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020-02-28 02:37
社科纵横 2020年1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企业

姜 江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技术交易市场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以及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以及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现阶段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亟待解决。

一、技术交易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

第一,我国技术市场中缺乏规范合理的的技术定价机制、评估机制。价格是技术商品交易的核心,技术商品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技术商品的而价格评估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我国目前的技术价格评估管理不规范,技术要素价格评估、知识产权管理隶属不同部门,导致技术市场中技术与市场分割,价格信号失灵,技术市场效率低下。技术商品交易出现国内技术商品价格远低于国外引进技术,国内技术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二,缺少针对技术市场的立法规划,立法体系杂乱不健全。在立法方面,尽管有《合同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我国的技术交易保驾护航,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技术市场立法滞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市场的法律规章,出现了法律空白[2]。同时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在国家层面上缺位,立法层次低、条款乱。法出多门,立法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技术市场监管缺乏有效监督、过度自由化的问题日益严重。在国家层面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仍然存在,但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多数被精简或者合并,人员减少,并且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和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普遍存在,使得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规范。近几年,出现境外和外资企业正利用我国技术市场的无监管状态[3],大量收购我国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源。导致各地的技术市场监管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技术交易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技术交易的风险成本,影响了技术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二、技术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布局分散

第一,相比于其他要素市场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量与市场规模较小。我国技术交易市场1991年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94.13亿元,经过近30年的发展,提高到2018年的17697.42亿元,增长187倍,全国技术合同项数超过40万项,技术交易成交量增长迅猛。但相比于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中的交易规模和市场规模程度,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规模程度简直是小之甚小。截至2018年,我国仅有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而作为技术交易最为活跃的北京仅有58家,上海仅有26家。作为我国这样的技术大国,仅有这些数量的技术市场是远远不够的,不以满足现有的技术交易需求。

第二,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布局较为分散。我国技术市场发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湖北、江苏、陕西等省(市),这与这些省(市)均为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相关。在技术市场发展的中心城市中,我国技术交易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以及深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和南京等少数副省级城市中,呈现出东部轻微聚集的模式。但由于技术交易市场数量规模较小,地区分布差异明显。对于经济发展程度一般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城市,缺少技术交易市场的地理布局,导致技术交易不畅通,需要跨地区进行交易,阻碍技术交易的进行。

三、技术交易主体参与性不高、技术服务机构规模较小

第一,技术交易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核心技术依赖进口。技术交易主体分为买方与卖方,卖方多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是对于卖方来说,由于我国各类科研机构和各大高校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方面的不健全,将科技成果转化不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标准,所以广大科研人员仍然只聚焦于考核标准中的发表论文数量等学术性方面的研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敏感也不感兴趣,所以导致我国技术主要供给方参与动力不足,技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技术交易市场的需求。

2017年我国技术成交合同项数为36.76万项(如表 1所示),同比增长14.71%,其中科研机构增速为13.80%,高等院校为16.75%,尽管增速可观,但成交合同数按卖方类别分,科研机构卖出合同数量只占整个技术市场的9.53%,高等院校占比18.98%,俨然不及企业法人的68%高占比率。作为科研源头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供应量平均不及整个市场的15%,从源头上严重制约了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同时2010年至2017年之间,作为卖方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同成交数量平均增长率为4.17%和8.03%,不及国内企业(13.21%)和境外企业(11.18%),长期对于技术市场中技术源头的供给疲软导致我国技术市场活跃度持续不高。

二是技术交易市场中作为买方同时又是卖方的一个重要角色——企业。近年来,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地位稳步提升,逐渐成为技术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它既是技术交易的买方也是卖方,技术在各个企业之间转移为双方企业带来利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卖方市场中的企业来说,2017年技术合同成交数量23.23万项,占整个市场份额的68.04%,其中内资企业占92.88%(如表1所示);整个技术交易市场中合同成交金额为1.34万亿元(如表2所示),企业法人占成交额总量的88.46%,其中内资企业占91.22%。特别是个体经营企业,随着近几年技术市场的活跃,2017年个体经营企业作为技术的卖出方,成交合同数目增长率为65.32%,成交额增长117.74%,2011年至2017年年均增长率也维持在25.93%和49.43%。同样企业作为技术市场的最大买家,2017年购买了整个市场68.02%的技术(按项目算),贡献了76.82%的营业额,其中主要以内资企业为主,占购买量的91.21%和购买金额的81.64%。但同时技术附加值不高是关键问题之一,2017年作为卖方,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额仅为整个市场的6.4%,高等院校成交额比例更少,仅为2.65%。

表1 按卖方构成类别分全国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 单位:万项

表2 按买卖方构成类别分全国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 单位:亿元

同样在买方市场对于整个国际技术市场环境来说,由于我国的技术水平有限,现阶段对于企业来说,我国仍然是一个技术引进大国。同时需要技术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盈利的时间越短越好,故而对国外“高、精、尖”技术依存度较高,我国企业投入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和力度不足,导致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占比较少,进一步制约了技术市场上的技术供给。我国自2000年以来从国外进行的技术引进情况呈波动趋势,随着我国技术市场的逐渐发达,引进国外技术合同金额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之比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的0.97(国外技术合同金额1756.02亿元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818.18亿元之比,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直至下降至2017年的0.17(国外技术合同金额2217.37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424.22亿元之比),这一数据的下降说明我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国内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技术合同金额/技术合同数)从2006年的88.33万元增长至2017年365.20万元,增长313.46%,我国科技整体进步与技术附加值的提高息息相关,但相对于国外技术引进合同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3012万元(2017年)来说,很多核心技术依赖进口,与国际先进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如表3所示)。

第二,交易主体技术转移动力不足,技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资金来源分为两类,国家和企业。国家资助的形式有财政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课题形式等,企业支持形式多以横向项目为主。过去在我国科技与经济分离、产学研分离的大环境下,受传统科研体制的局限,高校、科研院所等资金来源主体是国家支持,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课题,导致学者在利用资金支持科研工作时不注重市场调研,忽视研究的市场价值和商业化前景,很多基础研究方向较为分散,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企业等委托的横向项目的数量较少、远少于国家支持研究项目的数量[4]。2009年至2017年,企业委托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的科技项目呈递增趋势,但总量远不如国家科技项目与地方科技项目的数量之多。2009年企业委托研发机构科技项目课题数为2314项,委托高校课题数为104802项,截至2017年企业委托研发科技项目题数增长至6447项、高校项目增长至206992项,研发机构类增长178%,高校类增长94%,增长趋势良好;但是与国家科技项目(2017年研发机构类为53525项和高校类293924项)和地方科技项目(2017年研发机构类31788项和高校类311781项)相比,企业委托项目就为之较少了。长此以往,与市场接轨的研究有限,导致科研成果可转移的有效成果不足,大量高校科研成果由于得不到针对性的应用市场而被束之高阁,科技成果无法顺畅地通过技术市场流通进入经济领域实现其使用价值。

表3 国外技术引进与国内技术成交情况比较

第三,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普遍规模小、功能单一。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技术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主动面向市场为企业开展服务的主动性以及能力,且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并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5]。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偏低,缺乏竞争力。只能提供牵线搭桥、沟通信息、简单咨询等一般水平的服务,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深入的、全面的理性化科技中介服务还不多。

四、技术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尚不满足技术交易服务需求

第一,技术交易市场信息和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等严重滞后。由于我国技术市场信息平台建设起始时间晚,建立时间短,存在信息平台有效性不足,技术信息搜集、发布内容单一不全面,整体技术信息不完善。技术市场中供需双方缺乏统一的发布格式,导致发布内容五花八门,很多内容找不到需求重点,使双方供给需求对接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直接降低有效对接和转化数量。在项目发布时,对于技术持有方来说,在不同平台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也没有对技术的特征属性进行全面鉴定工作,造成了大量的公众资源的浪费以及发布成本的浪费[6]。对于就需求方来说,各种各样的信息平台,无法快速有效的甄别出有用信息,获取信息成本高,也无法直观的了解所需求的技术,在项目对接上存在障碍,并且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确保相互的诚信问题。

第二,我国技术交易链断裂、重要环节缺失,平台功能不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交易链从技术源头的技术供给到最终成果产业化,整个链条的重要环节平台建设缺失,相关服务功能不完善,服务流程不规范,导致服务需求者无法获得全程服务。有的平台服务内容仅停留在技术交易前期环节,如信息检索,信息发布,信息沟通,谈判咨询等,缺乏后续的跟踪服务。有的平台服务覆盖面广,但是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自身的一站式全流程集成服务[7]。技术交易平台的服务链仍处于较为低端的状态,没有进行业态升级,导致技术需求者往往“求而不得,得非所求”。

第三,平台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缺乏有效集成服务。目前平台交易平台大多局限于信息的集散和信息沟通咨询层面,被动等待技术寻求方和技术供应方寻求技术匹配项目,以及响应企业提出到服务需求,不能集成不同系统中用户信息,充分挖掘企业需求实践服务推荐功能平台的被动式服务模式导致技术,造成技术交易主体面临极高的搜寻和协商成本,阻碍技术交易开展。

五、技术交易市场缺乏与其他要素市场深层次互动

第一,缺乏技术市场中技术要素的充分流动。由于国内技术市场的要素流动中,技术往往从大型企业卖出,由科技型中小企业买入,或是由专业性较强的研发企业卖出,由应用型企业买入。但是由于技术这种无形商品具有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等特征,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发生技术扩散和技术秘密泄露等问题,这种交易中的高风险性以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很多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不愿意参与技术交易这一过程。同时技术交易市场中的买方企业往往是缺乏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或是应用型企业,不具备独立研发整套核心技术的能力与资金,而技术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不信任导致了买方企业研发技术的成本增加和耗时增多,致使很多中小型企业无法跨越技术壁垒获取超额利润[8]。近些年来随着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购买技术的也不仅仅是中小型企业,很多大型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都尝试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在技术交易市场购买研发过程中部分的成熟技术,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思维还没有根深蒂固,很多拥有技术的大型企业仍然固步自封,致使技术交易在大型企业之间陷入僵局,故而增加了全社会的技术研发成本。

第二,缺乏技术要素市场的资金支持。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由于体制与观念上的原因,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一开始就采用了政府主导型的运作模式,表现为风险投资机构多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国有企业运营模式,这种非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严重制约了技术市场的发展[9]。同时,我国不具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有效鼓励风险投资的方式,这种不健全的风险投融资机制严重制约了从技术开发到商品化的进程。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在扭曲的市场环境下得不到有机的结合,创业型技术型企业与创业资本对接时资本市场的政策与支持无法有效配套,投融资回报周期长,导致技术市场发展缓慢。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技术直接走向市场的最直接途径。2012年国内专利质押贷款总额首次突破百亿,达141亿,2014至2017年我国专利质押贷款额分别为489亿、560亿、436亿和720亿,2017年增长最为迅速(同比增长65%)我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次数合计达到24.8万次,同比增长43.4%。尽管增长趋势良好,但是相比每年数十万亿的信贷额度,简直是杯水车薪。对于质押件数来说根据专利信息平台Patentics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34万件,连续6年居世界首位,但专利质押中的发明专利不足1万。相比美国,2015年专利申请量为59万,但质押专利高达7.9万件,2016年这一数据飙升为16.6万件。我国的专利质押贷款一直处于尴尬的位置,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价值认定较为谨慎,导致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市场推广度较低,现阶段都已捆绑式进行担保质押模式。但捆绑式的质押担保涉及政府、银行和企业等多方机构,担保模式正在摸索发展阶段。

第三,缺乏劳动力市场综合人才的供应。科技服务业劳动力属于复合型人才,是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但技术市场等相关中介机构中,高水平、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纪人才严重不足[10],我国科技人才与经济法律人才数量虽多,但每个相关行业的人才数量还没有到饱和程度,相关行业优秀人员的溢出至交叉行业的速度缓慢,导致科技服务业复合型人才匮乏。同时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体系的空白、培育手段落后、培育周期长,以及引进复合型人才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加大了我国科技服务型复合人才的培育难度,不仅阻碍着科技中介业市场化发展进程,也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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