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婷 李晓堰
法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方式的完善路径①
周雅婷李晓堰
(昆明医科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法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生岗位职业能力的重要基础,但目前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评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应该在准确获得法学生的职业能力需求的基础上设计法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评方式。
法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方式;完善路径
法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分为通用型岗位职业能力和具体岗位职业能力。通用型岗位胜任力是指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应当具备的岗位职业能力,这种岗位职业能力并不考虑岗位的差异性,只考虑一般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的通用型能力。而具体岗位职业能力则是针对特殊的岗位而言必须具备的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关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关系到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胜任能力,所以就人才培养单位而言,应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培养的法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考评,有效和及时的考评结果一方面可以判断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日后修订相关培养内容和课程体系的依据。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许多法学专业致力于培养具备专业特色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用人单位对这类型复合型人才的具体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更高,要求法学生具备具体岗位职业能力。
目前,大多数的法学专业对于培养的法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都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考评体系和方式,但这些考评体系和方式主要是针对理论课设计的,考查的也是法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于实践能力的考核主要通过在校的实践课程的考查以及学生进入到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的带教老师给学生的实习鉴定等方式来体现。学校的实践课程的考查如果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来进行很难体现学生的实践水平。
对于实践课程的考评,如一些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中通过学生模拟各个环节来进行考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每次模拟案例通常是教师预先选,学生往往按照“脚本”来进行模拟,教师根据模拟的结果给予学生一个考评的结果,这种考评方式实际上不能完全体现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之每次模拟参与人数的有限性,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扮演每一种角色,也并不能完全体现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一方面,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考评通常都是由带教老师对其作出评语等方式作出,这种方式不能完全客观地将学生的实践能力呈现出可客观观测的结果。
对于法学人才培养单位而言,通用型法学职业应当具备的能力要素相对来说是非常熟悉的,传统上,大多数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的设计基本上是围绕培养学生的这些能力来进行设计的,因为这种设计有利于未来学生宽口径的就业。但对于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而言,应更加注重学生具体职业能力的需求要素。只有获得所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具体职业能力要素,这类型的法学专业才能设计出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和考评方式。而具体职业能力的需求要素通常是通过调查的方式来获得。调查的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毕业的学生;一类是用人单位。针对已经毕业的学生的调查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已毕业学生的就业行业的分布情况,这有利于法学专业从宏观层面获知本专业培养的人才就业履盖面,有利于法学专业在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重点考虑毕业生分布占比较大的行业所需的具体职业能力需求。比如某法学专业培养的毕业生大部分就业于公、检、法单位,则该专业应重点考虑培养学生适应公、检、法等单位的岗位职业能力;如果某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部分是进入公司进行法务工作,则该专业应重点考虑培养学生开展法务实践的岗位职业能力。另外一个层面是调查已毕业的学生认为胜任本岗位需要的职业能力。这有利于法学专业从微观层面了解某一具体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而且针对毕业生的调查还有一个有利之处,因为毕业生在校期间经历过系统的培养,他们熟悉本专业整个课程体系的安排和考评方式,可以针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这些经验对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另一种具体职业能力需求的方式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具体职业能力需求,更加客观和全面。结合两个方面的调查结果,法学专业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本专业人才未来就业岗位的具体职业能力需求,获知本专业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下培养的学生最为欠缺的职业能力信息。如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人员曾反映,毕业生和律师的实践能力与预期的要求差距很大,需要花费至少半年的时间来培养。[1]
(1)考评的课程。法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评实际上应当涵盖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整个过程,低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学校都设计了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课程,这些社会实践的课程也应当纳入考评的环节。高年级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的实践内容以及实践课程也属于考评的课程。其中最重要的实践内容,学生的各种实习和见习环节都必须包括在考评的内容中。
(2)考评的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学专业课程,考评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从环节上来说,对于社会实践课程,可以采用终结性评价,比如让学生撰写调研报告等形式,但是对于法律实践课程、实习和见习的内容必须采用过程性考评,不能只是单纯的终结性评价。因为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比如模拟法庭,如果只单纯以模拟环节作为考评的内容,则无法全过程全方位的考评学生。至于实习环节,实习鉴定不能成为考评学生的唯一方式,在实习期间应该撰写案例报告,在实习结束应进行综合模拟考核等。
(3)考评的内容。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最好的考评方式是放到类似真实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场境中进行考核,要做到这一点,可以借鉴医学人才培养的考评方式,医学人才培养的考评中往往建立了标准化的考站,也就是提供医学生在类似真实的疾病诊疗的场景中对于学生的技能进行考评,法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考评也可以通过建立实验室的方式进行考评,模拟还原现实,推动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2]借助现有的各种法学教育软件,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借助VR现代虚拟模拟仿真技术,让学生不受人数的限制,全员、全过程参与到各种法律实践环节中。基于法学专业而言,不仅可以实现案件发生的生活场景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工作场景和环节的全过程的模拟,还可以实现模拟调解、仲裁等环节。由于这种模拟不受场地、人数、次数、过程的限制,教师预先不设定各种环节的内容而全部由学生实现,教师则可以全程在线观察,并且可以对模拟的全过程进行重演,这在很大程度可以实现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综合考评,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综上,法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生经过培养以后具备的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生职业岗位胜任力的重要基础,因此法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培养出一定的胜任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
[1]李庆灵,肖富群.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J].高教论坛,2016(10).
[2]康雷闪,任天一.高等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9(11).
2020—05—12
本文系昆明医科大学校级教研教改立项重点特色课题《基于岗位胜任力的专业实践技能客观结构化考评体系探索实践》(2017-JY-Z-07)的成果。
周雅婷(1987—),女,湖南衡阳人,法学硕士,昆明医科大学助教,研究方向:卫生法学、民商法学。李晓堰(1983— ),女,云南寻甸人,昆明医科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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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564(2020)04-00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