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深
2019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案子:某集团男下属万凌挖空心思算计女上司李妍,在出差途中偷录李妍的来往电话,事件曝光后,万凌声称其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内容也是工作上的事情,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那么,职场上窃听同事的工作电话,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呢?
2017年8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飞翔集团进行华东片区业务经理的公开竞选。根据近三年的业绩表现,候选人分别是苏北片区的经理万凌,苏南片区的经理李妍。万凌和李妍都是在2013年入职飞翔集团。各自从业务员做起,历经五年打拼,一步一个脚印地坐上了片区经理的位置。2017年6月,又一个财年过去了。李妍负责的苏南片区销售总量比万凌负责的苏北片区高11%。但是,公司高层有领导认为,两大片区的消费水平不同,排除这个差异,万凌的实际业绩要好过李妍。
如果坐上大区经理的位置,年薪会比原来翻一番。万凌盯住这个职位已经很久,终于等到2017年7月,集团高层对全国大区经理进行战略调整,对空下来的华东大区经理斟酌再三,由万凌和李妍竞争上岗。对李妍做自己的竞争对手,万凌根本不当一回事。33岁的李妍,已经是6岁孩子的母亲,孩子即将上小学,家庭拖累不轻。而万凌自做上苏北片区经理后,就让妻子辞去了工作,在家做全职主妇。两相对比,胜负已出,他的心里笃定得很。尽管如此,万凌还是认真准备了演讲稿,到集团高管门上逐一游说,又请公司的同事吃饭喝酒唱歌,让大家力挺自己。
孰料,竞争上岗演讲前的几分钟,江南片区多个实力公司的老总也进了场,他们都是与李妍关系很铁的老客户,显然是有备而来。万凌没想到李妍来这一手,本来准备脱稿演讲的他,站在台上慌得忘了词。哆哆嗦嗦从衣袋里拿出稿子,结结巴巴念了一通。轮到李妍时,她沉着淡定、条理清晰地讲述了提升华东区域销售业绩的设想,获得阵阵掌声。
大区经理的职位毫无悬念地落在了李妍的肩头,万凌感到自己十分窝囊。他回到苏北片区的办公驻扎地南京市六合区以后,情绪变得越来越消沉,无心打理销售管理事务。2017年11月,省内一家规模很小的同行企业业务经理找到万凌,请他帮忙分流一些业务,许诺按销售比例给他提成。万凌欣然同意,考虑到独自操作有所不便,他找到亲手带出来的销售员刘骏,旁敲侧击地说:“为企业干,天花板也就我这个位子,不如做点飞单捞些实惠。”刘骏等着凑钱攒买房的首付款,万凌面授机宜,他正中下怀。于是,两人配合做“飞单”,捞起了外快。
李妍对苏北区的销售盯得紧,她对万凌发来的电子邮件销售月报仔细研究,发现从2017年12月份起,连续三个月与往年同期相比,业绩逐渐下滑。2018年3月5日,她打电话询问万凌,让他说出原因。万凌不耐烦地说:“市场环境不好,销量自然下降,你不要没事找事。”话音未落,便挂断了电话。李妍明白万凌因为没有竞争上大区经理,心里憋着气,决定去六合区当面沟通。但是,当李妍赶到南京市六合区办公室时,万凌对她不理不睬。李妍遂找到其他销售员了解情况,意外获知万凌与刘骏分流公司业务做“飞单”的传言。李妍当即找刘骏质询,刘骏低着头说:“是万经理指使我这么做的。”再去找万凌质询,万凌反而指责李妍故意整他,威胁道:“你拿证据跟我说话,否则告你诽谤!”
为了对公司负责,李妍立即赶回常州,将苏北片区的销售情况和管理现状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2018年5月22日,集团公司董事会责成华东大区成立调查组,由李妍带队,前往南京市六合区办公驻地调查相关问题。当晚,李妍一行与万凌住进了江淮酒店。李妍与万凌分别开了3015房间和3016房间入住。
三天后的晚上,所有的谈话和调查基本结束,李妍接到了集团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金宇打来的电话,金宇问起调查的情况,并与李妍沟通了人事方面的安排事项。李妍如实汇报,并提出了對苏北片区营销人员“换血”的建议,甚至涉及了具体的人员名单。
不承想,这次通话的音频在第二天傍晚就上传到集团内部的网站上,还附加了文字说明:“排斥异己!李妍即将对整个华东销售网络大换血!”紧接着,李妍不停接到华东各片区销售经理、业务人员打来的电话,尤其是音频中涉及的人员,还发出了恐吓和威胁:“让我们失业,你也别想好过!”
李妍与集团副总金宇通话时,没有另外的人在场,怎么会被录制成音频在集团网站上流出呢?通过内部排查,集团网管承认,音频是由他的表哥提供,而这位表哥正是刘骏,因为在录音中李妍向金宇提出开除刘骏的建议,刘骏怀恨在心,请了做网管的表弟帮忙。但刘骏正在停职反省,当天并没有出现在酒店,他是不可能录制通话的。那么,做这件事的一定另有其人。
在酒店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李妍找到安放在她住宿客房灯座下的窃听器,客房和门外的监控显示,万凌在开房当天和李妍离开不久,曾进入客房,疑似寻找物品。此外,李妍与金宇通话的时间,万凌出现在过道上,侧脸对着李妍客房的门。
考虑到对外影响,集团领导决定内部消化处理。但是,万凌拒不承认他在客房内安装过窃听器或者对李妍打电话进行录音。
2018年6月21日上午,飞翔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胡荣与万凌面谈,并向他送达《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荣说明了解雇的理由,“泄露公司秘密”“对其他员工骚扰”。闻听公司决定解雇自己,万凌当即服了软,“胡总监,我要养家糊口,又要还房贷,没了工作怎么生活啊”。胡荣摊了摊双手说:“老弟,这是董事会的决定,我也没辙呀。”又说道:“解铃还须系铃人,你再找李经理试试看。”万凌心知这是胡总监的推托之词,还是硬着头皮去找李妍求情。李妍对万凌被辞退表示同情,并告知万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只是表面上的说辞。实质是公司为整肃苏北区域的销售市场,从管理层面上作出的一项决策,她也无能为力。
收到通知书后,万凌就飞翔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以及赔偿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9月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飞翔公司依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行为准则》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政策,解除与万凌的劳动合同,并在裁决庭审中解释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为“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秘密”“对其他员工有任何骚扰之行为”“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我们禁止各种形式的骚扰”,且飞翔公司提供的酒店监控录像中的相关人员模糊不清,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其提供的电子邮件的往来对象为其个人及集团高管等领导,无法据此认定万凌泄露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
仲裁委审查认为,飞翔集团公司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未注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仲裁庭审中亦无法就其所述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仲裁裁决作出后,飞翔集团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与此同时,李妍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要求万凌立即删除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在江淮酒店录制的有关李妍的音频、视频或其他方式储存的信息资料,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并就其侵害李妍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李妍诉称,2018年5月22日,李妍与万凌前往南京出差,当晚18时,两人分别入住江淮商务酒店3015和3016号房间,李妍入住3015房间。万凌于2018年5月25日中午12时离开酒店。在此期间,李妍在5月23日晚22时许、5月25日上午9时许,与集团副总经理金宇通电话。万凌通过窃听器录音的方式,偷录了李妍的通话内容,并进行了扩散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李妍的隐私权。李妍对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酒店宾客账单、发票、视频、邮件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开庭时,被告万凌承认在酒店偷录过李妍的通话内容,但不承认安装窃听器,对李妍提出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也不予认可。万凌辩解说,双方住相邻房间,因为隔音不好,原告在谈话时多次提到被告及其销售区域员工的名字,为保留证据,就站在楼道里录音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妍诉称万凌的依据是,在入住江淮商务酒店期间,万凌偷录了她与他人的电话谈话并散布传播,对其隐私权构成了侵犯,但李妍出示的酒店监控录像中的相关人员模糊不清,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同时,李妍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为影印件,万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其邮件往来人员仅为飞翔集团的工作人员,李妍亦未提供该邮件附件的相关证据,未详细说明该邮件附件的具体内容,也不能说明邮件附件系万凌通过侵权行为获取,故依据该电子邮件截图影印件也无法认定万凌存在侵犯李妍隐私权的行为。
2019年3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妍全部的诉讼请求。李妍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李妍提交了新证据视频及录音(光盘)。她主张该证据可以证明万凌对其实施了窃听及偷录的行为,并将偷录的电话录音进行传播。万凌反驳说:“这不是新证据,也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审期间,法院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分析。首先,万凌对李妍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李妍的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妍通话被录音时,正处于其酒店房间内。酒店房间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李妍的个人空间。万凌在李妍的房间外,对李妍在其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对李妍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但即便万凌并非刻意偷听和录音,亦构成侵犯李妍隐私权的行为。
其次,万凌称录音内容涉及自身人事安排事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而进行录音,内容不涉及李妍的个人隐私问题。对此,法院认为,万凌希望借录音内容要求单位领导介入相关人事纠纷。却以侵犯李妍隐私权的形式获取录音,在李妍的绝对隐私权与万凌所称其在个人劳动争议中需要领导关注并介入的利益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万凌并未被剥夺以其他方式维权的途径,万凌偷录电话也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关于万凌所持录音内容不涉及隐私,其并未对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辩解意见,法院分析认为,万凌对李妍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万凌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以李妍未能举证证明万凌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驳回李妍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万凌虽认可其实施了录音行为,但主张其动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录音内容不涉及任何隐私、没有进行广泛传播,因而未侵犯李妍的隐私权,其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8月2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万凌立即删除其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在江淮酒店录制的有关李妍的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万凌还需以书面形式向李妍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万凌不履行,法院将在媒体或网络公开刊登判决书,所需费用由万凌承担。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犯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万凌窃听李妍电话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空间隐私权的范畴。空间隐私权除了物理性的生活空间外,还包括互联网、电信通信等在内的虚拟空间,其中既有与传统空间相重叠的部分,也有其新的特点。因此,空间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可以说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目前我国法律对空间隐私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条款。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窃听电话并在网络上扩散的行为,具有侵犯公民空间隐私权的性质。(文中涉案公司、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