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辭“焚”字異體所呈現甲骨文用字表詞的特點

2020-02-24 00:57歐瑞安MarianOlech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20年0期
关键词:甲骨文字形研究

歐瑞安 (Marian Olech)

(臺灣政治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前 言

殷商文字在作爲相當成熟的文字體系的同時,在用字表詞上又有原始之處。(1)如劉釗所言:“甲骨文雖然已是成熟的符號體系,但也殘留了許多原始的迹象,如形體的不固定,異體衆多,存在許多合文、借字的現象,有許多專字等等,都體現了甲骨文一定的原始性。”參看劉釗: 《古文字構型學》,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頁66。甲骨文字形除了類組差異現象外,尚有不少同表一詞而用法或涵義不盡相同的異體字,學術界或稱之爲“專字”。(2)字形類組差異是指甲骨不同類組之間同字異體的現象,主要由刻手的個人書寫習慣所造成。相關的全面考察,可以參看王子楊: 《甲骨文字形類組差異現象研究》,上海: 中西書局2013年版。至於甲骨文中“專字”現象,裘錫圭在《漢字形成問題的初步探索》(1978)一文中早已指出:“在甲骨文裏,有些象形字往往隨語言環境而改造字形”(裘錫圭: 《漢字形成問題的初步探索》,《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頁35)。裘氏並將此現象視作“接近圖畫的表意手法的一些殘留痕迹”(裘錫圭: 《文字學概要》,臺北: 萬卷樓圖書有限公司1995年版,頁9)。就甲骨文中專字現象與相關理論的闡述,參看李旼姈: 《甲骨文字構形研究》,臺灣政治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頁49—56。關於中國文字“專字”現象的概括性論述,首先可參張爲: 《漢字專字研究》,福建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年;另外參見金國泰: 《論專字的本質及成因》,《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1期,第四卷,頁3—7;林志强: 《漫議“專字”研究》,《古文字研究》第31輯,北京: 中華書局2016年版,頁548—553;張爲: 《字用學視角下漢字專字職用問題新探》,《勵耘語言學刊》 2016年第3期 ,頁213—223。專字一般被理解爲表示同一個詞的不同意義的字,既非任意互换的異體字,又不是記録同源派生詞的分化字。李運富與何余華將此現象視爲漢字超語符功能的表現,指出這種字符“在不同的語境中根據涉及對象的不同换用不同的構件”,從而“顯示這個語詞無法確定的信息”。參看李運富、何余華: 《超語符功能論析》,李運富主編: 《漢字職用研究·理論與應用》,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頁63。

二、卜辭中的“焚”字用例及相關學説

誠如上述學者所言,“焚”字確實屢見於田獵卜辭,以下便舉幾條相當完整的辭例:

合10198 [典賓]

合10408正 [典賓]

合28799 [無名]

合28800 [無名]

合29242 [無名]

弜(勿)焚成彔(麓)

屯南762 [無名]

屯南4490 [無名]

合37439 [黄組]

然而卜辭“焚”字並非均係田獵,例如:

《合補》4923(《合》583反+《合》713反)[典賓]

《合》10678 [賓出]

《屯南》2232 [無名]

李孝定有鑒於辭(9)指出,除了田獵方式,“焚”字“亦有但當訓燒者”。(13)李氏所謂“但當訓燒”之“焚”字,引用商承祚《殷契佚存》983,甲:“征我奠(甸)四囗(邑)”,乙:“亦焚(廩)三”。李氏認爲,“此蓋紀某方入侵於四邑外服焚其倉廩三處也”。按《殷契佚存》983即《合》584反,後來通過蕭良瓊與《合》9498反綴合,方知其辭例作:“(田)農亦焚三”,與《合》583反同例。參看: (a) 商承祚: 《殷契佚存》,南京: 金陵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叢刊甲種,1933年,頁106;(b) 李孝定: 《甲骨文字集釋》,臺北: 中研院史語所1982年版,頁3175。徐中舒看法與李氏相同,也把“焚”分别釋作“焚草萊以事田獵也”與“燒也”兩個義項。(14)徐中舒主編: 《甲骨文字典》,成都: 四川辭書出版社1989年版,頁1117。張惟捷認爲辭(9)之“”即倉廩之“廩”,而“宩”亦當爲貯存糧食之處,以上(9)、(10)兩條卜辭都是“敵方襲擊並焚燒建築物的記録”。(15)張惟捷: 《略論我國火攻戰法的上古淵源》,宋鎮豪主編: 《甲骨文與殷商史》新5輯,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頁43。辭(11)之“”是指祭祀對象,“玉”爲祭品,内容則是從“焚”、“沉”之間選貞卜問合適的進獻方式。(16)“ ”應是“沉玉”之“沉”的專字或“沉玉”的合文,參看劉釗: 《古文字構型學》,頁65。王子楊指出此條“焚”字作“”,而其餘無名組卜辭所見之“焚”均用於田獵手段,字形一律作“”、“”等,應爲刻手有意所做的區分,即異體分工的表現。(17)王子楊,《甲骨文字形類組差異現象研究》,頁163。詳參本文第五節。

三、卜辭中的“”、“”字形

合12842正 [典賓]

合1121 [賓一]

合1123 [典賓]

合15675 [賓出]

合32289 [歷草]

《合》26954

四、傳世文獻中的{焚}

《説文》把“焚(燓)”字詮釋爲“燒田也”,《玉篇》爲“燒也”、《廣韻》作“焚燒”;歷代注家將經典中的“焚”字也往往訓爲“燒也”。(31)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 《故訓匯纂》,北京: 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頁1358;王力主編: 《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 中華書局2002年版,頁659。甲骨卜辭所見{焚}詞的一切語境,均可與傳世記載相互參照,如卜辭最爲習見“焚燒林澤以捕獲百獸”,除上文已引《孟子·滕文公》“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另可提及: 《逸周書·周祝解》“故澤有獸而焚其草,大威將至不可爲巧,焚其草木則無種,大威將至不可以爲勇”,《左傳》定公元年“魏獻子屬役於韓簡子,及原壽過,而田於大陸,焚焉,還,卒於寧”,(32)晋國魏獻子此段經過另見於《國語·周語下》“是歲也,魏獻子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遂田于大陸,焚而死。”按照楊伯峻的詮釋,《左傳》此段“焚”字是指“燒藪澤之草木便於田獵”。楊伯峻: 《春秋左傳注》,北京: 中華書局1995年版,頁1523。《禮記·月令》“是月也,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論衡》“焚林而畋,漉池而漁”。《周禮·夏官司馬》“孟春,焚牧;中春,通淫;掌其政令。凡田事,贊焚萊”;“焚牧”,鄭玄注:“焚牧地以除陳,生新草。”爲更新牧田之法;鄭玄並注:“焚萊者,山澤之虞”,可見經文“田事”當指田獵。(33)古書相關片段,另可參看陳劍: 《殷墟卜辭的分期分類對甲骨文字考釋的重要性》,頁381。

五、卜辭“焚”字異體的字詞關係特點(38)字詞關係的理論與研究歷史,可以參看韓琳: 《中國傳統語言文字學字詞關係研究述評》、《改革開放以來字詞關係研究現狀考察》兩篇文章,均載於李運富主編: 《漢字職用研究·理論與應用》,頁157—174。

清儒陳灃在《東塾讀書記·小學》中論及“字形”和“字義”之間的概念落差,言道:“字義不專屬一物,而字形則畫一物。”又云:“一字有數義,古人取易見之義以造字形。”裘錫圭於《文字學概要》參考陳灃之説,並對此問題做出更加詳盡的論述:“我們決不能無條件地在字形表示的意義跟字的本義之間劃等號。在這方面最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字形所表示的意義往往要比字的本義狹窄”;裘氏又稱此現象爲“形局義通”。(39)裘錫圭: 《文字學概要》,頁166。林澐見解與此相似:“因爲文字是記録語言的符號,所以字義並不由字形決定,而是人們所規定它所記録的語詞意義所決定的。”(40)林澐: 《古文字研究簡論》,長春: 吉林大學出版社,1986年,頁141。爲與“字義”相區别起見,林氏把字形本身所表示的意義稱爲“形本義”。李運富就此采用“字形義”這一術語,而與之相對並取“字符義”之稱,即字符在語言環境中所承擔的實際意義。(41)李運富: 《論漢語字詞形義關係的表述》,李運富主編: 《漢字職用研究·理論與應用》,頁94—95。

王子楊頗具卓識地指出上述異體分工之例,謂:“刻手有意用這兩種異體表示不同的詞。”今不揣譾陋,稍論王文用詞可商之處,從而引出本章結尾。王氏將用爲田獵手段的“焚”及“焚玉”的“焚”分别稱爲“不同的詞”,這就未必妥當。焚燒植物以驅趕野獸或開闢農田、焚燒倉廩以攻擊敵方、焚燒人牲以求神降雨,此皆屬於“焚燒”這一行爲的不同表現,而换語言層面觀之,則爲“焚”這一動詞的不同語境,似無理由將“焚麓”、“焚廩”、“焚玉”等等之“焚”,分别當作不同的詞看待;凡此之間固有場合與目的的不同,但其所用的動詞{焚}却爲一詞,只是商人所占卜的事項自然有所側重,因而田獵乃是卜辭“焚”字最爲習見之語境而已。(48)張爲界定專字現象時提出,語言層面上並無與專字對應的“專詞”;此與本文觀點一致。專字所反映的專門語義的具體性質,尚待深入探討;僅就本文所論之{焚}而言,其相關專字分别代表之詞義,或可等同於詞義學上所謂“語境義”,即“在語義搭配關係中體現的”詞義。參看蘇寶榮: 《詞彙學與辭書學研究》,北京: 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頁50—61、82—83。

六、結 語

附記: 本文曾於2019年10月18—19日在河南安陽舉辦的“紀念甲骨文發現12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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