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波
(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街道办事处)
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与地方应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使人们个性化公共服务需求得以满足。但是,为了实现财政规范化,各级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方面应相互适应,促使财政转移支付更加规范,逐渐缓解财政转移支付规范层级偏低问题,明确转移支付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
该目标是指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目的,是财政工作的核心内容。明确的规范目标可促进转移支付功能的顺利实现。从当前现状来看,明确规范目标在多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在分税制改革实施背景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不到位,加上事权下移、财权上收,导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产生沉重债务,使基层的财务风险增加,不利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对此,确定转移支付规范目标显得十分重要,可使相关制度安排更加贴近主旨,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满足目的性要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该层面来看,规范目标的明确有助于基层财务风险化解与规避,为法治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现阶段,财政支付规范性较差,导致支付行为存在较大主观性,甚至造成预算失控。对此,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非单纯的规章规范性调整,以此改善财政规范层级偏低问题,该主张有一定道理,但是与财政层级提升相比,更应明确规范目标,使转移支付行为更加规范。从理论层面来看,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被“文件行政”所取代,但是规章文件对行政系统与人员来说具有较强的强制力,与行政立法相比更加便利,虽然存在一些隐患,但对规范支付行为具有一定成效。在此情况下,如若规范目标部明确,无论规范层级如何,制度设计均无法稳定实施,对转移支付功能的实现将产生直接影响。
在分税制实施后,中央的财政拨款金额巨大,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效仍未显著提升。对此,国务院提出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占比,将比例提高到60%,以此优化支付结构。但是,结构优化并非单纯涉及到一般性与专项性两种支付方式占比调整,还包括规范目标的设置,也就是在制度设计时,整体与部分各自赋予怎样的目标定位问题,这不但影响支付功能的发挥,还对结构优化具有直接影响,可以说两种支付占比的调整,是结构优化的关键所在,而规范目标的确立,是结构优化的实质要件,只有明确了规范目标,才可大力推动支付结构优化的完成[1]。
针对一般性与专项性两种运行机制,分别设置规范目标,前者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后者为特定政策目标,具体如下。
此种转移支付类型是国家在客观层面,对不同省市财政收支差额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的规范化运作方法,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到经济落后的地区,以此缩小各地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实现财政均等化。通常情况下,一般性规范目标是通过财政均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的概念可从两个层面理解。
2.1.1 基本公共服务
该项服务通过地区财政均等化而提供,居民对相应公共品进行消费,满足自身的基本公共需求。对于居民来说,公共消费品具有同质性,不受居民迁徙和流动的影响,任何地区的居民都拥有相同的公共品消费,且涉及范围相同,例如,无论居住在何种的居民都将面临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问题,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便涉及到公共服务供给与产品消费问题。部分学者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涵盖公民对公共资源的最低诉求,涉及到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通过梳理可知,基本公共服务对任何地区的居民来说都具有同质性,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1.2 均等化
在政府公共服务范畴中,均等化是公民公平权的直观体现。长期以来,公民平等权只在私权领域中得到重视,在公权领域则受到忽视。事实上,平等权不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适用,在公共物品享受方面也同样适用。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公民的地位、地位、性别、受教育水平如何,也无论其所处国家是富裕或贫穷,都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当今时代背景下,公民享有公平权十分重要。但是,“均等化”并非是完全的绝对,应将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地区征税需求、公共服务成本差异等因素考虑其中,使该项标准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共识之上[2]。
该项目标即实现特定政策的目标,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国家站在全局角度进行分析,专门制定的财政资源配置相关制度,使宏观调控手段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2.2.1 克服外溢性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存在一定的外溢性特点,与受益性原则不符,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成本与获取不相同。考虑到经济性因素,此类物品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性降低,进而影响当地居民对此类物品的使用。对此,中央应设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公共物品的供给更加充足,克服外溢性因素的阻碍作用,使政府的供给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2.2.2 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为了提高整体公共利益,中央会有目的、有意识的投入专项资金扶持公共事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社会性公共投入的缺陷得以缓解,多个领域的公共物品供给得到平衡。从某种角度来看,是政府职能发挥的结果,与市场机制的效果相似,可弥补市场机制漏洞与缺口,促进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央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也可以由中央政府独自承担,地方政府通过加强管理,促进效率提升。从本质上来看,促进公共事业发展是中央对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短板的补救,通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的方式,使其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但是,在特定政策目标下,不但要克服外溢性,促进公共事业发展,还要确保狭义政策目标的实现[3]。
2.2.3 狭义政策目标实现
主要是指在克服外溢性、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情形以外,例如国家制定实施的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大型民生工程,也可以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中央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通过划拨专项转移资金的方式,使特定政策目标得以落实。此外,此类目标还包括保障公共政策实施,例如,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农村税费改革等等,这些均要求中央进行综合考量后实施民族政策,确保地方大量公共服务供给,缓解因调整工资为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使地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得以弥补,这些都需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做好财政资源配置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应制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财政资源为辅助,中央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监督地方的资金使用,以更加柔化的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专项资金在用途与应用领域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以中央政府的意象为准,体现出明显的政策诱导性,而非强制性。地方政府对于专项资金的接受具有选择权,如若选择接受,则需要承担公共政策贯彻落实的责任;如若选择放弃,则无需承担相应政策落实的责任,这样可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维护,以免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中央宏观调控落实时出现僵局或冲突[4]。
综上所述,财政转移支付的宗旨在于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事权相适应。对此,应明确规范目标,针对一般性与专项性两种运行机制,分别设置规范目标,前者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后者为特定政策目标,二者不但相互独立,还有所关联,由此形成内在统一、协调清晰的目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