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于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层次、 全覆盖、 分工明确、 协调联动的工作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机构, 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规定负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工作平台, 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 健全跨区域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
条例突出源头预防, 要求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规定 “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 行政执法、 司法诉讼等全过程”。
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条例规定, 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 (居) 民会议、 村(居) 民代表会议制度, 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 权益保障通道。
条例强化和规范了依法信访行为。 规定 “完善信访制度, 及时掌握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息”“积极开展分析研判, 科学制定防控预案” “有效化解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信访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