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和公开公示应取得平衡

2020-02-25 03:18斯怀
方圆 2020年1期
关键词:身份证号政府部门选项

斯怀

近日,有网友向媒体反映称,江西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官网的一些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现象。多个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有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示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万一有重名重姓的情况,为了信息的完整度就全部公示了,也是为了更好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不可否认,将相关人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展示,确实有助于追求信息的完整度和透明度,进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别忘了,这些追求的实现路径并非只有“追求信息完整度”这一条。只要尽可能多地公示相关人的信息选项,并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选项下的相关信息进行虚化或打码处理,也是“追求信息完整度”的实际体现。如此,不仅造假的可能性会非常小,而且也能实现“追求信息完整度”和“保证群众知情监督权利”的兼顾。

即使存在重名重姓或者身份证号未被虚化的号码完全相同情况,但其他信息未被虚化的部分,也定会有所差异,怎么看都不会影响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越发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侵害民众的隐私权,还会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这也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重视并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便是全社会的诚挚追求。而重视和保障的第一步,就是要消除一切主观无意识的信息泄露可能。 其实早在2017年,媒体就报道过多起政府网站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事件,但直到今天,政府网站在公示公告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还是存在。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圍。

“官方公示”变“隐私泄露”,让人遗憾。但更让人遗憾的,是涉事单位人员“一贯做法”的回应。一贯做法,并不见得一定就对。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隐私意识的提升,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的工作思路,也该与时俱进。

当然,很大程度上来说,泄露个人信息,也并非公示者的本意。如何拿捏好隐私保护和公开公示之间的平衡,在执行过程中,显然需要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操作中想出周全之策。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隐私保护和公开公示应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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