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少年的你》反观法律视角下校园霸凌现象举隅

2020-02-27 08:16张育玮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少年的你霸凌校园

谢 慧 张育玮

(黑河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霸凌一词出自英文单词“bullying(恃强欺弱的行为)”的音译。挪威心理学家欧维斯(Dan Olweus)把“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随着电影《少年的你》的热播,校园霸凌问题再一次被网友送上了热搜,电影故事的情节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校园霸凌不仅损害了被欺凌者的身体健康,同时对其心理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严重影响其学业发展和被霸凌者家庭幸福和谐,亦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管理,破坏了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切实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社会风气。

一、我国校园霸凌现象及特征分析

目前,我国对“校园霸凌”的认识和界定尚不明晰,学生个体对自身是否遭受了校园霸凌亦不明确,旁观者对此现象更为模糊,绝大多数旁观者并不能立刻分辨出是未成年人间普通玩笑打闹、打架斗殴,还是正在实施霸凌。近年来,校园霸凌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复杂化、多样化。

(一)我国校园霸凌现状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4年~2019年的六年时间里,95起重大校园霸凌事件被媒体报导,其中恶劣程度达至被霸凌者的死亡。不甚严重的案件,则普遍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之中。2015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在广东东莞市某中学实地调研,主要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体访谈研究,据调研结果显示,在随机抽取的300份问卷中,有57名同学被认为是霸凌者,其中,霸凌其他同学的频率在一周一次或以上的占比43.8%。

这些校园霸凌事件常伴有暴力殴打、言语羞辱、威胁以及抢夺他人物品的形式出现,对被霸凌者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常使受害者笼罩在暴力阴影下,影响其未来发展。而对于我国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没有专门法律和相应法规,对校园霸凌的专门规定多为指导意见或治理方案,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认定尚无依据可循。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此类事件惩治存在着取证困难、认定困难、量刑困难,往往被普遍认为处置较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校园霸凌者的处置受年龄限制,难以纳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范围,从而获得“豁免权”,司法机关、学校无法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作为明确依据,在对待和处理上都十分棘手。

(二)我国校园霸凌行为的主要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校园霸凌行为逐渐呈现出霸凌者的低龄化、群体化,霸凌行为的严重化、多样化、隐蔽化。

1.校园霸凌侵害者主体低龄化、侵害性质严重化

自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来,校园霸凌现象逐步被重视起来。我国校园霸凌事件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但却呈现出校园霸凌日益低龄化。据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小学、初中学生遭受欺凌事件远远高于高中、大学。对学生家庭、学校氛围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校园霸凌侵害形式多样化

传统常规的校园霸凌多发生于学校内,以言语欺凌和暴力欺凌为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校园霸凌实施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常伴有人际孤立、设计诬陷等。除此之外,有些霸凌行为则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利用他人隐私进行威胁、敲诈,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3.校园霸凌行为的隐蔽化

校园霸凌行为趋于隐蔽化是近年来此类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从电影《少年的你》可见,以魏莱为首的三人小团伙常在远离学校的阴暗处霸凌陈念,在学校学习期间,却装作若无其事。实施霸凌者往往利用学校周边或远离学校的位置展开霸凌行动,这些地方往往都处于司法机关、学校老师难于察觉和掌控的地方,实施霸凌行为后,霸凌者往往采取威胁的方式进行事件“加密”。因此,了解事件经过往往是被霸凌者的口头描述,常因缺少实质的证据,司法机关、学校难以对此取证或界定。

4.校园霸凌者呈现组织化、长期化

传统的霸凌行为往往以单一学生个体欺凌另一个学生个体,而近年来的校园欺凌事件呈现了多人欺凌一人,在一次霸凌行动得逞后,霸凌者们下一步的计划往往是寻找下一个目标或是对同一人再次进行欺凌。久而久之,欺凌者们在一次次欺凌行为中获得了“临时的团结”,逐渐形成了团伙意识,进而有组织性地展开欺凌活动。从电影《少年的你》可见,魏莱为首的三人小团伙正是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霸凌,在胡小蝶之后,立即盯上陈念做为下一个欺凌的目标。这些同伙的构成中有一些是由好奇和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些则极为复杂,有的还有校外势力的支持。

(三)我国治理校园霸凌的现状分析

鉴于校园霸凌事件的频发,相关部门立即对此问题做出了专项整治提案。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的校园霸凌问题的重视,对学校、家庭、学生个体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约束,对于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防治提出了纲领性的指导。次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指出,应构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防范校园恶性安全事件。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治理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以及职责分工。2018年6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及教育、综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学之间的欺凌暴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整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果。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设了校园欺凌防控措施。草案规定学校建立反校园霸凌制度,学校对学生间的欺凌行为有及时制止和处理的义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教育、矫治或处罚。

二、国外校园霸凌法律规制现状及启示

(一)国内外反校园暴力的法律现状

1.我国治理校园欺凌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散见于《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建构了保护青少年学生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往往把校园霸凌行为、打架斗殴、侵犯人身等情形进行归类,有些地方法规虽规定了反校园霸凌的预防和报告机制,但对校园霸凌的惩戒并未有细致的体现。虽然国家对校园欺凌做出了相关的说明和指导,但并未说明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对霸凌者具体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一旦霸凌行为事件发生后,对霸凌者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制,司法机关与学校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快做出相应的调解。因无相应的法律做依据,司法机关与学校基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倾向于人性化处理,往往联系家长达成和解,进行赔偿。对于重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方才由少管所管教。

2.日本治理校园欺凌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一直是校园霸凌事件的高发地区。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09年~2011年,日本校园霸凌总量大致在7万左右,而2012年~2014年则暴增至18.5万左右。数据可充分说明了日本校园霸凌现象之严重,2013年日本国会通过《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这项法律明确地将校园问题法制化,其中第三、四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校园霸凌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可依据《少年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由此可见,日本在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方面,趋于保护被霸凌人的权益。

3.美国治理校园霸凌制度

1999年4月,美国科罗拉多州高中生埃里克·哈里斯(Eric Harris)和迪伦·克莱伯德(Dylan Klebold)持枪和爆炸物冲入科伦拜高中,开枪致使12名学生和1名教师死亡,20余人伤,最终选择自杀了结。科罗拉多州校园持枪事件震惊全世界,经调查,两名持枪者均为长期遭受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从此意识到在此专项治理上立法不足,学校的应对不力。由此,校园霸凌问题才真正引起人们重视,迄今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专门的反校园霸凌法。各州在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反霸凌法上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划分,并赋予学校在霸凌行为上的惩罚权,因此,学校在处理校园反暴力上有了法律支撑,较大程度地形成了社会、学校、家庭的反霸凌行为的合力。此外,美国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学校需定期排查校园霸凌倾向,定期开展反校园霸凌的专项学习,教授家长与学生面对此类问题应采取的做法。

4.英国治理校园霸凌制度

20世纪70年代,英国中小学校园欺凌恶性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英国在1986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案》中明确规定,在应对校园霸凌问题上,地方政府有义务指导和配合学校制定法律机制。在2012年~2014年,英国教育部先后发布了《2012教育(独立学校标准)法规》和《2014教育(独立学校标准) 法规》,2015年,英国教育部在其官网上宣布:经几年的不懈整治,英国全国范围内的校园霸凌事件数量逐年下降,在校园的防控和整治上取得了较大成效,极大程度地改善了校园风气。

(二)国外反校园霸凌法的经验与启示

通过国外与中国现今的反校园霸凌立法对比研究,不难发现,各国已把校园霸凌行为提升为宪法等级一并量化,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享有特权,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反校园霸凌的立法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在一段时间内卓有成效,对我国校园霸凌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1.日本反校园霸凌法的经验和启示

在反校园霸凌的立法上可见,日本对未成年人实施霸凌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等未成年人专法,建构了较科学的专法体系。《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治校园霸凌的治理网络,动员地方教育委员会、学校、家庭、新闻媒体、专业学者等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常规性地对反霸凌实施情况进行预判和监督,一旦学校出现了霸凌事件时,学校会及时把霸凌者和被霸凌者隔离安置,以便完成接下来的学习生活。

2.美国反校园霸凌法的经验和启示

美国50个州均有反校园霸凌的专法,在反校园霸凌治理上虽给予了学校巨大的压力,也赋予学校在霸凌行为上的惩罚权。因此,学校在处理校园反暴力上有了法律支撑,较大程度地形成了社会、学校、家庭的反霸凌行为的合力。此外,美国在反校园霸凌行为的立法上,通过调研取材,逐步细化反校园霸凌法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保在实施上有法可依。

3.英国反校园霸凌法的经验和启示

英国在反校园霸凌立法上采取辅导教育和适度惩戒相结合,并坚持监护人责任扩大化原则。英国对校园霸凌者在惩戒措施上予以明确规定,还关注到霸凌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英国法令规定的一般惩戒措施有: 训诫、强制离班、停止下课休息、课后留校、禁止参与特定课程等。英国反校园霸凌法律体系把监护人的责任扩大化,采取有效措施来对被监护人行为偏差行为进行预防,采取措施来帮助学校对霸凌者的偏差行为进行纠正。

三、校园霸凌现象的法律缺失和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校园霸凌的教育与法律缺位

我国对于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散于《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因无专法的指导,在重大校园霸凌案件的审理中,常出现概念混淆、处置模糊、针对性不强的情况,主要问题可归为以下几方面:

1.全民对未成年人实施霸凌的危害认识不足

在电影《少年的你》中,学校、家长和学生都认为高考才是头等大事,漠然对待身边的事物,甚至目睹了同学间非法侵害,却认为事不关己,采取了消极旁观的态度。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园霸凌行为中,约8%为实施霸凌者,12%为被霸凌者,其余约80%为旁观者。当旁观者漠视对待,霸凌者则会更加肆无忌惮,被霸凌的范围就会越来越大。当旁观者出面制止,明确表明与校园霸凌的对立态度,8%的霸凌者群体则会不欢而散。正是全民对校园霸凌现象的认识不足,导致学校对霸凌行为的预判不足;霸凌者实施霸凌行为的越发加剧;被霸凌者被迫接受,直至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2.我国立法对校园霸凌专法的缺位

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出现“校园霸凌”“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概念,重大未成年人犯罪由少管所负责后续教育和限制。对一般性校园霸凌我国在处理的法律规制尚属空白、混沌的状态。司法机关和学校在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时,常棘手于如何界定事件是否属于校园霸凌,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社会层面上,很难在法律上区分哪些行为属于校园霸凌,哪些可视为学生间的打架斗殴。

3.校园霸凌中学校法律责任划分不清

当前,法律中对校园霸凌行为中的学校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校园霸凌现象,社会舆论直指学校教育的种种问题,在学校层面如何面对此行为的法律责任划分亦并不明晰,虽相关管理办法指出,司法机关、学校、学生家庭在校园霸凌事件中有批评和警示的责任,但未明确规定校园霸凌的处理机制,其中包括校园霸凌事件的主管部门、处置程序、处置期限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学校遇到此类案件时,常困扰于社会媒体的议论,而无法冷静在法律层面解决问题。因此,对于厘清学校责任的法律是预判校园霸凌现象和完善校园霸凌报告与处理机制的关键。

(二)我国校园霸凌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首先,制定适宜我国国情的反校园霸凌专法。立法应涵盖概念界定、罪名认定,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立法对此进行责任厘清,专项分析突出问题,通过立法建立预防校园霸凌的宣传和沟通机制。

其次,建立反校园霸凌的数据系统。按照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的频次、恶劣程度、实施动机进行专业分析,从而评判是否应当定刑,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针对校园霸凌程度进行司法分流处理。从中收集校园霸凌的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干预和追踪辅导。

第三,提高司法执法力度,明确学校的责任划分。在反校园霸凌立法的制定中,需明确学校的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学校才能在治理校园霸凌的事件中游刃有余,有法可依。如明确学校教工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洞察力和报告责任,否则则需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四,明确规定学校协同治理的法律责任,提高全民的反校园霸凌机制。全社会应在反校园霸凌行为上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逐渐形成以学校为中心,司法、社会、媒体各方面协作的体系。在学校家庭的反霸凌教育中,着力培养未成年的正义感,避免用漠视旁观的方式面对校园霸凌,懂得用抗议表明立场。据不完全统计,旁观者的正确态度可有效降低霸凌事件的发生概率。因此我国在立法上不但要对实施霸凌者实行“零容忍”,对旁观者亦应“零容忍”,并且,应在立法上明确事件旁观者有制止、劝解的责任,否则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此外,学校还应完善校园霸凌的举报监督体系,以此为平台,做好举报者的保密工作,较大程度地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快速对可能发生的校园霸凌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霸凌事件的产生。

综上,校园霸凌事件的治理不能只靠传统的教育、调解、感化等人性化手段,更需要法律来保障受霸凌者的权益,校园霸凌的法制化需要司法、社会、学校和家庭的通力合作,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学习氛围,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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