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慧
(商丘师范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随着后现代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逐渐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可以说,现今所强调的科技成果转化,就是结合现阶段的科技经济现状而形成的以“研发、开发、中试以及产业化”为发展产业链的技术转移、转让以及商业化的现象。高校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高地,对践行国家所倡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2017年科技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的《中国普通高校创新能力检测报告》显示,在全国高校中占比90%以上的地方院校,成果应用数在全国院校中占比为51%,专利出售收入仅占25%[1]。地方院校的科研总体量较大,但转化程度不高。地方高校作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智力支撑,还需要克服瓶颈,融入改革趋势。因此,本文聚焦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现实因素,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地方院校执行的梗阻展开。
中国公有制经济特征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决定了其对科研成果的重视。通俗来讲,在新时期的中国,邓小平依据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其对科技创新的远见卓识,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而这一论断在中国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仍被国家领导人所认同并实践到具体的战略决策与行为中[2]。现阶段,中国领导人将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定位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而科技转化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步骤,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与现实生产力的转变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在纵向链条上实现技术转移的过程。具体来讲,政府部门通过采取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措施对大学、研究院所以及企业等多个领域提供制度保障与财政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相关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以及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效率,最终目的在于在实现商业化过程中促进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足进步[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双重作用为依托,高等院校的研究人员与研究机构通过承接国家以及省、部委所要求的项目或与现实生产活动密切挂钩的相关课题,最终主要以专利技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科研现象。
关于“科研成果转化”创新理念的认知,人类社会主要经历三个基本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被动与单向度为基本特征的行为过程。即政府将“社会契约论”作为科研支持的政策战略,认为只要为相关的科研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以及财政支持,便可以达到优良科技成果产出的结果。第二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单向度“纵向线性链条”的局限性,慢慢将其转化成为科研机构与政府双向互动以及系统推进的方式。也就是说,在第二个发展阶段,政府将原有的“社会契约论”理念转向“资源稀缺论”观念,通过将不同等级的科研成果进行优先配置来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第三阶段是围绕第二阶段所产生的审核门槛低、文化市场乱象问题而进行改良的,即“生态优化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多元的参与主体在复杂多变的网络框架内,自觉践行行业内的学术规范,将原有的孤立看待转变成为现有的机制化的共同行为[4]。可以说,这是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目标,也是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领域有效引导的必然走向。
当前,中国大部分高等院校仍采取专利申请以及授权的形式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由于中国在专利授权方面所设的标准过于宽松、门槛相对较低,使得所申请的专利质量参差不齐。同时,大多数高校所申请的专利在较多情况下仍处于闲置或失效的状态,尚未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而这种低的转化率导致经济效益不理想。为了解决当前中国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低的现状,我们有必要追本溯源,探寻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为高等院校实现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参考。
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在新的历史时期赋予新的任务与内涵,政府部门日渐将高校以及科研院所进行专利申请的鼓励与扶持放在创新型国家战略实施的重头,并以知识产权法的形式为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提供制度保障。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法对提高中国高校的科技成果产出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正是由于盲目的政策支持,导致大部分高校在科技成果的研发上过于重视产量而忽视质量,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与市场的产业需求相脱节,最终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实现向商业化与产业化转移的目的[5]。
以商丘某高校为例,2018年共获批国家级项目10项,其中国家级自然基金项目6项;获批省部级科研项目19项,其中省部级自然科学项目10项。商丘师范学院2018年获发明专利16项,许可转让专利仅1件,只占有效专利总量的0.37%[6]。相较于2018年各项成果产出,应用型科研成果不足且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上,地方高校的科研人员在日常科研工作中,将研发成果的数量摆于首位,对其质量以及其背后所带有的经济效益过于轻视,甚至在部分科研人员的意识形态中,将科研工作的最终目的看成职称与职位晋升的条件,从而忽视了其实际价值。
工业革命的时代特征改变了传统高校教书育人的教育观念,同时也赋予了高校教师以及相关科研人员新的任务与要求。现阶段,各大高校越来越强调学术的价值作用,科研成果与职称等级相挂钩。同时,“中央”以及地方政府针对高校专利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资助与优惠政策与法律法规,为高校的科技成果建设提供了一定的保障[7]。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漏洞,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尚未健全,从而导致某些学者钻法律的空子来骗取专利经费,滞后、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最终阻碍或迟滞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受当地科研优惠政策的激励,鼓励教师进行课题的申请,而对课题实用性审核所设的门槛相对较低[7]。这就导致了科研申请泛滥,最终在这种低质量的学术成果的影响之下又抑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受中国传统“灌输式”教育观念的制约,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与机制建设上存在较大的障碍[8]。国外高等院校在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建设中,极度强调过程的持久性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即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将社会需求的功能因素充分融合到人才的培养目标中,强调学生在学校获得理论知识,在企业中进行实践,并在科研机构进行创新学习。不可否认,这种以“教育同科研、生产相结合”的校企合作模式对于人才输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前中国的各大高校,往往疏于和企业的合作,致使大量的科研成果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相脱节,从而给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带来消极的负面作用[9]。比如,在商丘师范学院一些科技研发的课题中,其所研究的方向倾向于理论意义,与企业相挂钩的经济效益考虑较少,这就使得其在产学研的相关工作中出现脱节,而这恰恰也是影响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关键因素。
另外,众所周知,科研成果转化的最终受众应当是企业,应当是在充满竞争的营运环境中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因为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科技研发的工作中能够获取共同的利益,而企业更不会将毫无利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投入到实际生产中去,这是学校与企业在合作之前都会达成的共识。但是,由于地方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在政府“数量至上”的激励氛围与评价导向的政策氛围下逐渐迷失,从而影响了申请专利的实用价值[9]。
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中,部分高校在“重立项轻结项”的科研环境中逐渐陷入“烂尾楼”的窘境,而这种学术弊病在科技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实践环境中一直在各地方高校延续至今。具体来讲,在现阶段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中,大多数研究课题申报,通常是由长期从事理论研究的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与经验,确定偏学术研究的课题,而恰恰因为这种选择性偏好的长期存在,导致许多承接的研究项目无法匹配现实的产业需求,这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常见的“卡脖子”因素。
另外,地方高校传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于不同的参与主体对科研成果所含的期待有所差异,造成科研体系存在着学术认知代沟与偏差。比如,对部分高校教师而言,老师更在乎自己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是否含有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并且这种学术行为能否在科研探讨中被公平、公正地认知与对待以及第三方是否将其研究的成果贴上负面的标签等问题[10]8-15;而对于学校而言,它更多地倾向于外界的标准与评价,其寄希望于从学校申请的科研项目获得更多的外部官方与社会资源,从而提高学校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与知名度。
一般来说,高校负责科研成果立项的管理人员,会考虑科研成本以及所需耗费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是否与取得的回报成正比,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教师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结项工作[11]。使得学校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与市场实际所需的生产力不匹配,最终违背了研发初始阶段所拟订的技术路线,影响了研究课题所获得的经济效益。
伴随着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的份额愈发增加,相关政府部门开始不断地关注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地方财政补贴也开始向以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科研专题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倾斜,寄希望于通过地方高校的高素质人才的专业性研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2]。但是,在实际效用上,地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却是以较低的转化率显现,这使得国家在科研投入上所花费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打了水漂。这种低转化率的结果与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宣传工作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学校科研管理人员在课题申报的初始阶段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不能将成果转化的意义宣传到位,这就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课题申报人群的广度。可以说,科研宣传工作的不到位极大地限制了地方高校科技成果的质量,以至于客观上拉大了中国科研成果转化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13]。
在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线性链条”的范式中,过于强调政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多元参与,致使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化的参与度、贡献度较小,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的激励。因而,在未来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式中,应当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度,充分调动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的科研成果产出与转化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多元互动的良性发展生态。
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最核心、最关键的措施应当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协调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与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得它们能够实现内在的协调与统一[14]。在现阶段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借助相关的第三方来实现产业化。在这个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如何去保证所涉及流程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就需要将其上升到法律层次,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转让法规来保证流转过程的有效性。另外,与科技成果密切相连的科技研发的激励机制也亟待完善。如果高校的科研人员前期因没有科研经费的压力而选取毫无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这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刻意增加了转化率的分母,分母的虚化最终降低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科学与公正的评估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航标,它与研发成果产业化的最终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实现完善科研成果评价的动力机制,对于技术成果扩散和产业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当前,大多数的高校科研成果呈现出重学术价值而轻技术转化的现象。为此,科研成果评估的标准应当适量地进行调整,平衡实用性与学术性在评估标准中所占的比例。除此之外,政府应当对专利申请所需投入的经费进行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的低质量的课题需予以否认,避免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
政府长期通过公共配套资源鼓励高校以及科研院所进行科技研发,使得高校积极通过专利申请鼓励教师以及学生参与科学技术研发的工作,并将其作为衡量学校各主体职称评级、绩效考核以及学生保研等方面的重要指标。在这种科研研发的机制之下,许多教师及学生为了获取自身晋升的机会而积极申请科技经费来进行科研工作,而尚未将专利成果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纳入考虑范畴。最终在此种物质激励、政策引导以及自身晋升等强力推动的背景下,高校参与者前期申请立项的研究课题规模出现虚高现象,自然而然影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除此之外,各地方高校在结项审核工作上,过于重视科技成果背后所带来的诸多复杂的利益链,而忽视通过建立一个流畅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来成功促使科研商业化,使得后期结项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学术垃圾”行径,无形中增加了低质量、低价值的学术成果的规模[15]。因而,相关部门在科研经费的投入之上,应当注重向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倾斜,并且严格规范科研成果在立项中质量的审核,在相对高的学术门槛中获取高效的技术成果。最后,在科技研发立项的相关工作上,高校的参与者应当事先对自己立项中所含的商业化转化率进行指标评估对其中所含的核心技术的创新点进行某种程度的说明,提高立项审核的速度与质量。
在“互联网+”新业态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已然成为科研与经济对接的重要之举。在当前的学术环境中,许多地方高校片面追求课题研究的数量而畸形式地鼓励研究人才进行课题申请与研究,在这种泛化的学术研发背景下,大多数研究成果往往仅限于经常从事学术研究的个别知识型人才,再加上负责学校科技研发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质量的宣传工作不到位,限制了高校学术成果的质量。
基于此,高校在未来的科研工作上,应当积极考虑市场的竞争环境,在完善产学研的工作机制上综合考虑所作研究带来的经济效益[16]。并且,学校应当积极利用大数据,积极与各大高校进行科研成果的经验分享,并基于其他高校、研究院所以及企业的专利经验,来改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质量以及在商业化方面的转化率。最后,学校应当积极利用学校官方网站、主流媒体以及学术经验交流会等多方资源来对学校研发的科技成果特色进行某种程度地宣传,以期从中获得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最终达到科研成果与市场主体所需的实用价值有效契合。
科技创新在世界范围内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而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纽带。当前,中国高等院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产学研合作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减缓与迟滞。因而,为了解决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题,实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应当健全与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估机制,发挥好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引导与规范作用,为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提供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