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泉 朱 力
内容提要 恃弱型过度维权现象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痛点”之一。本文以基层干部的访谈资料为基础,探讨了恃弱型过度维权现象。研究发现:小部分弱势群体以悲情表演、撒泼耍赖、威胁恐吓、暴力对抗等方式,向基层政府过度索取利益;基层政府的回应策略主要有说服调处、柔性管控、制裁震慑等方式。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社会根源有:法制不够健全;维稳政策执行偏差;基层权责不对称;闹事心态助推。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民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他们遭遇利益受损时敢于依法维权。本课题组在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反映,大部分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也有小部分弱势群体过度维权行为比较突出。这些过度维权行为虽然总量不大,但它是社会治理的“痛点”之一,基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有时却收效甚微,成为社会治理领域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王思斌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1]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北京〕《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3期。。本文所指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这些群体由于生理或社会原因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过度维权是指行为人在权益受到侵犯之后,采取手段过激或要价过高的维权方式,索要相对方财物的行为。”[2]徐光华:《从典型案件的“同案异判”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北京〕《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小部分弱势群体不仅要求补偿损失,且索要的利益明显高于损失;他们的维权手段过激,有些行为甚至踩了法律红线。
20世纪80年代以来,弱势群体维权是社会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Scott)提出“弱者的武器”的理论框架,分析农民偷懒、暗中破坏等日常抵抗行为[1]〔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欧博文(Kevin J.O’Brien)和李连江提出“依法抗争”(rightfulresistance)的理论框架,解释农民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维护合法权益之行为[2]Kevin J.O’Brien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于建嵘也提出“以法抗争”的理论,认为农民维权有明确的主动性和政治性[3]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北京〕《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以法抗争”和“以理抗争”是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民众抗争的两种逻辑[4]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上海〕《社会》2010年第2期。。政策补偿的效果决定了弱势群体对维权方式的选择[5]欧阳景根、张艳肖:《弱势群体维权方式的选择和转变规律研究》,〔太原〕《晋阳学刊》2012年第4期。。维权行动中的情感研究也是这一领域的重要内容,斯梅尔塞(Smelser,N.J)的价值累加理论是经典的理论范式[6]Smelser,N.J.,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New York:Free Press,1962,p.18.。应星提出“以气抗争”的理论框架[7]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北京〕《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董海军认为,作为情绪表达的抗争,维权抗争在现实情境中成为一种流于过程而不奢望结果的过程[8]董海军、代红娟:《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对西安Y 区征地抗争事件的解读》,〔西安〕《人文杂志》2010 年第5期。。由于中国底层农民抗争的“非政治性”、“弱组织性”、“具体利益性”取向,“有组织”的政治抗争乃至革命性转化是不太可能的[9]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上海〕《社会》2010年第2期。。
法学界比较关注过度维权现象,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学者认为,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就属于滥用权利[10]沈志民:《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哈尔滨〕《北方法学》2009年第6期。;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过度行使权利的入罪持极度限制态度[11]徐光华:《从典型案件的“同案异判”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北京〕《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应当对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处理,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2]高翼飞:《索赔还是勒索: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如何区别消费纠纷中的“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上海〕《犯罪研究》2011年第6期。,既要考虑维权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还要考虑维权手段是否合法[13]邓勇胜:《从典型案例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上海〕《犯罪研究》2018年第1期。。
社会学界对弱势群体维权研究内容丰富,提出了很多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现有研究更多的是采用底层视角,关注其抗争维权的合法性和正常维权方式,很少从基层干部的视角看待这个问题,忽视了弱势群体的过度维权行为及其社会根源。
本文关注弱势群体过度维权的方式、基层政府的回应策略,及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研究素材来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刚性社会矛盾趋势分析与化解对策研究”的调研资料,调研对象主要是国内28个省区市的部分基层干部;调研采取个案访谈和座谈会的方式,315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从事社会矛盾处理的干部接受访谈,287位专职处理信访的干部和乡镇党委负责人参加座谈会。本文引用的访谈资料得到了接受访谈的基层干部授权,可以用于学术性的研究成果发表。为保护个人隐私,按照学术惯例,对文中所涉及的所有人名、地名等具体信息进行匿名处理。
调查资料显示,弱势群体过度维权方式趋向于多元化,从激烈程度由低到高,可以概括为悲情表演、撒泼耍赖、威胁恐吓、暴力对抗几种类型,暴力对抗相对比较少见。
查尔斯·蒂利(Tilly.C.)和西德尼·塔罗(Tarrow.S.)认为,“所有形式的抗争都有赖于表演”[1]蒂利、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弱势群体中个人的力量有限,需要通过悲情表演引起更多人关注,以期能够赢得社会道义的同情,给政府施加舆论压力,在舆论上给自己增加砝码,迫使基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019年有个农民工在一家私人广告公司做广告牌时被广告牌砸中死亡,企业没有给工人买工伤保险。死者家属到市政府要求给赔偿,广告公司愿意拿出五十万,但是家属要求八十万,这时广告公司决定一分不给。之后死者家属聚集50多人把市政府大门堵了,而且带上很多花圈和横幅,一群女性家属跪在门口哭天抢地,这个行为非常恶劣。事件处理的结果是广告公司赔偿了70万。(0B110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中因公死亡,因为所在公司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应由企业参照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根据此规定,该农民工的家属能获一次性工亡补助564560元、丧葬补助金24786元,因为该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情况不清楚,无法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应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为589346元。这个案例中,死者家属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是死者家属采取的维权手段过激,堵政府大门、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其得到的赔偿金额也超出了规定标准。
应星认为,“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这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17-320页。。弱势群体本身的社会资本有限,他们会用戏剧化的表演方式维权,例如上述案例中采取摆花圈、烧纸、拉横幅、跳楼、下跪、穿着“冤”字的衣服等,将个人经历诉之于悲情,塑造受害者的形象,凸显弱者身份,制造出戏剧化的效果,将自己需要解决的事项问题化,使其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赢得媒体和公众的同情。
为了达到目的,有些弱势群体采用撒泼的方式维权,包括泼粪、随地大小便、脱光衣服等等;有的是采用耍赖的方式,在要求得到满足以后还不断向基层政府提出新要求;还有采取“牛皮糖”式的缠访,纠缠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基层干部不胜其烦,又不能采取强硬措施。
一个女的跟她老公已经离婚了,一个人带个小孩没有工作。她跑到市政府厕所边上的小房间里,自己就踢门进去,在里面住了四十五天。她要求政府要免费提供一套廉租房给她,同时要把她水电费全免了,而且她儿子读书也要求解决,哪个学校最好,对她最方便她就想到哪个学校。她把衣服全部脱光,躺在地上耍赖皮,到处大小便。(1D11004)
上述案例中,这位女子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更多的是不合理的诉求和过激行为。该女子离异、无业,而且独自养育孩子,如果生活确实有困难,可以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要求政府为其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问题,维护其生存权。假如她的情况符合低保条件可以按规定为她提供低保,有资格享受廉租房可以给她提供廉租房。按照规定,廉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金、水、电、气等必要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因此,她的不合理的诉求在于:要求水电费全免,还要求安排其儿子就读最好、最方便的学校。此外,该女子占用市政府用房、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完全是无理取闹,属于维权方式过激。
弱势群体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对自身形象有一定影响,但是他们的社会评价比较低,对自我形象要求较低,不太能顾及面子;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撒泼的方式,往往会导致很多群众围观,一些围观者也会将此类事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对基层政府和干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从维护政府形象的角度考虑,基层政府又不得不去应付和处置。有些信访人采用纠缠基层主要领导的方式,也使领导干部身心疲惫、疲于应付,甚至无法正常办公。
调查发现,一些弱势群体会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来索取利益:一种是以影响基层干部政治前途来威胁恐吓,例如以进京上访、打上级12345 热线电话为由,要求政府为他们旅游、在豪华饭店吃饭结账;或者威胁要跳楼、爬铁塔等极端行为,如果不给予解决可能会影响到基层干部的仕途;另一种是对基层干部身体的威胁,如艾滋病人以传染病毒来恐吓基层干部,给他们心理上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这里有一个艾滋病人,他妻子吸毒过世了,他投资又失败,家庭状况非常困难。首先没有住房,两个女儿和父亲就住在4平方米的棚里。我们把他的低保解决了,乡上通过多次协调到民政局争取到56000元,给他修了三间瓦房、一间厨房。房子修好后,他要求就越来越多。首先他去我们附近镇上嫖娼传染艾滋病。第二,他教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去堵政府和派出所的车,谁牵他女儿的手,他女儿就在地上装死,以此要挟村干部和乡干部。还跟他女儿说:“你在班上跟同学说,政府要是不答应我们要求的话,就去把政府和学校烧了。”他就扬言准备做这种过激的行为,目的就是要挟。因为300多元的低保金与他的日常开销相差很远,摩托车油钱、手机话费、喝酒这些花费加起来一个月要三千块钱左右。他曾经三次找到政府,以跳楼、割腕自杀等行为当众要挟。他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和住宿费,我们政府通过别人每月400元的爱心捐赠形式给他解决了。他还给我发恐吓短信,比如说要杀我全家啊,要把我全家人染上艾滋病等等。(0O11004)
上述案例中,艾滋病人家庭困难,缺少住房,如果符合当地贫困户的标准,当地政府应当按规定为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生存权益,再按照精准扶贫的政策帮助其脱贫。事实上当地政府已经将其纳入低保,为其修建住房,尽了责任。这个艾滋病人后期的要求明显超过了合理维权的范围,要求政府无限度地满足其生活费用;此外,他以要跳楼、割腕自杀等方式来威胁恐吓、要挟基层干部,已经属于过激手段,不应当得到支持。
调查中发现,极少数弱势群体会采取比较激进的方式维权,这种情况主要是涉及群体性的利益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基层政府带来压力。
TY化工厂进行改制,一批年龄大、没有文化的工人就要下岗,下岗之后按照国家的标准补偿一些钱,但很多工人就不愿意这样做,这就产生了矛盾。由于工人工作没有做通,开始有几十人,再后来就有上千人上访,成群结对地往省里走,往北京走,成了老上访户,这就形成了一些矛盾。公安机关和国资委派工作组去解决矛盾,TY化工厂的职工围攻市政府,冲进去一两千人,掀警车,砸办公室,公安局对二十多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后事态平息下来。(0O11007)
上述案例中,下岗工人已经依据标准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他们因为对下岗补偿不满而产生矛盾。这些工人下岗后没有收入,生活质量肯定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他们也希望通过提高补偿尽可能减少下岗带来的冲击,因为补偿金额与工人期望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他们的诉求有一定的道理。下岗补偿问题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人可以通过与工厂集体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等方式来维权,维权的底线是不得触碰法律红线。下岗工人采取围攻政府、打砸办公室等暴力方式发泄不满,已经严重违法。
极少数弱势群体在群体利益受损时,会采取堵塞道路、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甚至是打砸抢等激烈方式,这种暴力对抗的方式往往有大量利益受损人员的参与,也包括非利益相关者。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引起政府的重视,也有泄愤的成分。他们之所以敢采取这种方式,往往是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正如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所言:“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他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戴光年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在群情激奋的状态下,参与事件的弱势群体往往会情绪上互相传染,采取一些过激行为。
针对恃弱型过度维权行为,基层政府的回应策略可分为说服调处、柔性管控、制裁震慑几种方式。
尽管一些弱势群体维权方式不当,说服调处仍是基层干部首选的处置办法,他们希望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引导弱势群体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维权,对于其中的合理诉求予以满足,拒绝他们过高的诉求。这种策略对于部分弱势群体有一定效果,关键在于能否给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或者能否使他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性质与后果。
有一批农民工给工头打工,工头在某集团承包了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是某公司转包给他的。工程进行到一半时,项目经理拿着工程款跑路了,民工拿不到钱,认为是集团公司不给,就到政府去闹事。后来通过法律手段找那个项目经理,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查封账号,协调企业先予以赔付,保证农民工拿到钱。有些诉求根本就不合理,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很多群众就是想不通应该怎么正确处理矛盾。我们的工作方法嘛,一是调解,再一个是说理,如果都解决不了的话就只能诉诸法律。(1C11005)
近期原材料价格上涨,对磷酸二铵原料成本支撑有力。原料磷矿石限采,硫酸、液氨高位运行,虽然硫磺价格有所回落,但不影响整体原料成本,且多数企业接单较多,限制接单,不过近期下游新单需求放缓,磷复肥会议后一铵的价格将会平稳运行。
在处理信访事件过程中,基层干部通常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的方式,劝服弱势群体采取制度化的方式解决矛盾,告诉他们信访过程中不能做违法的事。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表明,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信访问题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法。我国已经建立起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大调解”机制,力争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以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成效是比较明显的。
调查发现,以前对非法上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现在不允许这么做,又必须保证重要敏感时期的稳定,因此对于不能“摆平”的弱势群体,只能采取柔性管控的方式,防止这些人离开居住地上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些基层派出所还与铁路部门联网,一旦稳控对象购买火车票就采取劝返、拦截的方式。有基层干部反映,社会治理的精力很多都用在重点信访对象的稳控上,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我们这有七个人是多年上访的,提出很多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大年三十晚上有一个跑北京上访了,后来七个人都跑掉了。领导说要确保万无一失,我就喊上公安局副局长上北京,在上访村一个地下室找到了他们,开会前两天把他们找到了。“两会”期间,为了这七个人,每个村派六个人去陪他们,一共二十四个人四班倒,他们上厕所都要有人跟着,一个月下来我生了一场大病。(0C11018)
近年来,我国的信访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排名,但是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仍然存在,这种考核关系到地方主要党政官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形成一种压力传导机制。在重要敏感时期,少数弱势群体抓住这点不放,专门利用这个时期上访。对地方官员而言,过去强制性办“学习班”等约束访民的方式已经不准实行,只能采取柔性的管控约束方式,想方设法稳住这些访民。由此带来的负面效果就是要动用大量的治理资源,综治部门的干部时间精力主要扑到了信访上面。
基层政府在制裁策略方面,一是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前提是弱势群体确实是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或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外一种方式是用非制度化手段震慑。这种制裁震慑主要是针对少数带头闹事的人,例如查清弱势群体访民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则对其进行惩罚,迫使当事人放弃继续缠访闹访的行为。
TY化工厂下岗工人采取过激行为而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把板凳摆在公路上,把TY化工厂拦了两天两夜。TY厂有种化学原料,每天有人从外面送进去,又送出来,这个东西在路上耽搁久了就会发生燃烧爆炸。市政府就把特警队派过去处理,他们把盾牌拿起,钢盔戴起,硬从过道冲过去,两边的石头板凳就“轰”的摔下来,锅碗瓢盆扔下来,公安局也伤了几个人。我们对涉嫌违法的十几个人采取了强制措施。(0O11007)
如前文所述,下岗工人因为对补偿标准不满,采取了围攻政府、打砸办公室等过激方式维权,已经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他们还采取堵路的方式妨碍化工厂的生产,还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当地政府有权依法派出警力维持秩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是无可厚非。
恃弱型过度维权现象的主要社会根源有:法制不够健全;维稳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基层权责不对等;“闹事”亚文化助推。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基层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基层政府曾经采用的强硬措施不能再用。调查中,很多基层干部表示,由于缺乏有力的制裁手段,对这种恃弱型维权的现象很多时候束手无策,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遇到些不讲理的吧,说什么他听不进去,遇到这样的哭笑不得啊,用法律条款也够不着,用情理他也不照着办,打也打不得,骂也不行,这是最苦恼的。(1C0002)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人家两个人就属于那种不要命的,什么都不在乎,最终目的就是要钱,能讹多少算多少。(干部访谈151080015)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访民的行为难以定性。虽然信访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信访终结制度,禁止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但缺少操作性强的配套法规,对于弱势群体过度维权的越轨行为难以界定,尤其是悲情表演、撒泼耍赖的行为,并不一定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难以用强硬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他们,却使得基层干部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实践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软弱无力现象。对于过度维权没有严厉的惩治措施,大多数是公安机关的警告、训诫、制止,最多是采取治安处罚措施,而极少有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对老上访户有劳教、办学习班等措施,现在中央强调依法行政,基层政府对这种现象没有强硬的惩治手段,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管控、妥协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过度维权的成本很低,有些弱势群体有恃无恐、以闹牟利,甚至会形成负面激励效应,导致更多弱势群体过度维权。
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14亿人口的大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面临的国际环境非常复杂。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因此维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在维稳的大环境下,闹访、缠访成了基层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维稳政策在基层执行中出现偏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些地区过于强调刚性维稳的“治标”,而忽视了从根源上采取治本之策。为达到稳定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票否决等考核机制,原本的出发点是以此为抓手督促基层政府在维稳上下功夫。但一票否决的考核也给基层干部带来很大的压力。此外,政府顾忌自身形象,对于闹访、缠访对象总要想方设法“摆平”,尤其是重要敏感时期,有的基层政府甚至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各种措施维稳。
一些基层干部表示,基层治理中权责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即基层政府承担了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无限责任,却缺乏与此相对应的治理权力和资源,无法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包括弱势群体恃弱维权。正如一位基层干部所言:
以前说“上面千根线,社区一根针”,现在是“上面千把锤,社区一根钉”,生动地阐释了目前社区工作权责利不匹配的现状。属地管理把很多事项汇总到社区,比如信访接待、安全生产监督、12345热线的处置都成了社区的属地责任。社区还要承担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引领居民协商民主的治理责任,有的社区上墙的工作职责有近百项。我们工作人员和服务人群的数量完全不匹配,很多事情也没办法处理。社区有几个老上访户反映的问题不是我们这个层面能解决的,根本就应付不了。(干部座谈会20190731)
基层的乡村两级干部要直接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却苦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治理资源。一些弱势群体的诉求涉及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例如支农支边群体、下岗职工、民办教师的安置问题。这些群体的问题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属于政策性问题,不是在基层的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需要省级政府乃至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统筹解决。
恃弱型过度维权背后有“闹事”亚文化的根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部分弱势群体对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合理的定位,他们在信访中尝到了甜头,诉求在不断满足中被放大和异化,有些诉求完全脱离实际。不仅有利益受损群体过度维权,还有达到某种利益的欲望受挫,也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正如一位干部所说的: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叫作“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确实,有些群众通过大闹达到目的,比如医患纠纷可能是医院的过错,只要赔偿十万块钱就能解决问题,但是他通过大闹产生影响(医院)可能赔了三十万、四十万。一些交通事故也是这样的,按照正常程序处理,可能几万块钱能够解决,但是通过大闹使赔偿金额达到几十万。(1K11003)
“闹大”就是一种以紧张、激烈甚至混乱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将维权“问题化”的过程。这种“闹事”心态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弱势群体能在其中谋取远超于损失的利益。有些人善于利用重要敏感时期做文章,因为在这种特殊时期,高层领导的注意力集中在办好大事,要求基层不惜代价维护好和谐稳定的局面。
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基层政府对生活确实困难的信访人员给予人文关怀和困难补助,努力为化解信访积案创造条件,但是不少信访积案的当事人认为这种人文关怀天经地义,甚至不断提出新的无理要求,例如:要求反复享受困难补助,要求超标享受低保;利用重要敏感时期,以进京上访要挟地方政府,要求为他们提供旅游、资金补助;等等。更有甚者,少数弱势群体已经将维权变成了牟利行为,导致正常维权的异化。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恃弱型过度维权”的概念,即少数弱势群体倚仗自身的弱者身份,采取各种非制度化的过激手段,向政府部门过度索要权益的行为。恃弱型过度维权的关键特征是弱势群体诉求虚高,采用非制度化的过激手段。它属于一种非制度化的抗争行为,与制度化的以法抗争、依法抗争有显著区别,但不少行为有违法的成分。
研究发现,弱势群体的恃弱型过度维权主要采取悲情表演、撒泼耍赖、威胁恐吓、暴力对抗等方式,基层政府回应策略主要有说服调处、柔性监控、制裁震慑等几种方式。恃弱型过度维权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我国法制不够健全,维稳政策执行存在偏差,部分弱势群体利用维稳考核的要求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基层政府做出让步,从中谋取利益。另外,基层治理权责不对称等也都是导致基层政府缺乏有力惩治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原因。
对于部分弱势群体的过度维权现象,应当辩证地看待。一方面,说明他们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遭遇利益受损时敢于维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以过激行为维权牟利是对依法治国路径的消解,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恃弱型过度维权的存在既有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也有管理体制和基层政府行为不当的因素,并不能把所有的责任归咎于弱势群体。从弱势群体来看,他们的法律素养总体还有待提高,容易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片面理解法律条款,只强调维权而忽视了行为的合法性。有的弱势群体由于依法维权困难,出于无奈错误地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了过度维权。还有些恃弱性过度维权是基层政府不作为导致的,对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长期不予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要有效解决恃弱型过度维权,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推进“三治融合”。完善现有处理社会矛盾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法治思维解决信访问题,不能为了短期维稳而放弃对恃弱型维权的依法处置。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在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治素养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二是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继续推动干部下访了解民情民意,提高矛盾纠纷的合法解决方式知晓率,积极拓展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切实解决好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对于信访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惩处,让恃弱型过度维权中的违法信访者付出必要代价。减轻基层的维稳压力,将考核重点转移到对信访问题的解决结果上,督促基层政府将信访工作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四是减轻基层政府负担。统筹考虑基层政府的负担,制定相应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下放的事项必须配套相应的人财物等资源,赋予基层政府必要的处置权限,充实基层社会治理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