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型养老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0-02-24 01:43南振奇
生产力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社区

南振奇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随着全国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我国早在2000 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16 年开始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以缓解计划生育带来的“4-2-1”倒金字塔模式的压力,应对逐渐加深的老龄化带来的全社会严重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味着年轻劳动力比例的减少,也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被照顾。相对于城市养老,农村养老面临社会服务不齐全、设施设备落后、服务意识差、养老观念落后等问题。直至目前传统家庭居家养老一直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1],但近年来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子女外出不在场导致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无法持续发挥作用。农村互助养老是近年农村养老模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实践中逐步探讨与发展。

一、问题提出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逐渐被接受和发展,尽管不同地区对其适应性存在争议,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地区差异较大,加上各地文化、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对其发挥作用都有一定的限制。由于“打工经济”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孩子和老人在农村,特别是常年外出的年轻人,导致出现“空巢老人”。“空巢老人”面临缺少家庭支持和社区交换资本的境况,在农村社区中处于弱势地位,倾向于较少得到社区支持。而农村互助养老就是以地方政府为引导,帮助农村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团结起来,互相帮助,相互交换,以实现各自需要又无法自身满足的要求。近年来农村互助养老在农村探索与发展,在一些地区还呈现出较好的效果,对于农村未来养老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妮娜(2019)[2]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是扎根于农村传统的非正式互助网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等多元组织力量,以老年人为主的各类农村人力资源有序组织动员起来作为主要行动力量,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资金互助、服务互助、文化互助的新兴社会养老模式。根据互助的形式划分,农村互助养老主要分为“据点式互助养老”“互助式扶贫+养老”“结对式互助养老”“时间银行式互助养老”等形式。农村互助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互助、文化互助、服务互助”三项[3]。资金互助是农村互助养老的物质基础,是老年人之间或者代际之间进行资金互助以解决现实生活物质需要,特别是对于急需资金但又无法短时间得到满足的老年人,当然前提是借助对象有这个能力和多余的闲置资金,且愿意帮助的情况下。文化互助主要是老年人之间的老年娱乐文化活动、日常交往活动和兴趣爱好的交流与互助,比如跳广场舞、下棋、书法比赛、话剧表演、相声表演等。服务互助是农村老年人之间在日常生活方面的帮助与照顾,特别是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帮助,一般是健康状况比较好的老年人对健康状况不太好的老人的帮助,较年轻老人对年长老人的帮助。

二、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困境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已取得成效,拥有不少成功案例,但在不同地区因环境差异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碍,作为一种新型农村养老模式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推广并不是很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琢磨探索,总结经验。事实上互助型社会养老是寓于乡村善治之中的[4],对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助养老服务供需错位

目前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主要有日常照料服务、娱乐文化服务、医疗服务、经济互助服务等方面,而农村老人的需求除了基本的经济需要、日常照顾、医疗服务外,更需要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安慰类型的个性化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现状是提供的服务都是基础的物质支持和日常照顾,而老年人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有更多的精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特别是对于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思念子女的孤独感和离别亲人的精神压抑,感情寄托与情感释放无法实现,互助养老虽有精神安抚但还是无法提供这方面帮助。此外,农村互助养老一般只是老年人之间互相提供简单地生活服务,缺乏专业养老人才的辅导与帮助,缺少专业护理人员的医疗服务,应对一些老年人初期不太适应和个性化的生活服务可能无法了解老年人的真实想法和需求,进而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互助养老效果不佳。

(二)互助养老服务对象受限制

一般情况下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对象是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因为互助养老讲究的是互相帮助,如果只享受服务而无法提供服务那将无法参与互助型养老,也无人愿意对其进行互助。这使得互助的范围就相对缩小了,对于农村中那些高龄老人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则被排出互助的范围,无法享受到互助养老模式的好处。特别是对于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大都是不被接受的,只能接受他人帮助且需要帮助,但自身无法为别人提供帮助。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在高龄老人群体是一个人数不在少数的群体,相当多的一部分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确实需要被照顾,而互助型养老却无法满足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由于互助养老服务对象限制了一些高龄和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而真正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却得不到帮助,若持续下去将会对其带来不利影响。

(三)互助养老受到传统观念阻碍

受儒家文化影响,在广大农村地区“多子多福”“养儿防老”观念广泛存在,导致家庭养老仍被认为是农村老年人最为理想的养老方式[5]。直至今日传统观念的影响从来没有消失过,且一直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但传统观念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实施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阻碍。在传统农村社会老人在“家族”中的地位是无法撼动的,具有最高权威与家庭地位,自然而然老人会被家族内的子女妥当照顾养老。而现如今“打工经济”兴起后,很多家庭中的子女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身边照顾老人,而老人也不愿意离开老家搬到儿女那同住,不愿意离开生活了大半辈子的“乡土”。“家”的观念已经深深镌刻在了老人心里,他们不愿意离开自己非常熟悉的家庭环境,不愿接受新的环境。此外在农村虽然是“熟人社会”的社区环境,但真正对于自身的家事和私事大部分家庭还是不愿意让外人接触,被别人照顾老人养老可能被认为是家中子女的无能或不孝,老人自身也不太愿意让“外人”参与自身的养老问题,认为老人养老是自家的私事,“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成为了他们居家养老的“借口”,阻碍了农村互助型养老的推广与实施。

(四)互助养老资金供应不足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除了要解决农村互助场所需要资金支持以外,对于场地的维护、养老设施的修建、日常用水用电等的公共支出和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保障都需要资金。若资金供应不足,就会给农村互助型养老带来基础设施不齐全、养老体系不完善、互助水平不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较低等问题。特别是基础居住条件和医疗设施设备这些固定资产,前期需大量资金进行购置且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调适,养老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也都需要请专业人才进行培训和指导,而所有的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才能进行开展,且需要持续的维护与补充。而目前农村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仅靠政府拨款和村民自筹,实在捉襟见肘。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政府财政拨款难以满足现有养老需求,而且养老资金的投入是短时间可能见不到效果的,不像经济投资可以短时间看到效益回报,养老是增进人民幸福感,帮助需要帮助的老人,实现共同幸福的社会问题。

(五)互助养老缺少法律保障

目前关于我国农村养老方面相关的法律文件相对较少,直接涉及到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只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也没有具体细致的对老年人的各项养老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保障农村养老问题。而农村养老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卫生部、财政部、民生部等多个部门的联合工作。但是由于“功利主义”“自私自利”“占便宜”等思想观念的存在,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经济摩擦和事件纠纷。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农村养老的法律文件,所以在做农村养老相关工作时一些政策往往缺乏法律效力支撑,面对一些具体问题可能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问题归属不清的现象。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工作中会出现各地标准不一的现象,各地区各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相关地方部门难以进行统一有效管理。而在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法律保障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支撑和最后屏障,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合法合理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照顾,法律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三、促进农村互助型养老发展的对策建议

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型养老模式的探索与推进,对于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和实现农村文化复兴,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现存的问题及面临的困境,应从老人自身、家庭儿女、社区和政府四个方面共同努力以帮助互助养老模式的顺利实施。

(一)老年人应积极主动参与

首先,老年人自身应该树立健康积极的养老心态。农村老人参与度低、参与热情不高是阻碍社区互助养老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6]。俗话说的好“微笑是天底下最好的一剂良药”,如果整天郁郁寡欢、萎靡不振,即使没有疾病也不会有好的身体。所有老年人应当主动自愿参与互助养老,且拥有积极健康的心态,愿意帮助别人,和其他老年人进行互助互惠的日常照料。其次,要积极主动的帮助别人。老年人一定要有热心,积极主动和家庭、街坊邻居进行交流,互相帮助,特别是在自己还有一定劳作能力或者身体条件较好的时候,帮助比自己身体条件差或者需要帮助的人。帮助别人,快乐自己,只有平时在别人需要帮助时主动伸出援手,才会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得到别人的帮助。有些老年人自私自利心理严重,以自己身体状况较差和年纪大为由拒绝帮助别人,而在自己的事情上却想得到别人的帮助,这样的心理是不正确的。在农村互助型养老模式的推广中,老年人是互助的主体和对象,老年人必须首先做好配合,包括态度配合和行动配合,只有老年人积极主动的接受互助养老,其他部门联合运作,这种养老模式才会发挥作用,并给老年人带来益处。

(二)家庭儿女主动配合并予以支持

农村家庭有老年人的一定会面临老人的养老问题,然而随着打工经济兴起,年轻人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无法陪伴父母左右,更无法无时无刻的照顾老人的养老事项。家庭儿女作为老人的直系亲属,作为老人养老的直接监督人,必须承担起老人养老的义务。虽说有时候子女不在身边,无法提供日常饮食生活照顾,但儿子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和精神慰藉对老人进行安抚。必须保证每个月老人的生活费按时发放,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及日常生活开支,勤打电话,多陪老人聊天,解决老人心中的孤独感和烦心事,让老人健康快乐的安度晚年。此外儿子应该和周边街坊邻居处好关系,在老人有突发状况急需帮助的时候让街坊邻居就近进行救助,以避免紧急状况下老人的安全问题无保障。特别是女儿参与养老在农村地区还是被忽视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女儿参与农村养老的积极性。

(三)社区提供互助平台,加强互助引导

街坊邻居作为社区内部成员,是老年人互助对象中最接近的群体,必须搞好邻里关系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大家的慷慨帮助。社区内部成员应互相帮助,不计得失,不能因为眼前小利而不愿意伸出援手。因为社区内部的互助是持续性的,不是短时间成立临时的互助,农村互助养老工作得到保障后将作为长时期推广的一种农村养老模式,并逐步改善与加强。通过社区内部资源共享,互助互利,以最低成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社区组织应弘扬互助精神,提倡尊老敬老,引导互助合作,提供互助平台,监督互助过程。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中村委会和老年人协会的作用,注重社区内部权威人物的作用,结合地方信仰做好适合本地区的互助平台和互助形式。合理解决社区内部纠纷,注重社区互助环境氛围的塑造,防止内部矛盾的发生,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每一位老年人,避免徇私舞弊等恶性事件发生。既要保证需要互助的人得到互助,又要监督互助过程顺利实施,实现互助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四)政府应加强法制保障

目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只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老年人根本不懂法,更不要提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因此政府部门应做好法制保障,宣传相关法律文件,普及法律知识,保障老年人在互助养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政府部门还应做好国家养老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切实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互助养老模式给农村老人的养老带来好处,根据地方实情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政策,为互助养老模式“松绑”,给予足够的自由,充分发挥互助模式的利处,最大程度的照顾到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老人。还可以呼吁社会爱心人士勇于参与农村养老爱心服务,召集志愿者深入农村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和心理辅导,号召社会爱心基金和慈善机构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提供农村互助养老的生活保障,呼吁全社会弘扬尊老敬老,关爱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发扬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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