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俗语词考证四则

2020-02-24 22:27杨小平潘文倩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大词典用例俗语

杨小平,潘文倩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637009)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产生于清顺治十三年(1656)至宣统三年(1911)的256年间,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文化、教育、外交各方面,按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盐房、承发房八房分列。档案共有近两万卷,八万多件。这些档案多为手写,真实记录了清代各时期南部县衙处理的各种事务,直接反映了清代各时期的社会生活状况,在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档案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都有重要价值。南部档案是我国现存时间跨度最长、保存最完整、最系统的清代县级政权档案,其中俗语词颇多,尚未受到重视。截至目前,针对南部档案中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的文章只有两篇。

清代写本近年来也大量影印出版,除南部档案(84010件),其他还有巴县档案(11.6万卷)、龙泉驿文书(293件)、清水江文书(30万件)、归化城文书(2600件)、天门文书(1778件)、太行山文书(128件)、石仓契约(8000件)、龙泉司法档案(17333件)、云南博物馆藏文书(3000件)、婺源县文书(3722件)、长芦盐务档案(33713卷)、冕宁档案(406卷)、北京大觉寺文书(128件)、吉昌文书(438件)、厦门文书(1117件)、福建民间文书(3000件)、广东文书(300件)、道真文书(374件)等,其中时间明确、书写清晰的清代写本数量约在30万件,这些也是我们考释俗语词的重要参考。

本文拟对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的“二比”“止合”“原中”“斗市”四个俗语词进行考释,希望能对南部档案的解读与研究以及《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等大型辞书的编纂修订有所帮助。

所引南部档案标明题名并括注目录、卷次、件次,其他清代档案文献标明题名并括注书写时间,以便核对,还望方家指正。

一、二比

《张黄氏为具告赵朝华估娶抄围事供状》:“赵朝华托他二人为媒要说娶张汪氏为妾,是夜就要接人,这张黄氏不允,二比角口。”(《南部档案》4-236-J1,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日)

按:“二比”即双方。《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此词在《南部档案》中多见,举例如下:

《张黄氏为具告赵朝华估娶抄围事供状》:“这张汪氏不允为妾,张黄氏亦不允小的接人,二比角口,他就来案告了。”(《南部档案》4-236-J1,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日)

《吴泣为书立承佃紫云宫王爷会承当店铺事文约》:“天漏地栏,首事培补,不兴佃主相舌,二比不得勒索。”(《南部档案》4-362-8,道光二十三年)

《殷怀先等为具告僧普宽等欺吞积修庙宇钱文事诉状》:“每年每间蚁等与僧照容完纳佃租钱四百文,住持收贮焚献度用,二比书立合约二纸。”(《南部档案》4-212-3,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按:“张黄氏为具告赵朝华估娶抄围事供状”此件目录《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漏收,兹卷名据原件内容补;《吴泣为书立承佃紫云宫王爷会承当店铺事文约》,《目录》原作“吴泣”,档案原文为“吴三立”,《目录》当修正。

“比”字,《说文·比部》:“比,密也,二人为从。反从为比。”段玉裁注:“犹反人为匕也。”[1]386又《说文·比部》:“夶,古文比。”段玉裁按:“盖从二大也。二大者,二人也。”[1]386《类篇》:“比,密也,二人为从,反从为比,凡比之类皆从比。古作‘夶’。”从上可知“比、夶”二字相通,古文有“二人”之义。《故训汇纂·比部》也收录“比”,解释说:“二人曰比。”[2]1207“二人”推及到文约中即“合约双方”。回归材料语境,前例“二比”一词后的动作“角口、书立合约”确实需要双方成对参与。“二”“比”为同义连用。

“二比”一词,我们只在清代嘉庆以后发现用例,未见清代嘉庆及以前的文献用例。该词在清代其它契约文书中也有不少用例,如:

《谭世龙出顶约》:“此系二比甘愿,其中并无勒写套哄之情。”(道光七年丁亥正月二十六日)[3]

《咸丰元年梅县州郎仝侄凤起退尾屋契》:“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咸丰元年辛亥岁十二月二十四日)[4]

《龙家训宿地岭拨换契》:“自愿拨换与堂弟【龙】福寿名下管业,二比不得异言。”(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二日)[5]

《黄闷寨众人卖阴地契》:“界内蓄禁树木,二比不得异言。”(光绪叁拾叁年丁未岁拾壹月拾柒日)[6]448

“二比”一词在民国契约文书中也有不少用例,如:

《苏光廷佃山契》:“若不成林,栽手无分,二比不异言。”(民国捌年十一月初十日)[6]455

《姜登利等分山合同》:“二比争攘此山壹老股之地土,经中傅民榜、姜明学、向义明劝解。”(民国拾叁年十月廿三日)[6]457

二、止合

《罗均秀为具诉罗文福霸占房屋事诉状》:“但均辅早买蚁田一坵、地一块,价银五十两,被伊每银一两止合钱五百相给。”(《南部档案》4-321-16,道光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按:“止合”一词在清代档案中用例比较多,如下:

《奉旨参革成都府水利同知朱汝玑玩误要工克扣剥民情由案》:“惟于本年六月,该参丞雇夫抢修,每日每名止给米一仓升、钱二十文,实止合银四分,每工少发银一分。”(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四日)[7]

《大学士官文等奏为遵旨妥议御史袁方城密陈隐忧良法摺》:“咸丰初年因库藏空虚,以钱票等项抵放,实止合银二十一万余两。”(同治八年九月初十日)[8]

《户部题本》:“前督李侍尧原奏:‘照金川口外之例,正价捌分口粮米壹升之外,加给回空粮银捌分,共止合银壹钱陆分。’”[9]

“止合”一词该如何理解?粗读下来理解为“折合”,进一步考之,则行不通。“合”确有“折合”义;而“止”,难与“折合”相联系。《汉语大字典·口部》释“合”:“算;折算。《红楼梦》第十七回:‘裹面都是合着地步打的牀几椅案。’”[10]629《汉语大词典·口部》也收有“合”字,解释说:“计算;折合。”[11]“合”的“折合”义与其本义相通。《说文·亼部》:“合:‘亼口也。’”段玉裁注:“三口相同是为合……引申为凡会和之称。”[1]222从“合”的本义、引申义中可见“合”有“+归同”这一义素。“折合”其实就是把甲单位归同为乙单位,或者把几个不同单位归同为同一单位。而“止”,《说文·止部》收录,释为:“下基也。”《字汇·止部》:“停也,已也,至也,静也,息也,留也,居也……又语辞……本古‘趾’字。”《正字通·止部》:“停也;至也;息也;留也;居也。”由此观之,“止”的本义、引申义都和“折算”相去甚远,把“止合”理解为“折合”不可行。

那么,“止”有假借的可能。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止”为“只”的假借。宋《广韵》收录“止”,“止”为“诸市切”,位于“上止,章”。[12]230又“只”:“诸氏切,上纸,章。”《广韵》指出:“纸、旨、止同用。”[12]213可见“止”与“只”声调、声母均相同,韵摄同用。而到了现代汉语,“止”“只”更有相同的读音zhǐ。语音上的相近为“止”假借为“只”提供了条件,其假借的用例在清代不鲜,如:

《姜朝胡兄弟卖山场杉木契》:“得买文华之山有三处,止(只)买乌忽一处。”(嘉庆拾六年十月廿七日)[6]148

纳兰性德《临江仙·卢龙大树》:“止应摇落尽,不必问当年。”[13]

《青海贝子噶尔丹代青诺尔病故》:“雍正五年九月庚申理藩院奏称……伊兄弟两家止有贝子达锡策零一人。”[14]

《同治元年七月十六日土千户王应元禀》:“前据具报被告止有雷老四之名,并无王孙巴其人。”(同治元年七月十六日)[15]

同时,我们也查得,在清代确实有“只合”的用法:

《呈请咨达度支部将川淮盐要政加价仍归专办学款文》:“学款收入,加价一款每年约在四十二三万两,各州县学堂捐虽有四十二万串之额,各州县实解不过二十二三万串,只合银十一二万两。”(宣统二年七月十九日呈)[16]

《赖伦致盛宣怀函》:“若大冶矿石就近供大冶所设厂之用,每吨价只合银一两。”(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17]

经探究,“只合”中“只”应释为“仅仅”,表示少。“只”:《说文·只部》:“语已词也。”《广雅·释诂》:“只,词也。”可见“只”的本义是个语气词。而段玉裁注:“宋人诗,用‘只’为‘衹’字,但也,今人仍从。”[1]87《玉篇·衣部》:“衹,適也。”《经传释词》卷九:“啻,字亦作適。”《汉语大字典·口部》释“啻”:“副词。但;只;仅。《说文·口部》:‘啻,语时,不啻也。’《书·多士》:‘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10]711通过“只”“衹”“適”“啻”辗转相训可知,“只”假借了“啻”的“仅仅”义。那么“只合”“止合”则译为“仅仅折合”,“只合”实为两词,而非一词。反观档案,细究以上用例,确实能从语境中品出“仅仅”之义。

三、原中

《赵朝华为具恳愿将当价钱充入圣庙杜患事恳状》:“彼凭原中说明张应鹏今年六月现借蚁本钱十串未还。”(《南部档案》4-236-2,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143

按:“原中”一词是指双方订立文约或从事其它民事活动时邀请的第三方见证人;或发生纠纷后,从中斡旋的民间调解人。《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

“原中”一词在《南部档案》中用例较多,如下:

《杜维邦等为具告杜忠等非分偷葬父丧棺事告状》:“蚁等仍同原中杜鸣山劝伊起移另葬。”(《南部档案》4-278-1,道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杜维邦为具禀杜忠等违断抗迁丧棺事禀状》:“投鸣原中杜鸣山理问。”(《南部档案》4-278-5,道光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罗思林为具告李怀川等串中笼买短价中吞事诉状》:“故蚁请郑永定、雍发龙并原中退银追约。”(《南部档案》4-362-3,道光三十年九月七日)

“原中”一词在其它清代档案中也有不少用例,如:

《伍德兴卖房地契》:“今因正用,央同原中三面议得糖规绝价银壹百捌拾两正。”(嘉庆十五年八月)[18]

《德佩绝卖田契》:“其四址:上至声林田,下至水坑,里至声全山并声林田横过又并水坑,外至流水为界,具立四址分明,今邀原中议找得顺昌田价钱七拾五千文正,其钱当日随契收足。”(光绪元年十二月)[19]

“原中”,有时也作“凭原中”,或简称“凭中”。“凭”为“凭据”之义,指双方订立的文约。清代文献用例较多,如下:

《陈天相告状》:“今九月十二凭中禹洪位、黄学俸得买赵天才、赵天贵弟兄所置万理坐房一院……诈称蚁买明之房,伊未出卖,尤要搬来居住。迫凭原中禹洪位等邀理。”(道光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2]76

《刘崇兴借约》:“凭原中:周正高、李成章、王德顺。”(道光六年九月二十七日)[2]124

在这些档案中,“原中”总是作为立约现场的见证人或争端发生后的调解人出现。普通民众在订立契约文书过程中,当事双方为了在日后产生纠纷时有人从中调解,或对簿公堂时有人证,证明文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而邀请几位中间人介入立约现场。

这些中间人除了“原中”这一称呼外还有“中人”“见盟人”“在中见证人”等说法,不再赘举。

四、斗市

《僧普宽等为具告殷怀先等鲸吞补修庙宇钱文事诉状》:“其房租及斗市微利应归山僧所收。”(《南部档案》4-212-1,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按:“斗市”意为“米粮市”。《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

此词在《南部档案》中用例较多,如下:

《莫应元等为具告僧普宽等独霸市场事禀状》:“沐恩断令斗市三股均分。”(《南部档案》4-212-6,道光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胡长荣为具告刘希彩藉教借钱抗还事诉状》:“蚁见希彩藉以斗市搕诈。”(《南部档案》4-218-2,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韩邦平为具恳修建永定场市场事恳状》:“永定场斗市一月,分作三股。”(《南部档案》4-219-5,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十九日)

斗,为我国古代一种量器。《说文·斗部》:“斗,十升也。象形,有柄。”段玉裁注:“上象斗形,下象其柄也。”[1]717古代计量粮食时,常使用的工具就是“斗”。《管子》:“斗满人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就记录了用斗装粮食的史实。在《南部档案》中,提及米粮时也多和“斗”联系在一起。

《僧普宽等为具禀殷怀先等鲸吞补修庙宇钱文事禀状》:“其米行每天约取四五斗行用。”(《南部档案》4-212-2,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殷怀先等为具告僧普宽等欺吞积修庙宇钱文事诉状》:“凡卖食粮者,些微斗利。”(《南部档案》4-212-3,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其它文献中也有“斗”一词的用例,如:

《救荒碑记》:“白米每斗市钱七百文。”[20]

《养济院碑文》:“每斗取米一勺。”[21]

从上可知:因为“斗”这个称量容器总是和“粮食”这个被称量物联系在一起,这就为“斗”指代“米”“面”等提供了条件。同时,“斗”可称量米、面等,用“斗市”一词即可统指“米市”“面市”等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体现了先民们不自觉的语言意识。

此外,“斗市”不是用“斗”来命名“粮食”相关物的特例。除“斗市”外,还有:斗子(掌管官家粮米的人)[22]929、斗田(打谷场)[22]929、斗行(旧时粮行)[22]930、斗息(旧时买卖粮食过斗时所收的税)[22]931。这些都是用“斗”来命名的“粮食”相关物。

郭在贻先生在其著作《训诂学》中说:“俗语词研究应该在汉语词汇史的研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汉语的全部词汇绝不仅仅存在于历代的雅言——即规范化的书面语中,还包括历代的口头语词,即方言、俗语之类。研究汉语词汇史不能无视这些方俗语词,否则便不能认识汉语词汇的全貌。”[23]而南部档案是从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到宣统三年(1911)的256年唯一完整的县级基层政权档案,其档案多为民人所写,口语性强,保留了大量的俗语词,其作为研究俗语词的新材料值得语言学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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