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管局备案。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者配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报国管局备案。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垂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更新公务用车时,应当先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旧车;其中,京外垂管派出机构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
第八条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开展年度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工作,汇总、审核本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编制年度统计报告报送国管局。
第九条国管局应当加强对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