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治理与司法信息化

2020-02-25 12:47:43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院司法信息化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原始社会,信息传递就是人类维持族群正常生活的重要方式。信息传递的能力,接受信息的能力,以及分析信息并再次传递信息的能力,是决定着人类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与演化,目前为止,根据信息传递方式的不同,并参考传播学的理论,个人认为人类社会信息传递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口头信息传递时期、文字信息传递时期、印刷信息传递时期、电子数据信息传递时期。信息传递手段的先进与否,决定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打开了新型交流的大门,网络世界慢慢走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信息传递方式的变革,也在影响着国家的司法活动,使得国家逐渐制定和实践符合当下网络环境和网络发展的规划和改革。当代中国,经济文化都发展迅速,我国的司法面临巨大的挑战,需要紧跟时代的需求,处理错综复杂且数量庞大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司法运行模式对应这些情况将略显乏力,所以司法信息化的推进是必然的结果。马克思的理论提到过,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那么为了保障司法信息化的顺利进行,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以及相应的管理体系便是必不可缺的条件。

一、信息化与司法活动

(一)国内司法信息化的举措与成效

司法信息化主要可以通过平台建设、科技法庭建设、信息系统改造和设立电子法院等方式来推进。

第一,司法信息服务平台毫无疑问是高效的代表,从以往耗时耗力的人工咨询和繁琐的各类手续中可以节约出大量的成本。单从法院查询案件卷宗举例,纸质的卷宗如同秋后的落叶一般积攒于法院档案室,即便是有明确编号,也需要管理员在大大小小的文件柜中寻找对应编号,若是需要查询服务的人数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增加,而法院也不可能有足够的人手一对一进行查询服务,更不提查询之前所需要的手续。反观信息化的优势之一是去纸质化,将文字信息的纸质载体变为电子数据载体,通过法院网络上传到法院信息服务平台,由人工智能代替传统档案管理,实现短时间、一对一查询服务,既是便民,亦是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随着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同时意味着法院的审判任务会随之加重,传统的办案方式逐渐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将庭审语音系统、远程庭审系统等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法院审判管理相融合,不仅可以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相应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官负担,也是司法体系的发展进步。目前新疆就已经建成389个科技法院,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内容直接转化为文字,可自动生成庭审记录,保质保量地完成审判工作。

第三,信息系统改造有助于各司法机关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息,利用先进信息系统工作不仅是先进的技术,也是一种先进的理念,而为了跟上时代的变化,我们更应当接受并推广这样的理念。当下需要稳定且快速推进信息系统在审判工作、司法人事、政务管理方面的全面改造,以促进司法管理体系的水平。

第四,建设电子法院是网络信息化发展时代下的必然趋势。电子法院将使司法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将线下工作与网络工作结合在一起,通过电子送达、网上预约立案、网络信访、网上审判、网上公开等方式,不断优化司法服务。在2018年,法院的信息化办公办案方式进入全面实践阶段,法官使用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等处理日常工作,使立案、合议、开庭等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减轻法官的奔波劳累,同时也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二)我国司法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第一,科学技术,我国大力支持司法信息化发展,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响应,发展速度较快。但是许多信息服务平台是一些司法机关自主研发,导致硬件设备参差不齐,系统差异较大,数据交流困难,不同系统之间信息转化方式繁琐,缺乏统一化,导致工作不同步,影响不同机关之间合作效率;第二,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差异,发达地区经济水平高于落后地区,对于资金投入便有所不同,信息化推广是长期工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经济水平的差异影响着不同地区司法信息化程度,容易产生不均衡发展,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第三,网络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网络犯罪、网络暴力和利用网络肆意宣泄负面情绪的行为,时刻威胁社会稳定,国家需要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预防针对国家机密信息储存库地入侵,防止信息被盗取、损毁、篡改和丢失,网络安全工作仍是漫漫长路。

二、通过网络空间治理促进司法信息化发展

(一)当前网络环境形势

网络世界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威胁。纵观整体,国内外网络形势都存在种种危险,不容乐观。在国际上,由于国际社会的变化多端,危机四伏,恐怖组织、某些霸权国家时刻寻找机会制造事端;在国内,近些年来的“三股势力” 虽然已经被压制,但分裂分子、破坏分子和极端分子依旧企图制造混乱,形势依旧严峻。法律是国家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一国之司法,代表一国之权威,敌对势力无时无刻都想扰乱法律秩序,破坏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我国更要注重于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司法信息化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和安全的网络环境。

(二)协调整合信息技术系统(或当前我国改进网络管理的措施)

未经过整合的信息技术系统会产生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以至于难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业务协同。全国司法机关众多,可以通过整合系统,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减少不同储存库的数据同步工作,提升司法信息化服务质量,不仅节约民众寻求司法服务的时间,更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协调信息技术系统是处理各地区差异的手段,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不同地区可能因为生活习惯、文化习俗、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主要案件、管辖区域不同等因素产生不同的司法需求。既要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完善的系统,弥补不同系统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强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协作,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各地区的差异情况,尽可能保留便于当地司法工作的成分。

(三)我国网络治理仍要关注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电脑病毒、黑客技术等负面因素。网络世界鱼龙混杂,有部分用户以此为掩护,在网络中宣泄负面情绪;也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技术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甚者,会使用黑客技术攻击国家网络信息系统,入侵机密信息库,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工作,威胁到国家安全和政府威信。

为防止此类情况,一套或数套网络安全系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保障,亦是推进和完善司法信息化的护盾。从当下的情形来看,我国虽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但网络治理还应当关注三个方面:第一,青少年群体,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青少年刑事案件总数占全国刑事案件七成左右。相比其他年龄段群体,青少年接触并熟练运用网络技术的程度更高,但他们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因此对使用网络技术欠缺思考和判断,同时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缺乏法律知识,内心对法律秩序的敬畏感薄弱,极易因为一时兴起或是受他人蛊惑而从事网络犯罪行为;第二,网络暴力群体,部分人会因为人生的种种失败与挫折而将网络世界当成宣泄个人负面情绪的绝佳场所,利用贴吧、论坛、聊天群等系统传播扩散不良言论,网络匿名或自定的网络虚拟称谓又恰恰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此类负面情绪与传染病无异,侵蚀人的心灵,扭曲人的感情,借由网络技术快速扩散,使人意志消沉,严重破坏和谐的网络环境;第三,分裂敌对群体,我国面对着严峻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这是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其关键在于端正的思想观念,网络是传播思想最快速、有效的途径之一,不同的思想决定着做怎样的事、当怎样的人,面对敌人的网络煽动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密谋进行破坏活动的行为,要确保严密地网络监控,维护网络世界的正气。综上所述,网络安全治理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保障,是绝不可缺失的前提,网络世界也可以看做是社会的一部分,宣扬网络治理的正义,打击歪风邪气,才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三、司法信息化的前景

信息化发展,说到底是靠科学技术和经济能力来支撑,用完善的制度措施去推进,以稳定的社会环境加以保障。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以惊人地速度增长,创造了“中国奇迹”,科学技术水平突飞猛进,令世界瞩目。一国有相应的基础,才能进行“上层建筑”的工程。

信息化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与资金,而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各地区经济实力不同,建设进程会有所差异。沿海经济带地区的司法信息化建设程度会优先于其他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当然也会更早将完备的信息系统投入实践,发现问题,在自我改进之余,也为其他地区提供建设经验。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信息化起步较晚,之间还存在着差距,不能一味地追赶,坚持脚踏实地的优良传统,妥善处理好信息化道路中产生的影响,要确保信息化与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社会环境相适应,借鉴并研究他国某些方面的优秀成果,转化为符合国内情形的理念,形成我国自己的司法信息化体系。

四、结语

司法信息化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世界在每时每刻地变化,国家和社会遇到的问题也不是一沉不变,无论是系统、制度还是措施,只能随着不同时代产生的不同需求而修改、完善、查缺补漏。我国的司法信息化道路,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是应当以万变应万变,如此,司法才方能适应当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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