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晗
【内容摘要】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渐被应用在各行各业当中,使得劳动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不仅需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的变化,还需要再面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挑战。面对这一情况,本文对劳动关系的变革做出合理预期,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在全面考虑现代科技的基础之上,仍然要回归到保护劳动人民权益的轨道上来。
【关 键 词】人工智能;劳动法;未来挑战
中图分类号:TP18;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97-02
在上世纪八十年,虽然人机对弈系统——“奥赛罗”打败了人类的黑白棋冠军,但人工智能还未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直到二十年后的今天,人工智能终于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当今的社会当中,各种人工智能产品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劳动者却开始担心自己会被取代。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何完善劳动法,平衡劳动者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法的发展進程
在人类的发展历程当中,最初是处于资本原始积累和自由竞争的阶段,许多资本家都会对劳动者开展非常严重的剥削,而在1349年,英皇爱德华三世颁布了“劳动法规”,则进一步加深了剥削的程度,让劳动资源走向枯竭,使得劳动者的生活非常苦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加深,终于爆发了一系列的反抗,让资产阶级的统治受到了威胁。资产阶级为了能够维护自身的统治,开始以国家法律的手段来调和这一关系,“工厂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进一步的限制了资本家的剥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这也就是劳动法的雏形。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到了二十世纪初,许多国家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也就是《劳动法》。就我国而言,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劳动法的制定时间比较晚,在1923年才制定了第一部具有劳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现行的劳动法。
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劳动法的主体范围
(一)与法律主体资格的冲突
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来看,其具有双重属性,而这就意味着能够将两种社会关系进行更加紧密的关联在一起,这能够反映出平等性和从属性的叠加。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对于劳动主体资格进行界定时,需要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来进行考量,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民事主体”层面来看,在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的民事资格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众多学者对于这一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赞同“工具说”,也就是认为人工智能仍然处于机械的范畴,并不具备人类的感情,没有独立的意识,也无法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情感,因而其仍然只能作为人类发展的一项重要工具。还有部分学者认同“雇主和雇员说”,这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能够通过控制来完成人类的各项工作,其作出的行为需要由控制者来承担,因而将人工智能具备法律资格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对于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具有比较先进的神经网络,因而应该适当的对这一内容进行考虑。
另一方面,在“劳工主体”的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是无法具有劳动法主体保护资格的,主要是由于在劳动经济学的宏观角度来分析,所谓的就业主体必须要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劳动的基础条件,也就是必须要具有法定的年龄,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同时所从事的劳动也需要是社会认可的,而劳动也需要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从人工智能的本质来看,虽然其是比以往更加高级的劳动工具,但是仍然不能够与人所并列。除此之外,在当前机器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将成为具有明显优势的“劳动者”,而对于人类的劳动者来说,则会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之中。劳动主体不仅仅要具有年龄、意识和能力的要求,还需要符合社会生产价值的特征。因此,将人工智能纳入到“劳动者”的范畴当中来,对其进行保护是弊大于利的。
(二)与劳动法主体价值的冲突
从劳动法立法的基本理念来看,需要以人权思想为基础,从某种角度来看,如果承认人工智能是“劳动者”,那么就会确认其具有人权,以及其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在劳动法立法价值的层面来分析,人工智能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以人为本”这一理念。劳动法需要通过相关政策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需要以人权思想作为指导,从而创建一个以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的责任。
对人权与社会的内在关系角度进行分析,人工智能的人权必须要完全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在劳动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其应该是社会化的产物,这也是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而人工智能的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整个产业、政治和文化等限制,虽然其具备一定的智力,但是人工智能的行为仍然受到人的控制,并没有办法成为社会劳动中的一部分。人工智能由于不需要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保护,因而将其纳入到劳动者范畴中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三)与劳动自由理念的冲突
以马克思主义其中的观点来看,只有当劳动者具备人身自由时,才能够与货币占有者处于一个平等的关系当中。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如果需要承认其劳动主体地位,那么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和人身自由。现阶段,人工智能虽然是为了替代人类劳动所产生的,在给人类劳动者带来极大挑战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劳动力的解放,给人类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实现途径。社会的发展实质就是让人类能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而完全没有将人工智能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当中来。
三、劳动法未来的可能挑战
(一)机器人的人格与劳动法
如果将人工智能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那么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工智能的人格问题。在2016年,欧盟曾经提交过一项将最先进的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电子人的动议,并且还有立法的初步想法,这就表明人工智能是有可能获得民事主体的。现阶段的理论或者立法实践当中,大部分的学者对于人工智能作为“人”仍然采取观望和谨慎的态度,但是继续这一内容进行探讨则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未来的发展历程当中,人工智能也许会结束大多数人的分工,使得自我解放这一内容将再次被摆在人类的面前,因而对于劳动法来说,如何平衡人类自身利益和人工机器人劳动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是亟待解决的一项内容。
(二)劳动被替代后的劳动法
在工智能逐渐兴起之后,人类劳动者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就是可能会被替代,虽然现阶段仍然还没有被完全替代,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这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在未来的劳动法中,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许将不会存在,需要做的则是如何保护已经被替代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了能够有效应对劳动者被替代之后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有一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对这项内容开展了初步的研究。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時代背景下,劳动法不再是狭义层面上的劳动法,不仅需要面对劳动关系,还需要更多的考虑保障全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未来的劳动法,也不能够在以一定的年限劳动作为基本保障,而更应该出自于人道主义,以维系基本生存作为目标的一项法律保障。
从总体层面来看,在当前的人工智能时代下,劳动法应该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来进行完善,首先需要加强对人类劳动者进行保护,也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先进的权利不应该给人类的发展造成阻碍,而最终目的仍然应该是造福于人类的。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新构建,还是传统劳动权益的保障,都应该建立在保护人类基本权益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适当的考虑人工智能的权益,但是这一系列工作的最终目的仍然是需要能够对人类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这也是劳动法应该一直秉持的基本原则。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社会未来的发展当中,人工智能的发展会给经济带来极大的动力,未在未来领域的竞争中,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人工智能的竞争,因而传统的劳动法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平衡人类和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对这项内容进行研究,让劳动法能够在特定的阶段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南平,邹宇.人工智能与中国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130-138.
[2]段伟文.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审度与伦理调适[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06):98-108.
[3]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05):128-136.
[4]荒木尚志.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M].田思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07):204-210.
[5]刘卫平.中国经济调整与再平衡:启示、挑战与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02):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