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邹白白
分析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内容,可知债务重组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是债务人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尝清债权人的债务,此种资产类型有现金、存活、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等。(2)将债务转为资本:此种是基于债务关系,将债务人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以便补偿债务份额。(3)其他债务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债务利息等手段。
在会计核算期间,应明确债务重组是由债权人让步为前提进行的债务处理模式,在会计核算期间,债权人应做好坏账风险处理,避免因为坏账问题出现,使资金成本匮乏无法为债务重组的工作开展提供帮助,如此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作关系都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其次,债务人在非现金资产转让期间,势必会出现除债务重组收益之外的经济损益,因此在会计核算期间,需按照非账面的公允价值判定债务份额。若资产转让为无形资产,则此类资产形式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期间根据资产份额、成本与税金之间的关系确定资产损益,此类损益同样可反映在利润表中;若资产转让为固定资产,则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将公允值落实入固定资产账户,以便总结收入与支出差额,由此总结资产损益,在损益反映方面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选择合适的重组方法,完善会计损益处理
商业银行的债务重组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完成,如果单纯地利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则会影响当期的会计损益,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优化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选择合适会计处理方式。在债务方利用非货币方式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将收益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并利用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的方法,将这一收益分摊到不同的经营周期中来;当债务方利用非现金偿还债务的时候,表明债务方与债权方之间出现了权益转让行为,而对于债务方而言属于经营性收益,也可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并分期处理;当商业银行利用债务转资本的方式偿还时,是债务债权双方的资本交易行为,其不需要在债务方的利润报表中体现;当利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债务双方不仅要在会计的应付金额中加以体现,还应该重新制定债务合同。
完善债务重组政策,明确重组的对象与范围
目前在商业银行的债务重组中,能够被双方广泛接受的主要就是利用非货币的方式偿还债务,如将债务方的存货、股权、固定资产、专利技术等进行市场评估,并抵偿债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对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在优化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方式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让债权、债务双方尽可能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公平、公正的协商,以尽量减少债务对双方产生的损失。如相关条例在限定债务重组中,“财务困难”、“让步”等操作条件的时候,应该明确会计核算的对象与范围,并加大对商业银行债务重组的检查控制力度,避免任意重组对债权方以及市场经济造成的冲击。
完善公允价值基础,科学选择重组计量方法
首先,在商业银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公允价值的宣传,让商业银行深入了解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重要性,并能够在会计处理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有效核算。其次,债务债权双方应该根据公允价值选择恰当的会计计量标准,明确市场价格的波动形势,保证商业银行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控制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最后,引入第三方机构,培育具有资产评估机制的社会机构,建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提高我国的资产评估水平。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证债务重组的专业性
商业银行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重视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一方面应加强对当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这一部分内容进行深入学习,以加强专业准则对债务重组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引入,积极吸引具有丰富的债务重组经验的会计人员,加强与会计事务所的合作,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债务重组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会计作为商业银行基础管理工具,对于商业银行整体管理水平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伴随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也在由传统的类垄断地位向市场化发展,加之近年来营改增全面扩围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修订,都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从商业银行的债务重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措施,希望能对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