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丹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为了协调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两者间的关系,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更是将“绿色发展”纳入我国新发展理念,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类环保政策中,绿色税收政策发挥的调节作用日益凸显。2018年1月1日,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施行,从法律层面对企业绿色生产提出更加严苛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概念最早提出来自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他认为征税行为能够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减少环境负外部性效应。由于国内对环境保护税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政策的研究发现,适宜的税收政策能够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为国内实践提供了借鉴经验。因此,本文以《环境保护税法》为切入点,通过对其实施效果的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相关建议,从而为更好的发挥绿色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健全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价值。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凡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属环保税纳税义务人,现阶段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环保部门提供的费改税前征收排污费的企业,但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可能会出现原有认定依据不合理的情况。同时,环境税的主要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上述传统工业污染物外,光污染、汽车尾气、塑料垃圾等也开始逐渐被公众关注,却并没有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此外,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是在排污费的基础上“平移立法”而来,因此,在税率方面基本保持了原有标准,税率偏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远小于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支出,实际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暂免征收和减免征收两种形式。一方面,针对“农业生产”提出了可以享有暂免征收环保税的优惠措施,虽然该举措能够促进农业发展,但在现实情况下,农业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样不能忽略,特别是对土地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的治理成本高,恢复周期长,这与环境保护税制度制定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物”采取减免征收,但由于减免标准过高,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已形成了“企业申报—环保主管部门监测—税务机关征收”新型征管模式,但从实际执行角度来看,征管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税源确定困难,监测成本高,导致征纳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企业申报的相关数据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核实。第二,现有征管模式下,环保税的征收工作需要企业、环保部门、税务机关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但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衔接方面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沟通成本高,影响征管工作的执行效率。第三,当前我国环保税征管的信息化水平较低,数据共享平台开发尚不完善,存在税收征管数据泄露的风险。
1.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税率。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局限在生产环节的污染物,这一点与西方国家差异较大,大多数西方国家已将环保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等各个方面,征收更加多元化,涵盖要素也更加丰富。可以尝试将二氧化碳纳入征收范围,促使企业改进绿色技术创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与此同时,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实行差别税率,避免出现企业排污纳税成本低于环境治理成本的情况,鼓励发展绿色技术,明确社会责任,更好的参与环境治理与保护。
2.改进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激励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激励作用,现有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改进。一方面,提高现有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门槛,对农业生产类企业而言,除考虑相关经济效益外,更要关注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带来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如即征即退、税收返还等,并对企业主动的环保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从而调动企业参与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第一,要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能力,增加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的安装覆盖面积,已便及时充分掌握企业的排污情况。第二,明确排污监测标准,对实际申报环节出现的可能问题进行界定,确保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第三,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高业务技能。
第一,完善金税三期工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税相关功能模块的建设,满足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扩大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的范围,实现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专线传输,避免纳税信息外泄。第二,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金税三期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数据库的端口同国家税务总局内部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对接,保证信息的同步更新,方便数据筛选和比对,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按照《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分工协作指引,完善协作机制。地方政府领导要主动出击,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发挥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