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培养优化路径探究
——兼论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的培养衔接

2020-02-26 21:34申汪洋
江科学术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务法学

徐 晓 申汪洋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后备人才,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关系到法治体系的建设质量。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践技能的高层次法律硕士备受社会青睐。法律硕士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国家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类研究生提升个人专业法律能力的必然要求,各法学院校对接校外法律实训基地,发展实务部门一线法律工作者作为校外导师,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发现自身职业定位和提升实践能力的关键力量,能够有效弥补校内法律实践课程的不足。建立完善“双导师制”,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综合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本文以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对法律类研究生的培养衔接为视角切入,明晰校外导师在法律类研究生校外培养中的现实困境,针对性优化法律硕士培养路径,以期为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一、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职能定位

“双导师制”设置要求集中校内外两方导师资源,兼顾培养法律硕士的理论研究与实务能力[1]。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一般由校外典型司法实务部门中的优秀法律工作者选任,与校内导师建立应用型、符合性高端法治人才的培养衔接模式。校外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和职业体验,在培养中能有效提升法律硕士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弥补校内单一法学理论型教育的不足。

(一)法律职业道路的引路者

深厚的法学理论学习是法律职业化道路的基础。法律职业突出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有限的就业岗位对接,而研究生就业指导课程偏重于大众化的课程设置,再加上课时少、形式少等限制因素,缺乏针对性、专门性的校内研究生就业课程无法为法律硕士就业和职业规划提供有效引导[2]。而校外导师由于自身从事法律职业,在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体验能够法律硕士坚定职业选择、明确岗位认知、增强职业能力。

《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已连续8年被列为十大就业红牌警告专业,法律硕士对法律类职业充满就业恐惧感,部分学生甚至在就业时避开法律职业,从事与法学不相关的非法学职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失,这也凸显了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偏重于素质提升而忽视了职业规划教育的培养弊端,即使法律硕士自身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缺乏有效法律职业规划引导,也会使法律类研究生的职业化培养效果大打折扣[3]。校外导师作为法律硕士应用能力的培养者,同时也扮演着指导法律硕士就业规划的角色。法律硕士在校外实训基地提供的岗位上接触法律案件,参与实体案件的处理,校外导师指导法律硕士自身职业规划,对法律职业不断磨合、找到自身就业方向、克服就业恐惧心理,培养实务性法律人才,契合法律职业需求。

(二)法律职业习惯的培养者

作为高度专业化、深度精细化的法律职业,需要养成严谨且规范的职业习惯,以适应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硕士在研究生培养期间接受的多为单向讲授式的理论型教育,无法有效培养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习惯,这就使得校外导师的职业习惯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法学院校选择校外实训基地,并根据一定标准选聘实务领域中典型法律从业者作为导师,选聘标准需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严谨的职业习惯。法律硕士在实训期间初次接触法律实务案件的处理,法律职业习惯的养成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依赖于法律硕士个人法律基本素养、实训基地的实习岗位设置,更有赖于校外导师的言传身教。职业习惯是在无形中养成的,具体到法律职业中,需要通过持续性的法律操作实践,在流程化的案件处理中结合自身专业所学,形成与自己所处特定法律职业相关的职业习惯。法律类研究生相较于法律类本科生在知识层面上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体系,在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加侧重于法律职业教育,在职业规范上仍有一定的塑造空间。因此,在校外带教导师的引导之下,法律硕士只有结合自身的研究方向和法律能力,在特定的法律职业岗位上形成自身独立、完备、专业的职业习惯,才能将校内学习的法律理论知识有效转化为法律专业技能,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

(三)法律实践课程的教育者

法学是实践和理论并重的学科,需要以实践为导向,运用理论所学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法律硕士培养以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为重任,为此2009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内导师夯实学生理论基础,校外导师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依托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提升法律硕士综合应用能力。

法律实训基地中从事一线法律职业的校外导师,接触了大量法律实践案例,积累了丰富法律实践经验,能够在培养中提升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体验感。法学院校侧重于理论学习,对法律硕士培养采用理论授课模式,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重学术轻运用;重学科轻实践,无法形成对法律职业的有效感知。而校外法律实训基地实践机会多,能够弥补校内单向理论传授的不足,通过实训基地平台提供的实习岗位,让学生接触实务案件,将校内法学理论所学服务于校外法律实践。法学院校在完成对法律硕士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后,由实训基地负责对其专业能力进行提升,在法律实务中发现、解决新问题,而这些都是在校内课堂上无法实现的,需要在法律实践岗位上真实感知。因此,校外法律实训基地也被视为法律硕士学习的“第二课堂”,校外导师也成为法律硕士以独特视角与方法发挥法律能力、用创造性方法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第二导师”。

(四)法律道德信仰的缔造者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方略,而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新时代法治人才需要坚定的法治信仰。只有具备了高尚的法律道德信仰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硕士道德信仰的树立是培养新时代“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应有之义。

法律道德信仰的培养需要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的有效衔接,法学院校培养法律硕士的专业知识,实训部门树立法律硕士的职业信仰,以此促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的多向互动。一方面,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因此,具备坚定的法律道德信仰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但法律职业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更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而法律职业道德的塑造单靠课堂知识学习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在一线法律岗位上培养。校外导师对自身岗位具有独特认知,树立了坚定的法治信仰,感染并引导着在校外实习的法律硕士,能够帮助法律硕士健全法律职业认同感,提升个体法律道德信仰[4]。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在校期间职业化课程开设结构失衡,职业道德课程开设较少,且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一般开设在校内,以理论方式讲授,而法律道德信仰的树立需要在实践岗位中培养,使得学生无法凭借校内资源培养法律职业的归属感、获得感。因此,校外导师在课堂之外承担了塑造法律硕士法律道德信仰的重任,对法律硕士的职业态度和道德信仰形成了良好的示范。

二、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培养现实困境

(一)法律硕士培养同质化现象突出

首先,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有培养混同现象。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培养目标上有很大区别,法学硕士以学术研究为主,培养科研教学人才;法律硕士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综合型应用人才;但两类培养目标在实际教育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课程体系上,法律硕士套用法学硕士课程设置、考核、内容等,导致法律硕士未能独立于学术型硕士教育课程体系;在导师队伍上,法学院校缺乏具备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甚至出现完全由法学硕士导师培养的情况,使得校外导师对接法律硕士培养后,由于校内培养缺乏对实务技能的培养,无法与后期校外实习技能提升对应衔接,不能落实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其次,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主要由各法学院校制定,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制定上不仅需要“双导师”之间的衔接,也需要法学院校和实训基地的对接。但实际上校外实训基地一般不参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方案往往需要由校内外导师双向确定,但校内外导师沟通机制不畅,在对学生的培养方面沟通较少,无法发挥校内外教学资源的培养作用,校外导师不明确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最后,法学院系和实训基地培养特色不突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至今,已有100多所法学院系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工作,分布在各综合类大学、师范类大学、财经类大学、理工类大学等,在与实训部门的培养对接上基本上都遵循了与法检部门对接的传统模式,与其他实务部门岗位对接较少,没有突出培养特色,尤其在当今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元程度加深的背景下,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多元化法治人才,法学院校更应立足自身办学特色,建立富有特色的实训基地,培养精细化、创新性法治人才。但实践中法学院系出现了“千篇一律”的办学风格,在与实训部门的培养对接上也没有向更深度层次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硕士校外实训复合型培养的目的。

(二)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合作不充分

法律硕士教育具有理论培养和技能提升同步培养的特点,尤其在先进卓越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律硕士培养需要跨越不同培养单位,使得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显得尤为重要,但两部门之间的培养往往限于形式,未能达成多元化深度合作。

一方面,法学院校确定的培养实务部门种类较少。在培养管理上,现有法律硕士培养实训基地和岗位设置集中在法检领域,而其他法务部门涉及较少,法学院系承担法律硕士的招生、教学和学位授予工作。在实训基地的选择上,法学院校往往选择在地理位置偏近、业务合作频繁的实务部门,对诸如监狱、戒毒、矫正等法律部门选择较少。在岗位设置上,学生对实习岗位没有自主选择性,往往都是由法学院校指派工作岗位,再加上实务部门仅设置了有限的实习岗位,法律硕士不能根据专业兴趣、研究方向、职业规划等因素选择校外实训部门和实习岗位;再加上实训部门提供的岗位多为辅助性的岗位,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文书整理、案件通知、不能接触实质性法律岗位。

另一方面,法学院校对实习法律硕士的指导不足。在课程设置上,法学院校课程和实务部门岗位衔接少,虽然在校内开设了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实务课程,但实践教学课程由学校制定,没有和实务部门岗位上形成培养对接,校内实践课程对法律硕士不能形成有效指导[5]。此外,由于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之间单位隶属不同,双方沟通机制建设不健全,校内课程和导师队伍未能对法律硕士实务问题建立后续解答机制,实训部门无法参与到对法律硕士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法律硕士在接受理论教育层面的应然状态,在接触实际岗位会后会产生法律疑惑,需要回归理论解答,校外导师不能在理论层面上对问题解答,就会出现法律教育是应然和法律实践的实然的差异,造成法律理论和实践脱节。

(三)校内外导师之间培养目标不衔接

一方面,校内外导师对法律硕士培养计划不明确。校内导师结构多以理论型研究为主,而校外导师结构以实践型应用为主,二者在职能定位上出现了培养差异,法律硕士在校内接受的是理论型课程教育,而在校外实习期间接触的是实务操作经历,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缺乏理论和实践的贯穿融合,校内培养阶段没有实务操作意识,校外实践阶段缺乏理论理解,两个阶段教学均未能衔接培养目标,造成实践中校内外导师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不明确,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偏离了法律硕士实践复合型人才培养轨道,导致法律硕士培养效果不佳。

另一方面,校内外导师在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上沟通不畅。二者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上由于单位隶属不同导致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沟通不畅,校外导师培养立足于自身岗位特色,在司法案件处理流程中具有专业性,要求法律硕士根据自身研究方向选择法律职业,甚至需要校内导师研究方向与之契合,才能构建完整的法律硕士培养链条,但对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外导师的选聘缺乏针对性标准,校内外导师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沟通机制不畅,限制了法律硕士的职业化培养。

(四)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考核体系不健全

法律硕士考核主要由课堂评估和实践评估两部分组成,由校内外培养单位共同完成。但校内外导师前期对培养目标不明确,后期考核往往流于形式,综合考核中对法律实践技能考核比重低,对校外导师考核结果不重视,无法切实保障法律硕士校外实习效果。

从考核形式上看,法律硕士考核仍沿用学术型法学硕士的考核、评价、质量评估方法,出现考核机制不完善,考核标准不健全等问题。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大多是以撰写毕业论文或试题测试的形式对法律硕士进行考核,然而这些书面考核形式的结果无法体现法律硕士真正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案件分析技能。个别法学院校虽要求学生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结业,但考核形式基本沿袭传统;再加上校内外培养单位对考核内容设置模糊,校外考核虽要求学生填写实习报告,但对学生的评价也仅限于书面评价,无法从中获取法律硕士的法律技能考核效果。

从考核主体上看,实践性学习内容大多都在实务部门进行,因此对学生的实务技能考核也应主要放在实务部门,由校外导师掌握考核自主权,但由于法律硕士的考核主要在校内完成,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的考核往往是完成实务部门的任务,校外考核未能落实全面考核的培养目标,实务部门和校外导师对学生考核介入程度较低,针对实务技能的考核也由校内导师完成,而校内导师大多为理论型研究毕业,重理论轻实践,出现校内教学主体对实务主体实践效果的考核错位,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硕士考核目标。

三、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培养优化路径

(一)特色培养:突出院系培养特色和岗位实践特色

注重学科实践技能提升,突出法律硕士培养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应以职业教育为导向,与以理论教育为主的法学硕士培养相区分。法律硕士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同步进行,不能将其分割为两个阶段,在课堂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实践教学,例如开展案例专题教学、法律文书协作,办案技能提升等课程,法律硕士应独立于法学硕士培养体系,需要法学院系和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实践培养衔接,实务部门根据自身部门特色,与法学院系共同商定法律硕士前期开设理论课程,校内理论培养配合实践教学目标的开展,在课堂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法律硕士结合自身专业兴趣,选择相应课程,并在培养过程中以实务思维和实践技能提升为目标。

立足校外导师岗位特点,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特色。校外导师在实训基地中担任了不同的法律岗位,法律岗位的不同决定了培养目标的不同,校外导师应参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制定,与法学院系建立培养衔接,法学院校根据法律硕士自身实务方向选择校外导师,校外导师再根据自身岗位特点与法律硕士制定针对性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突出以法律实践为导向的培养目标,法学院系内部教学资源配合外部实践课程开展,既尊重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性,也兼顾了各实习岗位的特色,增强培养的目的性。

突出法学院系培养特色,培育差异化实训基地。法学院系要推进特色化培养工作,根据本校的办学方向、师资力量、文化传统和区域定位等因素,对接校内其他优势学科资源,培育本院系法律硕士特色,例如理工类法学院系可以将办学特色定位到科技型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外国语大学类法学院系可以将办学特色定位到涉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财经大学类可以将办学特色定位到财经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等。在法学院系选定实训基地上也要结合自身办学优势,选定与自身办学具有契合度的实训基地,避免以往只选定公检单位的同质化实训培养模式,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对接多元化实训基地,满足法律硕士复合型发展需要。

(二)多元合作:构建实训基地合作与校外导师合作

法学院系积极探索与实训基地的多元合作。法学院系与实训基地间的合作不应仅限于法律硕士实习生之间的输送培养的定点模式,要构建多元化合作机制,如增进校内外导师流动,以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沟通学生表现,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校内外共同制定培养计划,以培养协议、实习计划书等形式制定理论和实践目标。在现有培养基础上,法学院系应构建校外实训基地衔接,在实训基地之间建立轮转培养合作机制,打破单一固定实习单位限制,由于实务案件的处理要经历多个部门,法律类研究生在单一单位之间往往不了解其他程序案件处理规范,因此要在实训基地之间建立沟通和协作。

法学院校保障法律硕士学生实习效果监测。首先,法学院系应改革定期表格形式为动态多元形式监测制度,对于学生在外实习表现根据实习岗位的特点,实时掌握学生校外表现,并作为结业考察维度之一;其次,对于学生和实训基地反映的实践难题,校内要集中开设法律实践答疑课程,聚合校内外导师,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针对法律硕士在实习中出现的难解问题作出系统回答;最后,法学院校应完善校外导师退出机制,将学生实习效果和实习评价做为再次遴选校外导师的标准,对不合格校外导师反馈至实习单位,避免对已聘任校外导师实行“终身制”,以责任倒逼机制引导、督导校外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教学创新:实行实践教学“轮转”和独立设置实践课程

建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课程“轮转制度”[6]。在法律硕士实习典型机构单位之间如律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实行轮转法律实践课程,参考其他实践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将部分实践课程开设在校外,并在各实践单位之间实行“轮转制度”,让学生在实习期间改变过去在固定实习单位的静态实习模式为在流动实习单位的动态实习模式,增进不同机构单位之间的实践课程联系,突出法学学科的实践性、专业性与灵活性,有效激活校外实践平台的利用效率,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接触法律实践中案件处理各个规范流程,获得多元化法律实践技能,并通过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对比发现自身就业趋向,提高学生在处理法理案件时的多角度办案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独立设置法律硕士法律实践类教学课程。将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和课程培养目标从法学硕士培养中抽离,由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设计独立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突出法律硕士实践性导向;淘汰就业创业课程中内容过时,结构固化的“水课”,加大与法律硕士就业方向相符的多元性课程设置,同时邀请法律实务不同领域和实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与教材编写,根据法律硕士实际培养需要共同设计课程实践教材内容,突出实践操作性,减少单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培养学生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使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掌握更多实践技能。

(四)评估考核:丰富多元考核形式与考核主体

法律硕士评估考核未能有效脱离法学硕士理论性考核模式,如前所述,传统考核模式未能检验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成果,校外导师不能有效参与对法律硕士的学习考核。因此,法律硕士评估考核的构建应当既能反映法律实践技能又能改进实践教学模式。

在考核形式上,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多类考核形式。根据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和所学课程的实务需要,采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改变过去以学术论文为单向考核的方式,不再以单纯的知识记忆能力考查为主,突出对法律硕士职业思维方式、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多样实践性方式,如案例分析、社会调查报告、案件处理等,将学生的法律理解置于实际案件中去,加大学生与实务案件的接触面。将部门课程考核放在校外实训基地,由实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践特色,对开设在本部门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展开评测,突出学生的个案考察能力培养。

在考核主体上,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综合考核体系。由校内外导师共同参与对法律硕士的中期和结业考核,并赋予校外导师一定评测自主权[]。校外导师是法律硕士实践性课程的指导者,理应成为法律硕士实践技能测评的考察者,由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对法律硕士法律操作能力的考查,由校内导师对法律硕士的学校表现进行考查。这样不仅能够调动校内外导师参与法律硕士培养工作,也能使校外导师运用自身实务经验检验法律硕士实践课程学习成果,客观反映法律硕士各项能力指标,健全法学院校与校外实训基地根据自身培养特色制定系统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结语

我国法律教育发展势头猛、发展规模大,法律硕士培养是一项系统化、精细化的工程,但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了培养主体衔接不畅的现实困境,本文从改进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课程出发,宏观上加强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的合作;微观上调动校外导师参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弥补法律硕士实践技能培养的不足。针对法律硕士法律职业素养提升精准发力,以长远眼光推进法律硕士教育体系改革,提升高等法律人才实践复合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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