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丹
(四川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财务造假通俗地说也就是一种财务欺骗行为,是指造假者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不惜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管理的漏洞,使用会计专业方式方法,打擦边球、做假帐,比如,虚构经济交易事项,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恶意篡改财务报表数据等。
销售收入的实现必须发生真实交易才能确认,但有的公司销售业绩本来很差,但为了把销售收入提升上去,就通过捏造交易事实虚假销售,从而提升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受到投资者、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是比较常见的财务造假行为。近年来,经媒体报道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利用操纵收入进而操纵利润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TF公司是一家生产茶叶的公司,该公司生产的茶叶主要出口到国外,2014年气候干旱,茶叶产量不高,茶叶出口直线下降,为了提高经营业绩,伪造出口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相关出口发票,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1亿元。
提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销售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会迅速地增加。比如,某化妆品研发和销售公司向某百货公司销售2万件新研发产品,该化妆品公司将百货公司支付的738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开具化妆品销售发票,实际情况是该化妆品研发和销售公司才开始其新品研发。很明显,该化妆品研发和销售公司的商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出去就确认了收入,属于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有背会计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这种操纵技术通常是打着在稳定发展的旗号,通过递延收入,使得本来应该于当期确认的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并且把积累起来的收入用于经营困难时期,从而做到填补亏欠、削高填低,使收入和利润都表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至少让外界尤其是投资者觉得该公司发展稳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还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股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企业当期的利润等于当期收入减去当期费用,这里的费用仅仅指期间费用,不包括满足资本化条件而转入资本化处理的费用。一些公司钻空子,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比如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利息、研究与开发经费等应归属于三大期间费用进行资本化,期间费用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而资本化的费用只用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摊销,进而达到增加当期利润的目的。
为了提高企业利润,美化经营业绩,出具一份完美的财务报表,从而吸引到更多投资者的投资,一些上市公司选择关联交易的办法。在关联交易中的交易双方,比如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它们往往有牵连性利益,他们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存在非公平竞争或者暗箱操作,通过购买、销售、转让固定或无形资产等关联交易,提升收入,逃避税费。
丰厚的经济利益促使许多公司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或者迎合上市管理要求,想方设法提升收入和利润,向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在利益相关者面前,树立良好的经营业绩形象。
低成本的财务造假,获得超乎想象的巨大经济收益。因为低廉的违法成本,才产生了屡罚不止的财务造假现象,如果不提高对财务造假的处罚成本,造假行为就会永远存在,而且会越演越烈。南纺股份连续5年,年年虚构利润,累计达3.43亿元,才保住了它作为上市公司的地位,向社会展示出良好的经营业绩,而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罚款仅仅才50万元。“绿大地”圈钱3亿元,负责人才被判400万元罚款后却只获缓刑的处罚,这样的处罚与上市的巨大利益非常不匹配。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受限于公司领导,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以建议性意见为主,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是起到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评价鉴证作用。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CPA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程度大,而处于相对被动状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得不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核算一般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款项的实际支付期和应当归属期可能不同,这就产生了会计期间上的差异。财务造假利用准则上缺漏,调整交易归属的会计期间,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者推迟确认收入,制造虚假业绩,从而达到某方面造假目的。又如,公司根据其自身需求,针对同一会计事项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改变折旧政策、变更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而选择不同会计核算方法,成本和利润就存在差异,从而促使自身利益的实现。
财务造假的成本应该和巨大的造假利益相匹配,让财务造假付出沉重的代价。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不作为的外部审计以及帮助造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惩,促使审计签发的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公允、公正性。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各种赔偿细则,提高造假成本,与此同时,可以加强刑事追究力量。证监会应完善IPO制度,改善证券市场违法监测以及预警系统,法律约束加市场调节,强调信用和程序严谨,保护投资者权益。政府部门应结合实际,填补会计准则制度的漏洞,增加造假难度。
相关机构对正打算上市的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财务真实性负责;对已上市的公司,要强化日常的问询和暗访,加大造假的难度;加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的信息,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确保其权益有所保障。
除了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应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作用,通过匿名举报、投诉、报道等方式,加大公众和各方媒体对财务造假案件的监督力度。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等的途径,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