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田原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100091)
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力量所在,其对国家政权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政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国家现行的宪法文本、宪法制度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由历史发展演变而来的,其进一步的社会变革也要受制于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时代特征,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实际出发,在风雨中探索出了一条光明灿烂的中国特色宪法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所经历的艰难曲折和复杂斗争,所积淀的丰富经验与深刻教训,以及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制度创新都是弥足珍贵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宝贵的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新时代在加强宪法实施、在凸显宪法重要作用之际,我们更有必要回顾人民民主宪法的发展历程,在经验中明确努力方向,在现实中坚定奋斗目标。
作为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体现了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意志,反映了工农兵和全体劳苦大众争取民主自由的强烈愿望,受到了当时人民群众巨大的拥护和支持。
从制定背景上来看,《宪法大纲》的实施对于当时年轻的中华苏维埃政权而言是具有巩固和推进作用的。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的革命事业进入低潮,反动势力日益强大。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共产党在仔细分析了敌我力量对比之后,果断地把革命事业发展的中心从城市转移到了农村,这个决定为中国共产党积蓄力量争取到了更多宝贵的时间和空间。到了1930年,中华苏维埃政权力量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各根据地纷纷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在这些地区日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开始出现转机。但从总体来看,当时国民党的军事政治势力依然十分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的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仍然处于国民党的分割包围之中,尤其是比较偏远的琼崖、湘鄂西等根据地与中央之间的联系经常被切断,在联系不畅的情况下中央对于根据地的领导和指引作用就被大大削弱了,这对于党中央的全局把控和各根据地力量的联合集中都是极为不利的,如果不能扭转这种局面,年轻的苏维埃政权就有可能被国民党军事力量各个击破。这促使中华苏维埃政权有了要颁布一部自己的宪法来统一各根据地的思想和工作方针,以确保中华苏维埃政权在不利的客观环境下仍然能按照统一的正确方针和路线生存发展下去。基于这种考虑,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取得了联系,确定了建立工农政权的总体政治发展方向,决定制定相关的宪法性文件使苏维埃政权具有更强的政治合法性,并初步决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但由于当时上海的斗争形势比较严峻,这让会议的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党中央考虑再三之后决定把会议地址迁往根据地,在此期间红军取得了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把被分割的根据地连在了一起,增强了党中央对革命事业的领导力和控制力。经过多方筹备后,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各根据地、军队以及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共600余人齐聚一堂,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一些作为新生政权的必要性法律,如《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规范,并正式对外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
《宪法大纲》确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并把工农民主专政这个概念第一次写进了宪法当中,把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实现自由平等视为重要使命。《宪法大纲》规定了以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规定了解放妇女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权利;规定了以土地革命的方式来解放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并支持工人阶级争取合法的权益以团结一切工农力量来消灭反动势力。[1](PP268~270)除此以外,这部宪法性文件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劳动政策、财经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等内容。
所以,《宪法大纲》在当时解决了年轻的苏维埃政权一些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确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以及政治制度等。然而由于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宪法以及领导宪法的制定上缺乏经验,并且由于当时的党内工作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宪法大纲》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重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其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为新民主主义宪制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P322)更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受压迫和被剥削的劳苦民众发挥主导作用参与制定、反映劳苦民众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其所代表利益的群体具有了最大的广泛性,把推动社会进步的最强大力量引导进入了政治舞台。[3](P158)
1941 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正式颁布,直到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6 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颁布之前,《施政纲领》都一直被作为边区政府的根本法,具体指导着边区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政策的有序推行,维护了边区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为各抗日根据地树立了榜样。陕甘宁边区横跨陕西、甘肃以及宁夏三个省区,是苏维埃政权的主要控制地区。1935年红军长征来到了陕北,这为陕甘宁地区的稳定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地区影响力的扩大奠定了基础。此后红军相继消灭了陕甘地区的马鸿宾等军事力量,使互不相联的几块根据地逐渐连结起来,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的领导,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奠定了基础。随着华北事变的发生,日军侵华之心已经昭然若揭,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为了提前做好抵抗日军侵华的准备在瓦窑堡召开了会议,对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这一政治目标进行了调整,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当前第一要务,以团结一切支持抗日的民族力量为首要目标,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纠正《宪法大纲》左倾错误的作用,把民族资产阶级从对立面中争取了过来,并为了民族大义而放弃眼前的政治分歧,积极同国民党展开政治协商谋求共同抗日。1937年苏维埃民主共和国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国民党承认了边区政府的地位,视边区政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地方独立自治。[4]
1941年是中华民族的抗日斗争最艰难的时期,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陷入重大危机的时刻。当时的国际形势对中国非常不利,德军突然对苏联发起袭击,使得苏联不得不以保卫本国领土作为自己最重要的目标,这让中国的抗日斗争失去了重要的外部援助力量。于是日本侵略者抓住这一时机,加大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敌后根据地的扫荡力度,妄图把一直威胁自己后方的中共抗日力量一举消灭,这对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就在中华民族处于这样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国民党仍然不放弃打击和消灭中国共产党的企图,不但停止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发放军费,甚至还出动数十万军队团团围困陕甘宁边区,妄图把边区军民置于死地。在如此严峻的斗争形势下,经过中共中央的批准,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中国共产党在《施政纲领》中重申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宣布边区政府的主要政治任务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将日本侵略者彻底赶出中国,并广泛邀请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来参与边区的管理,提出在政权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这与国民党当时的独裁统治主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时边区政府所保护的对象就由工农民众扩大到了所有抗日人民,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在推行民主制度方面的积极态度,让社会各界人士看到了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不同,也为后来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能够争取到大量社会各界的支持打下了基础。并且《施政纲领》大力提倡保护私有财产,对海外华侨和外国人也都进行相应的政策制定,对从前的一些边区政策进行了重申,比如支持民族自治、实行义务教育等。
《施政纲领》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建设方面不断进步的表现,它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力量,把民主真正落到了实处。除了指导思想之外,《施政纲领》还从司法、廉政建设、农业、工业、税收、文教等多个角度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让宪法精神的贯彻具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
1945年,中国人民历尽艰辛的抗日战争终以日本投降而告终,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也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所以反法西斯的思想一度达到顶峰,世界各国都极度排斥独裁统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政治前进的方向和潮流,逆潮流而动必将成为世界各国之中的异类,不容于世界政治舞台。而这股强大的民主潮流也在中国兴起,激荡着整个华夏大地。随着八年抗战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不断壮大,在抗战结束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军事力量几乎已经能够与国民党的军事力量相抗衡。当时和平建国成为时代的主流,社会上呼声最高的主张就是成立联合政府,由人民通过选举来决定由谁来管理国家,使中国真正走上富强、民主之路。但面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四万万同胞的殷切希望,国民党还是一意孤行,没有选择团结国内力量将中国真正引向一个光明的未来,于1946年6月26日悍然出动三十万大军开始向中共解放区发动攻击,内战全面爆发。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下简称《宪法原则》)就是在内战爆发前夕颁布的,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原则》。这个文件虽然是陕甘宁边区制定的,但对整个解放区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其中,对解放区建设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是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对于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则针对国民党的“假民主”而细致地规定了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参政是不受任何政府和机关限制的真自由与真民主。而且在选举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地提出了选举必须深入到每家每户的每个公民;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三三制”原则。
《宪法原则》虽然不是宪法,也不是宪法大纲,但作为当时边区政府的宪法性文件,确实起到了相当于宪法的作用。虽然最终由于内战的爆发未能实施,但其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一面旗帜,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1949年,中国的时局已经明朗,在经历了三年的解放战争之后,此时国民党大势已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取得内战最后的胜利已成定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这个问题摆在了全国人民的面前。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主持下,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各民主党派人士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正式颁布。
《共同纲领》全文共七章六十条。与以往宪法性文件不同的是,《共同纲领》在总纲前面添加了序言。总纲共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任务和奋斗目标,其中第三条宣告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都被取消,并没收官僚资本,有步骤地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标志着中国彻底地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在第二章政权机关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了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成。由于当时战争还没有结束,所有已经被解放的地区都实施军事管制,待条件许可时再集合各界人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是对新中国的军事制度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都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新中国实行民兵制度,并会在合适的时机转化成义务兵役制。
《共同纲领》占据篇幅最长的是第四章经济政策的规定,这也体现出在军事斗争即将胜利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已经把注意力转移到了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上来,对于经济的关注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新形势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准确判断。除了指明了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新方针之外,还有对新经济成分的划分和认定,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事业指引了方向。除此之外还对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国民党政府已经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处理,分别按照其签订的内容或承认、或修改、或废除、或重订。
《共同纲领》颁布之后,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做法表示支持和欢迎,随即宣布以《共同纲领》作为本党派的基本纲领,并加上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共同纲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符合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重要文献。它成为了一个模版和典范,连接了两个时代,也宣告了一个旧的制度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它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民主政治时代。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这是中国人民经历了百年的屈辱和抗争之后真正迎来光明和希望的时刻,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正走向自由和民主,彻底告别被侵略和压迫的黑暗岁月。建国后全国的情况逐渐稳定下来,国民党留下的残余势力也被肃清,经济环境也开始平稳起来,但是来自外部的威胁始终存在着。美国和苏联为了争取朝鲜半岛的控制权以加强对亚洲的影响力,两国各自支持朝鲜的南北力量,使朝鲜半岛进入了分裂状态。随着苏联和美国军队从朝鲜半岛的陆续撤离,北部朝鲜的军事力量逐渐占据了优势,北朝鲜领导人金日成希望以武力统一朝鲜半岛。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北朝鲜军队迅速取得优势,短短数月之间就把南朝鲜领土的大部分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美国见势联合了另外十五个国家对金日成领导的北朝鲜军队进行军事打击,而当时美国还在中国周边地区扶持自己的势力,以对中国形成包围之势,南朝鲜、南越包括国民党占踞的台湾都处于美国的控制之下。如果任由美国帮助南朝鲜统一朝鲜半岛,那么刚刚建立的新中国将会再次处于美国所制造的危险漩涡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了抗美援朝战争,并最终打破了美国控制整个朝鲜半岛的计划,迫使美国同意停战谈判。这场战争中,中国军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现出来的勇气与力量令世界为之震惊,为新中国打开国际外交局面奠定了基础,一个充满了力量和活力的崭新中国呈现在世界眼前。全国人民也为此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产生了极大的信赖,民族凝聚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次战争为年轻的共和国赢得了长时期的相对和平,让中外反动势力都偃旗息鼓,为自身的发展和建设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建国之初的《共同纲领》就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作为临时宪法使用了,现实情况是国家安定,人民团结统一,国外环境也趋于平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正式宪法了。
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愿的宪法,是真正由全国人民共同参与制定出来的宪法,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如实兑现了自己的政治主张,真正践行和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五四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说明和限制,并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种种相关规定,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总理,以及规定了其他的一些对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内容,这也为后来我国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而且《五四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与国民党的带有限制的“伪公民权利与自由”是有本质区别的。《五四宪法》中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中国共产党支持司法、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坚定初衷。
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五四宪法》是我国宪法史上一个难以逾越的高峰,是新中国民主制度的充分体现。这部宪法把新中国的政治运行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之内,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性文件相比,《五四宪法》更加细致,对国家处于过渡阶段的总体任务与各项基本主张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从根本上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可以说《五四宪法》确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发展方向,其后来的几部宪法就大体来说也没有脱离《五四宪法》所设定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想。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正常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法律系统也处于瘫痪状态。1975年1月,《七五宪法》被通过。《七五宪法》抛弃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从原本的一百零六条删减到三十条,而且在文本的结构分配上明显失衡,三十条规定中又被总纲占去了十五条,对当时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1976 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 年10 月24 日,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致通过决定,在1978 年对《七五宪法》进行重大修改。1978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决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颁布了《七八宪法》。《七八宪法》是一部处于重大转折时期的宪法,虽然在当时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局面,但其仍然保留了许多阶级斗争的痕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国家的总体发展形成了阻碍。由于这些局限的存在,《七八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其仍与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而最终被废止。
由于《七八宪法》在修改了两次之后仍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思想的变化,社会中要求重新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征的宪法的呼声越来越高。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了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文章,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对“文革”进行了深刻反思。之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把一些亟待解决的国家大方向问题提上日程,确立了把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开始把眼光投向世界,加紧对世界追赶的脚步,随后改革开放成为了国家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了解决思想上的问题,达成思想上的统一,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正式颁布实施。和以往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相比,《八二宪法》更加完善,也更符合当时中国的客观实际。《八二宪法》把解放生产力、发展国民经济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一扫阶级斗争的压抑,给当时的中国带来了勃勃生机,并帮助中国人民摆脱了“左”的束缚,使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重新凝聚在一起。[5]在《八二宪法》中还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这对于《五四宪法》而言是一个重大改变。此外,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都给予了确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权利都得到了保护,并明确规定人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确认,使《八二宪法》成为了一部比较完善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宪法发展的过程中,宪法修改是一项重要途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的历次修改,都是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修宪建议为开端,从而启动国家的宪法修改程序,并且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基本都是以中国共产党的修宪建议作为蓝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待宪法修改的问题上,不仅仅只是被动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修宪建议,而是在尊重中国共产党意志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动性和民主性,以科学的态度对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都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通过宪法的修改,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并确立相关原则以保障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效力,体现宪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政方针,于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后,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更新宪法理念,对于宪法中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需要修正的,分别于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2018 年先后五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的建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的宪法修正案。[6](PP170~172)
1987年党的十三大后,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商量修改宪法的问题。1988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员会建议只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作修改,对第十条(私营经济)作补充,其他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赞成中共中央的建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许多地方和部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报告。中共中央同意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经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多次讨论,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补充建议。1993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1997年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各方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对宪法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要的。为了避免仓促修改宪法,中共中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于1998年1月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在征求全社会对于宪法修改的广泛意见后,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200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工作。此后,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了六次座谈会,听取各地方和各部门的广泛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征求意见稿》。中央宪法修改小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了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草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建议(草案)的多次讨论研究后,提请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自2004年修改宪法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发生了许多重要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进入深水期、攻坚期,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砥砺奋进、攻坚克难,民主法治建设迈开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7]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谋篇布局,科学规划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充分展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前景,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创造新辉煌提供了行动纲领。为了更好地深化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加突出和发挥好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作用,以及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需要考虑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及时载入宪法。[8]经过多重考虑和综合多方面因素,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宪建议。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概括起来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期这五次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写入宪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广泛爱国统一战线写入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国家主席制度;规定监察委员会制度等。总的来看,这五次宪法修改及时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10]从而使宪法不断臻于完善,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时代发展的新需要,有力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认和保障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历史上成功的经验是宝贵财富,失败时期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10](PP234~235)对过去历史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指导现实和预测未来。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发展的探索进程,我们看到宪法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都最为有力地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新时代宪法的发展,也必然会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