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这为保护、调动、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推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时代意义。
澄清对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模糊认识,加深理解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时代意义,是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基本前提。
(一)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是科学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是权力管理的“一体双翼”。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升权力运行效能。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干部管理上,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惩处一些干部“瞎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又要坚持合理容错,通过保护勇于干事创业的好干部,反过来惩戒一些干部“慢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因此,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前提下,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从而保护好干部。
(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维护和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和纪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容错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支撑。容错纠错机制实质上是从严执纪问责的另一个层面,是为了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做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认真实行容错免责,才能平衡、保持社会公平正义,唤醒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他们的担当精神,鼓励他们敢干事、干成事。
(三)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是推动改革发展的时代需要。改革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发展难以复制历史经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不可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不可能期望每一名干部不失误不犯错。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就必须努力发扬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倡导的“敢闯敢冒”精神,大胆地“摸着石头过河”,才能尽快到达胜利的彼岸。这就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引领他们踏浪弄潮,推动改革发展。
科学界定容错纠错的原则界限,是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首要条件。现有党规、国法都未对此有明确界定,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索。从审计实践来看,当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容错纠错的原则界限进行合理界定。
(一)区分失误与失职。失职必须追责问责,而失误则应允许容错纠错。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难免会出现某种失误,如: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虽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工作出现失误或偏差;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进行探索而出现失误;在因政策不明确或不可知因素条件下,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而仍按原政策、决策部署开展工作造成失误;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等等。对以上情形的失误,均应予以容错纠错。
(二)区分敢为与乱为。“乱为”必须严惩,“敢为”则应鼓励。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可对下列“敢为”行为实行容错纠错: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的可挽回损失的失误;在基层治理、处理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积极担当而出现的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而引发信访问题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等。
(三)区分为公与为私。“为私”应当查处,“为公”则应保护。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界限,就是区分干部所犯“错误”的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为己谋取私利。一般情况下,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容缺办结出现的一定失误或偏差行为,应称为“为公”行为,允许实行容错纠错。这样,有利于干部汲取教训,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奋发作为。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是新时代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全新的政治任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提升政治站位,坚定遵循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扛实容错纠错工作的政治责任。
(一)强化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责任担当。为敢于担当者担当,是审计人应有的价值取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理应无私无畏、勇往直前,不怕“乱扣帽子”,不惧“乱打棍子”,理直气壮地为敢于担当者兜住底线。要努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容错纠错工作实践,“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引自《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
(二)把握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处置方式。对需要审理解决的问题进行科学评判、准确定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置,使容错纠错工作收到应有成效。一是“容忍型”处置。对完全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只提审计建议,不上审计报告。二是“整改型”处置。对基本符合容错纠错条件,但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未造成重大或不可挽回损失的,只责成限期整改,不予追责问责。三是“调整型”处置。对审计查出的在容错纠错条件范围内的一般性财务问题,只督促财务账目调整、归还资金渠道等处置,不作其他处罚。
(三)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度框架。从目前的情况看,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一是清单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划定可予容错纠错的种类情形,对容错纠错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二是办案程序制度。审计容错纠错工作,由审计组提出初步建议,交法制管理环节和分管领导集中审理其合法合规性,然后由审计业务办公会议集体决定是否予以容错纠错。三是督办整改制度。立足审计监督的基本职责和最终目的,完善制度,跟踪督办,落实整改,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健制,促进决策、项目、财务、风险防控、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等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