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英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105)
虐童治理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难题,在学前教育事业发达的英美国家也不例外。根据英国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10 至2017 年间,英国每年“需要帮助儿童”(Children in Need)数量分别为375870,382410,369410,378600,397630,390960,394400以及389430,呈现相对稳定、缓慢增长态势。2017 年英国遭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数量占到需要帮助儿童的52.3%,其中23.6%的是五岁以下儿童[1]。另外,近些年英国幼儿园也发生了多起严重的虐童事件,社会影响极度恶劣,如小泰德幼儿园“瓦妮莎·乔治性侵儿童案”[2]被称为“英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幼儿园虐童案”。对幼儿园虐童①问题,不仅要积极预防,更要完善治理机制,才能有效保护儿童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儿童伤害。
新世纪以来,英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儿童保护法律政策和指导文件[3],幼儿园也据此制定如完善自身的安全保障制度,共同构建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幼儿园虐童治理机制②。
英国幼儿园虐童治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儿童法》(1989、2004),《儿童保育法》(2006)、《儿童与社会工作法》(2017)、《儿童与家庭法》(2014)、《弱势群体保护法》(2006)、《数据保护法》(2018)、《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条例》(2006)、《儿童保护实践审查与相关机构(英格兰)条例》(2018)、《信息共享:给从业人员的建议》(2018)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价值取向,规定了虐童治理的原则、机构职责、机构间关系、程序、措施以及信息共享等内容。
首先,明确地方当局虐童治理的主体责任。地方当局有责任促进和保障本地区“需要帮助儿童”的福利,具体包括:第一,地方当局应当为受虐儿童及其照顾人员提供一系列适当的帮助和服务;第二,地方当局应当与临床医疗小组、警察、保健服务机构、房屋管理局以及教育大臣指定人员等相互合作、共同治理虐童事件;第三,明确地方当局的救助对象,即“如果没有地方当局帮助,就难以保障和维持适当健康或发展水平的”儿童,及“健康与发展遭到严重伤害的”儿童。第四,地方当局应当评估儿童照顾人“是否需要帮助”以及“需要帮助的类型”。第五,地方当局应当对虐童行为进行调查问询。如果在本地区居住或在本地区发现的儿童,处于紧急保护或警察保护之下,或者有理由怀疑其遭受或可能遭受严重伤害,地方当局应当进行调查问询,决定是否采取任何措施以促进和保障儿童利益[4]。
其次,建立地方儿童保护合作机制。地方当局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各个儿童保护伙伴的职责,约定相互提供的服务,以促进儿童福祉,防止儿童虐待与忽视[5]。地方当局应该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明确其成员构成、主席任命、职责权限等,履行制定儿童保护政策和程序、促进机构与人员合作、监督评估、参与服务计划、审查严重虐童案件及儿童死亡案件等职责[6]。此外,为提升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2013年《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审查)条例》[7]赋予了国家总督学审查委员会工作绩效的职责。
再次,构建新的儿童保护机构间合作安排机制。由教育大臣设置儿童保护实践审查小组,负责甄别复杂的重大儿童伤害案件、监察案件审查过程,督促地方当局将重大儿童伤害案件在5 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儿童保护实践小组[8]。儿童保护实践小组还没有成立的地方,儿童保护伙伴和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应当继续承担重大儿童伤害案件的审查和处理职责,并且在15个工作日内快速结案。2018年《儿童保护实践审查与相关机构(英格兰)条例》[9]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儿童保护实践审查小组的审查标准、人员构成及任命、审查程序、审查报告以及其他机构等。
最后,完善紧急状态处理机制。为应对突发的幼儿园虐童事件,英国政府遵循“以儿童为中心”原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儿童伤害,保护儿童权益。1989年《儿童法》赋予法院可以依据地方当局、警察局以及安全保护伙伴的请求而发布“临时照顾令”和“紧急保护令”,还规定警察对受虐儿童有不超过72小时的临时保护权。为防止信息共享不力,导致错失儿童保护的良机,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2018年《数据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儿童和处于危险中的个人,从业者可以不经同意共享资料和信息”“为使处于危险中的儿童远离忽视或身体、情感或精神伤害的危险,或为保护其身体、情感或精神,可以合法分享相关个人信息”[10]。
近些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文件,包括2018 年《保护儿童在教育中的安全》[11]、2018 年《共同保护儿童:跨机构保护和促进儿童福利指南》[12]、2018 年《共同参与:过渡期指南》[13]、2018 年《信息共享:给从业人员的建议》[14]、2017 年《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15]、2017 年《儿童虐待:怀疑儿童被虐待时》[16]、2017年《担心孩子被虐待,该怎么办》[17]等,这些政策文件详细规定了虐童的内涵、识别特征、处理流程、具体措施、注意事项等,较好地贯彻和落实了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明示虐童表征及应对机制,强化虐童防控指导。英国政府制定的系列儿童保护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儿童受虐后的病理现象、儿童安全信息分享、安全管理、安全员招聘、投诉教师或员工等,旨在帮助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识别虐童迹象的能力[16],为报告和处理虐童事件提供参考建议[11]。这些政策文件适用于从事儿童和家庭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社会保障从业人员、保健从业人员、早期教育从业人员、学校教职工、警察和地方当局人员等;也适用于由政府设立、资助和控制的法定部门的从业人员、非营利性的志愿者组织的从业人员、由服务对象资助的独立部门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等[17]。
其次,优化机构设置,改善儿童保护实践。为了共同促进和保护儿童权益,及时甄别和回应儿童需要,英国政府推动地方当局、临床医疗小组以及警察局建立合作框架[12],构建新的儿童保护与死亡审查伙伴安排机制[13]。将儿童保护实践小组从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SCB)和严重案件审查体系转移到一个新的儿童保护实践审查的多机构安排系统之中[18],赋予了儿童保护伙伴新职责,使儿童保护伙伴的合作更为有效。
再次,完善信息共享规则,指导从业人员依法安全分享信息。信息管理机构制定了信息分享的“黄金法则”,包括在确保安全和合适的情况下,如实分享信息;信息共享有疑问时,咨询相关人员,尽可能不要透露个人身份;酌情同意分享,尊重不同意分享信息人的意愿;确保信息的必要性、适切性、相关性、充分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如实记录信息共享情况及原因等[14]。
最后,推进政策实施,监督幼儿园政策细化和执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要求早期教育提供者制定和执行儿童安全保护政策,并且以书面形式呈现,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儿童安全和健康;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虐童防控素养,使其能尽早发现儿童可能受到虐待和忽视的迹象,并做出适当回应[15]。
英国幼儿园虐童治理始终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非延迟”“部门协同”“共同参与”“保密”等基本原则,它们贯穿于英国儿童保护法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体现了英国儿童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成为幼儿园处理虐童问题的基本指南和普遍准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英国政府积极践行该原则,“以儿童为中心”“儿童利益第一”“促进和保障儿童福利”③“降低儿童伤害”等词语遍及英国儿童法律政策文本及其实施过程。
首先,保护和改善儿童福利已经成为英国儿童保护法律政策的首要价值标准。1989年《儿童法》第1条确立了“儿童福利”原则,强调法院裁决时“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福利”;第3款规定,法院发布有关儿童命令时,应当考虑“儿童的愿望和感情”“身体、情感和教育需要”“儿童遭受的伤害或面临的危险”等。2004 年《儿童法》第10,11,25,28 条明确要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服务当局“促进合作,改善儿童福利”“做好机构和人员安排,以保护和改善儿童福利”。
其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贯穿于英国儿童权益保护的各个环节。不受虐待和忽视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在处理虐童问题实践中,一切应以保障和促进儿童权益为中心,要尊重儿童的需要和观点,多部门通力合作,预防对儿童健康或发展的损害,共同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如西米德兰(West Midlands)地方当局和警察的愿景为“保护儿童,理解和尊重所有机构的作用和责任,最大限度地让儿童及其家人参与儿童保护进程,共同努力以确保所有儿童受到有效照顾”[19]。
非延迟(Without Delay)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尽可能迅速地查清案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在英国虐童案件的处理实践中,遵循“非延迟”原则,奉行“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理念,认为在处理虐童问题上的任何延迟,都是对儿童利益的侵犯,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虐童案件,既要公正、彻底地处理,又要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及时干预、有效回应,才能避免对儿童利益损害的扩大和加重,防止儿童面临的严重伤害风险变成现实。如1989年《儿童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儿童抚养诉讼案件中,法院会考虑一个普遍原则,即对于儿童抚育问题的任何拖延,都是对儿童福利的损害”。第11条规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应该制定一个时间表,以便毫不拖延地解决有关儿童的诉讼问题。2018年《共同保护儿童:跨机构保护和促进儿童福利指南》第二章“组织职责”第6条规定,“地方当局应当做出适当的安排,确保任何对与儿童相关人员的指控能够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地方儿童保护专员”。另外,当虐童现象报告给儿童社会照顾机构后,社会工作者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11]。
儿童保护涉及到众多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协调合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促进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英国政府建立了“多机构协作”安排机制,促进不同形式机构间有效合作,如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儿童保护实践小组和儿童死亡审查小组等。1989 年《儿童法》第27 条确定了“部门间合作”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请求属于部门法定和其他职责范围,只要不妨碍部门履行职能,被请求提供帮助的部门应该接受请求。”依此条款指导地方当局、教育、住房、保健部门以及教育大臣授权的人员之间进行合作。2004年《儿童法》第10 条指出,地方当局有责任促进机构间合作,以改善全体儿童的福利。要求“每一个地方当局应当作出安排,促进地方当局、其他合作伙伴以及本地与儿童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之间,以适当方式进行合作。”依据2004 年《儿童法》和2006年《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条例》,各地方当局建立了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促进本地区有关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以保障和促进本地区儿童福利。2018年英国教育部以法定指导文件形式,颁布《共同保护儿童:跨机构保护和促进儿童福利指南》,成立新的儿童保护实践小组和儿童死亡审查小组,加强机构间合作,监督严重虐童案例审查,提升地方儿童保护实践水平。
此外,为了促进机构间协调顺畅,英国政府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各个机构之中普遍设置专门的“联络员”,教育机构内部均设有指定的安全主管、副主管以及安全职员,地方当局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专员(LADO),警察机构指定专门的儿童保护探长等。
“防止虐童、人人有责”,与儿童相关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警察、幼儿园教职工、教育心理学家、医疗保健人员、法律工作者、父母、儿童照顾人以及适当年龄和智力的儿童,都积极参与对虐童迹象的识别和举报。对虐童信息举报人来说,不必确认儿童实际遭受虐待,只要怀疑或担心儿童处在危险中或受到虐待,就可以报告[20]。此外,众多的英国儿童保护社会机构,对儿童虐待案件深度介入,全程参与和监督,提升了虐童案件的处理效率。如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是最大的儿童保护慈善机构,致力于“保护每个孩子的权益,倾听孩子的声音,保证孩子的安全,消除虐童现象”。根据1989年《儿童法》和1995年北爱尔兰《儿童法》,在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NSPCC同地方当局、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一样具有“被授权人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照顾令、监督令以及儿童评估令,可以针对儿童案件提起诉讼[21]。正是由于社会机构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才使一些虐待儿童的“苗头”被消灭于萌芽之中,使一些遭受虐待的儿童得到及时救助,从而有效保障了儿童权益,改善了儿童福祉。
在虐童案件调查及指控过程中,应保持案件资料的机密性,避免外界宣传对儿童安全构成进一步威胁,对儿童情感造成二次伤害。首先,除孩子、家长和被告了解最新案情外,相关信息应该局限于特定人员范围之内,这些人员由于保护孩子,便于问询和管理相关资料等,需要知道相关案件信息。其次,警察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相关信息,除非虐童嫌疑犯已经受到指控。在特殊情况下例外,由于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警察可以向外界提供信息,但是应提前向儿童保护合作伙伴咨询,并且将特殊情况记录在案。最后,对教师嫌犯信息的限制。2011年《教育法》第13条规定,由于受害者是学校注册学生,限制公布任何被指控行为不当而导致刑事犯罪的教师信息,除非该教师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最后,所有传播媒介,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或部分公众,发布任何违反该项限制的信息都是违法的[22]。
此外,案件信息的保密性与信息共享并不冲突,在专业人员和地方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对于提供有效的早期帮助和落实儿童保护服务至关重要。通常认为,当有关虐童的信息被共享时,儿童可能会面临重大伤害危险。事实上,严重案件审查(SCR)表明,由于信息共享不力,会错失保护儿童安全行动的良机,甚至可能会导致儿童严重受伤或死亡。
为积极应对虐童事件,英国幼儿园普遍依据上位法律政策,不断建立健全园内安全保障制度,如西特韦尔幼儿园[23]、科特福德幼儿园[24]、瑞希尔幼儿园[25]、特灵公园日托所[26]、圣约翰幼儿园[27]等,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治理流程,“在恰当时间提供恰当帮助”[28],使受虐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照顾。
对虐童行为的识别和报告,依据2015 年《担心孩子被虐待,该怎么办》的规定,可以分为发现迹象、行为质疑、寻求帮助和及时报告等四个步骤[17]。这四个步骤,既可以“步步为营”,也可以越过中间环节,直接向儿童社会照顾机构报告。
1.发现迹象
虐童并没有“明显”标记,仅是表现在诸多“微妙”的细节上,因而任何与儿童相关人员都应该警惕潜在的虐待或忽视迹象,警惕施虐者对儿童可能构成的危险,注意收集和分析有关评估儿童需求的信息。与儿童朝夕相处的幼儿园教职工、父母,更应当留心观察儿童遭受虐待的迹象、行为举止以及发展状况的变化。
2.行为质疑
由于虐童迹象的隐蔽性以及儿童很难清晰地告诉他人自己正在遭受虐待,因此一旦发现可疑的、异常的儿童行为,应尽可能与孩子单独交谈,认真倾听孩子的声音。在交谈过程中,不得向儿童施压、要求提供信息、进行盘问或提供虚假的信息,这些可能会妨碍警方的调查。如果获知儿童正在遭受虐待,应该注意倾听,认真对待,并承诺会采取行动保护孩子安全。与儿童的谈话,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的人和所说的话,记录时不调查、不引导、不假设,尽量保持记录的原始性,并承诺保密。一些更为隐蔽的虐童迹象需要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专业诊断,具体包括:倾听和观察,寻求解释,记录,考虑、怀疑或排除虐待,得出结论[16]等。对发现的疑似虐童现象,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严重程度以及当地多机构安排等因素后,应立即采取最能保护儿童权益的措施。如果认为不需要报告,应由学校采取行动,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确认有虐童行为发生的,可以向地方儿童社会照顾机构报告,可以直接报警,可以向其他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3.寻求帮助
在幼儿园工作过程中,教职工发现儿童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时,因其识别方式的复杂性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应该及时寻求帮助。首先,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向安全主管报告,由其决定是否移交儿童社会照顾机构处理;如果安全主管缺席,应向副安全主管报告;对安全主管的指控,则应向校长报告。每个幼儿园都应该指定一位熟悉地方当局和学校儿童保护政策及程序的安全主管。如“科特福德幼儿园”安全政策规定,安全主管的主要职责为:担任家长、儿童、教职员工和校外人员之间关于儿童安全问题的第一“联络员”;处理并协调园内有关儿童保护问题;在24小时内与社工联络,与地方儿童专员及其他专业人士联络,确保受儿童保护计划监管对象受到保护等[24]。其次,幼儿园教职工可以向全国防止虐童协会求助。对于报告的虐童或疑似虐童信息,全国防止虐童协会工作人员可独立判断并处理:详细记录和收集信息;派社会工作者调查情况;如果儿童面临危险或发生犯罪行为,可以直接报警,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儿童评估和保护[21]。再次,幼儿园教职工可以向指定的儿童医生或护士以及专门负责儿童虐待调查的警察小组寻求帮助。如果寻求帮助未果,怀疑儿童遭受虐待或可能遭受虐待的教职工有权利采取行动,进行早期帮助评估,召集专业人士评估儿童问题,并制定相应程序,以尽快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如果经过早期帮助评估,儿童境遇未达到“需要帮助儿童”标准,幼儿园可以通过提供普遍服务、早期帮助或其他帮助等形式,给予儿童关爱和支持。
4.及时报告
任何人任何时候,发现儿童正在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应立即向儿童社会照顾机构报告。举报人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受理举报的社会工作者通常应尊重其选择,但与儿童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以实名报告。与儿童相关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包括学校或幼儿园安全主管或教职工、警察、卫生保健人员、律师、儿童父母或家人等,获得虐童信息后,都有责任立即向儿童社会照顾机构报告。报告发生地应为儿童居住地或被发现虐待或忽视地,如果该儿童已有指定的社会工作者,则直接向他们报告;如果他们缺席,则向社会工作者经理或值班社会工作者报告。对所报告虐童信息,社会工作者必须在接到报告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报告人、相关机构、儿童及其家人。社会工作者对报告的决定包括:现阶段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需联系其他机构和服务部门;提供早期帮助安排;进行保护儿童的紧急行动;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计划对需求进行评估,包括定期审查、开会讨论等。
评估是分析和应对儿童面临的需要和危险状况的过程。地方当局是儿童保护评估的法定主体。1989年《儿童法》第17条规定,地方当局有责任保护和改善“需要帮助儿童”的福利;第47条规定,地方当局有调查虐童事件的职责,“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伤害的情况下,地方当局有责任进行调查”。所有评估事项均由专门指定的社会工作者负责规划和协调,以确保不同机构及不同程序之间的顺利对接;确保评估目的透明性,使所有评估参与人员理解和同意评估;并且依据评估状况的紧迫性和儿童需要,协商制定评估时间表等。一般情况下,评估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儿童的最大利益;根植于儿童发展,并以证据为依据;侧重于为儿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所有相关机构都参与其中;及时满足孩子的需要;让儿童及其家庭参与,包括儿童的意见和愿望;作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定期进行监测和审查;透明的,开放的[19]。通过评估,有助于专业人员了解儿童是否有照顾需要,是否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有助于监测、记录和审查为儿童和家庭提供的服务状况。
共同保护儿童会议是地方当局加强与儿童保护伙伴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地方当局应当根据虐待或忽视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儿童受伤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召开儿童战略会议、儿童保护会议、审查会议以及制定儿童保护计划等。
1.战略会议
如果有理由怀疑儿童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时,应举行多机构参加的战略会议进行讨论,包括儿童社会照顾机构、警察、卫生保健机构、学校、临床医疗小组等参加。参加战略会议的人员必须掌握与其机构相关儿童的所有信息,并能够代表所在机构作出决定。战略会议既可以举行面对面会议,也可以进行电话讨论,如电话会议或虚拟会议。战略会议的目的在于共享虐童信息,综合所有收集的证据,对儿童是否继续遭受重大损害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并商定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具体行动计划[19]。战略会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举行;对严重伤害儿童的指控、性虐待、有组织虐待及对员工或志愿者的指控等,须在1 个工作日内举行;对需要考虑儿童及其他机构情况的,须在查明疑似虐童事件后3个工作日内举行。
2.儿童保护会议
经过调查确认儿童正在或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时,在战略会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该举行初次儿童保护会议,如果有紧急保护令(EPO),则儿童保护会议应尽可能在紧急保护令到期之前举行。儿童保护会议汇集和分析各个机构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对儿童是否继续面临重大伤害的危险以及今后遭受重大伤害的可能性做出判断,决定未来需要采取的措施。儿童保护会议结束后,应该先以口头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或监护人会议决定。如果发现有虐童犯罪情形的,可建议警方立案审查,也可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临时照顾令[19]。
3.儿童保护计划
地方当局应依据儿童保护会议的讨论内容,包括已有的调查、书面和口头证据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等,决定是否需要制定儿童保护计划。如果确定儿童正在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时,地方当局应当制定儿童保护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任命制定计划并付诸实施主要由专业人员和家庭成员构成的核心小组成员;设置需要保护孩子的具体的、可衡量的步骤;提出保护儿童福利所需的服务;明确职责;明确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特定的安排;确定下一次的儿童保护审查会议日期;确定核心成员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必须在儿童保护会议后十天内召开。儿童保护计划制定实施以后,应当在每3至6个月举行的审查会议上进行审议。另外,在下列情形下,儿童保护计划将被终止:审查会议认为儿童不再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或不再需要通过儿童保护计划予以保护;儿童已年满18 岁;已永久离开英国;孩子已死亡等。儿童保护计划终止时,社会工作者应向所有参与儿童保护事宜的机构和个人发出通知,说明情况[19]。
4.审查会议
第一次儿童保护审查会议应在初次儿童保护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只要儿童仍然是儿童保护计划的对象,应每隔不超过6 个月进行进一步审查。5岁以下的婴儿或儿童,审查间隔时间应该更短。完善的定期审查对儿童发展至关重要,可以分享和分析有关儿童健康、发展的最新信息;确保现有儿童保护措施有效性;定期检查儿童保护计划各方面的进展情况;修改儿童保护计划;决定如果儿童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采取何种行动来保护该儿童;对儿童今后遭受重大伤害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新的评估。
幼儿园虐童案件确证之后,涉事幼儿园及相关教职工将面临严厉惩罚,以惩前毖后,维护良好的学前教育秩序。
首先,幼儿园将会被“勒令关闭”或降级为“欠佳”。国家教育标准局将幼儿园的评级分为“优秀、良好、需要改进、欠佳”四个等级。如果幼儿园被确认有虐童行为,将被勒令关闭或被降级到“欠佳”,即“不合格”,如小泰德幼儿园因“瓦妮莎·乔治虐童案”[2],被勒令关闭。
其次,涉事教职工将面临停职、解雇、加入“黑名单”等处罚。地方儿童保护专员将根据虐童案件的严重程度,征询儿童社会照顾机构或警察对于涉事教职工是否停职的意见,并通知幼儿园。如果有理由怀疑儿童已经或很可能受到重大伤害,并且警察已经介入调查,涉事教职工可能被解雇。在涉事教职工因虐童被停职、解雇之后,幼儿园应该尽快将虐童事件向国家教育标准局报告,涉事教职工的信息将被加入从业禁止“黑名单”。
最后,涉事教职工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刑事指控。英国社会对虐童行为“零容忍”,从严惩戒,可以判处罚金、服劳役、有期监禁,直至终身监禁等。如切斯特顿幼儿园工作人员亚伦·科拉斯因虐童,被判处至少5 年监禁[29]。小泰德幼儿园的女教师瓦妮莎·乔治性侵多名儿童,被判处不确定刑期,至少服刑7年,并不得假释[2]。
“为了每一个儿童的福祉”“防止虐待儿童”是任何一所幼教机构都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30]。然而,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南京爱德美幼儿园虐童案”、“西安枫韵蓝湾幼儿园喂药案”等,影响恶劣,全民激愤。在这方面,英国“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虐童治理原则、“更强大更灵活”[18]的虐童处理法律政策、“无缝对接”的部门协作机制、无处不在的举报监督系统、严厉的虐童惩戒机制、“人人有责”的全民防止虐童观念等,可为我国幼儿园虐童处理机制的建构以及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诚然,英国幼儿园也频发虐童事件,他们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虐童治理法律政策,不断调试多部门协作机制,2004年《儿童法》的新修订条款[31]、2018年《共同保护儿童:跨机构保护和促进儿童福利指南》以及新建立的儿童保护实践审查小组等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去检验。虐童治理永远在路上,唯有相互借鉴、共同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和改善儿童福利,确保儿童的安全与健康[32]。
[注 释]
①本文虐待儿童行为包括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剥削以及忽视等,参见Keep children safe in education [EB/OL].2018-09-15.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41315/Keeping_Chil-dren_Safe_in_Education_2018_Part_One_14.09.18.pdf.
②英国防控虐童法律政策是整体性的,其规制对象不仅是幼儿园,也包括家庭、社区等;我们以英国5 所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制度为参照,“剥离”出幼儿园虐童处理的措施和程序,为我国治理幼儿园虐童事件提供参照和借鉴。
③相关论述参见:陈鹏、高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与基本问题观照[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35-45;管华.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易凌云.英国早期教育政策与实践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报,2016(6):7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