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探索

2020-02-25 13:30邓融铸冯娜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买受人顺位惩罚性

邓融铸 冯娜

【内容摘要】随着商品房交易量的增多,一房二卖事件也随之频发,而且部分相关制度对其也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在一房二卖中,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如何确定房屋的归属,第二个是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面对这两个问题,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涉及但规定不明确,有很多复杂的情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屋归属问题及规则、违约责任及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的法律建议,期望能够促进一房二卖案件的顺利解决。

【关 键 词】一房二卖;房屋归属和损失赔偿;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77-02

一、一房二卖的含义

一房二卖,即房屋出卖人同时将房屋出售给两个或多个受买人的一种经济行为。但由于出卖人只能履行唯一的一份合同,就使其他的购买人无法得到物权,进而使出卖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导致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房屋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分配归属,以及如何确定违约赔偿责任。

二、房屋归属问题

(一)对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般来说,几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一房二卖的行为不会受到合同的影响,但如果法律规定了一些其他无效的行为,合同是无效的。在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解释中,如果出现了一房二卖的行为,所有受买人都能够向法院申诉,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可见,当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性是认可时,受买人有权利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一定的违约赔偿。

在出现承租人有购买行为时,最高法曾对这一行为作出解释:当房屋出租者有出售房屋的意愿时,应最少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此时承租人享受优先购买权。当出租者违反这一规定出售房屋时,承租人有购买意愿时,其可以向法院申诉这一买卖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出售之前,出租者应选择一个适当的日期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通过对比我们能够发现:“承租人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已经被取消,显示了立法者对民法通则的认可,而且在实践中也多依照此判定,这样不仅默许了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同时也成人了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行为的合法性。

(二)争议房屋的归属规则

一是第一顺位。即当某一买受者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时,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这一规则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制定的,其规定:“有登记行为的不动产才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这一规定,受买人会发动关系取得出卖人、登记机关等方面的配合,有的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来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具体的判决中,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的原则进行裁量,严厉遏制利用不正当行为和规则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为,以保护其他受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第二顺位。即在确定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当受买人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时,这一受买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三是第三顺位。即受买人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占有房屋的人有房屋优先所有权。但这一房屋是有争议的房屋时,受买人应承担一定的物品损坏风险。这一顺位显示了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共存的,特别是受买人在签合同之前已经长期占有房屋的,更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的顺位规则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的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避免了房屋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四是其他顺位。当没有发生第一、第二、第三顺位中的行为时,这就需要是否发生了付款行为、网签行为等,并通过一定的规则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一规则是前三种顺位规则的补充,多用于一些特殊的购买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同时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没有网签的,谁先签约谁获得房屋所有权。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几个受买人都发生了付款行为,谁付款多谁优先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违约责任问题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则获得房屋所有权,其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赔偿。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和其他额外的损失,还包括已购房款一倍的责任。另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还规定了两种损失,一种是积极损失,即合同签订的费用、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等;另一种是可得利益损失,即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认定的房屋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对于先买受人而言,可以选择转售获利或者房屋差价获利;对于后受买人而言,不能选择转售获利,因为对其而言这一行为只是假设,是其不能预见的获利行为。另外,有的还认为惩罚性赔偿和其他损失赔偿可以同时成立,但从实际看,更多的是认为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对其中支付数额较高的给予肯定。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人,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只要是受买人都能够请求赔偿。在惩罚性赔偿数额方面,最高院规定这一数额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但对其他影响因素没有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多数法院都进行了一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有一部法院的判决额度低于50%。但从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看,应结合房屋买卖标的额度的大小进行惩罚性赔偿判决,但额度不能过低。

在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因素时,要充分考虑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因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出卖人的违约行为,遏制一房二卖趋势。应根据出卖人的过错大小、造成损失大小来进行判决。此外,还应根据出卖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卖人的合法利益。

四、规范一房二卖的法律建议

(一)房屋归属规则

目前,有关一房二卖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不明确,多数地区的法律文件和裁判体系还存在一定差异,所考慮的因素和顺位还有很大的差别。但总得来看,这些文件和裁判所持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以一种竞赛规则来引导、评价当事人的合同签订行为和合同履行行为,即买受人的履行合同是积极的、合法合规的,其应获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占有顺位规则也不是唯一的,当有突发情况时,法官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善意状况。在双方明确归属规则时,当事人会积极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就很大,进而对购房者的心理和行为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应完善登记体系,使买受人更好地查询,避免落入一房二卖中。

(二)完善损害赔偿规则

在现行的归责规则中,即使买受人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仍可以申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予惩罚性赔偿。但还需要明确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可得利益损害及计算方法,房价上涨额、开发商违约收益等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这些问题的争议多,司法解释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下限,避免反复的裁决。此外,还应鼓励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和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包括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因为这一惩罚性赔偿数额高,法院的判决回旋余地就较大。但由于基准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差距较大,也给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应设置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保障房屋所有权。应尽快督促双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和网签等。当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应支持买受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争取获得最多赔偿。由于买受人提取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赔偿时,法院仅支持其中的一项或两项。因此,买受人应计算之后对数额较大的提起主张,以降低诉讼费用。当买受人还没有支付房款或者支付了很小一部分时,买受人应主张以房屋涨价损失获取赔偿,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房屋涨价幅度较小时,一倍惩罚性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

五、结语

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业界的研究一直在持续,对归属权问题和损失赔偿问题的解释也较多,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从目前的实际看,在房屋归属问题上应使用“顺位规则+善意购买人规则”,以实现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合法;在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惩罚性赔偿问题上,可以选择房屋涨价或者开发商获利的角度计算;对于惩罚性赔偿,笔者鼓励结合具体因素和案情进行裁判并说明理由。

参考文献:

[1]钱冬民.“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9):160.

[2]姜亮.“一房二卖”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李晓嫚.论一房二卖中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D].西南科技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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