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云鹏
(山东省莒南县财政局)
针对政府采购的法规的一系列监督体系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属于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这不但影响政府部门体现职能以及管理工作的发展,而且深刻制约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为此,注重政府采购监管管理工作显得非常迫切和有意义。只有有效地把握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且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才可以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质量的提升,进而大大提升政府部门建设和发展的高效化以及现代化水平。
可以说,在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都会渗透监管管理机制,这非常有助于调控我国经济以及发展对外经济,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在调控我国宏观经济中,政府采购占据我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大。近年在我国统计的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采购的比例持续增加。在如此的发展形势下,结合反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再结合宏观调控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采购的规模得以拓展,在对外经济的发展中体现着非常重要作用。基于国际市场的压力与对外经济开放的影响下,为了跟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相符合,需要有效统一政府采购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这就要求借助科学、系统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对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今,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因为认知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程度较低,不清楚、不熟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事项,不严谨、不规范地选择供货商进行招投标,忽视采购前期的预算、规划与后期的物资收益、应用等过程,这造成难以全面、系统、广泛地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应用信息商务是政府采购现代化的一个关键标志,也就是以计算机网络完成整个采购过程(供货商的选择、采购的确定、输送物品等)。基于国内不断普及互联网的形势下,尽管很多的领域都业已广泛地应用网络进行办公,我国政府部门也逐步开展无纸化办公,可是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难以高效地共享采购信息,政府机构中难以使采购的标准化、一致化管理和调度实现,进而造成政府采购工作常常存在重复性、盲目性等不足。
尽管国内业已创建了制约政府采购投标、招标、流程、监督等有关方面的法规体系,大体上能够确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及有法可依,可是在具体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碎片化的有关法规体系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尽管《政府采购法》属于统领,可是结合《政府采购法》衍生的像是《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导致并存“数法”的现状,以及其中的一些监督措施存在误区与冲突。鉴于此,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非常有必要健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体系。
当今,基于持续开展政府阳光工程的影响下,国内绝大多数区域的政府采购都业已贯彻实施定期公开制,然而透明化水平不高,难以综合地监督管理采购的审批、内容、环节等。并且,绝大多数的采购工作的特点是业务分散、规模小、范围狭窄等,这造成难以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宏观调控难以很好地体现监督向导的价值,从而较易使政府采购存在一些违纪违法(以权谋私、腐败贪污等)的行为,更有甚者会导致政治危机的形成。
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应仔细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清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目标、方法、内容等,引起思想上的高度关注,且在人员、资金、制度上给予较大的投入与支持,进而很好地确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应不断创新与完善理念观念,保障监督管理的思想观念跟社会的发展方向相符合,时刻保持先进性,进而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的大大提升。
政府应注重投入设备、技术、资金,以扶持采购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注重建立与健全采购信息网络平台,不但更新采购工作的一系列信息数据库(像是薪资数据库、资产应用数据库、人员数据库、目录数据库等),且结合专业技术链接数据与共享资源,实现一系列科室、部门采购信息一致性水平的提升。并且,还应高度重视采购信息的网络安全问题,让专业的网络技术工作者对采购信息管理的一系列系统软件实施安全技术的升级(设置加密软件、安装杀毒软件、设置防火墙和网络权限等)工作,实现管理工作者网络信息安全观念的强化,从而使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大大提升。
法律属于任何行为的根据,要想由本质上处理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务必完善法规体系。一是健全《政府采购法》,以此充当政府采购的关键根据,政府部分在进行采购时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即钻了法律的空子。二是加速处理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体系存在的冲突情况,重点针对两部基本的法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三是应根据基本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能够以《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四是权力工作者依法行事。法律监督应具备法律制约能力,这也是八大法律监督提出的标准。
一是注重行政监督,即重点由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清楚要求的中心行政监督机构是财政部门,为此,财政部门是监督采购的个人与机构的责任者。其中,应重视监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其职责人的责任进行追究,防止存在胡乱行使监督权、不用执行法定监督责任、共谋利益、以权谋私的现象。总之,注重从行政上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推动采购机构的廉政建设,从而很好地防范和打击腐败现象,有效地体现政府采购的重要价值。二是二是注重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需要在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贯彻实施监督行为。在前期重点监督财政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检查复杂招标的人员或机构是不是滥用权力,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应当明确的是,监察机关的行为不能够制约招标活动的效果,也就是避免过度检查的情况。换言之,应调节这种新的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避免政府监管形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监察机关应有效监督统一采购机构的工作者、授权采购机构的工作者,避免其存在定向采购和随意采购的行为,防范形成违约风险,从而在采购的整个过程很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的效力。三是注重纪委监督。基于“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方式之下,政府采购的纪委监督的有效性提升。能够在政府部门平时的监督中渗透纪委监督,并非以往的专项检查,基于以往的监督管理条件下,纪委难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即纪委看到的都属于被检查者故意彰显的内容。当前时期,纪检部门能够开展随机检查以及参与平时的监督。并且,能够结合“双随机”中随机选择纪检小组成员的策略,从而由根源上避免选择性执法与人情执法的现象。四是注重舆论监督。对于社会舆论监督而言,新闻媒体可以披露政府采购的不规范情况以及违法活动,从而震慑与影响政府采购工作者的行为活动,防范腐败现象的形成。在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需要有效地体现新闻媒体与网络的监督功效。并且,政府需要将采购信息及时发布至网络上,从而积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总而言之,采购工作是各地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是政府各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落实的物质基础保障。因此,国家及各地政府机关必须要高度关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的大大提升,深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向着公开化、现代化、透明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