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四川 成都 610400)
从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上首次提出了“分享经济”的概念以来,在我国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这预示着“共享经济”(同时也称作分享经济)正式进入我国的发展战略。据统计数据显示,从2016年以来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3.9万亿元,增长率高达76.4%,是我国经济发展6个新增长点之一。预计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将突破10万亿,在国内GDP的比重将达10%以上。
在大数据时代,“共享经济”业务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于“共享经济”这一较新的经营模式来说,本质上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线下资源使用权的共享模式,由于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有一定的不同,比如业务构成,业务平台等等,随之也将带来一系列相关配套营运方式、结算方式等不同。
“共享经济”业务模式与传统的租赁经营管理模式有所区别,在营运方式和盈利模式上具有其特殊性,进而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具有其特性。目前关于“共享经济”的行业规范尚未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其涉及的会计计量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引起了实务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共享单车业务作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典型代表,具有“共享经济”模式的共性,其引起的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收入以及相关费用处理的争议,是实务运用中会计准则所面临的新难题。
共享单车一般采用的是类似于B2C(Business To Consumer)的平台型运营模式,而共享单车实质即是共享单车企业方购买单车,再通过平台租赁给有需求的用户,并根据用车时间来收取租金,应该说共享单车是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租赁业务的一种创新。首先关于出租对象,传统租赁模式下出租对象多为机器、设备、房屋,价值大且使用寿命长,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也比较合理。而共享单车出租的自行车车辆,价值低,且使用寿命不如传统租赁行业的出租物使用寿命长,因而在初始入账的问题上也存在普遍的争议。而共享单车与同属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嘀嗒出行”等平台又有所不同,“嘀嗒出行”平台本身只是通过整合车主的资源,根据用户的乘车需求进行统一调配,使用的车辆也并非平台自己拥有的资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也不涉及车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共享单车在运营中,押金的收取方式也与传统租赁企业不同。由于出租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为了规范使用者的行为,避免或减轻出租方的损失,出租企业通常会要求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担保。共享单车业务中,作为出租对象的单车,因为频繁的使用而遍布城市大街小巷,虽然有GPS定位,但毕竟不如传统租赁方式好监管,收取押金也确实很有必要。但传统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通常在完成当次租赁业务后就予以退还,共享单车的用户为了长期使用单车的便利,一般不会选择每次取回押金的方式,而将押金存放在APP中,这也是共享单车企业稳定用户的一种方式。这些押金长期存放可能带来的收益,又涉及到了会计计量的问题。
从本质上而言,共享单车平台推行的是分时租赁方式,根据租用时间的长短来收取租金,这是共享单车的主要盈利来源。为了提升盈利能力,共享单车企业也在不断创新盈利方式,分别推出了预付充值卡业务,例如面值分别为 20元/月、60元/季、120元/半年和 240元/年的充值卡。这种营销方式对于用户而言更加优惠,可以提高用户数量,增强用户对共享单车平台的依赖,同时这部分资金留存在APP账户里,共享单车企业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运作又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另外,前面所提到的单车使用押金,要赎回通常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共享单车企业利用这一段的时间差,合理运作又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
除了上述的盈利模式,广告业务也为共享单车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收入。许多商业企业看准了共享单车平台的影响力,在共享单车APP页面打出自己企业的广告吸引消费者。甚至于在单车的车身、车手把、车筐、车轮后壳等位置打出广告,进行广告营销,提升品牌的影响力。
(一)共享单车业务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共享单车的初始计量与确认目前仍存在争议,学术上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是将共享单车划分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存货。一种观点是将其确认为企业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品等。从存货的持有目的来讲明确是为了销售,而共享单车并非待销售的商品,而是为租赁而持有,显然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任何一种;另一种观点则将其划分归于固定资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确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列特,第一,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像存货是为了对外出售。第二,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虽然会认为共享单车的使用寿命受到外在使用因素的影响,寿命可能不足一年,但现实营运中,共享单车业务逐步规范、有序,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故障车辆进行处理和维护,并进行维修,进而共享单车普遍使用寿命能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并不影响其归属固定资产的范畴。综合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更适宜划分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另外共享单车的运营必须要依赖APP平台的使用,来实现B2C 模式下的对外出租,前期共享单车企业在开发APP上也进行了不少的投入,对于这部分的投入又该如何处理呢?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等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APP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二)共享单车业务收入的确认
1.租金收入。共享单车实行的是分时租赁,收取租金是共享单车企业的最主要收入来源。通过了解,各个平台的共享单车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但基本为0.5 元-1元/半小时的水平,用户从扫描开锁码后开始计算骑行时间,到骑行结束时予以进行付款确认。目前,共享单车的租金收取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户骑行过程中通过APP平台自动记录时间和路程,骑行结束后通过APP客户端进行相应租金的确认,然后经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共享单车平台收到款项后再确认收入;二是用户办理充值卡,预先把资金储存到平台的个人账户中,共享单车企业可以先将该笔资金确认为预收账款,在后续用户使用单车扣款时再予以确认收入。笔者认为不论以哪种方式进行用车租金的支付,在确认的同时都应该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入账。
2.广告收入。共享单车企业的另一部分重要收入来自广告所创造的收入。广告收入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客户下载APP客户端时,在APP 平台上植入广告,可以为共享单车平台带来可观的收入,二是来自APP下载流量产生的收入;三是品牌带来的直接广告收入。优秀的共享单车品牌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用户群体依赖度高,与其他的企业及广告商合作,在单车车身上打出广告。这些附属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应该统一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3.租赁押金的投资收益。共享单车企平台通常为了保证其单车资产的安全性,会要求用户缴纳租赁押金,押金因为共享单车品牌类别的不同,分为99-199元不等,由于用户的众多,其押金金额也是很大的一笔资金。共享单车用户所缴纳的押金与传统租赁企业用户所缴纳的押金,从性质上来说没有区别,而传统租赁企业的押金一般在业务完成的当次就进行退还。而共享单车用户则通常都不会选择每次支付押金再取回押金的方式,由此这些押金也就长期留存在平台,可把这些押金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入账。
而押金留存的时间越长,共享单车企业将这些押金进行投资的机会也就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多,其盈利模式类似于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按照目前资本市场5%-8%的利率,这些押金每年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共享单车企业重要的一项收入来源。但目前学术界对于押金所带来的收益,归入利息收入还是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处理,仍然处于争论的范围。
(三)成本费用的核算
1.日常运营费用。共享单车企业在持续的运营中,会陆续产生费用支出,主要涉及维护共享单车正常运营的管理费用。在日常的管理中,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根据实时使用情况对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对单车进行放置和维护;同时对于有破损故障问题的车辆也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回收,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企业必需支出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还有一项主要的费用支出,就是对共享单车的进行维修的费用。单车由于长期、频繁的使用,容易出现故障问题,并由此产生不少的维护、修理费用,主要包含修理人员的薪酬以及进行维护、修理时产生的相关零件费用等。
2.APP、资产折旧相关费用。前期开发的共享单车APP平台,在后期运营阶段,为了保证正常的使用,需要进行定期的软件维护和软件升级,还需要大量客服人员为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也会产生后续费用支出,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当予以费用化;另外,在前面笔者已将共享单车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依据准则规定,在使用期内应对用作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费用的计提,确认为租赁服务的成本。由此,应当依据单车的使用状况和损耗状况估计预计净残值及使用年限,选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折旧的计提,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租赁”模式的新兴行业,正处于不断地探索和创新中,需要完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配套的政策制度保证“共享经济”这类新型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相关的会计制度、准则也应该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确认计量,为这类新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提供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