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赵爱明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其来源于党员,适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各党委应单独建立账套独立核算。
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适用《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该部分费用须在行政账套下设置“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核算。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4.《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等。
计算基数是否正确。
(1)是否将不包含在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如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纳入党费计算,导致多计算党费。(2)是否将应计入党费计算基数的绩效工资、季度奖、年终绩效等活的部分(奖金)却未计算缴纳的情况,导致少计算缴纳党费情况。(3)奖金、绩效是否计入党费计算基数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好,笔者认为主要看该奖金、绩效工资是否是定期和普遍发放,如果是定期且普遍发放的奖金或绩效工资就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的活的部分(奖金),应该计入党费的计算基数。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由此可见党费的计算是采用全额累进法,审计时须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或者是否存在将一个月中分次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等分次单独计算党费的情况。例如:某单位2020年8月发放张三基本工资4000元、奖金2000元(均为税后),正确计算的应缴党费为90元【=(4000+2000)*1.5%】。若采用超额累进法计算的金额为50元(=3000*0.5%+2000*1%+1000*1.5%),若分次计算的金额为50元(=4000*1%+2000*0.5%),两者均少计40元。
每名党员否及时、足额主动交纳党费,是否存在由财务部门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党费的情况;各党支部是否将支部收取的党费及时、足额上缴上级党委;结算党费的对公账户是否为《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等六大银行;党费和工作经费的使用是否经党委集体研究通过,是否存在将工会和团委的费用纳入党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否作为党务公开,党支部是否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