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 虹,田志远
(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3)
伴随着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幸福感显著增强。小微企业在其中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占了市场主体90%以上,无疑对于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经济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小微企业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包括企业资产规模在内的诸多影响因素导致了其在融资上的困境。然而,自股权众筹模式进入中国,到现在也仅仅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发展短而快,问题也就难免多而普遍。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经营运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样,在相对缺乏经验的体制机制下,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股权众筹过程中有效地识别风险并执行预防性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股权众筹就是众筹平台担当起搭建网上平台的功能,凭借其跨越时空差异的广泛性使得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发起者或者是小微企业和有闲置资金以及投资需求的投资者相互匹配,以达到资金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地配置流通[1]。股权众筹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通信技术的极大进步是股权众筹赖以发展的前提,得益于网络信号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筹资者和有投资愿望的个人不再拘泥于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只要你的项目或企业有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吸引力,能够获得潜在投资人的广泛关注,就可以得到稳定的资金支持甚至是技术指导。
互联共享似乎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属性。暴露在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网民目光下的网络众筹平台,无形之中帮助推广了企业项目的相关信息,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潜在受众都可能被吸引成为项目的投资者,从而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
因为受众对于项目的了解完全来自众筹平台上的宣传,而出于对项目成功融资的渴望,融资方往往会有针对性的夸大项目的利好而隐瞒风险。尤其是在“领头+跟头”这一模式中,很容易出现人云亦云的羊群效应。
一般来说,通过众筹进行资金融通的企业都是一些科技型的初创企业,他们规模较小,经营管理的模式并不完善,经营风险大。再加上投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全面的了解到项目信息,甚至在领头模式下不屑于事必躬亲的去把握项目的关键信息。此外,股权众筹模式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发展模式不完善,在法律监管、资金池的设置等诸多方面,投资者的资金都存在风险。
股权众筹能够在我国一经出现便得到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金融效率慢、门槛高、成本高的缺陷,也正因如此,它与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模式存在矛盾甚至是对立面的冲突,对传统的融资模式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股权众筹虽然帮助小微企业扩充了资金的注入渠道,但是也给其带来了诸多风险。股权众筹带给企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于一般的广告宣传,投资者出于对风险的厌恶,必然要对于自己投资的项目有一个较为精准的评估与考量,这就要求融资方把自己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展示。可是,既没有相应的产权法律的保护,又没有跟平台方面签署书面的维权协议,那么过于详细信息披露极有可能引起同行业竞争者的抄袭,使融资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小微企业势单力薄,再加上我国的众筹融资正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及监管制度,一旦自身的知识产权收到侵犯,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所以只能对项目信息部分进行披露,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致使项目的关注度不高,或者项目价值被低估。这种现象在一些以科技为主导的初创企业尤为明显。这些企业的众筹项目一般都是包含较高的科技价值的项目,并且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申请专利,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企业在信息披露的界限上进退两难.
股权众筹的过程就是投资者借助其平台通过买卖融资企业的股份,从而达到获得资金的目的。虽然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具有很大区别,但目前国内网络股权众筹的机制体系尚不健全,由于股权众筹融资的操作过程与证券的发行过程类似,可以说,股权众筹仍然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我国《证券法》中有着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罪”的明确规定,由于我国政府目前正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没有暴露出来当中的问题,但是其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2]。
“领投+跟投”下资金监管的责任落到了领投人和众筹平台肩上,并且领投者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会利用自己专业的商业知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指导。表面上看,这种机制不但帮助小微企业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还提供了专业的商业指导。但是细细看来,小微企业与拥有资金监管权的领投人如果理念不合,想法不一,对公司的实际发展存在分歧,那么在资金的投入方向,评价效率等方面,双方的争执在所难免,进而演变成资金监管权和企业经营领导权的冲突,影响企业发展。
一方面,对于小微企业而言,项目估值最常用的诸如净现值法、股权增长模型等方法都是以企业拥有稳定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而小微企业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没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导致了自身项目估值的困难。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自身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只能是依靠众筹平台经过初步审核后给出的项目估值来做出判断,况且数据的准确性还不能得到保证,因此通常对于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综合竞争力并没有明确的预期,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就现阶段来说,优质众筹项目比例大,众筹项目总体的投资收益也较大,降低了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警惕性。然而,股权众筹的投资收益归根结底是广泛性投资策略下的单个项目的高收益和低成功率的共同作用。所以当达不到投资者的预期或者亏损,不良的风险意识会导致投资者对项目的负面评价,甚至形成纠纷,对企业或项目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3]。
尽管在2014年我国已将股权众筹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也出台了若干政策,但是仍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切实地规范众筹融资的运作以及进行监管。《公司法》和《证券法》远远不能与依托于互联网的股权众筹相匹配。结合美国《JOBS法案》,我国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于融资项目、众筹平台资质的审核以及质量的把控;另一方面,简化众筹的相关流程以激发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融资的活力。从以上两个方向出发,为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营造出宽松且规范的大环境。
4.2.1 资金的第三方托管
资金是股权众筹的最终目的。融资方希望收到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支持,投资者则渴望获得超额的投资回报。因此,资金的风险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正日益成熟,项目资金交给第三方机构托管,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资金被挪用的发生。同时,可以根据投资人的意愿,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向保险公司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当发生风险,筹资人违约,投资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另外,还应该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建立针对于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使风险降到最低。
4.2.2 完善退出机制
既然传统的退出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我们不妨对其进行基于事实上的大胆创新。本文认为有两种机制比较合适。第一种是通过平台退出资金。这样不仅可以增强股权流动性,还可以降低成本。但是这样一来,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去监督众筹平台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第二种是参考传统金融市场中的证券交易所,建立一个线上的提供股权交易服务的市场。
4.2.3 完善领投机制
要提高领头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能力,以降低风险。
操作过程中存在融资方为了能够超额融资夸大项目的利好方面,而对于存在风险避而不谈的问题;还有可能为了持续获得资金支持“报喜不报忧”。因此,一方面,参照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信息分级披露的制度,对于占有股权比重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对应比重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采用事前签订保密协议的办法切实维护项目的利益不受侵犯。除此之外,单单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恐怕是不够的,在我国主流的“领投+跟投”融资模式中,容易出现领投人与融资方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此处对领投人也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也能够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
众筹投资过程中诸如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项目估值等等不利的方面,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薄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国家应加强对于投资者投资教育,可以通过众筹平台来普及宣传投资知识,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掌握相应的投资知识,以避免投资过程中的“羊群效应”,降低投资风险。此外,除了对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设置准入门槛,也可以将其金融投资领域的知识水平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当然,知识能力的表现形式是抽象的,短时间内很难建立起一套公平有效且合理的评估系统,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库、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产业的出现无疑给我们带来了突破的可能。
不管是完善机制也好,还是后续的信息披露、投资教育也好,我们都希望股权众筹这个模式自身得到优化与完善。但是,就好比培育一棵水稻,我们可以通过基因技术使其产量增高,但是优沃的土壤环境也至关重要。我们的众筹市场也同样如此,能够通过更加权威的渠道去了解融资企业以及众筹平台的信用等级,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加全面的衡量项目的风险,从而规避风险。在信息互通互联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人的信用记录都储存在各银行、工商、法院以及税务部门,如果能够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信息加以整合,从而得出一个全面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既然股权众筹就是在互联网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金融工具创新,那么借助于互联网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就显得更加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