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伟 何 泽
(1.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温州325000;2.温州市图书馆,浙江 温州323400)
所谓“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1](P123)。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风俗被认为与天下盛衰密切相关。历代统治者都力图通过“广教化、美风俗”来实现“文轨大同”的施政理想。秦汉时期,“三老”执掌地方教化。东汉以后,“三老”的风俗教化职能开始向郡守、县令转移,“三老”一词更多地局限在养老礼的范畴中,执掌风俗教化的职能逐渐消失。与此同时,地方官的风俗教化职能日趋详细而明确[2]。唐宋时期,地方官的教化职能进一步规范化。到了明代,地方官的风俗教化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于区域文化的影响,明代温州地区的社会风俗存在许多弊病,导致了该地区的繁剧难治。革除陋俗以明教化也就成了掌一府之政的温州知府们的重要职责。
一般认为,在官方祀典以外的神灵祭祀便是所谓的淫祀,明太祖朱元璋就说:“天下神祠不应祀典者,即淫祠也,有司毋得致祭。”[3](P846)温州地处山海之间,自古以来就有“敬鬼好祀”的风俗,《史记》曰:“越人俗鬼,而其祠皆见鬼。”唐陆龟蒙《野庙碑》说:“瓯越间好事鬼,山椒水滨多淫祀,”[4](P152)唐初所撰的《隋书·地理志》记当时风俗时也说:“其俗信鬼神、好淫祀。”
温州地区敬鬼好神之风至明代尤甚,弘治《温州府志》记:当时温州“神祠几遍于境中”,百姓“沿流徇俗”,多有祀淫祠奉淫神以邀福佑者[5](P415)。甚至有地方主政官员在有诉讼难决时,便让诉讼双方于神坛前祈祷,并以此断案,断案结果,悉以“神”前卜算结果为准。与文林同时在温州为官的汪循曾描述当时温州淫祀的兴盛的景象:“凡市集、乡团居民,或百馀家,或数十家,必设立一鬼以祀之。其有水旱疾病患难,即争操豚蹄,挈壶浆祭祷以祈福,虽渎不厌。”[6](P49)
为了“正风俗兴礼义,以化导其民”,成化年间温州知府萧鼎着手整顿温州祠庙,捣毁淫祠百余座。寺庙僧尼中,有年少的,即强令还俗。弘治年间文林复来温州后,对温州府境内的祠庙进行了梳理。《瓯东私录》说:“文公林守温三年……野无淫祠。”[7](P191)谢铎赋诗赞颂文林毁淫祠的功绩,称文林毁淫祠、正风俗的行为,使得温州:“旧俗挽回奸宠息,淫祠废尽鬼神羞。”杨循吉所作《温州知府文公墓志铭》亦称:“(温州)前后所毁淫祠殆尽”。[8](P190)
萧鼎、文林在温州的毁淫祠行动,即是为了导正温州风俗,也是在响应朝廷政令。据王健先生研究,弘治年间是明代地方毁淫祠高峰的开始[9]。弘治间曾有多人上疏奏请撤毁淫祠,弘治皇帝多嘉纳之,从而引起全国性的毁淫祠运动。
宋代时的两浙是全国火葬最为兴盛的地区。火葬成为当时最主要的丧葬习俗之一[10](P83)。明代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盛火葬。“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而投其骨于水。”[3](P961)宋濂说当时浙东地区“自焚尸沉骨之俗成,虽缨弁之家,亦靡然从之,鱼烂河决,不可救药。”[11](P1493)火葬之炽盛,达到了后人难以想象的程度。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火葬作为一种违背儒家孝道伦理的“胡俗”受到了严厉的谴责,朱元璋下旨:“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12]。此后,在统治者的多次严令禁止下,火葬风气逐渐趋弱。但在温州地区,由于所谓“愚民难晓,习染难移”,火葬遗俗难以根除。有鉴于此,温州知府邓淮做《火葬淹女谕》以彻底革除火葬这一在当时看来违背伦理的陋习,在《火葬淹女谕》的开头,邓淮首先重申太祖圣旨和礼部禁火葬的规定。接着邓淮从孝义的角度进行劝诫,“父母不幸至于大故,焚之以火,弃之水中,何人子乃悖缪如此!炮烙之刑最为惨酷,焚尸则无异炮烙,今加父母以炮烙,言亦痛心,何忍为之?”由于文告面对是是“习以为常、恬不为怪者”的“愚民”,因此后文邓淮用相当的篇幅进行伦理劝戒,冀望民众能革去陋俗,成为“不悖祖训、不伤风化”的良民,否则对于违反火葬禁令者,将治以重罪[5](P653)。
明代温州地区溺女之风盛行[5](P415),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都察院颁布《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时着重谈到了浙江温州、台州、处州三府盛行的溺婴风习。弘治年间任平阳知县的王约,也提到当地“俗多溺女”。
时人分析原因,认为耕地少且生活贫困,无力抚养较多的人口,是导致溺女现象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嫁娶论财,竞相奢侈的嫁女风俗也是造成溺女风气的另一重要原因。项氏家族的家训讲:“吾温风俗,百金嫁女,犹谓不足。”形象地说出厚嫁的情状。以致当地“奁资盛而溺女”。
到弘治时,温州溺女之风仍然存在,已然成为社会顽疾。在提到这个问题时,邓淮仍然首先申明都察院禁令除了教导百姓知晓溺女违逆伦常,禁绝陋习的办法一是要求“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再是要求里老、邻里监督举报,否则不但犯者充军,“且累及收生妇女、累及里老邻佑人等一体治罪。”[5]这项连带责任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里老人对乡里风俗教化的监督职责。邓淮还订立了《禁溺女裁婚礼约》,要求基层社会管理者“乡约长”、“副里长”、“总甲”等人,订立专册,凡百姓有女出生,即登记其女姓名报官,嫁娶之时,则另造簿册送官北岸,凡发现民间“有杀女及僭侈者重治”[13](P953)。除邓淮外,文林也多温州的溺女陋习进行了整治。“俗尚鬼,好溺女。林悉为科条处分,又作俗范训其民。”[14]
乡约的始意,只是“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吕大钧把乡约定位为以教化劝善为主要形式的乡村自治系统,以应对当时颇为复杂的外在环境。所以道德的观念,善恶的劝戒,在《吕氏乡约》里面成为中心理论[15](P175)。之后,乡约这种在民间社会建立的,以礼俗教化来整合乡村社会的理念得到朱熹等人的认可,乡约理论得以不断完善[16](P302)。明永乐年间,朱棣将《吕氏乡约》颁降天下,明确表明朝廷对乡约的肯定。在此影响下,掌一府之政的温州知府们注意到了乡约的社会教化功能,开始有意识的借助官方的力量在民间推广乡约,希望它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并借机把国家的力量延伸到乡村。其中典型的推手就是弘治年间的温州知府文林。
文林(1445—1499),字宗儒,号交木,长洲(今江苏苏州)人。成化八年(1472)进士,知永嘉县,为官清廉仁贤,抑恶扶弱,吏民称便。后改知博平,擢南京太仆寺丞,以病归乡。弘治十年,因其才识人望,颇受朝野好评,亦因前永嘉惠政,温人多思之,复守温州,弘治十二年六月七日,以病卒于温州知府任上。
在永嘉知县任内文林就“更取蓝田吕氏乡约,附以时宜,使父老立乡社行之,月朔则躬往讲礼。问询民间利弊,人人得尽所言,其意盖欲正风俗、兴礼仪、以化隳其民”。文林的继任者汪循继续在永嘉推行乡约,其颁布的《永嘉谕民教条》,即是汪循在永嘉推行乡约时的约文。弘治十一年,文林再赴温州任职,“向在约者尚循循不舍”,说明这二十余年间永嘉一直在推行乡约。在温州知府任上,文林“檄下诸邑咸为约”,再次刊刻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在温州府全境推行乡约。文林作为温州知府,参与到乡约的推广中,建立乡约、监督乡约,把它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其提供制度性保障。官方参与到乡约推行,扩大了乡约的应用范围,有助于推进乡约的制度创新。在文林的推动下,乡约与里老、保甲等社会管理形式相结合,保留这些制度的组织形式,但赋予它们乡约的精神[17]。
在推广乡约时,鉴于温州山多地广交通不便,家族组织力量强大的特点,文林把乡约和家族结合起来,以强大家族作为基本组织单位,向外辐射。文林在推广乡约的文告中说:“大家豪族,险绝万山,安能月诣邑中为约?”且大族人多“聚不下千人,足自为约。”遂要求治下诸家族各自为约,统一设立《族范》,约束族人,出现了家族乡约化的现象。泰顺《济南林氏家乘》保留了文林在温州府推行《族范》的文告,使我们得窥其是如何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在家族内建立了乡约系统的。文林说家族秩序的稳定对端正地方风俗,维护地方安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世族,莫若谱系之典修,谱系之典修,则昭穆之序定,昭穆之序定,则孝弟之行修,则礼仪之道明,礼仪即名,则法守鲜败,入城即闻约,归家守族范,将化行俗美矣。”乡约与族范可以分别在城乡之中并行不悖,“乡约所以秩德,族长所以敦族”。因此温州各县要积极“选举宦族旧家族长”,印行族范,遵照执行。
在地方治安和防御问题上,文林说“(温州)人民知礼守法者固多,而奸顽故犯者不少,或白昼成群劫掠,或旷野结党杀人,或窝藏盗贼逋逃,或容留教唆间讼,或强弱众寡相邻相虐,或贫富智愚鼓弄吞并”,于是把乡约和保甲法结合在一起,并在府属各县推行。与保甲结合下的乡约,各家各户受到严密控制、互相监督。“每乡每保各置木铎一个,就令耆民照依太祖高皇帝旧制,于本保内选年老或残疾之人,或膂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巡行本保,依旨直言叫劝,如保内有干犯条约者,亦许告报里老呈官,如审不实,痛责革换。”[18]由此可见,文林以保甲形式行乡约教化,它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该地区容易发生的过度诉讼与暴力的长期斗争,推行教化和引进礼乐。
文林之后,温州各级官员推广乡约的工作仍在继续。后继官员在制定乡约时,亦会首先考虑当地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乡约的内容和形式也会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万历二十三年,乐清县令张子理因该县“民且善讦而嗜斗,把短长而扞于罔”,遂编印《乐清乡约》大力推广,“庶几乎户晓家喻,风移而俗易。”[5]乐清县令胡用实因为县民俗尚鬼巫,崇信佛老,凡有丧祭,率用浮屠,杂以黄冠,钟磬之声通宵达旦,遂立《禁异端正礼俗约》,“行乡约,长训谕,总甲人等访査呈举究治。”[18](P181)
明朝太祖朱元璋对教导民众、淳化风俗极为重视,洪武五年(1372)天下大定之初,即专门下诏劝兴礼俗。明太祖在位的三十多年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基层教化系统。洪武时依据儒家乡里教化思想创置的旌善亭,就是这套系统中的重要环节。设置旌善亭的直接动因,是为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推行儒家道德教化。获旌表者可以书名于亭、传誉乡里,成为乡民的道德楷模。明代前期,温州地区旌善亭的设置曾经遍布乡都,如乐清县各乡都共设旌善亭三十四所,合每都一所。《永嘉县旌善亭题名记》云:“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具实以闻,特加旌表。且命内外府州县旁及里社,各立旌善亭一区,有善如前者,悉书其名于亭上。”但由于旌善亭的功能单一,而且旌表活动举行与否取决于地方官的态度,因此旌善亭往往虚有其名,无法发挥正常功能。
成化年间担任温州首县永嘉县令的刘逊,曾对本县的旌善亭进行整饬。不过,弘治十二年邓淮莅温担任知府时,因为“府州县奉行者未至”,旌善亭空有其名,“亭虽设而不知其所旌者何人”。所书的善人善事已经“姓名泯灭而不传、行实掩匿而不着”。为了重新发挥旌善亭的旌善作用,邓淮做《旌善亭谕俗文》,首先重申明太祖《教民榜文》中里老上报乡里善行的规定,然后又援据英宗颁行的《宪纲事类》,檄令各级地方官员,凡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以及“但有一善可称者”,均可以造册上报官府,各地所呈事例经过核实之后,即将善人善行列于旌善亭上,以期收到“善者有所歆慕而益劝于为善,恶者有所羞愧而益惩于为恶”的化俗效果[6]。
为鼓励士民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明代温州知府对于士民的各种慈善义举积极给予表彰、旌表,以树立榜样,使之在民众中起教化作用[19]。如成化十九年永嘉县临江乡二十六都人程滔、程奕兄弟,分别捐粟一千斛和八千斛,以资国家赈济,事闻,时任温州知府的项澄即撰文立碑予以表彰[20](P117)。再如瑞安善人李孟奇,正统初先后出白银千余两,为民间建桥、筑路、修堤,济人行路交通之困。温州知府刘谦会同瑞安知县钟沔,将李孟奇赈灾义行事呈报朝廷。朝廷遣行人黄恕赉玺书,嘉奖李孟奇行善济,敕旌表其门曰“尚义”,赐营建“敕书阁”和“旌表李氏义门”,“劳以羊酒,旌为义民”。是年,李孟奇亲自晋京“谢恩”。在北京逗留时,前任温州知府何文渊,亲为其撰写《李氏义门记》。李孟奇回乡后,温州知府刘谦又为其撰写《李氏义门后记》[21](P70)。再如永嘉人王廷如先后两次输米八百斛以助朝廷赈济,温州知府知府邵铜撰《旌表尚义王廷如石碑》以为表彰[21]。知府作为一府长官,对善行的表彰对于慈善者是一种莫大的荣耀,对于普通士民又是一种激励,使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