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调研报告

2020-02-25 14:03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西宁市成年人矫正

王 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0)

一、西宁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

(一)总体情况

据资料显示,2016年至2018年,青海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1件609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522件1034人。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6.9%。青海省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下降趋势,再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2016年至2018年,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检察机关登记的数据为:受理未成年人批捕案件39件70人,受理未成年人起诉案件66件126人。从该区各个社区矫正机构收集的数据来看,2015年至2018年,该区参加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人数为21人。

(二)具体情况

笔者从有关部门统计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数据之后,深入西宁市某区检察院,将该区2015年至2018年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进行梳理,按照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特征进行数据统计。根据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西宁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犯罪年龄多集中在16-18岁。2015年至2018年,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检察机关归档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中,14-16岁的未成年人占总数(该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总数,下同)比为4.2%,14-16岁的未成年人占总数比为16.6%,16-18岁的未成年人占总数比为79.2%。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年龄相对集中,主要是16-18岁。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刚进入社会,缺乏辨别能力,容易遭受外界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2.受教育水平偏低。该区的统计数据为:文盲占比为2.1%,小学文化程度占比为47.9%,初中文化程度为40.6%,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占比为7.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为2.1%。从数据可以看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到88.5%,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

3.犯罪类型较为集中。该区的数据显示:抢劫罪人数占总人数比为38.5%,盗窃罪人数占总人数比为30.2%,聚众斗殴罪人数占总人数比为6.3%,故意伤害罪人数占总人数比为4.2%。通过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类型为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类的犯罪,其中抢劫、盗窃、斗殴、故意伤害四种犯罪类型占比达到79.2%。从未成年人的调查分析情况来看,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境一般,缺乏生存技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为了满足物质需求和虚荣心铤而走险,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4.结伙犯罪居多。该区的数据显示:结伙犯罪的未成年人占统计总数的83.3%,单独作案占比为16.7%。根据访谈和调查,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原因主要在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不足,在各种诱惑下容易结伙作案。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参与或组建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团伙内部分工明确。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因素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上的快速发育期和心理上的叛逆期。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服从家庭和学校的管教,对自身缺乏清醒的认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以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变得扭曲。他们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又不与家庭和学校进行良性沟通,很容易走上歧途。

(二)家庭原因

从调研数据来看,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从整理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出自离异家庭,只能得到父亲或者母亲单方的教育,这部分未成年人从小就养成了孤僻、自卑的性格,缺乏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在青海部分地区,离异家庭背景的犯罪未成年人占比达到50%以上。

(三)学校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跟部分学校的教育滞后是有一定关联的。一是学校德育和法制教育缺失。从调查走访来看,西宁市的部分学校并没有把德育和法治教育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开展,过分注重考试成绩的高低。西宁市公检法系统抽调部分工作人员兼任部分学校的法制校长,负责宣讲、普及一些法律知识,但是部分学校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也没有在课余时间推广相关的知识。二是部分教师管理学生的方式比较简单粗暴,对所有的学生使用同样的教育方式,没有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四)社会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发展迅速,手机相当普及。我国对互联网的管控相对宽松,人们在浏览网页时经常有游戏广告和不健康的广告信息。由于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较差,又在几乎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接触到与成年人一样的网络信息,在不良信息的诱导下,很多未成年人产生了暴力、性侵害等不良的思想。

三、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办案人员需要兼顾其他的工作

在调研的过程中,根据访谈对象的陈述,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压力很重,虽然大部分检察院都设置了未成年人办案组,但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到具体的检察官手里都是兼办。刑事案件按照1∶1或者其他比例派发,兼办普通的刑事案件。检察员在这样的安排下,完成审判工作尚可,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后续跟踪和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法制教育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只在《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得该条文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应该在诉讼中应该承担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应该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选择除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部分单位为了减少工作量,在案卷中预留的电话联系不到人的情况下,即从团干事或妇联工作人员中挑选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这些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作为合适的人选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该制度的实行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精细度高、部门之间衔接不顺畅

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着一定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作为审判的一种参考,起到一种类似证据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书制作比较粗糙,只是对家庭背景、生活经历做简单且固定的罗列,并不能很好地反映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作了相对宽泛的规定,在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时,由于办案压力较大,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发函、收函,比较繁琐,出现公检法相互推诿的现象。在公检法将相应案件委托给地方司法所后,部分司法所配合度不够,有时候会以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拒绝调查。

(四)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笔者通过访谈发现部分司法所只是记录未成年人的电子手环显示的位置信息和未成年人的思想汇报,没有将未成年人的资料单独归档,也没有制定区别于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如此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院优化人员配置,着力建设专门的机构

检察院应该注重对检察员的培训,培养出一批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检察官。另外,检察院应该单独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室,而不是做简单地挂罪,由检察员兼任。因此,应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行未成年人案件捕诉合一的工作方式,统一办理,全程跟踪负责。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用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组建合适成年人数据库

合适成年人制度不应该是相关单位在法定代理人较远或者暂时联系不上的替代措施。有关单位在运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时,应该切实遵循法律,在法定情况发生时才可以运用该制度。另外,在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上,笔者建议有关机关筛选出一批优秀的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工作人员,组建一个数据库,在适用该制度时随机选择。

(三)重视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目前,在我国社会调查报告会作为一种参考,法官在审判时会予以考量。因此,公检法机关在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时应该高度重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制作侧重点不同的表格,不能够死搬硬套,教条化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公检法机关任务量特别大的地方,可以考虑将社会调查工作交由中立的机构来做。

(四)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司法所进行考验改造,司法所除了负有监督职责以外,更要负责矫正这些人员,要对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负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熟悉其他机关移交的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针对有前科劣迹、经常违法的人员应该予以重点监督,严格考核这些考察对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办法,尽力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五、结语

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给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整个社会的期许,是实现民族复兴的要求。我们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从德育和法制教育全面着手,从立法、执法、守法的层面全面提高,才能够全面做好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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