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公安背景下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研究

2020-02-22 08:12:06姜维岚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警务协同主体

姜维岚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世界性变革,赋予警务工作新的机遇和挑战。上海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入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在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警务活动科技含量提升、现代警务流程再造、现代队伍管理升级一体化推进的基本思路,打造智慧公安,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智慧公安建设也同时为上海现代化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了新思维和新技术。然而,当前公安基层警务工作,特别是社区警务活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其传统的工作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社区群众的新期待,也无法适应社会治理新的价值诉求。也就是说,在维系并保障社会安全及良好秩序方面,公安机关固然具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但仅仅依靠警察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团体和个体共同参与和积极作为。本文以智慧公安建设为背景,从上海社区警务治理的困境、难点着手,分析产生的原因,按正向治理流程,寻求与社区公众的协作配合,探索构建警民互动、科学规范、合作共赢的警社合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安全的多元协同和科学治理,探索构建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

一、协同治理的理论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协同治理是一种基于协作的治理机制与理论框架,是后新公共管理时期,反思新公共管理的各种前沿理论相继推出的一系列理论之一。

詹姆斯·罗西瑙是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在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中将治理解释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机制虽然没有得到政府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治理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格里·斯托克对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一是意味着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意味着在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五是意味着有效办事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在社会管理领域,协同治理应用研究不断涌现。罗伯特·阿格拉诺夫、迈克尔·麦圭尔所著的《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一书,对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类型、机制、特征、模型和不同情境的应用做了实证性研究,指出协作性公共管理包括制定政策、计划和实施项目、管理资金等几个方面。它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战略。协同既存在于强调美国联邦系统内政府层级的纵向环境中,也存在于参与者是地方并代表社区内多种利益的横向环境中。吉特尔从协同及协同机制的基本理论出发,描述了三种协同机制的具体内容,即:例行程序、团队会议及跨功能组织。同时,他提出了一个协同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模型,并在医疗系统中进行了验证。梅杰斯对都市圈的研究表明,作为一个区域网络创新系统,都市圈由系统内结点(该结点包含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结点之间的链接(关系网络、纽带)、流动(人才、物质、信息、资本) 和网点等元素所构成。因此都市圈的创新依赖于系统中不同创新主体的协同交互作用,这是空间互动学习过程。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协同理论的研究从理论建设到实践应用都非常丰富。

(二)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对协同治理理论在国内的应用来看,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管理改革与政府转型研究、公共危机中的协同治理、非营利组织研究等方面。

对于政府转型大背景下的协同治理研究中,郑巧、肖文涛认为,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和政府模式,要在我国实现服务型政府协同治理,必须优化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创造社会良性资本,发展基层民主政治。郑恒峰认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是:强化公共服务导向的协同治理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协同治理方式;发展社会协同治理组织并培育其自治能力;确立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协同治理体制。杨清华认为政府中心引起的治理失效、社会与政治问题矛盾凸显,要求政府治理方式适时做出变革,协同治理将成为这种变革的一种战略选择。他从协同治理的理论、体制、人员、实践维度分析,提出协同治理要适应技术变革的要求,为解决当前实践问题提供理论与实践资源。李莉、刘晓燕认为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方力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建立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已成为当代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的一个基本趋势。

从社会组织作为协同治理理论的主体研究的角度来看,何炜对协同治理视角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进行研究,他认为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存在良性合作关系,两者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之上,且以两者各自的组织身份和相互依赖性为前提。徐祖荣认为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日益显露,政府调控功能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组织整合配置资源的功能优势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是必然的。他还提出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环保组织、公益性团体将在社会管理的不同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李霞、干胜道分析发现,非营利组织管理与协同治理具有较好的契合性,得出了协同治理与非营利组织有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皮鹭通过基础调研,在加强政社合作、实现协同治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思考,认为应从转变执政理念、发扬民族精神、促进政社合作三个方面入手,从而实现管理与自治相联合。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对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主要基于西方理论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该理论开展延伸性的研究,更加注重于在我国开展实践研究,以推动我国国家治理。

(三)协同治理理论对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启示

治理理论打破了传统官僚制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融入了网络化、扁平化理念,建立了各主体之间互动与合作的架构。其倡导府际之间的合作,这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同时更强调政府部门与企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有效而充分的合作,追求多主体协作关系的建立。协同治理理论构建了一个新的管理公共事务模式,这一模式通过建立合作式样的组织架构,完善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公共事务的多元参与及合作共治,最终实现共同利益。在开展过程中,尤为注重主体的多元与权力的共享。

社区警务工作是通过警察的服务与管理,密切警民之间关系,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形成社会治安面控制网络。同时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来实现预防犯罪,实现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治理。由治理理论可以推断出社区公共安全治理环境的优化需要多主体的有效协同。社区警务工作目标的最终实现,迫切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有效的协同活动。社区警务工作的开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构建一种新型的良性合作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并非只是由警察一个主体进行,而是要积极动员社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在此过程中,多方主体之间进行协商对话、合作治理,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协同绩效,达成集体目标。

二、智慧公安建设背景下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

(一)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界定

警务协同治理产生于西方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供给视角下的警务合作,并对其赋予了多元化警务、问题导向式社会面协同警务、责任共担式第三方警务等内涵,形成了具有不同内在机理的警务协同治理模式。警务协同治理中的主要元素在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协作,其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指行政部门之间,即公安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其次是指公安部门与外部非行政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协同治理。

社区警务协作是依托社区,以实现提供优质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为目的,通过警社双方沟通协作,将各方力量或资源引入到警方对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各项工作,形成互为支撑、紧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以达到社区共治的目标。

(二)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意义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是强化社区警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成为助推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和谐的必要路径,对于平安社区建设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是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的主要途径。警力无增长改善是指在警察数量没有增多或者增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提高其警务工作能力。在警察人员编制数及增量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在坚持警力的结构性挖潜和内涵式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社区要警力,以节约或释放更多的警力资源。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是优化社区治理的重要前提。警察在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时,面对辖区所有人、事、物等要素,内容繁琐、工作量大。要切实有效解决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仅靠警察无法获得满意的治理效果,必须以警社合作为桥梁,整合辖区中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等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建立各类警社协作关系,才能实现社区治理优化升级。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是打造安全城市的必由之路。社区警务的协同治理从本质上看,是警社双方基于价值目标的趋同而形成的平等互利合作。公安机关与社区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与社区公众共同探索防范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新办法、新举措,将加快平安社区建设,打造更安全的现代化城市。

(三)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模式鼓励多主体对社区事务的自治,以及多主体对社区事务的共治,是自治与共治的结合。从社区警务的整体性出发,其治理模式强调要有自治的理念。从社区警务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出发,又强调在自治理念的基础上还要有共治的理念,即多主体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相互之间的沟通获得共同利益。

1. 主体的多元。治理的基本要义之一便是主体多元,其实质是注重主体的多样化,通过多元主体间的竞争、沟通、协调、合作来解决发生的问题。主体多元是构成有效协同治理的前提。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区公民等多元社会主体,虽然其性质、背景、构成不同,但是在社区警务协同治理中要构建合作网络体系。在该网络体系中,这些组织和个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树立协同治理的目标,共同整合资源,互相交流信息,最终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互动网络关系,共同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实施与决策。

在这个多元网络体系中,公安机关是中心节点。公安机关在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网络中虽然不是唯一主体,但其地位仍然是主导性的,要高于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公安机关的主导不是一切包办,而是要放开绝对权力,围绕社区警务的目标,以合作者身份将其与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居民,以及政府治理系统内部各部门、各子系统的关系协调好,始终保持各方主体行动的有效协同。

2. 治理的结构。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结构是指公安机关、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区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节点之间,通过长期的交流和互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组织结构。该结构由协同目标、组织网络和网络的组织节点三个部分构成。协同目标是众多社区警务参与主体在治理中互相沟通、交流、协作所要达成的共同目标,它能够推动众多的参与主体相互关联、依存、合作。组织网络是各个组织节点彼此之间协作沟通的途径与方式,当前随着信息化发展,网络技术的升级,使得各个参与者之间以之为主要渠道,能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实现持续的交流合作。网络的组织节点即为社区警务治理的各个主体,这些组织节点随着不同社区警务工作的发生而变化。

在这种社区警务协作治理的多元网络结构中,公安机关发挥着目标汇聚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具有主导地位,并以共同的目标和计划将参与的各个主体整合起来,构成一个互联互通、互相协助、松紧有度的合作网络,最终形成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社会整体合力。

3. 有效的机制。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机制,是指为了提升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和谐的成效,公安机关在顺应社会和市场机制功能的前提下发挥主导作用,搭建一个使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公民共同参与社区警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平台。该机制是公安机关为了促进多主体协同参与,并保证多主体有效协同的实现而构建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方法。构建社区警务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机制有利于突破原来由公安机关作为单一主体的能力限制,可以弥补信息局限,提高处置效率。

社区警务治理协同机制的创建,要从影响协同关系的要素着手,对协同机制进行重构,而多主体之间目标共有、利益共享、互相信任成为影响各主体之间依赖与关联的重要因素。但现实中的社区警务协同治理往往存在不同主体利益分离和目标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借助协同机制促进协同行为,促使多元参与者共同行动。

三、社区警务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警务战略的有效实施对预防、减少和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社会管理纷繁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实现还面临着许多的困境。从警社合作的现状看,受主观思想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警社合作基础略显薄弱,某些区域协同治理流于形式,社会面管控效能不足。

(一)协同治理理念尚未全面树立

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于社会治理制度做了许多有益探索,我国社会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概念已经广为人知,但真正在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中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并在社区警务活动中贯彻落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尚未树立很强的协同治理理念,而是习惯于对社会治安进行专制型的管理和控制。由于公安机关自身具有武装性质的特点,以及其本身的内部工作机制局限,导致基层派出所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逐层推动,缺乏解决问题的自主动力,使得基层派出所缺乏与公众合作、服务公众、发挥基层民主力量的意识,不善于通过对话协商和交流合作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协同治理理念的弱化必然对警务协同治理推进产生阻碍。

(二)社区警务观念有待更新

自2002年“杭州会议”将公安派出所的目标进一步深化为“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后,公安工作重心正在向社区转移,社区治安管理的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在现实中基层派出所的工作重心并不在社区警务。作为基础警务,虽然其价值是内在的、隐含的,对社会治安具有长期效用,但是由于社区警务在助推维护社会稳定、净化治安面等方面往往难以发挥显性的支撑作用。因此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并没有意识到警社合作的重要性,对于工作体量大、见效周期长的警社合作工作缺乏主动意识,投入的警力和资源长期不足。各级公安机关对社区警务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其表层,即把社区警务等同于社区民警的工作,这种由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单一主体参与的社区警务,必然难以承担复杂的治安治理任务,最终导致社区警务发挥治安治理作用相当有限。

(三)社区警务机制存在不足

在现有的社区警务机制中,有着与社会治理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除了之前说到的认识上的问题,许多派出所在开展社区警务中还存在组织管理、工作职责、考核机制、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从社区民警队伍来看,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在力推“警力下沉”和“一居一警”,但事实上真正下沉到社区的警力非常有限,即使是名义上的专职社区民警,也常因各种专项工作需要被随意调用,造成组织管理相对比较松散、警力难以有效保障。从工作职责来看,社区工作繁琐,工作职责笼统,许多工作难以量化,以至于相关民警职责清晰度不够,工作积极性和热情难以为继,也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感。从考核机制来看,正是由于社区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市目前对社区民警的考核主要围绕新版警综系统中能够量化的数据进行,而对从事社区工作的民警来说,完成系统操作重于其他实际工作使得考核的导向性和制度约束性难以充分彰显,实际上也影响了基层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从教育培训来看,社区民警的群众工作到不到位,很大程度与自身的群众工作能力有关,而当前对民警的培训侧重于业务,忽视了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致使基层民警治理能力不足,警社协作流于形式。

(四)协作主体仍是公安一家独大

从国内外城市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看,城市治理中的各主体具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要想确保警社协同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多元主体在参与中必须形成良性的互补和互动。警务协作的多元主体包含公安基层派出所、政府机关中相关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区公民等。在公安基层派出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中,由于其他各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上级领导部门,即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各方力量不均,合力达不到最大化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的居(村)委会,近年来绝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是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治功能不断萎缩。传统的基层治保组织和单位保卫组织职能弱化,市场化运作下的安保力量参与单位保卫工作,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非政府组织建设薄弱、企业组织消极被动、社区居民主体作用发挥不足等因素,导致在社区警务协作中,公安一家独大,各方力量不均,难以形成合力。

(五)协作方式简单且渠道不畅

从警社协作的方法来看,基层派出所部分民警由于自身思想不重视,合作目标不明确,把社区警务误认为就是搞搞宣传、拉拉家常、做做台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方式简单,浮于表面,没有针对性,导致合作基础弱化。此外,部分民警群众工作能力有限,社区警务活动中带有命令性质的指导方式,容易引起协作方的反感,导致其他主体参与警方的合作意愿不高。从合作渠道来看,社区民警单打独斗,用个人的能力与社区中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区公民建立合作关系,由于没有形成固有的制度,许多协作都具有偶然性,很难建立起与社区各主体之间的长期有效合作渠道。

四、构建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路径探索

(一)从协同治理视角做好整体谋划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现代社会的治安治理比传统社会管理要复杂得多,信息时代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因此,现代社区警务的变革需要从系统性、结构性、整体性的角度来长远筹谋,从战略制高点做好整体谋划。从治理的主体、治理的结构和治理的机制三方面着手,规划社区警务协作的模式。

1. 丰富协同治理的主体。治理是为实现共同目标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协同治理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中央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警务的主体要回归到社区治理的层面,党组织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要转变职能,主动适度放权。在当前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政法部门均负有责任,但实际上真正专司社区治安职责的只有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两家,非政府组织、企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参与度低。政府要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形成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和价值观,加大培训和培育。增强公民参与意识与能力,公安机关加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以合作态度吸收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警务协作治理的整个过程。

2. 塑造网络化的治理结构。塑造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网络结构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实现全方位的社会联动,建立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的体制机制和规范,以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遵循自愿参与、权责对等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下,构建网络化社区警务合作架构,达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行动。

3. 形成警社协作长效机制。现阶段社区警务协同治理还存在多主体目标与利益不平衡、协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了提升多元社会主体对有效协同的价值认识,最终实现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选择有效的社区警务治理协同机制,通过协同功能性机制和具体操作性机制的构建,实现社区警务协同治理。

(二)健全智慧化社区警务机制

社区警务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战略性基础工程,建立系统完备的运行机制,对有效促进智慧公安建设背景下社区警务工作具有极大作用。

1. 健全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纵向上,目前已经建立了公安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警务中台”融合各类数据、技术、工具和业务逻辑,全局“数据警察”在线运作,支撑民警警务工作中数据应用,打破了不同级别之间的数据限制,促进不同部门、地域、警种之间的数据共享。横向上,建立公安机关外部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政务、金融、交通、医疗、教育等各行业领域的数据开放、互通共享,这是保障智慧社区警务革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 健全社区民警考核评价机制。社区民警作为推动智慧社区警务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惩制度,才能有效提升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智慧公安背景下社区民警的考核评价应该改变原来简单、传统的考核方式,向多角度、多维度评价体系转变,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通过指标信息采集和警务工作系统关联,对社区民警工作进行数据化分析。同时,引入外部第三方评价主体的测评,让社区民警履职尽责、规范执法、服务群众的工作过程得到充分、及时、科学的考评。

3. 健全教育培训机制。社区民警核心能力提升是智慧公安背景下社区警务工作的关键点之一,重在培养民警业务与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一是从专业警种培养源头抓起。目前公安院校已经根据实战需求形成了大数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数据专业课程体系,数据专业基础课程已经覆盖到全体学生。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要渗透到各门课程中,让学生不仅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更要有群众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对在职社区民警的大数据应用能力培训。通过系统规范地组织学习、培训、练兵,让社区民警了解大数据,运用大数据,并逐步实现实战经验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成为智慧社区警务建设的主导者和推动者。三是搭建大数据应用学习交流平台。通过学习分享不同地区、不同警种民警的大数据应用案例、技战法,提升民警数据应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三)夯实合作根基,提升合作效能

公安机关既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又要积极顺应信息化发展大势,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为公安实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社区警务工作必须深深扎根于社区,警力真正下沉,把触角延伸至社区的各个角落,才能有效推动平安社区的建设。浙江枫桥创造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而且已经被实践证明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以群众工作创新为主线,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积极调动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区公民等参与社区治安治理,打牢平安建设群众根基。二是重视信息先导性。在社区警务工作中使用大数据信息分析技术,搜集和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并不是工作的终点而是起点,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专业化处理,为决策行为提供参考和依据。三是将市场化理念引入社区警务协同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警社合作,大胆探索市场化运作下平安建设新机制,突破现有资金运作壁垒。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以平安社区创建为平台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

(四)探索警社合作可持续发展路径

在深入开展智慧社区警务工作调研,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的同时,积极探索社区警务协同治理可持续发展路径。一是在前期智慧公安建设的基础上,制定后期运行维护制度。目前,本市公安机关的智慧建设工作已经推进到一定的阶段,有不少项目已经完成了前期的建设,因此要构建后期运行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开展质量跟踪与软硬件定期升级、维护,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技术保障。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和警务机制改革的要求,不断进行项目软硬件升级更新,及时跟上现代警务的需求。二是畅通社区群众参与反馈途径,切实保障社区公众利益。社区警务工作的灵魂是合作,合作的基础是有效保障社区公众的利益。公安机关要始终紧盯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将社区现实存在各类治安问题通报给居民群众,调动社区组织资源投入综合整治,打造警民互动、携手共创平安的利益共同体,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鼓励和发动社区群众积极参与智慧社区警务建设,夯实智慧社区警务建设的群众基础。三是出台创新激励办法。创新是现代警务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智慧警务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社区警务协同治理要把握时代脉搏,挖掘基层社区民警的智慧潜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环境,建立鼓励创新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促进社区民警的业务技能与实际工作经验相融合,激发出更多创新思维,让创新引领社区警务警社合作发展。

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社区警务工作不再仅仅依赖警察单一主体和分散的治理形式,而是更多地依靠各种协商、协作所组成的网络,多元主体在网络中协调目标,建立信任,整合资源,合力共事并高效输出。积极探索社区警务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加强社区警务顶层设计,健全智慧化社区警务机制,夯实合作根基,提升合作效能,探索警社合作可持续发展路径,从而推动智慧社区警务工作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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