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问题研究

2020-02-25 05:35王越新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关键词:事由清偿法定

王越新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00)

一、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概念

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概念进行界定,不同的学者对此概念也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夫妻在婚后发生特殊情形时,根据法定事由撤销其原本适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学者杨大文认为: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时,法院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布将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撤销,同时改为财产归夫妻分别所有。①本文认为学者杨大文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婚姻家庭伦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定的话,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愿,影响家庭关系,甚至可能制造新的社会矛盾。故本文将此概念定义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就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法定的分割事由,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请要将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事由限定过窄

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这两项法定分割事由已经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了,不需要再增加设置其他事由了;相反也有另一些学者认为只有这两种法定分割事由是不能解决当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更好地体现其本身所具有的效用,还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此来提升我国的立法水平,充实我国的法律法规,达到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目的。本文认为想要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赞成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一些其他分割事由。现有的分割事由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可能出现的情形,不能解决现实中的一些纠纷,所以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而满足现实的需要,更好地解决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

(二)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后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不明确

在提请法院进行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后,对被进行分割的财产来说,这一部分财产将被纳入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没有被分割的那一部分财产以及分割后夫妻两人又接连获得的财产应该适用什么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是继续按照分别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对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定。如果继续按照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就会对夫妻一方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因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地会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到加倍的侵害。同时如果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随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然而在法院宣布适用分别财产制后,一方当事人又由于经济能力和就业能力有限,无法负担正常的日常花销,这时只有选择夫妻共同处分财产才是最好的办法。综上所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所提出分割事由决定适用哪一种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三)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欠缺对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定

在不终止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财产,要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时债务的清偿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夫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属于夫妻双方的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无共同财产的或者部分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就该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依法进行判决。如果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债务清偿规定应用到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上来,将会得出以下三点: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时的共同债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可是是先偿还债务还是先分割财产还没有明确。第二,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夫妻在协商后大部分会选择采取措施来逃避债务的清偿,这种方法很难应用到现实中。第三,由法院来判决,但这又加剧了债权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成本。所以,如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仍是一大难题。②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完善

(一)増设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情形

我国《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都有扶养义务,法条在表述分割事由时存在瑕疵,即表述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排除了夫妻关系并且仅是拒不支付医疗费用,这种限定较为狭窄。我认为可以将第二项分割事由删掉,增设夫妻一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情形,将原来的第二项表述范围扩大,只要夫妻一方的行为未能履行对家庭应尽的责任,例如应依法提供给家庭的生活费用却拒绝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以拒绝承担家庭义务为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此维护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此外,还可以增设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其全部财产的情形,当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巨大,达到要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进行清偿时,如果另一方不尽快申请婚内财产分割,就可能会造成其个人财产权益的损失,危及其所享有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增设此情形作为法定的分割事由。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后的财产类型

本文在之前的论述中提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不能将所有情形都交由法官自己判断,本文认为可以在当事人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撤销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是为了防止配偶一方的财产继续受到侵害,阻止侵害范围的扩大,另一方无权干涉配偶一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如果夫妻一方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花销,这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为合理,那么当发生分割的事由消除后,原起诉的当事人认为适用共同财产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本文认为明确财产分割后的夫妻财产制,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制度不明确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就没有了意义。

(三)完善对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对婚内分割财产和清偿债务的顺序并作出没有相应的规定,先给予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接下来就要考虑如何实现其权益的问题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夫妻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一起负担债务,应当先用夫或妻现存的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偿还之后如有剩余的部分才给双方平均分配。我认为可以学习借鉴台湾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夫妻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在分割财产后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随意挥霍自己的财产,也可以防止夫妻双方互相推脱责任。因此,先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后再分割财产可以减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合法诉求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注释】

①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126页.

②刘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研究.海南: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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