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无人机生产者的法律规制

2020-02-25 13:30黄涛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飞控民用规制

黄涛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适用,人们在得到相关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對一些棘手问题。由于缺乏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无人机的开发和使用中,出现了包括干扰民航正常运行、窥探隐私、非法测绘、“黑飞”等不法事件,这表明在无人机领域加强法律规制势在必行。无人机的生产者处于法律制度作用的前端,将生产者的行为控制在合法的框架内,将有利于保证无人机的出厂性能和指标,可以降低使用无人机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以对无人机生产者的法律规制为核心,采取明晰无人机的生产标准、确保无人机飞行行为可控、实行无人机强制登记等措施。

【关 键 词】无人机;生产标准;飞行可控;实名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26-03、

一、无人机的理论界定

无人机,全称为“无人驾驶飞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其英文缩写为“uav”,是一种视距内或视距外通过无线方式控制其飞行的飞行器,关于无人机的定义,描述多有不同,百度百科词条“无人机”中,将其定义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①我国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中,将无人机定义为“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②美国联邦航空总署(FAA)2016年在《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定义无人机为无人在飞行器内直接操作的飞行器(An aircraft operated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direct human intervention from within or on the aircraft)。③

虽然表述多有不同,但仔细研究仍可以得出无人机是不可载人、可搭载一定负荷、可在视距内外飞行、具有飞控系统等特征,其中飞控系统是无人机的核心特征,这也将其与航模区分开来。

二、无人机使用中的现实问题及对生产者加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无人机被新闻媒体屡屡爆出“黑飞”、干扰民航飞机、窥探隐私等问题。另外还有多不胜数的见于报端的无人机窥探别人隐私、坠毁、撞墙等事件。尽管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无人机消费者的不当操作,但是笔者认为,无人机的监管不应当简单的仅仅从消费者这里开始,追本溯源,从无人机的生产开始,那么这些问题同样是可以减少或避免的。

三、对无人机生产者的法律规制

2017年12月22日,工信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工信部预测2020年无人机产业产值将到达600亿人民币。到2025年将达到1800亿人民币产业产值。④600亿与1800亿人民币预示了无人机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将会持续急速增长,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套有效的针对无人机的监管措施,这样才能让无人机及其相关产业更好的发展,这也有助于频频发生的无人机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当下对无人机生产者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布民用无人机生产的法定标准

关于无人机的相关标准,目前可查的仅有一下几项:GJB 2347-1995 《无人机通用规范》、GJB 3060-1997《无人机电气系统通用规范》、GJB 5433-2005 《无人机系统通用要求》、GJB 5434-2005《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通用要求》、GJB 5435-2005《无人机强度和刚度规范》。但是这五项标准仅是国军标,指向的更多是军用无人机,且年代较早,已经不适应现今民用无人机的生产。

而关于民用无人机的相关标准,目前有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在2015年6月发布的《民用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多轴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单旋翼直升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多种民用无人机的应用范围、分类、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存储等部分。但遗憾的是,并未将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包含在内。

我国目前民用无人机行业亟需统一生产标准。

在工信部预测在2020年能达到600亿人民币产值,2025年可以达到1800亿人民币产值的无人机行业,没有统一的生产标准是非常不妥的,新闻报道的无人机安全事件也是屡见不鲜。这十分不利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市场从事无人机生产、销售、代理的企业超过四百家,但问题是这些企业仍未形成统一的生产标准,水平参差不齐,生产、销售的无人机在飞行时存在安全隐患,也会给无人机的监管带来难题。

工信部针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目标,在《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制修订200项以上民用无人机标准,满足产品研发和生产、产业应用、安全监管等行业发展需求,建成民用无人机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促进经过市场检验的先进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或国家标准......”、“加强民用无人机试验检测认证、试飞验证等技术和方法研究,形成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性、质量可靠性等检测认证标准。”⑤

可以发现,工信部也意识到目前民用无人机行业中统一生产标准的重要性。

近几年,无人机行业“负面”新闻不断,许多无人机项目失败,部分无人机厂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频出、内部管理混乱、出货靠刷单、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只有发布民用无人机统一生产标准,才有利于无人机市场的统一监管,也避免无人机行业的混乱现象,还有利于消除目前无人机行业的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当消费者购买的是满足标准的无人机产品,才可以避免无人机因生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坠机、损坏等事件。

(二)确定保证飞行可控的法定强制标准

如果关注无人机,就会发现无人机闯入机场、军事区域的事件經常发生。无人机飞行行为的不可控,会给社会生活到来极大威胁。

2016年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提出无人机要通过接入电子围栏明确禁飞区,保证无人机飞行时间、空间在可控范围内。这是一项有效控制无人机飞行行为的措施,但应当注意到,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无人机成品生产厂家,诸如大疆、极飞等生产厂商。但是市面上,存在着大量自行购买零配件组装的无人机,在无人机的核心部件——飞控上,零散配件组装而来的产品完全可以不设电子围栏、可以任意编写航迹规划,就是设置了电子围栏,某些消费者也完全可以对电子围栏、GPS进行破解进而突破此项规定。这一现象在非正规产商产品、零件组装无人机中十分严重,因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一些规定,并无法有效规制此类自行组装的无人机或者一些开源飞控,这让自行组装无人机与开源飞控成为了法外之地。

对此,笔者认为不论是无人机产品生产厂商还是无人机零配件生产厂商,都应当强制要求在无人机飞控上接入电子围栏功能,厂商也应当加强技术开发,避免飞控系统被消费者随意破解。

另外,在无人机飞行行为的控制上,无人机厂商可以借鉴民航飞机与空管系统之间就已在使用ADS-B的技术。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无人机随意飞入机场,同样,其他不适合无人机起飞的场合,也可以开发相似的技术,主动干扰无人机的起飞与接近。

此外,无人机云技术也应当大力发展。民航局在2015年12月29日颁发的《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中重点讲述了无人机云的重要性。此无人机云也就是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这个系统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实时监测民用无人机的飞行信息。在人流聚集或机场等区域,该系统要求无人机对其飞行的高度、距离等信息每秒汇报一次。通过实时监测无人机的飞行信息来保证飞行安全与地面安全。

笔者认为,只有在无人机软件、硬件等方面多管齐下,才可以让无人机的飞行行为可控。

(三)完善无人机的强制实名登记制度

201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国内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6月1日开始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并说明在2017年8月31日之后仍未登记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被视为是违反法规的违法行为。据民航局在2017年6月13日公布的数据,已经有4.5万架无人机拥有者进行登记。同时该规定还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厂商的登记做了要求。在该规定第2.2条中对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做了三项要求,分别是: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以大疆公司为例,大疆公司卖出的每一台无人机设备,机上都有唯一的且不可更改的标识码,并且在组成无人机的各个部件上也有与整机相对应的识别码。这就意味着,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大疆无人机产品的零部件来确定此零部件来自哪一台无人机。

但是这几项要求,同样是对民用无人机整机厂商所做的要求,这项规定对无人机配件生产厂商并无多少约束力,消费者通过购买散件自行组装无人机也显然不可能达到大疆这样企业出售的整机的可识别性。笔者认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无人机的飞行,而民用无人机飞行的核心部件即是飞控系统(飞控子系统是无人机完成起飞、空中飞行、执行任务和返场回收等整个飞行过程的核心系统),所以,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的核心就是对民用无人机飞控的监管,尤其是针对消费者自行组装的无人机,对无人机飞控的监控即可以监控整个无人机。所以要求无人机飞控生产厂商对其产品的出售进行登记是必须的。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机产业的发展需求迅速增加。一个新生事物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出现和遇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只要遵循科学方法,不断建立起完善、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与机制,防范于未然,就一定会使行业快速健康地成长起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些都要建立在无人机的源头也就是对生产者的有效监管上,笔者认为目前以发布民用无人机生产的法定标准、确定保证飞行可控的法定强制标准、完善无人机的强制实名登记制度这三项措施,即可达到这一目标。

注释:

①百度,https://baike.baidu.com/item/无人机/2175415?fr=aladdin,2018-4-15.

②中国民用航空局.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601/t20160113_26519.html,2019-4-15.

③U.S.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2016年6月21日,107-2.Small.

④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85/n3057589/c5975693/content.html,2019-4-15.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85/n3057589/c5975693/content.html,2019-4-15.

⑥该技术原理是,每架民航客机都装有一套ADS-B发射装置,每隔一定时间就向外以一定的特殊频率发送自己的航班、地理坐标、航向、速度等信息,而空管指挥系统和其他客机通过ADS-B接收装置,收到这些信息后就可以提前做出避让等应对动作.系统对于正在接近的载人飞行器进行预警,可以不断提醒和警告操控者.于此同时,系统可以自动根据民航客机的相对距离、航向以及用户所操作的无人机当前的飞行高度等信息评估风险.如果发现无人机存在威胁到民航客机的潜在可能性,而操作者仍无规避操作的时候,系统甚至可以强制其下降高度或迫使其降落.

参考文献:

[1]刘明远.民用无人机社会风险防控与法律监管[J].行政管理改革,2019(08):44-49.

[2]高荣林.美国警方使用无人机侦查的法律规制问题[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0(04):60-66.

[3]任一可.我国民用无人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

[4]左荣昌.国外无人机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79-83.

[5]栾爽.无人机法律规制问题论纲[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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