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周发鹏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开展登记活动时,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在登记过程中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并且在登记过程中核查相关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的常态。但在实际市场中,不动产登记依旧是一项具有错误风险的工作,这种错误的影响因素较多,可能是由于申请人为了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提供虚假的材料,也有可能是登记人员在登记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无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的登记错误,都始终与我国的法律机制相违背,而很容易产生不良的后果。
1.不动产统一登记所导致的登记风险增加。不动产登记在运行过程中,首先就需要申请人申请开展登记活动,而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状况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材料,如果在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的材料,就会导致登记出现各种伪造风险,虽然我国已经将拍照和摄像等技术手段应用于其中,但市场上依旧存在虚假材料和冒名顶替的情况。除此之外,我国的登记审查机构没有审查的权限,统一登记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开展,没有建立相应的登记数据库,导致审核与受理等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
2.信访问题的日益加剧。房屋是普通百姓最重要价值最高的财产权利,而房屋不动产登记也最容易导致各种信访问题的产生。就目前来说,我国目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诸多房地产商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管理时也存在较多的遗留问题,目前我国集体上访事件依旧较多。虽然通过政府协调以及部门会商等多种方式对各种信访事件予以解决,但依旧需要建立合理的保险制度,这样才能有助于缓解相关的信访问题,使整个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3.提升服务效能,迫切需要建立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中,需要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根据我国的社会环境以及不动产环境建立规章制度。因此在进行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需要做好风险管理体系,开展有效的风险管理工作。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我国在开展统一登记的管理时,短期内存在的服务下降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目前市场中具有了一定的进度,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降低,而建立保险制度则能够化解并分担登记风险。
1.保险方式最直接、成熟。国内外的相关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时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其中涉及到的赔偿模式主要包含国家行政赔偿、购买登记责任险以及设立赔偿基金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进行选择时,其中申请国家赔偿虽然较为稳定,但需要我国的法院对事件进行判决,整个赔偿流程较为复杂,并且在开展时涉及到相关工作人员较多。
设置赔偿基金能够起到与保险相似的赔偿效果,但需要国土财政以及银行系统自上而下的开展政策设计,在短时间内难以获得良好的效果。而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一旦政府进行采购,则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应的保险资金,整个赔偿活动耗时较少并且见效快,能够满足现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迫切需求;并且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针对关于商业保险的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相关部门也在积极鼓励各个地区开展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
2.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我国开展了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国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先后设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用应当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将资金作为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开展资金管理活动,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时,应当由同级的财政管理机构进行统筹安排,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是登记机构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步骤,其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都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来开展活动。
3.可获得的赔偿范围以及方式。就目前来说,我国涉及到的登记办为一方面来说,包含通过判决或者复议确认其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在接受赔偿时,凭借行政判决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以及确认某一方过错的责任判决书即可对其进行有效的赔偿。另一方面来说,在接受赔偿时,可以是经协议达成和解的错误登记行为,其中包括申请人以及登记者,而其中涉及到的问题行为包含被诉、被申请复议的登记系人为以及在市场中涉及到信访登记活动的一些行为,凭借调解书或者和解书即可明确登记造成的经济损害,根据经济损害的具体状况,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后即可获得保险赔偿。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有了极大的进步,而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最终的保险体系良好运行,同时根据我国的社会环境来开展合理的保险赔偿工作,这样能够有助于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安全性,保证我国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使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更为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