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序典
摘要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持续下降,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频频示警,时有发生的极端案件等新问题,面对社会舆论中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处罚那些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呼声,思考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分级干预体系 恶意补足年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cnki.1009-05 92.2020.01.246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关系着千千万万个“小家”的家庭幸福,也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家”的长治久安。尽管现阶段防治未成年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未成年犯罪的防治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一)总体数量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健全。现今,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也在整体上得到较好的控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持续下降。自2016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成立以来,研究院依据平台汇聚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进行分析,数据显示:我国现今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数量持续下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下降态势。其中,2013年至2017年,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更是达到18.47%。”
(二)低龄化趋势明显,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等有关实证研究发现一个我们不容忽视的态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频频示警,甚至时有发生极端案件”。2018年3月,湖北孝感“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2018年12月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因为满14周岁获释由家长监管;2019年10月,辽宁大连13岁未成年人杀害10岁女童后抛尸,收容管教3年……尽管这都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加害者做出的最严厉处罚,然而这样的结果,被害人家属及社会公众仍然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一桩桩的极端恶性案件在社会舆论中引发强烈震荡。面对社会舆论中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处罚那些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呼声,我们该如何看待刑事责任年龄降与否?如何教育、感化、挽救那些涉罪的未成年人?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需审慎
如何理性看待、挽救那些涉罪的未成年人?一方面,不仅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更要区分一般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恶性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强制的、有效的和长期的“强制教育”。对于一般案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着重价值引导的教育和感化。对于极端案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则需要综合其主观是否故意、犯罪行为后果恶性程度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有责性要件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极端恶性案件中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者,“一放了之”或是“一降了之”的“一刀切”方式,究其实质也难以纠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同样还会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主张“保护性惩罚”。保护和惩戒之间肯定存在冲突,要理性对待。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能力的成熟程度,一般结合三个指标去评估——生理标准、心理标准和社会标准。另一方面,还需考虑的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是否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越低的国家青少年犯罪率就越低。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上,世界各国差别较大。有的规定的是低于10周岁的,例如瑞士和新加坡规定的是7岁,墨西哥、菲律宾规定的是9岁;大多数国家规定在11-15周岁之间,例如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日本、意大利、俄罗斯为14岁,丹麦、芬兰为15岁;还有些国家规定在16周岁以上,例如西班牙、葡萄牙规定的是16岁,波兰是17岁,卢森堡是18岁。并没有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责任年龄越低的国家,未成年犯罪率越低。现今也尚未有研究表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极端个案不代表大多数、普遍情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需审慎。
同时,因为未成年人可塑性、接受能力较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秉承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引导他们回归社会,服务社会,而不是“一降了之”。
(二)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是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的良策,那么对极端个案有没有更合适的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的是“三分法”,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18周岁。也就是说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采用“刚性推定”,在处置前文中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案,辽宁大连13岁少年杀童抛尸案等极端恶性案件时,未能完全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通过司法实践,有些国家总结制定了特殊的弹性年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德国、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适用“推定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涉罪的未成年人如果知道自己行为实施会导致恶性后果仍然实施危害行为,例如杀人后的藏尸、抛尸、贿赂等行为,那么“恶意补足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该规则中的合理因素,但是需要通过心理学测试和大数据统计等大量的实证研究谨慎严格地本土化,例如对罪名和年龄进行限制。
此外,“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赋予了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过程,必须设计严格的特别程序保障结果的公平正义。
(三)完善分级干预体系
为了解决未成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很多,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全面,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法》《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等。对于防治未成年犯罪,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警惕刑法万能论,对未成年人进行简单的、机械的刑法处罚不仅违背了我国少年司法“保护性惩罚”的理念而且会增加重犯率,防治未成年犯罪专业干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挽救涉罪的未能年人,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建设社会。2019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启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相关调研工作,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也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探索。”分级干预体系,可以有效地依据适用对象、適用范围以及干预措施等多个维度出发,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等揭示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有序逐渐递进地进行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不仅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健全、社会阅历缺乏、年龄小等特性,还必须充分考量我国区域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分布落差等等客观题条件造成的法律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国情。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联合政府、共青团、妇联等,回应现实问题,形成预治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不断推进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综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不俗的成绩。因此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的联合作用,挽救更多的未成年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在舆论的喧嚣中保持客观、冷静、理性的防治理念,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和可塑性强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做到“宽容不纵容”。从刑罚的功能看,除了惩罚的功能之外,还具有教育改造的功能。但在现实社会中,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仍停留在杀人偿命、罪有应得的思想阶段,对于刑罚功能的追求更多的强调惩罚而非教育改造,没有认识到未成年被告人有别于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仍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应重在教育改造而非惩罚。未成年犯罪这个社会问题的防治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多维综合治理,对其心理、行为进行矫治,以使其尽早回归社会,为我国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