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学抑或绝学
——法律史学科百年发展周期律研究

2020-02-26 18:47夏新华
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制史史学法学

夏新华

内容提要 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百年发展及其在“显学”和“绝学”间的变动循环,深层次上涉及到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周期律问题。以周期律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纵观中国法律史学科百年曲折发展历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周期的动态循环,即清末民国的半个世纪首次经历由“显学”到“绝学”的变化,改革开放前30年再次经历由“显学”到“绝学”的过程,而改革开放后40年法律史学科正在经历第三次由“显学”到“隐学”再到“边缘化”的周期发展。进入新时代,法律史学人必须敏锐地认清学科发展的周期律,把握学科发展机遇期,促进法律史学科再现辉煌。

法律史学科在中国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在这几经波折的发展历程中,经过几代法史学人的不懈奋斗,法律史学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成为当前中国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史作为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其它任何法学学科均无法离开法律史学科而独自发展,每个部门法学家在某种程度上均应当是本学科的法律史学家。以往学界有人认为“民法”“法理”或“宪法”是“万法之母”,而我们则认为“法律史”乃当之无愧的“万法之父”。本文通过探寻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百年曲折历程,揭示其周期性循环发展规律,以期为法律史学科的未来发展提供镜鉴。

一、问题的提出:“显学”抑或“绝学”?

中国法律史学科自上世纪初形成以来,在法学界有时成为炙手可热的“热门”,有时成为可有可无的“冷门”[1]马小红:《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兼论学术研究的规律》,〔北京〕《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这种冷热无常表现为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经常因不确定因素而备受关注;或同样因不确定的原因而被边缘化,成为所谓的“冷门”[1]事实上,刘海年、马小红、何勤华等学者,对法律史学科这种“冷热两极”现象均有不同程度的论述。参见马小红:《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兼论学术研究的规律》,〔北京〕《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近年来,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过程中,围绕本学科的地位问题依旧争论不断。有持乐观态度者,认为法律史学科是一门“显学”;亦有持悲观态度者,认为法律史学科正逐步“边缘化”,并趋向成为一门“绝学”。还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辉煌与隐忧”[2]这种观点以林乾教授为代表,他认为自中国的法律史学诞生以降,在研究机构、队伍与成果等诸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辉煌”;但法律史学亦存在某些问题,既不能与法学相邻学科开展有效交流,亦不能同史学开展对话,而“创新性论著”更是短缺,故而“隐忧”。参见林乾:《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重庆〕《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事实上,法律史学科确实在某一时期处于“显学”之位,但近年来该学科的发展却前景堪忧,故而悲观论的声音似乎逐渐成为主流。譬如,有学者认为,现今我国法律史学的科研与教学,仍有着浓厚的史学色彩,而未能凸显法学的主流地位。这使得法律史研究被学界视为“虚学”,以致其在注重法律实践的法学院里日趋边缘化[3]尤陈俊:《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昆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此外,面对各部门法学科的强势崛起、法学人才与资源不断向部门法输送的局面,有学者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法律史学研究及其课程有朝一日黯然退出法学的核心,恐怕绝非危言耸听的杞人之忧。”[4]王志强:《我们为什么研习法律史?——从法学视角的探讨》,〔北京〕《清华法学》2015年第6期。上述观点一语道破了近年来法律史学科地位的“边缘化”问题,引人深思。

中国的法律史学科在百年发展历程中曾经历辉煌,也有过迷茫,不可谓不坎坷,甚至在当下陷入所谓“边缘化”的危境。纵观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百年发展及其在“显学”和“绝学”间的变动循环,从深层次来讲,其实涉及到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周期律问题。

二、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周期律

周期是指事物在运动或变化的发展中,某些特征曾多次反复呈现;周期律就是事物循环往复运动的基本规律。在自然科学领域,有地球自转、公转周期,哈雷彗星绕太阳运行的周期,以及元素周期等。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甚至是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可能自始至终地存在某种周期现象[5]贺长元:《论周期律》,《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周期律作为物质运动的一个基本规律,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社会之发展历程。漫长的人类历史演变昭示着人们,某些历史现象确实存在不断重演的情形。就人类社会而言,“历史周期律”是指历史上存在的政权,其兴衰更替的周期性规律[6]于江:《“全面从严治党”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径》,〔郑州〕《领导科学》2015年第27期。。当然,关于“历史周期律”最著名的探讨是黄炎培与毛泽东的“窑洞对”[7]黄炎培先生在《延安归来》原著中使用的是“周期率”,当时便产生了“率”与“律”的争论。此后,学术界和出版界出现了“周期率”与“周期律”混用的局面,甚至同一本出版物也出现混用的现象。有学者提出“周期律”与“周期率”的“误用说”,也有人提出“相通说”。一般认为,“率”用于表达不确定性,“律”表达的确定性强于“率”。黄炎培在这里探讨的应是历代王朝治乱兴衰之规律,用“周期律”更能恰当地表示这层含义。本文使用“周期律”一词,旨在表达探寻我国法律史学科近百年发生发展的“规律”。。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已经把对周期律的研究从宏观层次向两极拓展,深入到宏观和微观层次,并且从自然科学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哲学等各个学科[8]郑宏飞:《周期与周期学·序》,〔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因此,正是周期律具有普遍性,故大到整个人类历史存在着治乱兴衰的周期循环,小到一个具体学科亦存在着某种“显”和“绝”的往复周期循环。就某一具体学科而言,当其处于热门时,人们常常称之为“显学”;处于冷门时,常称之为“隐学”,即离社会现实较远而不为时人所关注的学科;而当其彻底消失时,则称之为“绝学”,即成为绝弃失传的学科。

“显学”一词最早可追溯到《韩非子》。其云:“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韩非子对当时的墨学和儒学两大“显学”进行了高度评价。一般而言,“显学”不仅指研究者甚众的学术内容或派别,亦可指科研价值颇高的学术。简言之,“显学”就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热点的学说、学派、学科[1]杨继绳:《显学的危机》,《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我们称某一学科为“显学”,它必然存在某些其它学科所没有的影响力。“显学”即使作为显赫地位之学科,也不可能常显不衰或常盛不绝。一个时代的“显学”,可能在另一个时代逐渐衰落,转而成为“隐学”,更有甚者在另一个时代转变成为“绝学”,最终被时代淘汰。当然,时移势易,一个时代的“隐学”“绝学”亦可能在另一个时代复而成为“显学”。

关于法学学科发展周期律的问题,早在清末之时沈家本就率先在《法学盛衰说》一文中进行过探讨。他从宏观历史之角度,准确地描绘出历史上中国法学的兴衰历程:先秦之时,“百家争鸣”,法学最盛;秦朝时期,“以吏为师”,此学遂衰;两汉之际,律家辈出,法学复盛;晋、北齐、隋、唐、宋等朝代,均是法学盛世;元朝之时,废律博士,法学由此而衰;明清两朝,均不重视法律,法学日衰[2]沈家本:《寄簃文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4-117页。。可以说,沈家本对法学兴衰发展周期之论述,为我们研究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周期律提供了重要启示。事实上,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对本学科之发展规律的探讨就从未间断过,如何勤华教授认为:“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七大规律”[3]即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法学方法论的自觉。参见何勤华:《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北京〕《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马小红教授指出法史学存在“热门”与“冷门”两种情形,并认为“这种冷热两极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对学术目标的多种误读。……纠正学术目标误读的方式在于充分认识并尊重学术研究的规律,对基础问题的研究应在传承中创新……”[4]马小红:《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兼论学术研究的规律》,〔北京〕《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中国的法律史学科在百年发展中,历经了“显学”“隐学”“绝学”的变迁轮回。三者间程度不同,但它们的具体界限又在何处呢?换言之,它们之间有何衡量指标呢?我们认为就法律史学科而言,相对于“隐”与“绝”,“显”更需要明晰。判断法律史学科是否为“显学”应依据以下主要指标: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显学”必然是在整个课程设置中占据重要乃至主导地位,在课程中是必不可缺的部分,这也最能反映官方对该学科的态度,是“庙堂之显”的重要反映。第二,在人才培养方面,“显学”往往存在专门的培养组织或机构,如培养本学科领域高端人才的硕士点、博士点等。第三,在科学研究方面,从事“显学”研究的学者比其它相关学科数量要多,往往群星璀璨,在相关领域占据主导权,引领着其它相关学科的发展,这是“学术之显”的重要方面。第四,在学会活动方面,“显学”必然是热门而非冷门的学科,其学术交流频繁,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第五,在官方考试方面,考试内容之比重最能反映官方对该学科的重视程度,“显学”一般在官方考试中占据着重要比重。虽然某一时期的具体标准可能并不包括上述所有标准,且不同时期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具体之研究,故后文关于法律史学科“显”“绝”兴衰的探讨,将紧紧围绕上述标准展开。总之,我们认为“显学”之显不仅包括“庙堂之显”,还包括其本身的“学术之显”,即“显学”因其自身学术研究之繁荣,使其学科地位和学科热度高于其它相关学科,同时又受到官方之重视,社会大众心向往之。反之,则不能称为“显学”。

基于此,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史学科自清末诞生以降,共经历了三次从“显学”到“绝学”(边缘化)的周期变化。清末民国近50年是法律史学科的第一个周期变化,改革开放前30年是法律史学科的第二个周期变化,改革开放后40年是法律史学科的第三个周期变化。

三、清末民国近50年法律史学科的周期变化

(一)清末民初蔚然兴起走向显学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负责法律的修订工作。受“模范列强”思想之影响,在变法修律中借鉴西方法律成为现实选择,发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成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在此种背景下,清末的法律史学科方兴未艾,蓬勃发展,不仅在课程设置上出现了诸多种类的法律史科目,且出现了法律史学科的奠基性成果。民国初期,随着西法东渐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史的学者日益增多,相继产出了一批重要成果。可以说,清末民初时期的法律史学科虽是初创,却发展迅猛,逐步走向显学。

在课程设置方面。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史研究,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制之传入,清末较为迅速地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科。1904 年1 月清廷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这是近代首次在国内推行之学制。该学制将大学课程分为八科,其中“政法科”设置有法律史的有关课程,即“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与“中国历代刑律考”。此外,在“经学科”中也设置有“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与“比较法制史”,在“文学科”中则设置有“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与“各种法制史”。当时,清末法学教育主要分为大学法学教育与法政学堂法学教育两类。就大学法学教育而言,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与山西大学堂均设置有法律史的课程[1]如1912年,京师大学堂的仕学馆中的“法律学”中就有“法制史”课程;1910年,京师大学堂“法政科”下的“法律学门”也包含了“历代刑律考”与“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法律史课程。。法政学堂法学教育亦设置有法律史的课程[2]如京师法律学堂在第一学年便设置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两门法律史课程。京师法政学堂在“正科”下的“政治门”与“法律门”下均设置有“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两门法律史课程,这是第一次正式以“法制史”命名的法律史课程。。可见,法律史在当时的课程设置中处于重要地位。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大学令》《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为七科,其中“法科”设置有法律史学的课程[3]法科分为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其中,法律学门中,“法制史”为必修科目,“比较法制史”为选修科目。参见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1912年11月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亦在法律科中明确规定了“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等法律史科目。以北京大学的法律史课程为例,1913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与政治学门中的法律史课程是“主课”,1917年法律学门中的“本国法制史”是“必修科目”。

在科学研究方面。清末法律史学科的研究,开创者非梁启超和沈家本莫属。梁任公于1904年所著《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在中国法制史上被视为“开山祖”。同年,梁启超又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这是先秦法律思想史之巨著,也正式开启了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此外,参与清末法制改革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对中国历代刑法进行考证而形成《历代刑法考》,该书不仅奠定了沈家本作为法律史大家的地位,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此时,还有一些法律史论著[4]如1906年孙荣的《古今法制表》,1907年章震福的《古刑法质疑》,1907年张鹏一的《汉律类纂》,1908年涂景瑜的《中国监狱史》等。参见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陆续出版。当然,清末之际,法律史的专业化研究队伍还未形成,研究范围亦不清晰,沈家本也主要专注于刑法史和刑法学的研究。民国初期,法律史学的研究在清末的基础上,范围拓展至法律史学研究方法、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制史、部门法制史等方面。以程树德、张耀曾、王世杰、吴宗慈等为代表的法律史学者撰写了如《九朝律考》《中华民国宪法史》等奠基性的法律史著作。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学术研究团体,如北京大学的法科研究所、国学门研究所、中研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与语言历史研究所、北京大学的法律学会与法学研究会等。

(二)民国中后期地位迭变终成绝学

民国中后期,法律史学科地位一直处在不断变动之中,虽然这一阶段的法律史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但后因政治形势变化,尤其是全面内战的爆发,学术研究遭到重创。

在课程设置方面。1929年,新颁布的《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明确规定了法学教育中的14门必修科目[1]这14门必修科目分别为三民主义、宪法、民法及商事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社会法。,但有关法律史方面的科目已不在此列。1939年8月颁行的《各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科目”;1942年12月颁布的《修订法律学系必修科目表》与《修订法律学系选修科目表》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科目”,增加“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旧律研究”为“选修科目”。至1944年8月,上述课程设置再次调整,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科目”,“中国旧律研究”为“选修科目”,剔除“中国法律思想史”。1945年10月,大学法学教育分混合制与分组制。在混合制中,“中国法制史”为“必修科目”,“中国旧律研究”为“选修科目”;而分组制没有包含法律史的任何课程。

在科学研究方面。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研究方法与体系已经形成[2]尤其是杨鸿烈1930年《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的问世,标志着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的基本定型,中国法制史学渐次发展成为一门现代意义上真正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参见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其主要表现在中国法律史教材初具体系,或“以史为经,以法为纬”,或“以法为经,以史为纬”。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逐步成熟化、体系化,不仅在通史研究上进一步深化,而且在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案例汇编、法律文献史等方面也有较大进步,涌现出诸多流传于世的论著,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以及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总之,清末民初,初创的法律史学得以迅速发展,当时的课程设置上就出现了各类法律史科目,也出现了一些奠基性的法律史成果,是为法律史学科的“显学”时期。民国中后期,法律史学尽管整体上向前发展,仍难以改变学科影响力的下降趋势。至1949年,终因政局变化,“旧法”遭到完全否定,沦为“绝学”。这一时期可视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由“显学”到“绝学”的首次周期性变化。

四、改革开放前30年法律史学科的周期变化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科的显著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史学科,并未建立在民国“旧法”的基础上,而是在借鉴和移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全新起点上进行重建。整体而言,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法律史学科通过重建获得新生,发展迅猛,成绩显著,但由于国家致力于实施以重工业为核心的中央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前30年政法类毕业生占全部毕业生的总量不足1%[3]〔美〕明克胜:《中国法学教育的潮起潮落》,李晓雪、汪婧译,〔北京〕《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 卷第1 辑,2014年8 月。。法律史学最初被称之为“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这是在马列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影响下形成的,当时的法律史学科并未像后来那样严格区分为“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故此处我们仅将法律史分为中国法律史与外国法律史分开论述。

1.中国法律史

在课程设置方面。被誉为“法学母机”的中国人民大学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于1950年在法律系开设“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同年12 月,其教研室正式成立,这是建国后最早设置的法律史教研机构[1]赵晓耕、刘盈辛:《新中国法律史学科70周年记——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为观照》,〔南京〕《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事实上,随着院校调整,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院系均成立了国家与法(法权)教研组(室)。其中的“中国国家与法(法权)的历史”就是指“中国法制史”。

在人才培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于1950年9月率先招收首批法制史学研究生,在苏联专家的辅导下,研修“国家与法权通史”等课程。到1952年,首批研究生毕业。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2]第二届有张希坡、杨堪、王召棠;第四届有邱远猷、薛梅卿。。法律史的教研工作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史料,参照苏联模式,构建了新的教研体系。

在科学研究方面。1953年到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着手编写新的法制史教材,分别由张晋藩与张希坡具体负责,教材名称为《中国国家和法权历史参考资料》,这是建国后编写法制史教材的最早尝试。与此同时,华东政法学院也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资料》(共三册)。据张晋藩先生回忆,1956年曾有人提议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改为“中国法制史”[3]张晋藩:《总结过去 开拓未来——中国法制史学六十年》,〔北京〕《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为此,相关单位专门组织了一次座谈,与会人员对法律史学科的定名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4]张生:《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70年——传统法律的传承与发展》,〔成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这对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仍然认为应当“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5]张晋藩:《总结过去 开拓未来——中国法制史学六十年》,〔北京〕《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外国法律史

在课程设置方面。外国法制史脱胎于国家与法权通史。上世纪50年代和60代,我国各高校按照苏联“国家与法权通史”的模式,建立外国法制史的课程体系,一般称为“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6]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9页。。这一阶段,仍将法律制度寓于国家制度之中,法律制度所占比重相对较少。

在科学研究方面。由于我国外国法制史学学科体系的建设首先是从高等学校法律院系开设外国法制史课程开始的,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涉及较少。当时,外国法制史的成就主要表现在教材建设方面。当然,此时各高校仅有一些内部教材,还未有公开出版的中国学者编写的教科书。

(二)法律史学科发展受挫

自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受到“左”倾思想影响,法律史学科的发展遇到一些挫折,相对于前一时期,此时的法律史学科逐渐转入“隐学”时期。

1.中国法律史

在课程设置方面。1958年受“反右斗争”的影响,法学界对旧法思想与观点进行了激烈批判,其结果是导致法律史研究几乎停顿,教学亦时断时续。法律虚无主义片面强调法律之阶级性,否认法律之继承性,法律被视为政治统治之工具,这对法律史乃至整个法学的教学工作造成了强烈冲击。

在科学研究方面。1961年,由于《人民日报》发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高等院校开始恢复教学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又组织编写了三册《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1]这三册讲义分别由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负责编写,1963年后相继出版,代表着当时法律史研究的最高水准。。尽管这套讲义的名称并未改变,但其结构发生了较大改变,将原先苏式教科书的“四段论”(即: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作了改变,大幅增加法律制度的比重。教材的创新也对法史教学产生了积极作用[2]张晋藩:《总结过去开拓未来——中国法制史学六十年》,〔北京〕《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但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法律史研究并未产生更多的具体成果。

2.外国法律史

在课程设置方面。因中苏关系恶化,“苏维埃国家与法权通史”被合并到“国家与法权通史”之中,这便是“外国法律制度史”的雏形。我们可以发现,外国法制史课程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作为基础课程的外国法律史在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中从未缺席[3]何勤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60年》,〔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在科学研究方面。这一阶段,外国法律史领域出现了一批教材。西南政法学院的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于1964年编印了《外国政治法律制度史讲义(初稿)》,北京政法学院国家与法历史教研室编印了《外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讲义》,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历史教研室编印了《外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课程讲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律制度史教研室于1963—1965 年编写了《世界国家与法律制度通史讲义》[4]陈颐:《在中国理解世界,从世界观照中国——四十年外国法制史研究观感》,〔南京〕《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这些书籍在名称和体例上都与“国家与法权通史”教材存在差异,提升了法律制度部分的比重,对“国家与法权通史”教材中的阶级结构和政治制度等部分进行了缩减。

(三)法律史学科发展停滞

1966年“文革”爆发,受“极左”思想之影响,对中国传统的和苏联的法学理论进行全面否定,致使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全国各个政法院系相继被撤销,法学专业本科与研究生停止招生,一些法律史学科的教学和研究人员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整个法律史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彻底中断、停滞,法律史学科彻底成为一门“绝学”。当然,此时也有一些“批林批孔”“评法反儒”活动,但这完全是服从于政治之需要,这些成果毫无学术性可言[5]当时对法制批判继承之标准是:剥削阶级法制,只能批判,不能继承;农民革命的法制,只能肯定,不能分析;革命法制,只能歌颂,不能批评。三条清规戒律把法制史研究工作限制得死死的,很难开展真正的学术研究。参见张友渔:《关于法制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北京〕《法学研究》1981年第5期。。20世纪以来,包括1949年建国以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全部遭到粗暴批判和摒弃。“文革”对学术而言,实在是一场劫难[6]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五、改革开放后40年法律史学科的周期变化

新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后40年,法律史学科第三次经历了由“显学”到“隐学”再到“边缘化”的周期变化。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爆发式增长,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拥有法律科系的政法学院和知名大学在数量上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15年内扩张到600所,是原先的6倍[7]〔美〕明克胜:《中国法学教育的潮起潮落》,李晓雪、汪婧译,〔北京〕《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2014年8月。。这一时期,法律史学科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并再一次成为“显学”。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对法律史学科的需求日益下降,又逐渐成为一门“隐学”。此后,随着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科的快速强势崛起,法学人才与资源不断向部门法学科分流,法律史学科面临着被“边缘化”的窘境。

(一)法律史学科的“排头兵”地位

“文革”结束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史学科的教研逐渐恢复,并再次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陆法学的复兴是从法律史学开始的”[1]李祎恒、金俭:《论法律史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南京〕《学海》2009年第5期。。走在时代前沿的法律史学科与法律史学者,是整个法学领域内的“排头兵”[2]例如,在关于“法的继承性”“法治与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大热点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林榕年、谷春德、张晋藩、曾宪义等一大批法律史学者表现非常活跃。正是对这些重大问题的踊跃参与,当时法律史学科的辉煌是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可以说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是中国百年法律史学科最为荣耀的时期,法律史学科是以“显学”的地位引领着整个法学的发展。

1.中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学术讨论会,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会议一致认为中国法制史应以“法制”作为对象,同时,将学科名称恢复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科名称的恢复标志着学科研究终于挣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走向规范的学术探讨,对整个法学界的思想解放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3]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1986年8月在合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上,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正式宣告成立。可以说,学术研究机构的建立与健全,进一步凝聚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队伍,推动了该学科的深入发展。

在人才培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于1978年初招收了首届中国法制史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为张晋藩先生。1981年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票通过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设法制史博士点,博士生导师仍为张晋藩先生,但因当时张先生尚未评教授职称故未批准。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设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教授。该博士点于1984 年6 月开始招生,录取朱勇、怀效锋、郑秦三人。三人于1987年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制史学博士[4]张晋藩:《总结过去开拓未来——中国法制史学六十年》,〔北京〕《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1977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湖北财经学院三所高校率先开设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这些学科点的开设在推进中国法律史教学科研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如中国政法大学杨鹤皋、高潮、林中等,西南政法大学杨景凡等主持的法律思想史学科点便是代表。。

在科学研究方面。从1980 年开始,司法部组织编写统编教材。1982 年7 月,由张晋藩担任主编的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出版。1985年,张晋蕃编写的《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支持。这一阶段,相当一部分中国法律思想史论著是以教材的形式出现的,代表性的有张国华、杨鹤皋、栗劲、刘新、杨景凡、俞荣根等人主编的法律思想史教材。这既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亦为以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与研究奠定了基础。

2.外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1979年6月,林榕年、徐轶民、林向荣、徐尚清、由嵘等一批外法史学者参加了在长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1982年4月,在武汉大学召开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讨论会。此后,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一直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下属分会。到1991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独立进行登记,中国法律史学会才不再设立“外国法制史研究会”。1990年,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年会期间,成立了“外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次年,外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举办第一届学术年会。1992年3月,“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首届年会召开。

在人才培养方面。1977 年法学教育恢复,“外国法制史”这一课程、学科名称也最终固定下来。这一阶段,在全国数十所院系开设了外国法制史必修课,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等院校开始招收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何勤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五十年》,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50-90页。。当时,“法律思想史”被国务院学位办确立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少数学校开始招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生。

在科学研究方面。此时,外国法制史有了全面发展,这主要表现为一批外国著名法典陆续被译成中文,外国法制史辞典的编写与出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外国法制史专业刊物的编辑和发行日益丰富[2]何勤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60年》,〔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982年,由陈盛清担任主编、林榕年和徐轶民担任副主编,外国法制史学科编写了第一本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该教材改变了以往“四段论”的结构,也改变了以往国家与法不分的混乱局面。在这一阶段,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也较为活跃,出版了一批关于西方法律思想通史、部门法思想史等方面的专著。

(二)法律史学科的地位逐渐下降

随着时代的发展,曾经作为“显学”的法律史学科,似乎难以常显不衰与常盛不绝,难以摆脱走向“隐学”的命运。在世纪之交,随着其它部门法学科的快速崛起,此时的法律史学科正在慢慢地失去“显学”的地位。其实,有学者早已指出:“中国法律史在改革开放之初被法学界誉为‘显学’,20余年后的今天,从事法史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却常常为这门学科的延续而担忧。”[3]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2004)》,〔北京〕中国年鉴出版社2004年版,第907页。亦有学者指出:“大致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法律史的地位急剧下降,一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任何转机,甚至愈演愈烈,曾经辉煌的法律史似乎成了‘问题学科’。”[4]赵立行:《法律史的反思——法律的历史维度》,〔上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可见,法律史从改革开放初期处于核心地位的“显学”,到世纪之交变成被冷落的“隐学”。此处要说明的是,法律史学科进入“隐学”时期,并非指法律史学科呈现倒退,从整体上看,此时的法律史学科仍在向前发展,只是相对于其他相邻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法律史学科的发展速度较慢,从而导致其学科地位的变化。

1.中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尽管此时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活动仍在继续,但从90年代开始,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中国法律史学会的规模与影响总体呈下降趋势。这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史学科从“显学”到“隐学”的变化。1996 年,原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被“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取代。自1998年5月召开年会后,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在后续的十余年间学会活动一度中断。

在人才培养方面。这一时期,一些高校相继获得了法律史博士点的授权,推动了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如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相继获得外法史博士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2003年获得法律史博士点;湘潭大学于2005年获得法律史博士点。各高校的博士点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史人才。所以,进入“隐学”时期的法律史学科,仍在向前发展。

在科学研究方面。在中国法律史领域,由张晋藩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由李光灿、张国华担任总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相继出版,代表着当时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水平。这些著作对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系统梳理,对中国法律史的百年发展也作了一次全面总结,被誉为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此外,这一时期的研究广泛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涌现出一些优秀成果。

在课程设置方面。1997年之前,作为基础学科的法律史学科,其中的中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同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到1997年,当时教育部确立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法律史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剩下中国法制史[1]事实上,当时就连中国法制史亦被从核心课程中排除,只是在曾宪义等法律史学界前辈的力争下,才幸运地保留下来。。“显学”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已风华不再。

在官方考试方面。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能反映官方对法律史学科之态度法律史学科地位之变化。如1997年,当时的律师资格考试便取消了中外法制史。即便是2002年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最初亦未将法制史列入考试范围,后在法律史学者们的争取下,才于次年将中外法制史列入考试范围。

2.外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总体而言,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学术年会比较频繁,自2000年4月在湘潭大学召开第十三届年会伊始,每年都定期召开学术年会。而中国法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1992年3月召开首届年会后,十余年间未开展活动,影响式微,直到2004年10月才在长沙召开第二届年会。此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年会活动虽未中断,但年会规模相对较小。

在科学研究方面。这一时期,外国法制史领域出现了一批精品著作,尤以何勤华教授主持的“世界各国法律发达史系列”意义重大。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研究相对平淡,代表性成果缺失。

在课程设置方面。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经历了同样的命运,即在1997年之前,作为基础学科的法律史学科,其中的外国法制史,仍是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到1997年,当时教育部确立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也将外国法制史排除在外,转而列为选修课程。

在官方考试方面。外国法制史的遭遇与中国法制史如出一辙,此处不再赘述。

(三)法律史学科走向“边缘化”

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近十余年来,法律史学科虽然取得诸多成果,但终究未能改变其走向“边缘化”的尴尬境遇。赵立行教授准确地描述了这种境遇:“法律史学科似乎是在负重中不断前行,试图开拓出灿烂的前路,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艰辛的努力换来的反而是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前途越来越黯淡,越来越不被人理解。”[2]赵立行:《法律史的反思——法律的历史维度》,〔上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揆诸历史,不难发现所谓的“边缘化”需辩证看待。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各类学术研究也愈发专精,法律史学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难免小众化。但作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她又拥有与相邻学科对话的天然优势,“危”与“机”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史学如何在“边缘化”的境遇中扭转乾坤,重焕生机,是众多法史学人思考的问题。

1.中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年会活动基本未中断,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中,2009年在长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规模空前。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自1998年后的年会活动一度中断,直到2011年在济南再次举行年会,停滞十余年的学术组织与学术活动才重新得以恢复。

在科学研究方面。在法律史学界同仁的努力下仍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代表性的如2009年出版曾宪义总主编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4卷本),展示了近代以来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全貌;2011年又出版曾宪义教授总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10卷本),系统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大部分研究成果,对“本源”问题之研究比较深入,但在“价值”或“意义”层面上的研究稍显不足,难以发挥其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

在课程设置方面。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史学科的地位岌岌可危,从最初不断被排挤和压缩,后来甚至一度出现被取消的危险。最典型的事例是,在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一书中,法律史学科中仅有的“中国法制史”亦被从法学核心课程的名单中取消。在法律史学界的努力下,教育部高教司才以“因编辑疏漏,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没有列全”为由保留了中国法制史核心课程的地位。

2.外国法律史

在学会活动方面,外国法制史研究会除每年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外,还专门出版了“外国法制史学术研究丛书”,其内容涉及到外国法制研究的各个领域,推动了该学科的发展。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学会活动一直都在继续,但学会主要聚焦在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对中国问题关注较少。

在科学研究方面,外国法制史研究进一步拓展与深入,尤其是在外国法制通史研究上取得了较大进展,由何勤华主持的《法律文明史》是外国法制史研究领域的精品。此外,在地区与国别法制史的研究方面亦取得了一批代表性成果。

但这一时期学科发展也受到诸多条件之限制,例如:目前法律史学博士点较少,区域发展不平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有限。加之法律史学者撰文不易,发表更难,这在学界乃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的发文量,非常能体现其“边缘化”的趋势[1]据相关统计,法律史学科从2009 年以来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文比重与发文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在2009—2012 年,发文比重为6.32%,在整个法学学科中排第8 位;2012—2014 年,比重下降到4.97%;2015 年,下降至4.08%;2016年,下降为3.37%,在整个法学学科中排到第10位。《法制史学2016年核心科研状况分析》,http://www.sohu.com/a/202836088_66Z101,2017年11月7日。。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呼吁“法学期刊研究会会员单位都来支持法律史研究,扭转法史学边缘化空置化问题。”处在“边缘化”境地的法律史学科,艰难状况可见一斑。

六、法律史学科周期性发展原因及前瞻

整体而言,中国的法律史学科经历了百年的跌宕起伏,大体上形成了三个阶段的周期性循环,即清末民国近50年、改革开放前30年与改革开放后40年。法律史学科在这三个周期中,大致都经历了从“显学”到“隐学”再到“绝学”或“边缘化”的周期变化。很显然,百年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规律性。

(一)法律史学科周期性循环发展之原因

学科发展的周期律缘何会发生?或曰其周期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其实,早在百年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沈家本就曾精辟地指出:“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致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2]沈家本:《寄簃文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4-117页。在沈家本看来,法学盛衰与国家政治存在密切关系,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律史学科的发达与否,同样依赖并受制于国家政局变化和社会变迁。此可谓一语中的。但是,沈家本在这里讲到的仅仅是影响学科发展的外因,或曰外力的推动。而其内因则在于法律史学者能否顺应潮流,崇实黜虚,以经邦济国之精神,抓住契机,积极进取,促进本学科繁荣发达,长久兴盛。

一方面,法律史学科之所以能成为一门“显学”,是国家的客观需求和法史学者的积极努力内外双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清末变法修律之际,国家亟需法律人才,法律史学科能适时满足国家的迫切需要。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否定了“旧法”体系,新政权的法律必须在新的起点上进行创建,这就为法律史学科之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深刻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法律史学科再次满足国家的现实需要,有效解决了国家法制建设中的诸多重大理论问题。与此同时,法史学者亦密切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现实问题,并积极地寻求解决之道,客观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发展。例如,清末沈家本等上下求索,贯通中西,为国家的变法修订作出了重大贡献。建国之初,一批法律史学者对“法律的继承性”等理论问题的探讨,实际上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之初,一大批法律史学者相继投入到“法律的继承性”“人治与法治”等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的探讨中,造就了法律史学科的“显学”地位。可见,在法律史学科的百年发展历程中,每逢国家的重大历史转型,法律史往往能够契合、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能够关注、回应和解决国家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

另一方面,法律史学科之所以多次经历了从“显学”逐渐滑向“隐学”,甚至成为“绝学”或走向“边缘化”,乃因国家政治形势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法律史研究的“虚学”化倾向。就外因而言,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从政治上完全否定“旧法”,清末民国以来的法律史学科竟沦为“绝学”;而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国家政治形势的跌宕变化对法律史学科的冲击巨大,使法律史学科从“隐学”退而成为“绝学”。个中缘由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而在内因方面,当下法律史研究愈发趋向“虚学”化发展,且与注重务实的法学属性渐行渐远;甚至有不少法律史学者还沦陷于“史学化”还是“法学化”的争论中[1]关于法律史学科的定位之争,代表性的有胡永恒和魏建国等学者。参见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北京〕《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魏建国:《法律史研究进路的法学化:重申与再构——兼与胡永恒先生商榷》,〔武汉〕《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高仰光:《法律史学方向——向“法学化”回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9日;舒扬:《也谈法史学研究的学术定位》,〔武汉〕《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难以自拔,在市场化潮流中法律史学科越来越力不从心。

其中,主张“史学化”的学者,一般认为研习法律史的队伍主要是出身法科的学者,他们史学根底较为薄弱,研究中侧重意义阐释与逻辑演绎,往往以西法为中心,借助西法批判中法,故未来法律史学科应该走“史学化”路径。与之相反,主张“法学化”的学者一般认为以往法律史研究过于注重史学化,法学研究方法与学术传统存在不足,故未来法律史学科应该走“法学化”路径。早在本世纪之交,便有学者指出了法律史学科的上述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他认为:“法律史考证学家每以自己能够判定真实的史料而自喜,有些轻视关注理论建构与意义解释的研究路数。而重视法律史意义解释和法律史宏观理论的学者,也不时流露以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而得意。”[2]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重庆〕《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这里所言的前种倾向便是指“史学化”路径,而后种倾向则是指“法学化”路径,两种倾向或两种路径彼此对立。此外,有学者曾对上述两种倾向做过客观评述:“史学研究有细致入微、资料详实的优势,但受学科制约,不免对历史上的法律欠缺法理方面的理解和分析。法理研究固然可以对历史上的法律进行多视角的阐释,但有时却难免将自己的成见加于古人,误读史实,主观性过强。”[3]曾宪义、马小红:《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北京〕《法学家》2007年第1期。换言之,“史学化”与“法学化”的倾向,均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由此可见,法律史学科具有史学与法学的交叉性。亦正是由于这种交叉性,才使得法律史研究仍置于史学与法学“双重边缘”之窘境。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法学界,法律史常被认为是与现实隔膜的、没什么用的‘冷学问’。而在史学界,不少人在心底较为轻视法律史,认为它是一门幼稚的学科,史料薄弱,且与其他史学学科对话少。”[4]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北京〕《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在这种窘境下,对法律史研究的走向争论不休,使得法律史学科之定位更显尴尬。

当然,无论是“法学化”,抑或“史学化”,均是法律史学者对本学科归属的反思,其目的在于如何摆脱法律史的“低谷”或“边缘化”窘境,使法律史学科再次回到往日辉煌的“显学”时期。我们认为,关于法律史“法学化”或“史学化”的反思或争论,实质上也是法律史学科发展周期律过程中的内在环节。

(二)法律史学科未来机遇之把握

诚然,如某些学者所言:“学科的发展自有其规律,是盛是衰,是发展是枯萎,不以人们的想法或讨论为转移。”[1]马小红:《关于法律史学科发展的一点想法》,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86页。但学科的有效发展,离不开对学科自身发展规律的准确把握。探索与认识规律,目的在于利用规律。纵观法律史学科的百年发展历程,法律史的快速发展,走向兴盛之态,必然需要立足并契合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法律史学者要紧密关注现实,探讨现实问题的解决之道。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亟待完善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无疑是法律史学科发展的重大机遇。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必须因势利导,顺势而为,这里所谓的“势”,就是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势。我们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转型时期,这正是法律史学科发展的重要时代关头,法律史学人必须牢牢把握机遇,实现法律史学科未来的大发展与大繁荣。

一方面,法律史学科必须紧密契合国家发展之需要,为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提供智力支持。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了优秀传统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我国法学基础研究薄弱,表现之一就是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传统研究不够、挖掘不够,这是法学研究最突出的短板。”事实上,法律史学科在未来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学体系、坚定中国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同张文显教授所言:“法律史,特别是中国法律史研究,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提振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民族精神、民族品格的基础性工作,是弘扬优秀法治文化、确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前提性工作,意义非常重大。”[2]张文显:《要充分认识法学期刊研究会的地位和责任》,〔北京〕《法制日报》2019年8月21日。所以,整个法律史学科要站在法治建设的高度,科学地总结传统法治的历史经验,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法治体系而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史学者应当关注与回应现实问题,为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提供有效方案。这需要法律史学者对传统法律的具体内容、发展演变等方面进行透彻研究,厘清传统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实现传统法律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史学者离不开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只有立足现实问题,求索历史经验,提供有效方案,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史学科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在关注现实问题,发挥社会价值方面,法律史学科不乏范例。例如,张晋藩教授曾三次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1986年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题为“谈谈中国法制史的借鉴问题”的讲座。1995年和1998年,又先后两次应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题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开端”和“中华法治文明的世界地位”的讲座。2016年12月9日,朱勇教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为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讲解。四次讲座各不相同,但其主线均是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镜鉴。所以,法律史学者的研究,应当“在转化、发展传统法律的基础上,贯通古今法律体系,用传统法律智慧为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历史参照坐标”[3]张生:《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70年——传统法律的传承与发展》,〔成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也即所谓的“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4]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广州〕《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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