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

2020-02-25 06:52赖利娜李永明
法治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区块证据

赖利娜 李永明

一、引言

习总书记在2019年1月25日“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的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指出,须紧跟时代,大胆创新运用新技术、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步伐,迎接全媒体时代。①《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25/content_5361197.htm,2020年2月25日访问。随着人工智能、5G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图片、文字、视频、音频、创意等内容以数字化形式快速传播,伴随而来的是数字版权侵权数量的爆发式增长以及侵权行为隐秘化、类型多样化趋势,加之权利归属难确定、侵权证据易灭失、损害后果难界定,给数字版权企业及作者带来巨大损害,阻碍了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面对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对版权领域带来的挑战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而运用新技术优化数字版权保护则是信息时代下有效的应对方法之一。区块链是继新一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之后的创新,已被应用于金融服务、教育就业、智能制造、社会公益、文化娱乐、供应链管理等多个行业。②《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搜狐网,m.sohu.com/a/116680506-353595,2019年12月20日访问。其中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最密切的应用是数字版权领域,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版权登记、智能交易、侵权监测等功能,打造全链路数字版权保护生态,从而促进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本文试图从当前数字版权侵权维权的主要困境分析着手,论证区块链技术在解决当前这些困境时的机遇和挑战,同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时仍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路径。

二、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困境

在数字版权领域中,各类新技术的应用提升大众各类感官体验的同时,也造成了数字版权侵权现象愈演愈烈的局面,创作者、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还出现了钓鱼诉讼等现象,不良的数字内容版权交易市场,造成了不少数字内容版权使用者巨额的损失。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已无法满足当下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网络侵权证据也面临着随时被删除的风险,导致举证维权困难。

(一)数字版权侵权现象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数字版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大力推行“互联网+”,使得数字版权内容蓬勃发展,人人都可以上传大量文字、图片,特别是短视频和自媒体流行的当下,人人都是创作者。由此,引发了“洗稿”、对他人作品删减修改、未经授权转发等侵权行为。“洗稿”是近年提得较多的一种版权侵权行为,即对他人的独创性作品进行隐蔽的抄袭,通过篡改、删减,使其看似与原作不相似,实质表达的内容核心和方式是一样的。网络环境下,原创内容伸手可及,复制抄袭成本几乎为零,因而个人盗版问题层出不穷。据《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删除的侵权盗版链接高达185万条,相较2017年的71万条,增量超过100%,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数量也呈现逐步上升趋势。③《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zgjx/201904/29/c_138020649.htm,2019年12月26日访问。

数字版权侵权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一些较大的数字版权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等途径拥有大量的数字版权。但由于数字版权数量巨大、著作权“自动取得”以及数字版权登记信息滞后等原因,会导致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全球知名的正版音乐服务商Spotify公司,曾经在一起版权诉讼中,因未能证明其对歌手和作曲人的版权归属问题,致使公司损失384亿元的版权费。④卞鹏、金真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的创新研究》,载《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8年第9期。

数字版权侵权形式越来越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了技术优势,很多聚合型APP的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未经其他网站的网络平台服务商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链接其他网站作品,从而造成了被链内容网站用户流失、广告收益减少等损害结果,实质上侵害了网络内容提供商享有版权作品的版权。此外,有的还通过将数字版权产品转换成特定格式来规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数字版权侵权主体越来越多,侵权情形越来越复杂。随着5G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智能设备的研发,事物之间逐步实现了互联互通,智能设备的生产商或者智能系统的开发商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数字版权产品同样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综上,当前数字版权领域呈现出侵权案件数量多、金额大、形式杂、主体广等多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数字版权的表现形式多样、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丰富、传播成本低廉,使得侵权人可以利用相关网络信息技术“巧妙地”掩盖侵权行为、降低侵权成本,从而导致数字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二)传统版权制度无法有效为数字版权提供保护

第一,数字版权确权难。数字版权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流失。⑤陈永伟:《用区块链破解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难题》,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1908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行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原则,只要完成作品创作,则自动产生著作权。⑥张玉:《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后,著作权制度遵循“自动取得”与“自愿登记”原则。但由于传统的“著作权登记”费用高、耗时长,加之数字版权形式多样化、权利主体多元化,使得著作权权属的确认更为复杂,即使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的版权数字登记也需要30个工作日,而著作权登记的费用也至少在100元以上。因此不少数字版权,尤其是“小作品”的创作者、权利人往往会选择不登记。此外,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快速流转,导致版权权利人频繁变更而版权信息却无法及时更新;数字版权本身易复制、易篡改的特点,使得侵权人很容易地就将他人的作品删除作者信息后,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发布,进一步增加了权属关系不明晰的风险。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数字版权在数字化传播环境中面临著作权数量大、形式多、涉及权利主体多元的困境,而传统的中心化著作权管理体系效率低、耗费高、权属不清的现象导致数字版权确权难的现状普遍存在。⑦同注⑥。

第二,数字版权收益难。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著协”,在版权许可收益上存在价格低、收付周期长、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一揽子许可”模式无法根据作品的具体许可情况收取使用费;⑧曹阳、薄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载《南海法学》2018年第3期。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纠纷解决机制空缺。传统的集体管理模式无法满足当下数字版权的保护需求。目前,音著协网站公示的中国大陆会员音乐词曲作品总量151190首,而各音乐平台曲库规模远超该数据。据网络公开资料,腾讯音乐拥有华纳、索尼、环球的独家音乐版权,其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职能已被替代。⑨《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中华网,https://news.china.com/news100/11038989/20170905/31284540_1.html,2019年12月26日访问。

第三,数字版权侵权取证难。数字版权易被修改且证据易灭失,造成了权利人取证困难,加大了侵权执法成本,导致网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⑩聂静:《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载《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9期。对于数字版权侵权案件的取证,一般都需要通过公证处找专业人员进行证据保全,花费高,且由于电子证据易被毁损、篡改的特点,如果不实时取证,极易导致证据缺失,带来败诉的风险。此外,电子证据不同于物证具有直观的证明力,容易遭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

第四,数字版权侵权判赔额确定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实务上,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一般按三个层次依次递进计算:第一层次,权利人实际损失;第二层次,侵权人违法所得;第三层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法定判赔。传统的版权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按照侵权产品的数额来确定,而网络环境中,数字版权本身的价值很难评估,加上侵权传播途径多、速度快且有时侵权方式隐蔽,无法对数字版权的违法传播量进行较为准确的统计,且权利人、侵权人的收益多数情况下还包括基于网站、平台流量而产生的广告收益,因此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般都比较难认定,权利人也很难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因此不少案件最终都适用法定赔偿,而侵权判赔额也远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损失赔偿金数额。

综上,互联网领域数字版权数量大、易篡改、传播更新速度快、价值评估复杂等特点造成数字版权确权举证难、收益难、侵权取证难、判赔额确定难等问题,传统版权制度无法解决,亟需采用新型技术手段突破数字版权领域当前的技术困境,为数字版权提供登记确权、授权交易、监测维权等全链路下的保护。

三、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

区块链是一种由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集成的计算机范式,其本质上就是结合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11]同注②。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中本聪,他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详细介绍了比特币的原理与机制,而区块链则是比特币交易过程中的基础性技术。[12]《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Bitcoin,https://bitcoin.org/en/bitcoin-paper,2019年12月20日访问。该技术首先被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之后被逐步推广至制造、医疗等行业。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区块链1.0时代到与智能合约相结合的区块链2.0时代,当前,区块链技术已经迈入3.0时代,去中心化互信网络与去中心化互信机制正在建立,并推动更大的产业改革。

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在于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第一,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核心特征,体现为分布式数据库。数据被分别存储至各个节点中,各节点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都拥有相同的记账权,而具体每个数据由哪个节点记录是不确定的,需要由各个节点竞争选取。第二,去信任化是基于区块链共识机制而衍生的特性。全部节点上的数据运算都是公开透明的,一旦节点上的数据发生变化,就会被分发广播至所有的节点,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结构,[13]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载《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1期。各个节点只有遵守既定规则并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在竞争过程中获得奖励,由此在没有中心机构做背书的情况下在整个区块链之间建立起信任。[14]蔡晓晴、邓尧、张亮等:《区块链原理及其核心技术》,载《计算机学报》2019年第5期。第三,不可篡改性体现在数据的生成或者更改需要经过所有其他节点的核对,只有得到50%以上的节点认证数据才会被添加或变更,基于共识算法中最长链规则,各个节点在接收到新区块的数据后会立即停止当前计算并对新区块进行验证,所有节点共同记账、共同维护,[15]徐明星、田颖、李霁月:《图说区块链》,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7~28页。保障整个区块链数据的一致性。第四,可追溯性,该特征有赖于“时间戳”技术。数据一旦被录入至区块链平台,便会生成一个唯一的、不可修改的、可验证的字符串,来证明该数据被录入的时间,即“时间戳”,通过哈希算法生成相应的散列值,上一个区块中的散列值将被纳入下一个区块中,在将每个区块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同时实现对上一个时间存在块的加强。[16]向凌云:《区块链的逻辑》,中国商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56页。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实现了互联网“从信息的去中心化到价值的去中心化”的进程,为当前版权价值的保护带来了新契机;全局性、历史性的数据记录功能,给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技术路径。

据统计,2017年创意版权产业占中国GDP的7.33%,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市场规模达到6365亿元。区块链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应用研究符合版权保护的宗旨,具有潜在的发展价值[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腾讯研究院,http://www.tisi.org/5028,2020年1月16日访问。。

(一)数字版权保护中区块链技术的功能实现

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存储、共识机制、“时间戳”技术所构建去信任的数据交换环境,可以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数字版权从产生、使用、交易、许可及转让等一系列过程,解决数字版权确权难问题,实现作品低成本、实时确权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的追踪提供可能。而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数据存储特点,每个区块节点都具备单独存储备份功能,使得某个节点瘫痪并不会致使数字版权信息灭失,[18]张怀印、凌宗亮:《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的证明作用》,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5期。以及不可篡改性的特点,区块链技术具备证据保管功能的基础,因此,可以为数字版权存在性提供证明。由于数字版权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具体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都会被记录、上链,再依据“时间戳”权利人可以准确追溯到每一次授权交易的信息,进而确定实际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额,为数字版权侵权判赔额确定提供参考。此外,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在权利人与其数字版权之间创设永久或可转让的链接,处理数字版权的许可和分配等问题,[19]SHWETA B,MANISH K :Blockchain-technology to Drive the Future,Springer Nature Singapore Pte Ltd,pp.263-271.避免在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交易链冗长而导致的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不透明。因此,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对数字版权的全链路保护,具体来说,可以分别在以下环节发挥作用。

1.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登记确权中的应用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数字版权登记效率和安全性、降低登记成本。传统的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中心化数字信息管理模式下,中心系统的管理员拥有完全的控制权,缺乏必要的权限约束,也极易遭受黑客的集中攻击,导致数字版权信息,尤其是用户隐私信息的泄漏。[20]陈子豪、李强、甘俊等:《VC Chain:联盟式音视频版权区块链系统》,载《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9年第11期。而在区块链技术下的去中心化数字信息管理模式中,信息受到各个节点的监督与限制。作者或者版权人可以将作品文件类型、归属信息、操作权限设置、作品名称、创作作者信息等内容上传至区块链,在得到一半以上节点的验证通过后该信息将被确认并在整个区块链中进行更新。数字签名技术的引入,可以将版权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加密上传,确保信息不被泄漏,同时也可以满足作者匿名发表的需求。具体的数字版权的作者或者版权人则可以通过信息上传者手中的私钥和链上公钥验证确定。整个登记流程全部按照既定的计算机程序完成,成本仅需0.3元甚至更低。

2.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授权交易中的应用

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字版权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所面临的定价不公平、结算周期长等问题,并实现合同的自动履行,这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智能合约”技术是由合约模块、执行模块、区块链模块组成的数字形式的可自动执行的协议。数字版权交易当事人在协商好数字版权价格、使用权限等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将这些条款内容编写成相应的计算机语言,当作品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时,使用人便获得作品相应的著作权,许可费用自动分摊给平台中介机构和著作权人。相较于“一揽子许可”交易模式,“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实现权利人对每一次作品使用收益的获取;交易数据的全透明可以打破平台中介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进而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平台中介机构与版权人之间、公众与平台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

3.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监测维权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监测维权环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侵权证据的固定以及侵权损害后果的评估方面,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侵权—反馈”到“预防—介入”的转变。区块链技术可以将针对链上数字版权的所有操作都存储在区块中,因此对于数字版权的交易具体内容、著作权实际变更情况都会被记录下来,如果发现侵权行为,这些记录的数据都可以作为侵权证据提交。在详细地掌握数字版权使用授权情况下,利用算法机制,对数字版权的价值进行准确、可信的评估,实现将著作权的损失额判定真正置于市场下进行。

(二)数字版权保护中区块链技术的司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以区块链技术收集的证据为有效证据。

近年来,区块链证据保全技术已陆续在司法实践中被各地法院所认可。“区块链第一案”中,原告华泰一媒公司起诉被告道同公司,称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侵犯原告版权的作品。原告在向法院举证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中,[21]张书乐:《内容巨头开始布局区块链反盗版》,载《法人》2018年第8期。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对该电子数据从来源真实性、内容完整性、存储可靠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后,最终认定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首次确认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肯定了区块链在证据保全方面的应用价值。[2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8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58af71d86b64403b95caaff00a0d275,2020年3月1日访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认定采用IP360平台所保全的证据合法有效。[2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77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b42a7f570fc408aad07aa81002ade19,2020年3月1日访问。此外,广州仲裁委还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了相关的仲裁审查,并据此作出了裁决书,这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正式得到了实际的应用,验证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价值和可能性。[24]《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2018》,经济日报出版社2018年版,第70页。2019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法院已陆续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电子证据平台,并对接电子法院系统,协助案件审理。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吉林省90余家法院上线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青海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司法资源与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系统的先进技术搭建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成都市郫都法院分别在案件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引入司法区块链电子证据,可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认证,并且提供证据风险评估以及9种文件哈希值的校验。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系统构架,打通与对接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取证及电子数据存储认证等功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和共识机制,构建出一条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信息共享通道,当事人可以通过信息共享通道获得相关证据信息,此时,只需通过电子数据的关键词即可实时入链;基于区块链的公私钥技术、加密技术和去中心技术,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安全性。一方面优化了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存证通过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通过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电子证据关键信息,从而实现电子证据不可修改、增加、删除,并具有追溯性,可重现提取过程;另一方面也优化了证据认证过程,包括对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试听材料、鉴定意见等各类型电子证据的认证;除此之外,当事人可将证据存入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以便后期随时调用。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而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时间戳”,完整记录下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后续的交易过程,可以作为著作权产生、变更的时间证明,并结合数字签名技术,确定作品的创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由于在司法层面上,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认为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时,应当予以确认,故利用区块链技术确认的数字版权著作权的产生时间及所有权人等信息在符合电子数据来源真实性、存储可靠性、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具有司法效力。

(三)数字版权保护中区块链技术的权威公信力

2010年,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版权在线登记系统——DCI体系,[25]《DCI体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980,2020年2月28日访问。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一种新型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模式,其同时提供版权交易、版权保护等服务,并且将每一份区块链版权登记信息同步传送至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0月21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专题讲述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版权保护,肯定了区块链技术用于版权保护在司法取证中的积极作用。[26]同注②。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列入规划。[27]《“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27/content-5153411.htm,2020年2月28日访问。以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白皮书和规划中,确认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公信力。因此,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版权保护具备权威的公信力。

(四)数字版权保护中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

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的机理在于其为原创作品嵌入16进制密码的一种“去中心化”技术,[28]马治国、刘慧:《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治理体系构建》,载《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2期。作为去中心化存储机构账本的区块链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其区块的时间戳是制作数字签名时认证机构服务器上的时间,具有不可篡改性,因此有助于解决数字版权权利人证明其作品产生的时间。通俗来说,基于此,区块链的每一个作品有对应的DNA,即使作品通过不同途径流转,其整个过程都记录在案,其原始身份永远能找到。这个特点是区块链系统容错性的基础,即使某个节点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继续运作。[29]陈楠:《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音乐资源版权管理机制》,载《艺术教育》2019年第1期。存储在区块链系统中具有不对称性的各种密码,结合去信任化技术,分布式存储特点导致篡改区块链区块的数据理论上无法实现,从而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已有不少的实践与应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体系,美素创意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版权服务平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授权确权,美素版权负责内容分发、交易、检测、维权综合版权服务,旨在构建一个创作者、使用者、平台共赢的版权服务3.0时代;上海“原本”、北京“亿书”、西安“纸贵”、直布罗陀拉脱维亚publica出版平台等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加持,实现数字出版;英国Blokur团队、印度音乐平台Aurovine运用智能合约安全技术确定音乐版权归属。然而,该技术在实践与应用过程中仍存在技术漏洞以及法律规范不相适应等问题。

四、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挑战

(一)统一版权认证标准的缺乏

当下已落地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基本是属于私有链的商业模式,即某个科技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技术平台对上传作品进行数字版权认证,对疑似侵权作品与库内版权作品比对,从而确定侵权与否。例如,上海七印科技公司开发的“原本链平台”对上传到该平台的作品生成一一对应的数字版权DNA。各大平台各自认证,没有统一的数字版权认证标准,不利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健康长远发展。

对于数字版权认证标准的建立,需要获得法院层面的认证,即法院可以对该数字版权认证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做出自由心证。然而,如何确认证据真实性,就涉及到区块链取证平台自身真实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没有解决。法院以数字版权认证作为初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简单来说,数字版权认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侵权与否。是否可以参考“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华盖公司诉微梦创科公司一案中,[3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540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fdf651de8584e51a89d4eefc7cd84e5,2020年2月28日访问。关于可信时间戳的证明效力,华盖公司申请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利、技术总监刁春飞就时间戳取证的流程及作用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说明。涉案证据按照取证程序操作,为还原取证过程,屏幕装有录像软件、外部录像设备对操作者的取证过程进行录像。第一,清洁性检查待取证计算机,确定计算机符合取证状态。第二,通过链接查找被告侵权事实。第三,申请时间戳认证,固化证据,再上传文件到国家授时中心验证时间戳,证明文件未被篡改,能有效地证明当时取证者是访问到真实的网址及内容。

(二)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

首先,区块链技术能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电子证据,但是,其采用的哈希值、时间戳只能记录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的时刻,并不能辨别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版权作品。例如尽管甲创作完成的作品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版权登记,但其作品不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条件,仍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此类数字版权登记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区块链技术更多的是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辅助证据。

其次,区块链技术中的哈希算法主要是将信息转换成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字符串。信息完全相同的两段数字版权内容,经换算便成了无差异的两段字符。此算法适用于版权直接侵权,比如未经版权人许可直接转载文字作品。然而,以“洗稿”的方式转载,即经过字段拆分重组,换算后的字符串就会呈现杂乱与原字符串无关联,经过区块链平台也无法辨别出侵权与否。

最后,难以认定作品的创作者身份。比如,A盗窃B的作品抢先在区块链平台进行版权登记,此时,该作品就只有此份上传版本,无其他手稿或者文件证明版权归属于B,且通过该作品就能获知创作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可以解读出,署名在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以初步认定数字版权的归属,除非有相反证明。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判定版权归属。

(三)“智能合约”漏洞的频发

2016年6月,恶意攻击者通过编程语言里的漏洞对当时以太坊最大的众筹项目The DAO进行了攻击,截取了价值6000万美元左右的以太币;Luu等利用检查智能合约漏洞的工具Oyente检查对以太坊中19366个合约进行检查,发现其中有8833个合约存在安全漏洞。[31]朱岩、王巧石、秦博涵等:《区块链技术及其研究进展》,载《工程科学学报》2019年第11期。

导致“智能合约”存在漏洞主要有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原因。技术层面上,在“智能合约”的编写过程中,编程语言本身存在缺陷会导致漏洞的存在,The DAO案中攻击者就是利用了该点非法获利;在自然语言与计算机语言转换过程中,“智能合约”无法与实际合约相匹配;区块链的不可更改性导致“智能合约”一旦上链就无法撤销、更改。如何进一步提高“智能合同”的安全性是目前技术研发所要突破的瓶颈。

法律层面上,对于“智能合约”的性质问题,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是全新的合同类型,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有待进一步探讨,[32]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它仅仅是合同的履行方式之一。虽然观点不一,但是在“智能合约”技术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其自动性、可执行性、匿名性的技术特点所产生的与传统合同订立、履行不同的效果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版权转让合同的自动履行是否剥夺了交易双方的撤销权,如何保证“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等问题有待解决。

五、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路径

新一代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5G技术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的结合,必然会引发各行业变革甚至是颠覆。这些新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提高版权行业数字渗透率的同时,虚拟介质加上高速、广泛的传播和大体量,也增加了对数字版权保护的难度。传统的版权保护方法在应用到当下的数字版权行业时,遇到了诸多困境。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推进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数字版权管理新方法,进而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营造健康高效的数字版权发展环境。

第一,鼓励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的正向发展,加快形成数字版权保护生态链。以实现版权保护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技术战略性研发,争取研制出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家机构应积极寻找在区块链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管理介入点,鼓励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主体参与制定技术规则与标准,规划区块链技术专利布局,为跨链互操作提供便利,共同形成数字版权保护生态链。

第二,加快数字版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开展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立法活动,且应围绕区块链在数字版权领域具体的应用展开,特别是在利用区块链记录版权产生的时间节点、对区块链存证的认定、智能合约的规范问题上,再根据实践中不同的场景作出相应的调整、建模,以实现数字版权领域各个主体之间利益平衡。

第三,加强对区块链相关技术的研究。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联合学术界与产业界,加强量子计算机技术、光纤网络基础以及去中心化平台的研究,从而推动与区块链技术具有竞争性、反制性技术的发展,避免量子计算机技术、反匿名技术破解区块链公钥地址,导致51%的分布式区块链受攻击,带来区块链技术安全性问题。对于数字版权权利不明晰、难以认定作品独创性及归属问题的现状,建议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推行实名认证,并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来弥补独创性判断能力的不足。对于“智能合同”的漏洞问题,积极建立安全漏洞库,对“智能合约”进行上链前审计。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算力、资源消耗问题,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相关配套性技术和算法的研究,保证足够的算力供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于数字版权权利不明晰、难以认定作品独创性及归属问题的现状,建议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推行实名认证,并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来弥补独创性判断能力的不足。

六、结语

本文从数字版权领域侵权现象的趋势、数字版权维权难的原因分析着手,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从功能实现、司法效力、公信力、安全性四个角度论证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并通过对当下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实践应用与典型案例分析,得出区块链技术适用于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仍存在算力资源的浪费、统一版权认证标准的缺乏、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等挑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分别从政策、法律、技术层面提出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路径:鼓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正向发展,加快形成数字版权保护生态链;加快数字版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加强对区块链相关技术的研究。笔者将持续关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更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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