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

2020-02-22 21:45孙泽海陆卫明
实事求是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国家

孙泽海 陆卫明 李 娟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9)

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是世界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与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对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镜鉴价值。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充斥着人治传统,缺乏法治传统。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法治思想与传统,包括法家、儒家、道家派别在内,都有不少独特的富有“现代性法治”的思想因子,经过创造性转换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挖掘传统法文化的思想精华,他指出,“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激活中华法文化中的现代性思想因子,把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在新时代的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离开传统文化,这是因为作为最深层和最深厚的力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治思想因子”不是静止的文本,而是流动的形态,直到今天依旧流动在中华民族的血液深层,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结构。基于此,我们应立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努力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思想因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文化上的智识支持。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现代法治思想因子

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拥有源远流长的法制文明。“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就伴随着国家的发达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2](P2)中国历朝历代都注重法治的实践,在历史的时空里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一)法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传统,首推法家的思想与实践。法家的治国理念主要集中在“以法治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缘法而治”的治理观。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指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3](P843)法家宣扬“法治”,排斥“德治”,认为法律是“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4](P271)法律的地位优于一切道德,法律通过定纷止争来实现维护社会发展秩序的目的,其他的道德伦理都是靠不住的。正所谓“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3](P50)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以“公法”为最高准则。法家“缘法而治”的旨趣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大的相融性。第二,“废私立公”的公法观。奉公法、废私意,是实现天下大治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4](P270)法家不区分关系亲疏,不分地位尊卑,明法去私,强调任何道德、情感都不能代替法律,要将法律作为衡量是非功过的准绳。作为准绳,法律是公开宣布及让百姓了解和遵守的。那么在制定法律条令的同时,就应将法律布之于众,让百姓明法懂法,以便能遵法守法,这是实现富国强兵的要求。第三,公开稳定的透明观。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一样,法家特别强调法的稳定性,反对法律朝令夕改,认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要求。韩非就此指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3](P225)英明的君主应让人民安心生产而不是频繁地改变法律。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对国家的发展稳定造成危害。第四,赏罚分明的公平观。“在法律必须立足于现实的思想基础上,韩非子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的正当性主张,即法律设定的赏罚要得当。”[5]法律制定的奖赏要有人相信,制定的惩罚要有人惧怕。这样老百姓才会为了获得奖赏而去努力,为了躲避惩罚而不去犯法,法律才能真正获得权威。正所谓“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6](P122)在法家看来,要保障君主的统治地位,赏罚的制定必须要合乎规定、合乎道理,保证法令赏罚的绝对权威。最后,“不法古、不循今”的发展观。法家提倡思想要“与时俱进”,不能僵化不变。前人的治国经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治国中不能厚古薄今,而要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发展变革观来实现国家的富强。[3](P779)正所谓“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6](P3)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如果过去的法律不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就需要积极变革、不断更新,这呈现出了法家思想中鲜明的改革品性。

(二)儒家思想中的法治理念

儒家的治国理念,主要集中于以德治国。这并不意味着儒家排斥法治,相反,儒家也形成了一系列的法治思想原则。

第一,法治与礼治的融合。在儒家看来,法的精神不仅仅体现在统治者制定的若干法律条文,也主要是指整体意义上的家族宗法。个人的行为要受到家族宗法的约束和限制,个人的评价以家族宗法为标准,遵守了家族宗法的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尊重。反之,就要受整个社会的排挤。家族宗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否做到儒家的“礼”。“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根本大法。[7](P43)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礼与人民的生活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对国家的治理有良好的功用,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重要价值。要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就要把法治与礼治融合起来。第二,法治与德治的统一。道德原则是制定法令的重要基础。要在社会中实现法治这一重要目标,就要使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8](P55)在儒家的理论中,“天”所代表的价值理念是人类所有道德观念的源头。国家中的各个阶级,包括“天子”,必须以道德规范为最高的行为标准。但是,仅有德治是不行的,德治与法治还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8](P55)孟子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8](P257)与法家思想不同的是,儒家是历来主张“德主刑辅”的。第三,中庸的法治思维方式。作为中国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中庸的思维方式,强调“中”,有“执中”“中正”“中罚”等,对中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强调在量刑上要公正、不偏不倚。比如“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就阐发了量刑要公正的原则,[9]也反映了儒家司法实践要公平的价值取向。儒家还认为,在司法中要做到“中庸”,就应兼顾情法理,在不违背司法原则的前提下,以“和”为解决矛盾的最高目标,坚持法治的弹性运作,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宽严适中,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民惟邦本”的价值基点。儒家把能否得到民心看作是治国理政的根基,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8](P262)民心向背决定政治的兴衰和国之存亡,因而主张重民、利民、养民、惠民。儒家“民惟邦本”的价值基点不仅是中国传统政治理论思想的重要基石,也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在儒家看来,要做到以民为本,否则法律的运行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儒家这种基于民本观念的治理传统,早已融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与灵魂中,成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也是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三)道家思想中的法治原则

道家的治国理念,集中体现在“以道治国”。所谓的道,主要指的是自然与社会的客观规律。因此,其中必然也有法治思想因子,只是人们对此谈及很少。

首先,无为而治的法则。法治是无为而治的具体表现之一。在老子那里,实现“道”的办法在于让人民顺应自己而为,这样天下才能实现大治。正所谓“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10](P212)无为而治的思想从自然哲学扩展到政治哲学中,成为了道家法治思想的核心。既然道生万物,那么天地万物的运行规律也要遵循道。法治在天地推行不下去的原因就是统治者奉行“有为”的政策,是“食税之多”等行为让世界陷入混乱。[10](P330)因此,要减少赋税等琐碎之事,让人民休养生息,实现天下的大治。其次,公平正义的准则。道家认为世界上最公正无私的就是“道”,这其中蕴含着法治的因子。老子指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10](P93)天地是最公正无私的,因为对万物都没有任何偏爱,一切随其自然发展,犹如随风入夜,润万物而无声,是最为公正的。正因为道是公正无私的,所以人和世界上的万物都是平等的。老子还批判了“损不足以奉有余”等不平等的现象,要求“损有余而补不足”。[10](P336)庄子则强调:“以道观之,物无贵贱。”[11](P478)对天地来讲,世间的万物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要将公平正义的准则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中。最后,反对法令繁苛的原则。道家以辩证思维揭示了物极必反的运动规律,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来告诫统治者要省刑罚、不能用法律的高压手段治理天下,否则可能适得其反。[10](P332)法令禁忌的规定如超过人民承受的范围,就会陷入“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局面。[10](P280)在道家看来,是社会的繁苛法令加剧了国家的混乱,是统治阶级法令复杂多变导致了社会的灾难。只有以“道”为准绳,遵循自然法原则,废除繁芜多变的法令规定,国家的治理才能迎来光明。

二、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界分与相融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2]任何法治观念都是特定时期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既要看到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相融,也要看到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界分,这是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子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前提。

(一)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界分

首先,阶级性差异。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是与专制统治相结合的,现代的法治则是与民主相结合的,这是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质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家把法律看作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本质上是人治和专制。社会主义现代法治思想体现了人民意志,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其次,价值目标差异。传统法治价值追求的是维护君主的权力,巩固对人民群众的统治。现代法治价值追求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权力侵害个人权利。传统法治要牺牲人民的权利来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人民在封建法律的统治下是没有自由权利可言的。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尊重保护人权。法律的主要任务是承认个人具有与生俱来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个人自由的实现。最后,法律地位差异。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人大于法,人在法上,法在人下。正所谓“权制独断于君则威”。[6](P121)封建君主拥有制定、颁行、修改、废止法律的绝对权威,封建君主处于法律之上,当法律的内容与君王的意志存在冲突的时候,君主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法治国家中行为规范中最为重要的规范,任何人都要践行法律准则,平等被视为现代法治社会中自然而然的事。

(二)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相融

1.法律成文性与现代法治思想的融会。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个共通之处是都主张法律成文化。“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P51)子产创制成文法具有开天辟地的历史意义,开创了中国古代公布法律的先河,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有了文字上的依据。后来魏国的李惶汇集各国法律作《法经》,具体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中国古代的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B 提示:①中氯气与水反应生成的HClO为弱酸,在离子方程式中不能拆分书写;③中浓盐酸可全部电离,应写成H+和Cl-的形式。

社会主义现代法治思想同样倡导用明文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排他的立法权,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成文法律展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律。这些法律的编纂,也十分注重法律条例的逻辑思维。在新时代,我们要坚持法律条文成文化的传统,汲取生长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中华法系的精华,坚持走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绝不能模仿英美国家,走“习惯法”与“判例法”的法治道路。

2.“礼法合一”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融通。在中华法文化中,礼治与法治共治的历史传统积淀了教化思想、伦理观念等传统法文化。礼法互补不仅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其精华之所在。儒家的法治思想主张治理社会也要做到礼法互补,这与现代法治思想是互为补充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属于他律的性质;道德是靠内心良知约束主体的行为,属于自律的性质。法治与德治都属于治国理政的方式,两者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

正所谓“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3](P99)法治与德治的相互融通是生成良法的基础,是为国家治理提供善治机制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法治应当是融德入法的良法之治,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体现出一定的道德价值追求。如果没有道德,法律就没有生命力,就难以真正延续和存在下去。尤其是在各种各样社会思潮竞相涌现的今天,要抵御错误思想的侵蚀,就亟需道德发挥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德治对法治的补充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法治的强制力为德治提供了震慑,能克服德治可能带来的“肌无力”窘态。总之,法治与德治的相互配合所动态生成的法治文化如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润滑剂”一样,能渗入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每一个要素中,发挥持续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生生不息的法治文化滋养。

3.“以民为本”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交融。民本思想是传统政治思想的基石,也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中华传统文化“以民为本”思想中“保民而王”“民水君舟”“民为邦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思想,强调了“民”乃国家之基石,反对统治阶级为所欲为,要求统治者顺从民意,做到保民、利民、安民,以求国富民强。民本思想认为如果统治者不忠政爱民,侵害了人民利益,政治秩序会失去稳定,甚至会发生“革命”。“以民为本”思想也规约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践,倡导在法律制定上与实践中要照顾人民的利益。

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的,是现代性法治的根本特质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如果动摇了这一根本立场,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会失去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发挥不出应有的优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汲取了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精华。这就要求新时代法治建设始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对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三、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现代性转换

法治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只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匹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并非在空中建造一座巨大的阁楼,而要以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为根基,形成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在今天,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国家治理领域中的一场深刻革命。要顺利推进这一革命,离不开传统文化这一构成中国现代性法治建设存在的基本文化语境。为此,就要根植于新时代的具体国情,挖掘中华传统文化深邃的法治思想因子,将中国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因子进行“现代性转换”,推动传统与现代的双向互动融合发展,使我国法治建设摆脱“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筑牢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

(一)立法上坚持维护法律权威

进入新时代,要将古代立法方面的民本思想精华进行现代性转化,树立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其一,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与社会主义法治高度统一的,绝不能割裂这两者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制度确保了我国国家治理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15]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才能使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不会走到西方所谓的“宪政”道路上去。同样,只有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法治现代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要始终牢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不仅关乎国家的根本命脉,也关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二,“民主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6](P49)要明确现代法治立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7](P284)其三,只有真正信仰法律,才能将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树立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权威。人民群众只有对现代法治充满了信仰,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因此要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调动人民群众投入新时代法治实践的积极性,使信仰法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最后,法治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法治现代化应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民主是法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民主体制和程序,法治就会形同虚设;离开法治保障,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保障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

2.积极推进立法改革。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的。《周礼·秋官·大司寇》提出要根据不同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18](PP507~508)在中国古代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无论是东汉时期开始实行的官吏任职回避制度,还是唐朝法律中的官吏罪责追究制度,亦或是宋朝引进外商制度都是古代统治者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法律进行的改革。中国古代也涌现出了像商鞅、王安石、张居正这样的杰出立法改革者,他们的法治改革精神也不断激励着后世的立法者。

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要为善治奠定良法根基。良法的实现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环境,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改革发展。只要社会实践往前推进一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就要跟进一步。法律修订若是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就会遭遇执行难题,损其权威。基于此,就要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立法改革,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16](P49)主动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具体来讲,要将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将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法律加以修改,将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法律予以废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立法的引领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构建体系完备的现代法治模式,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国家治理体系,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平合理,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司法运作上坚持情理法统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保障公正司法就要以弹性圆融的理念来指导实际的司法运作。自从宋代以后,中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情、理、法”相结合的司法运作传统。这一传统重视情、理对法律的检验,构成了中国人理解法律问题的情理精神,确保了司法运作的公平。这就需要我们在新时代的司法运作上汲取其精华,择善而用之。

1.情与法的统一。中国古人主张依法断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坚持援法而治的原则。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古代司法人员在个案审理时,也开始注重曲法以伸情。依法断案与曲法伸情之间看似有巨大的张力,实则在法理上相互补充,就是要体现仁与义的辩证统一,践行“平”的司法理念。坚持情与法的统一也就坚持了法治的弹性运作。

法律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不是一成不变僵死存在的,而是具有灵活变化这一具体特性的,这就要求汲取中国古代情与法统一的思想精华,在司法运作中充分考虑到具体的案情,追求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一方面,要坚持“法重于情”的原则,合理、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以不允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为原则,不受权势等外在或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做到灵活合理,注重情的因素。人情中如有正当性的理由,就是合乎情理的人情。合乎情理的人情对法律实施具有评价监督功能,可以成为司法审判的理据之一。人情中不正当的理由就是私情,这样的“人情化”因素是现代性法治发展的障碍,必须加以摒弃。这就需要视公平正义为生命线的同时,以法为据还要顾及合理的人情,既要解开“法结”,又要解开“心结”,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都能沐浴到司法公平的阳光。

2.理与法的统一。在中国古代,理也就是天理,亦即自然规律以及伦理道德,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视的。在古人看来,合乎理就是合乎道德,因为道德就是理,而且是天经地义之理。道德是礼法的正当性所在,也是礼法的文化原理。道德还是中国人的世界观。在中国人看来,正是道德构成了生生不息的世界。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9]中国独特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与“宗法—伦理”特性决定了国家的治理除了需要法律这一惩恶的工具也需要道德的教化,要把理与法有机统一起来。

道德的教化与法律的实施在国家治理模式中一直是相互涵养的。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律和道德相互耦合而共同发挥作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就要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3](P99)一方面,要发挥道德的滋养作用。依法治国作为政治伦理,是蕴含在以德治国价值内涵里的。这就需要把基本道德观念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13](P99)司法人员只有将道德放在心中,才能在司法活动中传递人文关怀,给严肃、冰冷的司法过程注入人性的温暖。同时,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13](P99)以增强全社会践行法治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强化社会的契约精神,对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实现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这既可以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说服力,又能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感召力,同时达到涤荡人心的善治目的。

(三)执法上的公平正义与从严治吏

1.执法上的公平正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6](P70)“法之必行”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在中国古代,涌现出了诸如赵广汉、徐有功、寇准、况钟、海瑞等一大批秉公执法的人员。他们清廉耿介、疾恶如仇、刚正不阿,敢于纠弹权奸,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正是因为他们的努力,才使中华法系散发出了耀眼的光芒。即使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些人也是执法人员的榜样。进入新时代,要真正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就要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因此“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16](P62)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司法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1]同时,要坚持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素质。既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办事,又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办案,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6](PP61~62)形成忠于事实的良好法治品格。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就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执法上的从严治吏。吏不得治,国不得安。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依法治吏的法律传统,早在夏朝就出现了惩治不负责任官吏的法律。《左传》引《夏书》指出:“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7](P1061)这里墨就是官吏贪污,法律对其的惩罚是处以死刑。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除了变法之初的“徒木立信”,向民众表达变法的决心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商鞅强调依法治吏。《商君书》中的《赏刑》篇提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6](P142)韩非在总结官僚制度形成后的实践经验时,得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结论。[3](P206)从严治吏的优良传统对保障古代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法人员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推动者。这就需要我们汲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从严治吏的优良传统,以“关键少数”带动整个社会遵守法律,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17](P286)这就需要提升法治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确保党中央关于法治的决策能得到正确执行。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17](P287)发挥排头兵的作用。要牢记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民守法的社会风尚在新时代蔚然成风。最后,要把“从严”的尺度贯穿于“治吏”全过程,既要严格把好执法人员的用人关,也要严格把好执法人员的考评关。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或者是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都要严惩不贷,使法律真的变成“带电的高压线”,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维方式”扩展到更为宽广的治理领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结语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文化上的滋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奉行契约、制衡的理念,是由外力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法家交融,更加注重外在与内在相结合,其内蕴于人心、形成的人性自觉法治精神更契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化心理支撑。因此,在新时代,就要自觉地挖掘和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现代法治因子,并对这些法治因子进行现代性的转换,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把我国的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更基本、更坚韧、更持久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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