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商业模式

2020-02-24 06:55李洋
航空财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院所产业化

李洋

摘要 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不仅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可行路径,同时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本文立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体制及特点,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五种商业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方案设想,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实际操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研院所;产业化;商业模式;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作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科研院所,其高科技产业化,不仅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可行路径,同时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过去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较为僵化,存在授权不足、审批链条较长、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对其产业化发展形成了掣肘。随着全国深化“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相关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发布加大授权力度的相关文件”[1],下放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及收益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本文立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体制及特点,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商业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方案设想。

一、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必要性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改革

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用好国家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同时,以高科技引领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地区经济科学良性发展。

(二)科技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来看,科技成果必然要以产业化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开发、技术扩散、产品生产、市场推广等环节,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服务,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逐渐形成产业的过程,就是科技成果产业化[2]。产业化进一步带动产品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进入下一阶段的转化,形成正向循环。

(三)科研院所实现“自我造血”功能的必然要求

科研事业收入和财政补助是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3],具有行政性、计划性的特点。近些年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科研院所经费不足、资金短缺,比如科研经费计价中部分审定费用的标准低于实际水平、科研项目经费未考虑科研院所在后续产品改进及维修售后中的成本;装备采购定价中未体现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价值补偿等。而关系科研院所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技术研究、前沿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市场化研发项目等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迫切需要科研院所以市场化的方式获得融资,以高科技产业化作为突破口,增加经营收入与投资收入,实现“自我造血”功能,提升经营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文件,公益一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因此,对于公益二类科研院所,在不影响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发展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寻找较好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具体有下列几种模式可供参考:

(一)内部融资模式

使用科研院所自有资金,通过自筹方式进行高科技项目研发。早期大多数科研院所采用这种模式进行高科技项目的探索与孵化,具体的操作模式一般为:首先,在科研院所内部成立高科技项目专项事业部,按照事业部模式进行技术研发,突破关键技术,完成产品中试;然后,在接到少量订单时,委托外部生产厂进行小批量制造;最后,在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订单并预期市场前景向好时,投资成立高科技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专业化、产业化运作。

这种商业模式相当于是科研院所自身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资金占用量小、研发周期短的“短平快”项目较为适用,而对于资金密集、高风险、长周期项目,则会表现出明显的弊端。究其原因,一是出现资金周期错配,也称为期限错配( Maturitvmismatch)。自有资金多是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短期流动资金,如果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则会出现周期错配的现象。二是风险错配( Risk mismatch)。在缺乏风险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将低风险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即用内部融资或贷款方式融资会大幅度增加科研院所整体的经营风险。三是如果通过科研院所内部不同项目之间拆借来提供研发资金,将会带来非常大的审计风险,因而这种商业模式不适用。

(二)委托研发模式

外部投资人直接成立项目公司,或者找一家外部企业作为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作为高科技项目的运营主体,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研发。科研院所与项目公司是简单的委托关系。

这种传统的委托研发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属于科研院所的常规业务,没有政策障碍,不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是风险小,科研院所不承担项目商业经营的风险,所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设计试验等成本费用后,可作为单位的利润或结余。缺点是在这种模式下,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科研院所一般会获得一次性收益,不能持续分享后续产业化带来的红利。

(三)股权投资模式

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外部投资人以货币资金入股,共同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市场化运作模式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统一组织高科技项目的设计、研发、制造、试验、采购,负责产品销售和维修支援等工作,同时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研发。科研院所与项目公司之间既有股权关系,也有委托关系。

从政策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对于与科研院所(指公益二类)定位相符、业务相关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相关的对外投资是符合政策要求的。只要属于主业范围,且符合上级(央企总部)的投资战略,原则上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不受“瘦身健体”相关政策制约(“瘦身健体”侧重于剥离非主业)。二是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类经济行为属于对外投资中的投资新设。按照上级(央企总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济行为和可能涉及的资产评估都要进行“两上两下”审批;并且在对外投资行为前,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就投资活动意向进行沟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外部资金进行项目运作,也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获得产业化带来的长期收益。缺点是审批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一般在一年左右),如果上级(央企总部)不同意,该项目立即无法执行。

在此方式下存在一种内部基金公司控股的模式,即由上级(央企)下属的基金公司做第一大股东,科研院所仅参股,以此来规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控政策的限制。相对于上级(央企)外部的基金公司控股的模式,科研院所在项目上有更大的话语权,也便于内部协调。当然,这需要获得央企总部的支持。

(四)股权转让模式

与股权投资模式不同,股权转让模式分两步:第一步,由外部投资人直接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研发;第二步,科研院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入股项目公司。具体的做法是:首先,所有的外部投资人与科研院所一起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整体合作思路;然后,外部投资人投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科研院所签订委托研发协议,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工作;约定期满,一般由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一部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科研院所,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待科研院所受让股权的审批流程结束后,办理工商变更,科研院所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节省时间,先启动研发,再考虑冗长的审批流程;科研院所可以快速获得项目资金;后期入股可以获得产业化后的红利。如果项目运行不好,可以不入股。缺点是:前期必须与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尤其要取得主要投资人(项目公司大股东)的同意与配合;前期策划必须细致到位,对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及后续的执行要求很高。

(五)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财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100号令[5]明确:

(l)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已于2019年9月23日起正式实施。该文件明确:

(l)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围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2)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这些文件表明,财政部加大了对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自主决策、自主实施和自主收益等的授权力度,并简化了审批流程,传递出以下三方面信息:

首先,明确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留归本单位,而不用上缴国库,极大地激发了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

其次,科研院所可以与转化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进行协议转化。对于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分两种情况:转让、许可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单位自主决定”指的是科研院所通过“三重一大”进行集体决策,不需要报上级审批。

最后,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比如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等,还是要按照上级央企总部的管理程序进行“两上两下”审批。雖然央企总部不需要向财政部报批报备,但在央企总部相关制度变更之前,还是要遵循现有的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前提是首先要有经过鉴定的、已经明确到手的成果,这与按照用户要求开展新项目研发不同。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研发,可能仅在概念设计阶段就启动项目,不一定形成了相关的科技成果。

三、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初步方案设想

基于以上高科技产业化五种商业模式的分析,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提出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初步方案设想。

第一步,组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依托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优势、外部投资人的资金优势和地方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科研院所与外部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新公司(名字可以是科技产业园/军民融合研究院/科技创新研究所),构建以新公司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

第二步,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出资购买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取得其授权。按照财政部57号文,科研院所可以直接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签订转化合同。

第三步,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的产品化及产业化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与外部投资人组建高科技项目公司,结合地方产业扶持政策,将高科技项目公司进一步发展为面向市场的科研生产基地,并以此为平台进行辐射,与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深度合作,形成多个产业集群,做大做强高科技产业。

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将风险进行了两次分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购买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过程,既给科研院所提供了资金,又通过外部投资分散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风险。科研院所获得资金后,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奖励科研人员、购置研发设备等,形成内部科技创新的正向循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获得科技成果后,与外部投资人组建高科技项目公司,利用外部资金开展产品化与产业化,可在委托科研院所进行设计研发的同时,将高科技项目的运营风险与科研院所再次隔离。

科研院所在这一过程中,既可以充分利用地方优惠政策,获得土地、厂房等配套条件,又可以进行体制机制深化改革的探索。比如,可以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探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骨干员工持股等相关试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模式将会倒逼科研院所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符合市场运营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前期科研院所可以从现有产品项目中筛选一部分技术先进、有市场前景的作为种子产品,围绕其技术可行性、生产性、可靠性、稳定性等进行一系列的技术改进,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同时对市场生命力弱、竞争力差的产品项目果断舍弃,实现从追求科研成果到追求产业化的重要转变,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后期形成稳定机制后,科研院所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如果做得好,可以承接科研院所以外的客户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研院所市场化研发做得好,也不一定必须交给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双方都可以进行双向选择。这样通过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来推动科研院所高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四、结论

在当前深化改革、加大授权力度的背景下,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本文立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体制及特点,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了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五种商业模式的内容与优缺点,指出比较可行的商业模式是:委托研发模式、股权转让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化的初步方案设想,即通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来推进高科技产业化。对于方案设想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际操作进一步验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Z].2019-09-23.

[2]王新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理论分析及对策选择[J].科技与经济,2013(04):11-15…

[3]李林池.《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Z].2011-07-14.

[5]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Z].2019-3-29.

(审稿:陈莉萍 编辑: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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