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松
(黑龙江大学 满学研究院,哈尔滨 150080)
流寓民是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的社会团体,其研究既属于人口学范畴,又属于社会学范畴。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对“流寓民”的统一观点,笔者将其定义为“离开原籍,寓居他处的人”。流寓民具有流动性与寓居性的特点,与流民的最大区别在于“寓居”。清代人口过剩、土地匮乏、灾害频生等导致全国各地均有流寓民的现象。
中国古代社会中有“士农工商”之分,除入仕为官外,普通百姓多务农,以种地为生,依赖土地解决温饱。明末清初,由于战乱,人口锐减,经过顺康两朝的休养生息,康熙后期人口数量突破一亿,乾隆五十五年(1791年)达到3亿。嘉庆、道光两朝,人口不断上升,清朝后期已达4亿之巨。人口激增对清朝经济产生深刻影响,并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土地使用问题最为突出。清朝初期,政府采取兴修水利、蠲免田赋、奖励垦荒、改革赋役制度等措施,恢复经济,促进发展,增加耕地面积。如,全国耕地面积顺治十八年(1661年)有5.2亿亩,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有5.9亿亩,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超过7亿亩,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突破8亿亩,雍正二年(1724年)达到8.9亿亩。[1]127乾隆之后,耕地面积也不断增加。然而,清代耕地面积增长无法满足人口增长而形成的耕地需求,导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地价上涨的现象。有限的耕作土地与高昂的土地价格,使大批人口背井离乡,寄居异地,形成数量庞大的流寓民众。
迫于严峻的耕地形势,离开家乡,向外寻找土地与谋生机会,是基层民众无奈的选择。与受灾害被迫离家、政府强制性的搬迁不同,这是百姓为了更好地生活而自发离开籍贯地,选择新的居住地,带有自主选择的特点。农民主动离开原籍,到他乡谋生现象可概括为自发性流寓。
在自发性流寓民中,独自到异地谋生的成年男子最为常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身无依者;另一类是有亲眷者。单身无依者是指父母已故,并无兄弟姊妹,尚未娶妻生子的单身男性。这种无依无靠的单身者在流寓民群体中占多数,其在原籍没有直系亲属,便于流寓他乡。如,原籍是山东莱州府掖县的吴涌利,父母俱故,并没兄弟妻子,早年间到吉林地方,依靠卖工度日。[2]804原籍河南偃师县的刘泰兴,父母均已亡故,没有兄弟妻子,独自流寓湖北均州,佣工度日。[2]788陕西省鄜州的任士保,单身客居在山西孝义县,依靠做短工为生。[2]805在陕西蒲城县的吴九,没有父母兄弟,到洵阳县谋生,平日贩卖木植。[2]809吴宽,原籍在山东武定府蒲台县,单身流寓到奉天辽阳州本溪湖一带,没有亲戚,没有财产,佣工度日。[2]822关得原籍是宿州,单身无依,到在安徽亳州地方,在饭店帮人做工度日。[2]820有亲眷者一类,在原籍有父母兄弟或妻子儿女,流寓谋生时将其众留在家乡,自己外出。如,黄笃志,湖南安福县人,客居在石门县,平日里佣工度日。黄笃志的哥子与母亲均未随同流寓,在原籍居住,外出谋生的只有黄笃志一人。[2]431侯思可原籍山西汾州府平遥县,在原籍地有母亲、兄弟及妻儿,他独自客居京城。[2]1678这类流寓民多数是害怕失去生活保障,不敢全家流寓,选择一人到异乡谋生。
除了单身流寓之外,还有部分流寓民为父子、兄弟或宗族亲属一同流寓,或随同姻亲远离家乡,举家搬迁到他乡谋生在自发性流寓中也是存在的。与单身或结伴流寓相比,全家离开原籍客居异地的难度与风险更大。这种众人偕同离家的做法,主要是希冀在寓居他乡时彼此之间有所照应,可以在当地土著群体中形成流寓民小群体,有利于自身保护,为客民生活提供方便。
清代,灾害频发导致大批民众流离失所变成流民,被迫流往他乡。为防止流民死亡或作乱,政府安抚处置受灾流民,使其“一得食;二有居;三可归。”[3]清朝政府采取资送和留养的方法安置流民。资送是指在灾害结束后,由政府分发受灾流民基本路费,并派人护送流民回归本籍。留养是针对暂时不能回归原籍之流民采用的方法,向流民提供口粮和住所,原籍恢复生产时,资送回籍。灾民在异地避灾留养者就成为流寓民。当留养结束,资送回籍时,仍有部分民众选择继续寓居他乡,成为长时间的流寓民。这种从留养转变为寓居的民众,与自发性流寓民不同,其最初没有长时间留在异地之计划,灾害过后本应重回家乡,但异地生活改变其想法,使其转变为客民。
灾害之后,除了依靠政府救助之外,部分灾民也会自谋生路,前往未受灾害之处逃荒谋生。嘉庆十年(1805年),湖北京山县的帅元林因歉收,远出寻工。[2]140王葛氏,年26岁,山东郯城人,嫁与兰山县人王潮柱为妻,没生子女。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丈夫王潮柱逃荒外出,不知去向,王葛氏亦于乞讨逃荒,一直走到赣榆。[2]1111即使是已经流寓之民,在灾害之年也会再次流寓他地谋生。安保小子为山西五台县民,寄居直隶灵寿县,租种安成全子地亩,每年租谷五斗,从没拖欠。嘉庆六年(1801年),因直隶地方被了水灾不能交租,向安成全子说明,把地退还,安保小子就出外觅食去了。[2]31
山海关之外区域属于“龙兴之地”,清朝一度禁止关内百姓随意出关。此奏折详细说明乾隆、嘉庆时期对出入山海关民人的管理,只有独自出外贸易佣工之人才可凭票出入,携眷者一律不予放行。这种做法,意在防止民众出关后定居关外,不再回籍,影响关外的长治久安。只身前往者在原籍多有父母妻子,无法独自长时间寓居在山海关外;而携带亲眷出关者,对原籍就没有太多牵挂,可与家人亲属在关外长期流寓谋生。因此,只有在关内受灾时,才会准许无业贫民携眷出到关外觅食。这份奏折后面还收录两份附件。
前任副都统韦陀保任内原注册档放过出关户口人数清单[4]
一户王明正, 系直隶保定府清苑县民, 扎占口住, 出关往沈阳去。王明正, 年四十七岁;妻周氏, 年四十二岁;子小儿, 年二十岁;二子老儿, 年十一岁;女, 年七岁。男女共五名口。
一户贾明, 系山东武定府乐陵县民, 在贾家庄住, 出关往开原去。贾明, 年四十三岁, 妻金氏, 年四十二岁;子长儿, 年三岁;母, 年七十二岁。男女共四名口。
一户张东升, 系直隶顺天府固安县民, 牛郎庄住, 出关往广宁去。张东升, 年五十四岁;妻魏氏, 年四十二岁;子福儿, 年十一岁;二子连儿, 年九岁;三子寿儿, 年七岁;女, 年五岁。男女共六名口。
一户刘廷斡, 系直隶天津府盐山县民, 成全庄住, 出关往广宁去。刘廷斡, 年三十八岁;妻杨氏, 年三十八岁;子大德, 年九岁;女, 年四岁。男女共四名口。
一户孔信, 系山东济南府陵县民, 在孔家庄居住, 出关往广宁去。孔信, 年三十六岁;妻邱氏, 年二十七岁;子春得, 年九岁;次子二子, 年八岁;女, 未岁;母王氏, 年六十岁;哥孔兆山, 年三十九岁。男女共七名口。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是一个综合性工程,涉及牵引供电、轨道、桥梁、结构、给排水、通信和信号等多种专业。因此在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导致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工程出现问题,造成对轨道交通自身及周边设施设备的腐蚀及危害。希望在今后的相关工程中,各专业人员能环环相扣、密切协作,将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工程做得更好。
一户郭文明, 系直隶保定府定州民, 在石村居住, 出关往牛庄去。郭文明, 年五十二岁;妻王氏, 年四十九岁;子郭成, 年二十八岁;儿妇杨氏, 年二十三岁;孙子小儿, 年六岁;孙女, 年三岁。男女共六名口。”
其中详细记录携眷出关民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地、出关去往何处,每位家眷姓名、年龄及户口总数。虽未提及出关缘由,但是从来仪的奏折可知,这些民户是因家乡受灾才举家迁往关外的。
除逃荒异地外,有些人选择投亲靠友,流向亲属朋友所在的地方,以便有所依靠,谋生更为容易一些。另外一份附件详细地记录出关的民众在原籍被受何种灾害,欲往何处投亲谋食。为山海关副都统来仪任内出关户口人数清单。
奴才来仪任内所放出关户口人数清单[4]
一户孙仲美, 系直隶河间府任邱县民, 八脚台住。因为原籍被受水灾, 不能度日, 出关前往盛京属广宁城投亲谋食。孙仲美, 年五十一岁;妻陈氏, 年四十二岁;母王氏, 年七十二岁;长子五十儿, 年二十三岁;次子六十儿, 年十七岁;侄二成, 年二十三岁;儿妇陈氏,年二十三岁;孙子, 年六岁, 男女共八名口。
一户王明亮,系直隶保定府冀州民,在堤北桥住。因为原籍被受蝗蝻,不能度日,出关前往盛京属广宁城投亲种地。王明亮,年六十岁;侄王兰,年三十三岁;侄妇刘氏,年三十岁;子福儿,年六岁;女,三岁。男女共五名口。
一户王全竟,系直隶保定府蠡县民,大崔家庄住。因为原籍被受水灾,不能度日,出关前往盛京属锦州城投伊表兄谋食。王全竟,年三十八岁;妻徐氏,年三十六岁;长子云儿,年八岁;次子雨儿,年四岁;长女,年十九岁;次女,年九岁。男女共六名口。
一户陈喜白,系山东济南府德州民,小陈家庄住。因为原籍被受水灾,不能度日,出关前往盛京属新民屯投亲佣工。李喜白,年五十五岁;侄陈盛,年四十一岁;侄妇张氏,年四十二岁;二侄陈云,年三十九岁;三侄陈茂,年二十三岁。男女共五名口。
一户李段长,系山东武定府滨州民,右门家庄住。因为原籍被受蝗蝻,不能度日,出关前往盛京属义州城投亲谋食。李段长,年四十岁;妻王氏,年三十五岁;长子赶年,年十二岁;大女,年八岁;次女,年三岁。男女共五名口。
一户傅加, 系山东济南府章邱县民, 傅家马头住。因为原籍被受水灾, 不能度日, 出关前往吉林界投亲佣工。傅加, 年三十五岁;妻周氏, 年三十三岁;母唐氏, 年七十四岁;子九儿, 年八岁;弟傅春, 年二十六岁;弟妇张氏, 年二十三岁;子十儿, 年四岁, 男女共七名口。”
不论是通过朝廷留养而流寓异地,还是受灾后自谋出路而客居他乡,自然灾害是民众流寓的最主要原因。
出于谋生需要,清代大量人口被迫离开原籍,移居他乡。其中选择新居住尤为重要,关系着流寓民的切身利益。笔者分析档案资料发现,流寓民对寓居地的选择,有以下趋势。
部分流寓民会选择府县之间的流寓。如,程学兴,湖南武冈州人,到宝庆府城步县与僧慧远挑担。[2]1123僧源清是四川阆中县人,自幼在南部县出家。[2]1134在直隶永清县做工的孙自康是衡水县人。[2]1144山西徐沟县的贾士河在太谷县做短工度日。[2]1150石有是四川汉州人,在什邡县算命度日。[2]1155山东滋阳县民董二一向在济宁州佣工。[2]1166浙江定海县客民张芳青普陀山寄住,原籍是镇海县。[2]1169浙江瑞安县客民施荣,原籍平阳。[2]1189宋长发原籍泰州,寄居江都。[2]1261周登荣是贵州正安州人,早年到普定县居住。[2]235信忝涌是安徽凤台县人,随父亲在亳州居住。[2]252贵州思南府民人曾云贵,客居都江厅,种地度日。[2]270这种流寓限于府县之间迁移客居,流寓民的原籍与客居地相距不远,流寓民在原籍与流寓地之间往返便利,有利于流寓民与原籍之间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流寓民的心理状态上来说,客居地属于原籍同一区域范围内,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及文化习俗上相差不多,与原籍地相类似的生活氛围更易于流寓民融入当地的生活。
经济发达地区对流寓民更具吸引力,有更多谋生机会,流寓民维持生计更为容易。京畿地区是清代政治中心,拥有优厚的经济资源。山东和山西两省,与京城相距不远,进京相对便利。二地民众进京之后,从事小买卖、小手艺或是佣工等营生,以缓解土地缺乏带来的生计问题。此外,江南、广东、重庆、成都、汉口、景德镇等区域,商业和手工业相对发达,也是流寓民倾向的客居地。在这些地区,从事手工业的工作者多数来自相邻省或周围府县。
清代更多流寓民流向地广人稀、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关外”作为清朝的龙兴之地,自实行“封禁”政策之后,一直未得到开发。距离关外地区较近的直隶、山东等地的民众,通过陆路、海路流向关外。清朝前中期,流寓关外的民众数量有限,随着“封禁”政策的逐渐松动,愈来愈多的人选择流寓东北,在清末达到顶峰,形成“闯广东”现象。这一现象充分体现流寓民在流寓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如,薛应珑是奉天岫岩厅人,早年来吉林长春厅地方佣佃度日。[2]1474山东即墨县的张幅玉,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吉林至三姓地方持票挖参。[2]1492吴文是山东东昌府茌平县民,嘉庆四年(1799年)到吉林三姓地方,雇给种地民人王富林做饭。[2]1498李经晏弟兄三个,是山东宁海州民,父母俱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哥李经玉带领兄弟至宁古塔城西租地耕种。[2]1401山西代州民姚礼,向在达赖贝子巴拉亥托亥地方卖烟酒营生。1129
“湖广填四川”是清代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移民活动。明末清初,因受灾害和征战影响,四川地区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大片土地荒芜,农业和其他经济都处衰败状态。为促进川地经济发展,康熙和雍正时期,清廷多次发布政令,鼓励其他省份百姓入川开垦。如,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颁布政令:“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给为永业。”[5]2210清朝政府对四川地区的垦荒持完全开放的态度,没有条件限制,愿意“流寓”“垦荒”的百姓,均可自由进入四川开垦。政府对四川垦荒的百姓给予优厚待遇,即“地亩永给为业”。在农业社会中,得到永久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难得的机遇。没有土地的百姓,到川地流寓垦荒,就可以得到土地,成为土地所有者。因此,众多民众离开家乡,到四川垦荒人员中两湖和两广地区的百姓最多,形成“湖广填四川”现象。
清中期开始,政府鼓励百姓到新疆地区发展农业和经济。清朝政府平定准噶尔后,内地民人相率前往,以距离较近的陕甘两省最多。流寓民在新疆形成移民社会,既区别于原有土著社会,又不同于内地乡土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将流寓民与土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人口高速增长时期,“生齿日繁”使有限耕地面积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人口需求,部分人无法再依靠土地维持生计,人地矛盾日趋尖锐。农民迫于生计,选择离开原籍,向外迁徙,寻求新的生活出路。这些人离开原籍后,短期或长时间地寓居他乡,成为“流寓民”。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安土重迁” 和“生于斯,长于斯,终老于斯”的思想根深蒂固,扎根在乡土之上的终老思想源自对土地的执着。在中国古代“士农工商”中,“农”是主体,是普通百姓最主要的谋生手段。深厚的土地情感,让传统小农经济社会固定在土地上,形成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被固定在土地上,形成以血缘和地缘为主体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宗族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是个人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不易被打破的。
流寓民的社会关系不再局限于血缘、地缘的缔结方式。流寓民与毫不认识的土著人及陌生人展开交往活动,在异乡社会生活中需要缔结新的社会关系。流寓民迫于生计背井离乡,流寓的时间长短并不固定。有些流寓民会长时间寓居某地;有些流寓民在一段时间之后回到原籍;有些流寓民漂泊于不同地方。与定居家乡的民众相比,流寓民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多样,具有断裂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