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

2020-02-26 18:18颜若雯
江淮法治 2020年11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状况重庆市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的办法》。办法要求,该市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会议并接受审议。

办法共十九条,其中第二条至第五条对报告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任务、重大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和动态等4个方面。

其中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包括大气环境状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等)、水环境状况、土壤环境状况、声环境状况和辐射环境状况等13类内容。

办法还特别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会议举行前45日向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交征求意见稿,并就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报告后提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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