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胡东清
政府采购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款,是政府日常政务活动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一种程序。它的核心是市场竞争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制管理。政府采购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进行的。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政府采购透明公开、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近年来,政府采购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正逐步朝着精简、扩大和维持法律秩序的方向发展。但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许多地方当局没有将监督检查纳入到前期的发布招标公告和采购投标环节中,导致围标和串标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对政府采购实行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控制,就必须从源头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实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里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首先认识到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提请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的的行为。有关国家当局还应采取积极措施,除财政、审计及监察机构实行监督检差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公证制度,并将此制度付诸实施。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实行问责制。
对政府采购实行公证监督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改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进步。
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家政府人民的公共资金,这项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公共资金的社会效益,以履行政府职能。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是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在行使这一权力过程中,对人的行为缺乏控制和监督可能导致腐败。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改进对当地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权的范围,并对政府采购权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公证人应充分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确保政府采购权的公开透明,替公众最好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不应仅限于节约和更效地利用资金。一些政府官员在大量采购过程中因为个人利益而建造无用的公共设施,不尊重当地的现实,大量的公共资金、资源被浪费,其他相应的官员时间也被浪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公证人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
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正在扩大,在政府采购中有一些部门为避免公开招标,忽视政府采购制度,将需要进行集中招标的项目分为小批量多次采购,缩短采购时间,排挤强大的供应商,破坏采购机制,为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开绿灯。因此,除了政府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管外,应将公证人代表公众进行监督法治化,以规范政府采购,将有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外部控制是分析公证人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因素的一个重要步骤,但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步骤,它的缺点和失败直接影响到政府的采购投标。在对投标书进行认证时,不仅应考虑到优先权,而且还应考虑到投标书的性质。
招投标是目前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需要对每个环节都进行有序的监督。因政府采购招标范围广,并在财政预算的控制下,受采购专业性和采购规模影响,供应商面临一些复杂的问题,像人手不足、效率低下,专业水平低,投标书质量差,没按规定时间投标,最终影响招投标的质量。
此外,标书的内容是否具体详细、简单易懂,对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投标人对标书的理解要具有唯一性,不能出现第二种解释。对标书中可能会产生两种及两种以上解释的内容,要及时更正标书内容或召开答疑会进行更正,防止出现流标的情况。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标书中规定的时间进行,没有特殊的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时间,是保证公平公正的首要条件,所以标书中规定的时间节点要合理和科学十分重要,既要保证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投标,又不能给供应商时间去做围标或串标的事情。
《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确定采购方式后,除原确定的采购方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证人必须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采购方式确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评估容易出现贪腐情况的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如遇修改采购方案的,重点检查修改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有效实施公正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公证人必须履行与竞标有关的监督职能。
因此,公证人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勇于担当,同时避免出现由于疏忽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公证人必须热爱公正监督工作,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坚持有关法律和条例的内容,坚持自己立场,不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将其监督职能付诸实践。但是,不应有任何超过监督职权的行为,也不应有任何“侵入性”或“手势性”或任意干预评标专家组判断的行为。
公证人的作用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有公证人自身因素的原因,如公证人认为公证监督的作用应以招标为基础,公正监督的费用由投标实体支付,以金钱代替“思想”,但这种思维方式影响依法工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公证人监督工作不重视,认为公证人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很难充分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只是形式而已。所以公证人不能受外界人或事因素的影响,保持积极工作的心态,做好监督工作。
当公证人在投标过程中提出问题时,就可能会出现拒绝公证人真正参与的情况,并使其无法进行监督。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不仅针对公证人,对竞标人也不利。此外,许多受利益驱使的公证人在监督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侵害,忽视了投标过程,只是遵循指示,没有纠正问题的手段,也没有公正可言,这最终大大削弱了公证人的作用。
把公证当作减少招投标工作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公证人本身必须避免与投标书有关的干扰和后果,并将有关法律和条例作为工作的基础,考虑到实际情况,拒绝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因素,打击违法行为,应该是勇敢的,坚决的。坚持自己的立场,坚决打击邪恶势力,恪尽职守,坚持法律公正,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并消除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培养公证人的自主意识,坚决维护公证人的地位,尽可能发挥公证、公开和公正的作用,以确保成功进行公共招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取得成功,除了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外,还必须充分履行公证人的社会监督职能,将公平和公正监督原则付诸实施。然而,在履行公证人的监督职能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公证人工作的基本要素,并将其作为参照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在执行监督过程中,要了解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及容易出现舞弊问题的地方,然后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确定自己的活动范围,逐步提高公证人的工作效率,培养责任感,努力提高他们的公证责任水平,将监督工作落实到的真正实施,将有助于政府采购投标的顺利进行。总之,现场的监督和公证在政府的采购过程当中非常重要,对公证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有助于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和规范进行提升,并且可以降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实施政府采购的各级相关部门都需要主动地探寻,在从前的工作教训中进行总结,遵循客观事实,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公证制度,将制度贯彻以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