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构建终身学习社会的问题及启示

2020-02-23 08:20李小娜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政策日本

李小娜

日本构建终身学习社会的问题及启示

李小娜

(吕梁学院汾阳师范分校,山西 吕梁 032200)

日本是较早开展终身学习理论和实践活动的少数国家之一,为丰富世界终身学习理论和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日本终身学习开展的背景、历程、实践模式以及所取得的效果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对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论述,从而进一步深化对成人教育、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的认识。

日本;终身学习;问题;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后,终身教育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中广泛传播,并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发展。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的工作目标。但我国开展终身教育的时间尚短,基本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到2010年构建终身学习体系这一目标尚未实现。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有着相似的历史和文化,现在又面临着许多共同的挑战。汲取日本构建终身学习社会的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日本构建终身学习社会实践中呈现的问题

1.终身学习政策的非功利色彩饱受争议

在有关日本终身学习的研究中普遍而始终存有这样一种观点,即日本的终身学习政策,无论是其目的还是内容形式,都表现出明显的非功利性和理想化色彩,然而“综观日本的终身教育政策,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开发人的能力这一经济主义、开发主义逻辑贯穿始终。”[1]

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盛行的人力资本理论和教育先行对日本教育同样产生深刻影响,而进入70年代,经济发展不景气、科技革命带来的产业结构变化和雇佣劳动制的动摇迫使日本教育发展速度放缓并重新审视与劳动市场间的关系,这推动职业技术的社会培养体系进行改组。终身教育和学习此时恰逢实践摸索与政策形成阶段,不可避免地遵循社会变革——职业变化——教育、训练这一脉络。因而经济主义、开发主义作为日本终身教育政策化的重要背景和依据,并非像日本所宣传的那样,完全为充实、启迪自我,丰富生活,追求精神上的满足。

2.政府主导型终身学习政策的局限

在日本,人们“认为任何鼓励或控制学习活动需求方向的政策和措施几乎是一种禁忌,因为人们包括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大部分人员坚持认为‘学习’应该是完全自发的,公共机关在学习需求方向上不应进行任何干预。”[2]但从终身教育和学习政策制定及实践推广的过程看,政府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并表现出自上而下、中央集权式的特点,这就和学界、民间所倡导的个人自发学习理念相冲突,并遭到民主社会教育论者的反对。综观目前形势,这种分歧在短时间内仍难以消除。另外,日本政党之间的斗争也影响了统一的终身学习政策的形成。自民党垄断教育领域内的人事权和预算决定权,并对文教事宜自成一派;文部省操纵、左右各种教育咨询机构,以答申的形式就教育改革问题进行讨论,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并自认为客观、中立;产业界、财界通过经济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日本教职员工会等势力也成为教育政策形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可见,终身教育与学习政策的形成受到多种力量的牵制,其实质也是各派政治力量的博弈与妥协,不禁让许多人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发展的独立性产生怀疑。

3.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存在偏差

从1988年开始,日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一整套推进终身学习事业的行政机构,为终身学习在日本稳步、有效推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保障。但在具体的执行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存在偏差,例如;中央政府机构中,在改革原有社会教育局基础上成立的终身学习局就因其提供的学习活动仍属非正规教育领域,使“终身学习”成为“非正规教育”的同义词而倍受反对与诟病;再如,日本终身教育和学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完全依据政府的法令和地方命令来执行,政策落实显得尤为僵化、缺乏灵活性、未能充分考虑地域的差异性与多样性。

4.《终身教育振兴法》备受质疑

《终身教育振兴法》的初期构想始于1987年,最终于1990年7月正式颁行。该法以二战后第二次教育改革和20世纪80年代的行政改革为契机,以体现目前世界最新终身教育理念新发展的姿态出现,吸引了人们的关注。然而,由于该法存在浓重的官僚色彩,打着“民活路线”的幌子将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教育基础引向“市场化”这一理念,将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教育设施改为民间经营,甚至削减管理要员等的执行条款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原则不符,与日本民间的意愿相违,而且还与日本社会教育法的基本法理产生矛盾和对立等,致使这部法律在颁布后至今二十余年里,民间对其反应冷淡,遭到学界和舆论界的强烈批评,并且立法的具体内容几乎无法深入贯彻和执行。虽然该法作为日本第一部关于终身教育的专项立法,对日本终身教育和学习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颇具里程碑意义,但其众多条款、建议站在了对已有教育予以削弱、否定甚至取代的立场上,极其明显的市场化、功利化色彩也与人民的期待相去甚远,极大地限制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二、日本构建终身学习社会实践模式的启示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对终身教育的认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指导

通过分析日本政府对本国终身教育和学习政策的展示及人们对此普存的争议,我们至少可以认识到:终身教育和学习的目的可以划分为多个层面,既要考虑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精神的提高和休闲的满足,也要考虑到对经济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贡献。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是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另外,考虑到我国是人口大国但却是人力资源弱国,因而就我国国情而言,在终身教育和学习的目的上应首先强调其对经济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意识到,我国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优先考虑终身教育和学习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提高精神、满足休闲的功能,以此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并充分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

2.完善机构设置

设立终身学习决策的外部咨询、审议机构,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终身学习的内部管理、执行机构,建设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由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和负责学习资源开发、整合人员组成的团队。尤其强调终身教育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和学习资源的整合问题。从事终身教育相关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决策者、管理者、指导者,还是从事一线教育工作的教师,都应具备扎实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素质、广博的知识储备、管理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因而相关人员的选拔、培养、任用和提高,事关终身教育事业的成败,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3.建立、健全有关终身学习的法律体系

将终身教育和学习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制定一部能够统筹全局、提纲挈领地指导终身教育和学习发展的法律,对规范、指引终身教育和学习的发展,加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而言十分必要和紧迫。虽然我国尚未有一部像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那样的法律,但部分省市已做出有益探索,因而可以通过地方终身学习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推广,在试行与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能够统筹全局的法律。

4.加大对构建终身学习社会的财政支持

充实政府预算,保证对终身教育和学习的财政支持。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免税、优惠、奖励等措施,吸引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投资终身教育和学习,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民间资源。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我们应该吸取日本“民活路线”的教训——政府在推动、发展和创造条件方面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是在市场化盛行的今天,也不可以放弃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区域性和不平衡性差异,可以先在小范围内试行,或建设典型性、代表性试验开发区,落后地区开展对口支援。

5.建立公正、合理、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学习成果评价机制

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公正、合理、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学习成果评价机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建立起新的、以学习型社会理念为基础的教育评价制度,重新思考人的成长和意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学分认可”“学位授予”等相关经验。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存的学习成果评价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在学校教育中错把考试作目的,评价方式单一、片面;民众通过非正规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学历不能受到社会的承认与认可;非正规教育与正规教育缺乏有效的沟通等。要改变现状,建立公正、合理、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学习成果评价机制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以学历取人的观念,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尺度的多样化和互通化。

另外,积极促成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建构开放式学校;重视发挥志愿者活动的作用;开发高龄人口智力资源等,都是日本进行终身学习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对我们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1]饶从满,满晶.日本终身教育政策试析[J].外国教育研究,1994(4):37.

[2]冈本薰.日本的终身学习(教育)运动——战略、实践和挑战[A].当代教育改革著名文献(日本、澳大利亚卷)[C].2004.350.

2020—03—25

G642.0

A

1673-4564(2020)04-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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