会经审办联合税务部门对18家企业工会经费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补工会经费上解收入150.31万元。三是市总工会经审办独立开展工会经费“收、管、用”专项审计。3年间审计了部门直属企业12家、非公企业157家,查补工会经费上解收入607.51万元,围绕工会经费收取、管理、使用,提出整改意见4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