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条例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条例要求,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培训课程,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必训内容;学校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