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探析

2020-02-25 16:10:00高艳霞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
关键词:课税税负纳税人

高艳霞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减少全社会的收入差距,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其功能的发挥却较弱,个人所得税征收前后的基尼系数变化不大。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所得税制已经不适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转变我国的税制模式,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的突出优点在于可以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纯收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增加,具有累进性,遵循支付能力原则,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有效政策工具。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虽然个人所得税在逐年增加,但其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仅在6%~8%之间浮动。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降低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初的目的来看,立意调解收入分配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方面,来自普通工薪所得的份额占比很高,实际上成为工薪所得税。这种现状显然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而且不能发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无法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当前课征模式以个人为单位,忽略了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的因素,没有考虑家庭的整体负税能力,会带来税负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三)费用扣除缺乏指数化机制。费用扣除未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通货膨胀是世界各国普遍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也会严重地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货膨胀表现为一段时间内价格普遍地上涨,它会降低法定费用扣除的实际价值,导致纳税人生活水平下降。现在的费用扣除忽略通货膨胀的因素,不利于调节居民消费,会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减少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降低居民生活水平。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分析

(一)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指的是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来征税,不仅要做到横向公平,还要达到纵向公平。现在的税制会造成所得相同的两个家庭因收入结构和家庭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承担不一的税负。由于当前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个人所得税模式,造成了收入完全相同的两个家庭税负相差较大的现象。如果采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全部收入所得综合征税,那么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课税模式有利于拓宽税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征是税基宽广和税率累进。税基的宽广能够真实、全面、准确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体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科学性。累进税率的优点在于以个人的课税能力来课税,纳税能力强则多交税,纳税能力弱则少交税,体现了量能纳税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要把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加总后计算应纳税额,很大程度上拓宽了税基的范围,提高了税率档次,适用相应的累进税率后,能够实现高收入家庭多纳税,低收入家庭少纳税这一税收公平的的基本目标。

三、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面临的困难

(一)纳税主体难以明确界定。家庭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无法进行明确界定,它的结构较为复杂,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纳税范围的界定不清晰,容易产生许多问题。针对家庭这个纳税单位,是以婚姻关系还是以户籍关系确定家庭成员人数,对于一些没有婚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人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给以家庭单位进行课税带来了难题。

(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如果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进行征税,家庭的复杂性导致对家庭收支状况的监控,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征税成本。税务机关要有先进的征管技术和严密的监管机制,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确保利用好互联网这个新兴工具,将本部门网络与银行、企业等机构的网络进行连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难度,这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对于税务人员来说,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

四、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一)合理设定申报主体。如果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对象,必须要把我国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状况考虑在内,这样就能防止收入相同而家庭结构状况差异的家庭承担相同的税负,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是按能力纳税的一种体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家庭结构较为复杂,主要以两代的三口家庭为主,但还有许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之家,加上国家现在的二孩政策,在未来我国的核心家庭结构也会发生变化。两代之家的三人户占的比重较大,再结合2016年开始执行的二孩政策,未来我国的家庭规模主要是两代之家的四人户。在设定课税主体时,我们以四口之家作为核心家庭,根据纳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消费水平等因素,再借鉴美国四种类型的纳税申报主体,确定我国的申报主体。其他家庭可以参考核心家庭的费用扣除,再结合每个家庭的具体的情况,分析他们的家庭负担,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的思路如下:采取扣除额的指数化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通货膨胀率和物价水平在不同时期都存在差异。作为衡量通货膨胀的常用指标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生产者价格指数每年都在发生变化,为了让扣除额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我国可以对扣除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当期的通货膨胀率适度调整扣除额和免征额。在家庭作为课税单位时,完善费用扣除项目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三)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首先,建立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金融网络化,把信息化融入税收征收管理之中,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落实每个家庭的纳税申报方式,将纳税人的收支情况与税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互通,密切监控其收支变化,确保税源真实可靠。其次,充实征管力量,完善征管手段。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复杂性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专业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首先要保证税务人员彻底搞清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的具体运行,对各类规定熟稔于心,否则就会导致征收管理的混乱,违背公平原则。最后,要建立纳税人诚信档案,及时记录纳税人的信用状况。把不良信用者录入不诚信档案,使其信息在全国各个机构实现共享,对以后纳税人的就业、银行贷款等产生影响,遏制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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