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璐璐
近日,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田某因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致37人隔离,最终被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审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大幅度适用,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比一味强调重刑更加合适。
不久前,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置了“门槛”。
2月28日,两高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注意把握: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不能“一刀切”地用过重的刑罚对这些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进行惩治,这体现了人文关怀。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频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出现的罪名,这与非典时期的情况有所不同。2003年司法解释没有提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原因在于要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是甲类传染病,当时非典是属于乙类。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类的犯罪,该罪名在某种程度上有兜底的含义,这意味着当无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可以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进行处理。
两罪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侵害的法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并未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就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并非是直接追求或者放任发生。
两高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量刑方面最高检也提出了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适当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不过,对于恶意传播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便嫌疑人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