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罗 顶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公众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面临很多困难。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探寻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的实践路径,为推进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收集保存的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侵犯具有危害主体涉及面广的特点。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往往难以找到信息泄露的源头与维权途径。目前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侵害者往往非法利用受害者个人金融信息获利,侵害者被抓到后由于缺乏法律处理依据往往不会受到重罚,导致助长了侵害者的侵权行为。
个人金融信息生命周期管理涉及客户、商户等诸多主体,涉及手收集、传输等环节,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主要渠道有银行泄露,商户泄露与黑客入侵导致泄露。银行出于某种利益关系考虑可能将客户金融信息透露,造成客户金融信息泄露。很多现场交易通过商户安装的POS机进行,银行个人金融信息进入商户支付服务平台系统中,使商户及支付服务机构获取客户金融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使得不法分子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会对客户利益造成很大危害,被泄露的个人金融信息为冒名办理信用卡套现,被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会被电信诈骗者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含有很多关于客户的网络安全信息,不法分子获取后利用电信诈骗是常见的危害方式。
上世纪中后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人们的关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信息保护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我国积极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力求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指导性纲领文件,制定颁布了系列法律,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但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资源分散,制度执行不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银行等金融业务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银监管理法》规定银行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尚未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立法中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较少,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义务未作出全面的规定。监管机构出现系列规范文件由于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众多,各监管机构因职责分工不同,相互沟通不够紧密,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同执法标准影响了监管效率。各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但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相关部门督导作用有限,金融机构营销人员偶遇自身金融知识匮乏,产品营销中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现象,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法律保障是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关键,必须尽快推动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法出台。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措施,针对金融信息情况制定专业法律,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使用中金融机构的义务及个人的权利。
由于个人金融信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关乎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政府及相关法规必须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主体企业机构的权责,根据权义对等原则,个人金融信息使用者承担信息保护着的角色。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出现各类违法行为,与使用者主体信息保护不力有密切的关系。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应明确规定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主体的义务,保证保护好个消费者人金融信息安全。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金融信息保护体制缺陷的问题,可以考虑整合金融信息监管部门成立专业的个人金融信息监管机构,减少在交叉管理中出现的监管混乱,效率低下等现象。由于设立专业的个人金融信息监管机构需要一定时间,个人金融信息监管主要机构应加强各机构的沟通协作,相互交流执法经验,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
加大对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侵权者应给予受害者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赔偿,使其认识到侵害他人利益付出的代价。制定金融信息保护法规要多关注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承担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案件举证。金融机构要对公众进行个人金融信息重要性的宣教,提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是每个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必须充分动员,在社会形成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司法力量,使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对自身行为形成有效的判断。充分发挥消协的监督导向作用,建立消费者维权黑名单制度,约束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警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