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瑶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这两方面出发,对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健全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环节的问题日益凸显,例如律师缺位、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缺失等。因此,本文认为应着力构建强制辩护制度,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制度体系,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救济程序,从而保障辩护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享有充分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辩护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 8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该制度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这两方面出发,对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健全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环节如律师缺位、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缺失等的问题日益凸显。应着力构建强制辩护制度,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制度体系,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救济程序,从而保障辩护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享有充分的人权保障。
(一)律师辩护缺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关系到整个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充分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避免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例如:实践中存在个别有争议但已经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整体利益出发,有时候会与法院协调沟通消化该类案,此时,是否有律师的有效参与就显得极其重要,实践中,值班律师没有起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有效辩护的帮助,仅作为“见证人”,可能存在无形之中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可预期的刑罚而非自愿认罪。
(二)缺乏辩护保障机制
律师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构律师的权利救济路径是确保辩护能否得以充分实现的关键环节。正所谓无救济无权利,纵使律师在法律文本上中的享有的权利再多,若缺失了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机制,文本上的权利终究难以转化为现实意义的权利,长期以往,律师在辩护环节的作用必将虚化。
(三)值班律师规定不尽完善
如值班律师只有调查取证权、出庭等权利,没有单独的会见权,无法全程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且许多值班律師都是律师事务所里的没有固定案源的年轻律师,其辩护水平和专业知识积累无法与经验丰富的律师相提并论,专业性问题值得探讨。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的基础,只有赋予被害人知情权,才能让其顺利参与到认罪认罚的程序当中。知情权就是让被害人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司法机关对其作出的相关决定,如检察机关对其以什么罪名起诉,对其量刑建议如何等等。如办案机关不主动告知这些情况,被害人是无从得知的。存在很多时候,办案机关为了快速办理案件,在告知被害人这方面意识不够,直接忽略被害人终结了认罪认罚程序。因此办案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的最新进展向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告知,最好是形成书面形式送达被害人。这对于被害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自己的诉求提供的时间条件,有助于被害人消除疑虑,也能起到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办案。
(二)量刑参与权
在实际认罪认罚的制度操作中,由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双方的诉辨交易,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这个过程基本就是控辨双方之间的事情,作为被害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显得不尊重。将被害人参与到量刑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真正做到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使得检察官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合适的量刑建议,让法官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样的设计也能减少因被害人不服办案机关的处理决定引发的上访案件等。
(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通过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值班律师相关指派制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值班律师来见证,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针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解释等等。但遗憾的是,在出台的有关认罪认罚的制度规定中却没有关于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着被忽视甚至抹杀的风险。在制度完善中对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进行规定,值班律师应当要同等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使得二者同样享有获得无偿法律帮助的权利,从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权
无救济则无权利。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中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处于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如何实现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司法机关这三方的共赢的目标确实是个难题。因而,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来说,救济权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被害人认为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认罪认罚制度条文中对被害人的控告、申诉、复议等权利进行规定。只有这样,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得以体现,才能充分发挥被害人在该制度运作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当事人权利平等保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要给予同等的重视。如果将被害人排除在制度程序之外,只能当做一个旁观者,这一定程度上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最直接的受害人,只有实际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中,自主发表意见,与被告方及司法者进行实质性的交涉,才能彰显其诉讼主体地位。
(二)有助于查清案件真相以及被告人的真实意愿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目的也许我们并不能肯定,存在被告人为了从宽处理而违心认罪认罚,并不是真心悔过,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案件事实真相存在一定折扣。如果能将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同纳入认罪认罚的适用主体对象,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对质、辩驳,使得案件事实更全面地呈现在司法机关面前。
(三)有利于被害人诉求的表达行使
将被害人纳入到该制度程序中,被害人有自己的独立诉求,一旦出现控辨双方的妥协与互换严重偏离自己的预期,便可对控辩双方的诉辨交易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过程中出现的权钱交易风险。同时司法机关也会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诉求,更容易获得被害人的同感,真正做好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构建值班律师强制辩护制度
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一样的,在许多地区,值班律师制度还未完全落实,且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没有保证,难以达到全面、客观,无法针对案情,全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可以构建值班律师全程参与制度,让值班律师享受与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这样有助于落实控辩审三方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有助于值班律师对案件材料更加全面审查,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二)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制度体系
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比例不高,有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聘请辩护人,而得不到實质性的法律帮助,人权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反悔权,在设定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终止认罪认罚程序;二是律师失职不作为。即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没有充分阅卷、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到不当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律师进行归责,例如采用吊销执照、禁止执业一定年限等追责方式,并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的救济和补偿;三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置必要的权利,当出现律师失职不作为时,有权申请变更值班律师、或自主选择值班律师为其辩护。
(三)前移值班律师阅卷环节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罪名与事实是不能够进行协商的,因此当被追述人认罪认罚后,如何让检察机关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就成为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重点。但是当前的认罪认罚办案模式中,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往往是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去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始,仅仅在简单的案情介绍以及浏览起诉书后,多数的值班律师是很难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的,更不用说能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协商,多数也只能听从。因此,应当前移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让值班律师提前阅卷熟悉案情,才能在量刑协商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具体操作可以在检察官审查完案卷后,认为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就应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并由检察官提供相应文书给值班律师,然后值班律师凭此文书进行提前阅卷。
(四)明确值班律师考核机制
在当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提高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参与度需要对传统辩护方式进行调整,应当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与职能,构建完善的值班律师辩护体系,方可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对值班律师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情况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并对值班律师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职责进行详细规定,有助于保障值班律师的辩护质量,可以充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推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